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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社会世界研究(1)-逻辑学
来源:  作者:佚名  点击:次  时间:2001-12-12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二、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现象学社会世界研究
 
    与胡塞尔的纯粹意识现象学研究相比,许茨从现象学角度对社会世界的研究,既使我们今天更容易觉察上述“社会哲学转向”,其本身也在20世纪上半叶就曾经预示过现象学运动后来才出现的“社会哲学转向”[16]。仅仅就现象学在这个方面的研究成果的面世时间而言,许茨早在1932年就出版了其早期最主要的著作《社会世界的意义构造》——这个日期虽然略晚于著名现象学家马克斯·舍勒那颇具社会哲学意味的《知识的各种形式》的出版日期(1926年),但却早于胡塞尔转向生活世界的研究成果的面世时间(如1935年的维也纳、布拉格演讲和1936年的《欧洲科学的危机》)。当然,我们在这里没有必要进行有关“发明优先权”的烦琐无味的论证。但有必要指出的是,作为一个“业余”的现象学家[17],许茨在20世纪的现象学阵营之中率先对社会世界进行的探索和研究,已经把现象学运动的“社会哲学转向”具体体现出来了——尽管这种体现不是通过20世纪70年代出现的、诸如“实践现象学研究”这样的研究表现出来的,不过,就他从“元理论”角度出发、运用严格的现象学立场和方法所进行的研究而言,其研究结果所具有的学术价值并不逊色,也是非常值得重视的。
 
    许茨进行这样的研究并不是一时心血来潮,而是从关注和深入探讨社会学理论的理论基础出发的——他早期最为心仪的第一个著名思想家,就是从社会个体的主观意义和主观理解角度出发进行社会研究的马克斯·韦伯。不过,在积数年之功对韦伯理论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和反思之后,他认为这种理论由于下列基本问题而缺乏坚实的学理基础:
 
    第一、“行动者把意义赋予其行动”究竟是什么意思?
 
    第二、他人的自我通过什么方式才被当作有意义的对象提供给我的自我?
 
    第三、自我究竟通过什么方式才能理解他人的行为?[18]
 
    带着这些问题,许茨又经过数年的“上下求索”,才最终决定利用现象学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继续深入研究,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在我看来,这三个问题虽然是从社会学理论基础的角度提出的,但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元理论”性质和深度,它们都体现了“社会科学哲学化”[19]的基本态势,因而实际上关系到所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者都有必要加以深思的理论根基问题——也就是说,由于任何一个这样的研究者本身,都是作为现实的社会个体而存在的,其所进行的研究和探索也都不可避免地必然涉及现实主体和由这些主体构成并处于其中的社会世界和文化传统,所以,从根本上说,只要试图建立某种学说或者理论而不流于“自言自语”状态,任何一个研究者就都不可能回避这些问题。实际上,即使追求其研究结论的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的研究者,没有认识到、或者出于某种原因有意识地回避和拒斥这些问题,它们也会如影随形地萦绕在他们的心头,使他们永远不得安宁。我认为,我们可以把这些问题归并为一个问题,即“主体间际的理解和沟通究竟如何可能?”——从根本上说,有关进行学术研究和理论建构的问题、乃至有关追求研究结论的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的问题,实际上都是以解决和回答这个问题为根本前提的。既然这个问题具有如此重要和关键的地位,那么,许茨是如何对它进行研究的?我们又能够从中得到哪些“元理论”方面的启发?
 
    我们在其他地方曾经指出,许茨不仅通过研究和论述现实社会个体所具有的“原始焦虑”、“生平情境”、“现有的知识储备”,以及与现实主体的生存状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主观的时间-空间坐标等方面,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部分解答;还通过研究和论述“故事另一半”,即现实存在的主体究竟怎样才能实际达成主体间际理解和沟通,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更加系统全面的解答[20]。就我们这里的问题而言,我认为,他对主体间际理解和沟通的论述尤其具有关键性的重要意义。因为从学理角度来看,“故事的前一半”实际上只不过是他为了研究和论述这“后一半”所做的铺垫性工作。为了强调主体间际沟通和理解研究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许茨指出,与自然科学家形成对照的是,“社会科学家所面对的是这样一种实在,其结构是从各种主观的常识性构想和类型化之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对这些构想和类型化的构成方式进行说明,是人们在讨论真正的科学构想的本性、讨论社会科学解释社会实在所运用的各种程序的本性之前,必须首先采取的一个步骤。社会科学的各种范畴和模型的构成过程,都是以这种前科学的、有关社会实在的常识性经验为基础的。”[21]
 
    可见,许茨在这里既指出了社会科学所运用的各种范畴、程序和模型都是一定的经验性建构过程的产物,同时也指出对它们的构成方式进行研究是一切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前提(其实,我们在这里似乎可以进一步说,研究这样的构成方式是研究和说明主体间际理解和沟通的基本前提,也是哲学和其他各种人文科学的基本前提,因为后者同样是由特定的现实社会主体建构出来的)。因此,他实际上涉及了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他认为社会科学的各种范畴、程序和模型都来源于主观经验;二是这些范畴、程序和模型都是现实主体进行建构的过程的产物——它们都是某些特定的社会个体在自己的主观世界之中进行建构过程(construction)的结果。那么,作为这些范畴、程序和模型的建构过程之前提的社会个体主体间际沟通和理解过程,究竟是怎样进行的呢?
 
    许茨认为,现实生活之中的任何一个个体,都具有作为关于某个同伴的、形式性的前断定性纯粹经验而存在的“你-取向”(Thou-orientation)[22],在这种情况下,个体通过与一个具体同伴共处于同一个时空共同体之中、由于相互关注对方形成“面对面情境”,便形成了“我们-关系”(We-relationship)。他认为,“只有当我介入了某种具体的我们-关系、与一个同伴面对面的时候,我才会‘参与’另一个自我的意识生活。……我是通过我们-关系‘直接’经验我的同伴的。”[23]那么,现实社会个体究竟如何通过这样的“我们-关系”达成主体间际的理解和沟通呢?许茨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对一个同伴的主观世界的理解,并不仅仅涉及对方有意和他进行沟通的东西,同时也涉及对方的各种动作、姿态、表情,以及叙述语调和节奏等各个方面。而且,由于构成这种“我们-关系”的双方和这种关系本身都是动态的、不断发展变化的,所以,该个体意识生活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会由于他/她追随对方的意识生活的各种变化而发展变化、都会由于这种持续不断的“交叉参照”(cross-reference),而不断使自己的经验和知识得到修正、调整、协调和构成。所以,“只有在这种正在进行的我们-关系之中,我才有可能通过目睹我的同伴的行动过程,直接领会他那些计划所产生的结果”,这样的“过程,便使这个处于我们的经验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的世界获得了其主体间际的社会特征。”[24]
 
    因此,我们在这里显然可以看出,许茨在此不仅明确指出主体参与作为主体间际的理解和沟通之前提的、主观经验性社会互动过程的直接性,同时也指出了这种参与互动的过程性和建构性——正是从这种意义上,他指出,“即使我已经使我的行动针对一个同伴、针对一个处于我们-关系之中的同伴,我也不是单独成长的;我们是一起成长的。因为我们共同参与了我们的经验,我‘参与’了他那些计划的设计过程和实现过程。”[25]正是基于这样的基本观点,他后来还用两个非常相似、含义基本相同的术语,即“生动的在场”(the vivid present)和“生动的同时性”(the vivid simultaneity)[26],来概括这种直接性、过程性和建构性。在他看来,把握住这一点,有关主体间际的理解和沟通的问题就基本上可以得到解决了。就他本人的具体研究进路而言,他也是从这里出发,通过论述处于直接的面对面情境之中的同伴、同时代人及其各种层次(在“社会世界之诸维度”这篇重要文章之中,许茨总共涉及到以下八种“同时代人”层次:1、以前处于“我们-关系”之中的同伴;2、个体经验有可能接近的、处于同伴以前的我们-关系之中的伙伴;3、个体认识并且短暂地见过的同时代人;4、个体认识到其存在并按照某种标准来看待的典型的同时代人;5、个体根据其组织和功能加以认识的集体性社会存在;6、个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直接经验的集体性社会存在;7、在同时代人世界之中形成的、匿名和客观的各种意义形态;以及8、所有各种可以证明某个主体的主观意义脉络的人工制品)[27]、前辈,以及后来人,比较系统地论述了他所谓的社会世界意义结构,究竟是如何通过现实主体的主观性意义沟通和理解过程,在现实世界之中逐步建构和具体表现出来的。因此,我们可以说,虽然许茨对社会哲学和社会学理论的具体贡献,主要体现在他对由自我、变形自我[28]、同伴、同时代人,乃至由前辈和未来人共同构成的社会世界及其多重意义结构的研究和论述上,但是,所有这些研究和论述,都是从他在这里对这种现实社会个体参与主观性经验互动的直接性、过程性和建构性的研究和论述出发的。
 
    必须强调和补充说明的是,许茨虽然从现实社会个体的主观经验性互动具有的直接性、过程性和建构性出发,对意义的主体间际性理解和沟通问题进行研究和说明,因而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他的研究从根本上说是“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社会世界研究”;但是,他对这个至关重要的关节点并没有加以充分重视和系统探讨,只是把它当作一个理所当然的基本预设“点到为止”。因此,他不仅像韦伯一样忽视了自己的论述所涉及的关键之处,也使自己的后续研究及其结论无法与这种基本预设毫无矛盾地连贯起来。比如说,他在具体论述包括同时代人的主观理解在内的所有各种主观理解类型时,曾经借助几个对于其理论来说至关重要的术语——“理想类型”(ideal type)、“类型化”(typification)和“类型”(type)[29]。从学理角度来看,这些术语显然是进行“共时性”取向和研究的产物。这种做法尽管从表面上来看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细究起来,现实社会个体的主观性经验互动所具有的直接性、特别是过程性和建构性,显然都是与“历时性”、而不是与“共时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我们甚至可以说,这样的直接性、过程性和建构性本身就是“历时性”的具体表现。这样一来,许茨这种做法就从根本上忽视了现实主体进行主观建构过程所必然要涉及的、“历时性”和“共时性”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问题。再举一个具体例子,他在论述同时代人的主观经验构成过程的时候指出,“使我有关同时代人的经验得以构成的方式之一就是,从我以前有关处于面对面情境之中的同时代人的直接经验出发进行推理。……这些解释天生就具有推断性。它们都是由一些以我关于同伴的经验——这样的经验要么与某些特定的同伴有关,要么与一般的同伴有关——为基础、以这样的经验为中介的推理组成的。”[30]显然,许茨在这里所谓的“推理”,是具有形式逻辑色彩的三段论演绎推理、或者说至少是与这种推理相类似的推理,因而必然具有我们在其他地方曾经指出的形式化特征和平面化静态视角特征[31],因此也是与上面提到的他“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社会世界研究”的基本倾向不一致、甚至是相矛盾的。
 
    其实,我们这里所谓许茨没有加以研究的“历时性”和“共时性”及其相互关系的问题,只是我们在这里以他的本文为依据进行个案研究比较容易看到的、由他这种“诉诸”与他的后续研究过程和结果之间的不一致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之一。此外,更加隐蔽[32]、但却更富有关键性重要意义的问题似乎在于,究竟什么样的现实社会个体,才有能力进行这样的主观性经验互动、才有能力通过诉诸这样的“过程”和“建构”而进行这样的建构和推理,而且,这样的能力究竟是怎样形成的?许茨虽然在这里语焉不详,但在他的心目之中,这样的个体是“注意生活”(attention a la vie)的“精明成熟的人”(well-awaked man)[33],因而是现成的、没有任何——由于特定的社会生成过程而独具——特色的抽象的“一般人”。这种观点显然是进行抽象的形式化研究和共时性研究的结果,同样表现出与他那“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社会世界研究”的基本倾向的矛盾。其实,即使仅仅从西方思想发展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可以说,这种通过抽象的形式化研究得出结论的做法,是与19世纪后半叶德国新康德学派强调社会科学和历史科学的研究对象独特性的趋势及其取得的进展相矛盾的——尽管我们并不能说这种失误完全是由许茨本人造成的。
 
    综上所述可见,许茨进行的“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社会世界研究”,虽然把现实社会个体的主观性经验互动所具有的直接性、过程性和建构性当作一个重要环节加以论述,但其基本倾向仍然是接下来努力通过进行抽象的、形式化的共时性研究,得出关于主体间际沟通和理解的研究结论;这种做法不仅使他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社会世界研究出现了裂痕,实际上也与现象学“面向实事本身”的基本立场并不完全一致。那么,我们究竟能够从这里得出哪些启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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