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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评论中的教条主义与泛道德化——从佘祥林冤案切入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1]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以下。

  [2]苏力在分析“黄碟案”时,部分地揭露出了当代中国法理学的这一问题,参见苏力:“当代中国法理的知识谱系及其缺陷”,《中外法学》2003年第3期。

  [3]案情描述是对多种媒体报道的综合。

  [4]李国清、陈群安:“湖北省高级法院严格把关避免无辜者佘祥林被冤杀”,《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1日。

  [5]“荆门市委书记向佘祥林父亲道歉”,《东方早报》2005年4月7日。

  [6]刘炳路、吴学军:“湖北省委书记对佘祥林‘杀妻’遭冤狱案作出批示”,《新京报》2005年4月06日。

  [7]张瑾:“高法回应佘祥林案:审判机关要严守公正防线”,《京华时报网络版》2005年4月15日。本文注释所涉及的所有网页都于2005年8月2日重新访问。

  [8]田晓杏、沈度:“湖北省人大听取佘祥林案汇报要求加强司法监督”,中国新闻网2005年5月24日。

  [9]胡新桥:“湖北省首次公开总结佘祥林案教训办案细节公布”,中新网2005年7月20日;张先国:“荆门市政法委总结佘祥林案教训有罪推定是首因”,《光明日报》2005年7月29日。

  [10]杨维汉:“佘祥林等案例成警示‘教材’最高检要求认真总结”,新华网2005年7月28日。

  [11]王刚:“决定佘祥林命运的执法者”,《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4月25日,第21页。

  [12]“专访佘祥林案办案刑警:遗憾当时没做DNA 鉴定”,《新快报》,2005年4月14日。

  [13]掌握了诸多案件细节,查阅过这起冤案案卷的《中国新闻周刊》也持这种意见,参见王刚:“决定佘祥林命运的执法者”,《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4月25日,第22页。

  [1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15]转引自范进学、夏泽祥:“认真对待权力——法治视野下法律与权力关系的反思”,《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第73页。

  [16]徐显明:“论‘法治’构成要件”,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第40页。

  [17]刘宪权:“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反思”,《法学》2005年第5期,第81页。

  [18]赵海宁、石仁勇:“佘祥林案:刑事司法需要人权保障”,《人权》2005年第3期,第51、52页。

  [19]冀祥德、朱晶晶:“错案:缘于何止于何”,《法律与生活》2005年第8期,第52页。

  [20]谢佑平:“防止冤假错案,有赖于健全的刑事程序法”,《法学》2005年第5期,第86页。

  [21]王俊民:“依法司法避免冤案”,《法学》2005年第5期,第88页。

  [22]前文曾提及了当地有关部门领导曾对媒体表示办案程序是合法的。其实从当地有关部门出借本案案卷给媒体(如《新京报》、《中国新闻周刊》)来看,也表现了他们对程序合法的自信。或许,当地有关部门正是想通过媒体向人们表示冤案的程序合法,至少在当时的背景下合法,但事与愿违。

  [23]2005年5月25日,正在接受湖北省纪委和湖北省检察院联合审查的京山县公安局110巡警大队副大队长、原佘祥林“杀妻”案专案组成员潘余均在武汉市黄陂区一墓地自缢身亡,见刘炳路、吴学军:“佘祥林案一办案民警自缢身亡”,《新京报》2005年5月26日。

  [24]具体可参见查一路:“佘祥林案民警自杀”压力“大在哪”,人民网2005年5月27日。

  [25]“28车送潘余均下葬”,《新京报》2005年5月30日。

  [26]已经有人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参见林维:“稀里糊涂的无罪判决理由”,《瞭望新闻周刊》2005年5月16日。

  [27]佘祥林在当初的口供中承认了此事,参见李宪锋:“湖北杀妻冤案今日宣判佘祥林被指责生活不检点”,《信息时报》2005年4月13日。

  [28]王刚:“决定佘祥林命运的执法者”,《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4月25日。

  [29]毛立新:“佘祥林冤案的侦查学反思”,http://www.dffy.com

  [30]“有疑点案子先判了再说”,《南方都市报》2005年4月6日。

  [31]王晓东:“佘祥林案引出法学争议法律如何面对冤假错案?”,《北京青年报》2005年4月10日;毛立新:“佘祥林冤案的侦查学反思”,http://www.dffy.com ;顾永忠、王敏远、陈卫东:“拷问佘祥林一案诉讼程序上的瑕疵”,《中国司法》2005年第7期。

  [32]“佘祥林冤案本周重审警方后悔未进行DNA 鉴定”,《东南快报》2005年4月4日。

  [33]曹玉斌:“市委书记登门向佘祥林的父亲道歉4月12日重审湖北杀妻冤案”,《江南时报》2005年4月7日。

  [34]“探寻杀妻案具体流程:佘祥林有罪推定全记录”,《新京报》2005年4月14日。

  [35]参见石渝:“美国怎样纠正‘佘祥林案’”,《世界知识》2005年第12期。

  [36]“DNA 鉴定帮北京破获300悬案”,http://fzwb.ynet.com/article.jsp?oid=4168008&pageno=2

  [37]“探寻杀妻案具体流程:佘祥林有罪推定全记录”,《新京报》2005年4月14日。

  [38]贾云勇:“丈夫被错判杀妻续:狱中遭暴力审讯被打坏双腿”,《南方都市报》2005年4月1日。

  [39]“关注湖北杀妻冤案:佘祥林案尚存四大疑问”,金羊网2005年4月11日。

  [40]毛立新:“危险的‘突审’”,http://www.dffy.com ,大国忧思:“从佘祥林冤案看媒体的脸红”,http://www.chinapro.com/bbs/bbs/bbs.cgi ?menu=show&id=3&slttitle=20050530062523&see=37

  [41]正因此,有学者试图给“突审”限定一个合法的范围,见刘兆友:“试论‘突审’的定义”,《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3期。

  [42]这里仅举一例,“李真案突审实录”,http://skb.hebeidaily.com.cn/200404/ca326849.htm

  [43]何家弘:“沉默权制度及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第43页。

  [44]王晓东:“佘祥林案引出法学争议法律如何面对冤假错案?”,《北京青年报》2005年4月10日;毛立新:“佘祥林冤案的侦查学反思”,http://www.dffy.com ;顾永忠、王敏远、陈卫东:“拷问佘祥林一案诉讼程序上的瑕疵”,《中国司法》2005年第7期。何家弘、张卫平、陈瑞华:“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从佘祥林案说开去”,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1311

  [45]张立:“愚人节这天,他‘无罪出狱’”《南方周末》2005年4月7日。

  [46]于一夫:“佘祥林冤案检讨”,《南方周末》2005年4月14日;何家弘、张卫平、陈瑞华:“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从佘祥林案说开去”,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1311;矢弓:“从佘祥林冤案看”民愤“的不可靠”,http://www.0898.net/2005/04/15/164470.html

  [47]顾永忠、王敏远、陈卫东:“拷问佘祥林一案诉讼程序上的瑕疵”,《中国司法》2005年第7期。

  [48]顾永忠、王敏远、陈卫东:“拷问佘祥林一案诉讼程序上的瑕疵”,《中国司法》2005年第7期。

  [49]李宪锋:“湖北杀妻冤案当事人获释两大悬疑待解”,《信息时报》2005年4月14日。

  [50]“专家称湖北省高院滥用发回重审导致杀妻错案发生”,《新京报》2005年4月4日;顾永忠、王敏远、陈卫东:“拷问佘祥林一案诉讼程序上的瑕疵”,《中国司法》2005年第7期;高寒清泉:“有感于‘佘祥林事件被曝光后某人以公民的名义为湖北高院请功’”,http://www.qglt.com/bbs/ReadFile?whichfile=921185&typeid=17

  [51]很少有人考虑到这一点,例外的有陈杰人:“以一个公民的名义为湖北高院请功”,《中国青年报》2005年4月6日。

  [52]详细的分析,可参见苏力:“传统司法中‘人治’模式”,《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53]苏力:“窦娥的悲剧”,《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54]何家弘、张卫平、陈瑞华:“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从佘祥林案说开去”,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1311

  [55]李富成:“佘祥林‘挺过来’与潘余均‘挺不过来’”,http://www.dffy.com

  [56]甘德怀:“看不见的手:”杀妻案‘的幕后导演“,http://www.dffy.com

  [57]高一飞:“请给民众哀求的权利”http://www.dffy.com

  [58]袁征:“处死麦克维的热争议和冷思考”,《中国青年报》2001年6月14日;席雪莲:“美国冤假错案太多伊利诺伊州清空死囚牢房”,《中国日报》2003年1月14日;晓龙、田章:“蒙冤入狱10年仅获赔50美元:美国冤假错案面面观”,http://news.china.com/zh_cn/international/1000/20020619/11276462.html;张玲:“美国冤假错案年年有”,《世界新闻报》2005年4月26日。

  [59]“从聂树斌到佘祥林冤案是如何铸成的”,《时代信报》2005年4月15日。

  [60]高一飞:“请给民众哀求的权利”http://www.dffy.com :“迟到的正义是不是真正的正义?”,http://bbs.qq.com/cgi-bin/bbs/show/content?club=3&groupid=100:10537&messageid=45231

  [61]何家弘、张卫平、陈瑞华:“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从佘祥林案说开去”,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1311

  [62]详细的论述,可参见陈柏峰:“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中外法学》2004年第2期。

  [63]刘爽:“中国警力严重不足职业化刻不容缓”,《法律与生活》2003年3月:“多一份关爱:理解中国警察”,《生活时报》2003年3月14日。

  [64]ty730627的论坛回贴,http://www.onjc.com/onjcbbs/topic.cgi ?forum=12&topic=170,第12楼。

  [65]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恩·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毕竞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页。

  [66]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8页以下。

  [67]诸多研究证实了这一点,可参见强世功:“‘法律’是如何实践的”;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郑戈:“规范、秩序与传统”,均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村社会的公正、秩序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强世功:“‘法律不入之地’的民事调解”,《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3期;杨柳:“模糊的法律产品”,《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赵晓力:“通过合同的治理”,《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吴英姿:“‘乡下锣鼓乡下敲’”,《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68]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2页。

  [69]赵晓力:“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221页。

  [70]赵晓力:“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221页。

  [7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3页以下。

  [72]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72页以下。

  [73]关于“打人命”,可参见陈柏峰:“家事纠纷中的农村妇女自杀问题”,未刊稿。据贺雪峰教授介绍,荆门至今还有“打人命”的习俗。

  [74]当用尽公力救济手段仍无法保障权利,或公力救济导致与正义观念冲突的结果时,往往会导致当事人的私力救济。参见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6页以下。

  [75]“与民愤保持适当距离司法方能公正”,《新京报》2005年4月8日;矢弓:“从佘祥林冤案看”民愤“的不可靠”,http://www.0898.net/2005/04/15/164470.html;顾永忠、王敏远、陈卫东:“拷问佘祥林一案诉讼程序上的瑕疵”,《中国司法》2005年第7期;何家弘、张卫平、陈瑞华:“如何认定案件事实——从佘祥林案说开去”,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1311;

  [76]法律人常常不但是以美国联邦法院为标准,而且是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为标准,参见赵晓力:“汝果欲听讼,功夫在法外”,《三农中国》2005年第2期。当然,我并不认为中国司法传统就是合理的,有学者从冤案反思这种传统,这是可取的,参见周叶中、江国华:“法律理性中的司法和法官主导下的法治”,《法学》2005年第8期。

  [77]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

  [78]如在西方中世纪,当发生灾难时,人们常常会指控那些离群索居、行为怪异的人搞巫术,并对他们进行惩罚。参见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8页以下。

  [79]苏力:“窦娥的悲剧”,《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80]陈卫东:“佘祥林案”的程序法分析,《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

  [81]顾永忠、王敏远、陈卫东:“拷问佘祥林一案诉讼程序上的瑕疵”,《中国司法》2005年第7期。

  [82]见《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

  [83]具体可参见侯猛:“最高法院规制经济的实证研究”,《中外法学》2005年第2期。

  [84]见《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

  [85]喻中:“论最高人民法院实际承担的政治功能”,《清华法学》第7辑。

  [86]侯猛:“中国政法治理方式的制度变迁”,北大法律信息网。

  [87]左卫民、何永军:“政法传统与司法理性”,《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陈柏峰:“缠讼、信访与新中国法律传统”,《中外法学》2004年第2期。

  [88]一个社会心理学的解释认为,初审法院的法官与社区中的普通民众在知识和经验上的同质性较高,其认知最容易出现那些普通民众易犯的错误。参见戴昕:“冤案的认知维度:制度启示与话语困境”,苏力主编:《法律与社会科学》第一辑,即将出版。

  [89]可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页以下。

  [90]具体的实证分析,请参见侯猛:“最高法院规制经济的实证研究”,《中外法学》2005年第2期。

  [91]关于这一点,详细的论述可参见戴昕:“冤案的认知维度:制度启示与话语困境”,苏力主编:《法律与社会科学》第一辑,即将出版。

  [92]2003年3月,大学毕业两年的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广州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民警带回询问,又被错误作为“三无”人员送至收容遣送所,后被送往收容救治站诊治,后遭到同病房的被收治人轮番殴打致死。

  [93]许向阳:“对废止收容遣送制度的换位思考”,http://www.21exit.com/51/Article_Print.asp?ArticleID=1128

  [94]具体文献,可参考苏力:《道路通向城市》,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页,注[20].

  [95]“治安异动有因由广州实施八大措施整顿治安环境”,http://www.southcn.com/news/gdnews/gdtodayimportant/200309120234.htm

  [96]苏舟:“乞讨变索要不给不罢休街头乞丐影响市容”,《延安日报》2004年1月13日:“‘租’农家儿童乞讨敛财致富‘丐帮帮主’住上豪华别墅”,《半岛都市报》,2005年3月31日。

  [97]“广州将对乞讨人员建档案”,《南国都市报》2004年1月13日:“强行乞讨要受治安处罚”,http://www.hh110.com/readnewsx.asp?id=3284;欧阳四平:“宁愿乞讨不进救助站,深圳近日出台规定处罚强行乞讨者”,金羊网2004年1月14日:“大城市纷发‘禁乞令’”,《厦门日报》,2004年1月12日。

  [98]夏令:“我国新信访条例5月起实施目前串联上访增多”,《信息时报》2005年4月16日;孟校阳等:“当前涉法信访增多的原因及对策”,http://txy.hnby.com.cn/henan/lys/lys/zj/t20050623_1423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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