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伦理的具体内容,休谟提出了如下的主张:一是把财产权的稳定及其合法的转移作为经济生活中最主要的行为规则和道德原则;二是把信任和“许诺”,作为重要的行为规则和道德原则。
如上所述,休谟提出的正义的三条法则中,第一和第二条法则都是有关财产权的。那么“什么是一个人的财产权呢?所谓人的财产权就是指可供使用的、合法的、归他独自所有的任何东西“。(文选184)在休谟看来,财产权是经济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稳定财产权,可以使人们“彼此相安”,保障社会的和平和安全;通过同意来转移财产权,既可以使财产权稳定,又可以使人们“相互受益”。它是社会的法治的一个基础。但是,在休谟看来财产权同时更是一个道德问题,他说,财产权固然“必然成立于对象的某种关系”,但是,“构成财产权本质的不是外在的、有形的关系”。“财产权是成立于某种内在的关系,也就是说成立于对象的外在关系对心灵和行为所加的某种影响”。(567)这就是说,财产权不仅是在法律上对财产所有权的某种规定,也不仅是事实上对某种物品的占有,同时也是人们对财产的一种态度。即“它给予我们一种义务感,使我们戒取那个对象,而把它归还于其最初的占有者”。(568)所以它也是一个道德问题,即对他人的财产的态度问题。财产权作为一种德,意味着承担起 “戒取”并非属于自己的财产的义务。而作为正义法则的财产权的确立是有赖于这种道德观念的。“因此,财产权的本性依靠于那个德,并不是那个德依靠于财产权”(568) 换言之,财产权的确立和维系都有赖于那个“戒取”非自身所有的物品道德法则的确立和相应的道德感的形成。
“许诺”作为一体正义法则,在休谟那里也是人类协议的产物,是人为的一种行为规则。“许诺是以社会的需要和利益为基础的人类的发明。”(560)这条规则的发明主要是为了使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包括物品的交换、服务和行为的交换,能达到“互相服务”和“互利”的目的。大自然赐予的物品的有限,使人类必须互相服务,互相协作和交往。这种互相的服务和交换是社会的利益所在,也是每个个人的利益之所在。但是由于人类的本性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我们的好意和仁爱“天然是很有限的”。所以单靠我们的欲望的直接冲动产生为他人的利益的服务是比较困难的,也是难以得到保障的。虽然在“不计较利害的交往”中,慷慨和互助是存在的。但是在“计较利害”的交往中则难以实现。而在经济生活中大量的是“计较利害”的交往。“许诺”则是在这种交往中产生的,用以束缚自己去实践某种行为。“当一个人说,他许诺任何事情时,他实际上就表示了他完成那件事情的决心”,与此同时“就使自己会受到再不被人信任的处罚,如果他失约的话”。(562)许诺一旦作出,“就立刻被他的利益所约束了,要实践他的约定,并且如果他拒绝履行他的许诺,他将永不能期望在得到别人的信托”。(562)休谟认为,只要有简短的社会经验就可以使人发现“许诺”之利害相关。“所以,利益是许诺学最初的约束力”。(563)但是“随后,一种道德感又和利益结合起来,成为人类的一种新的约束力量”。(563)它同戒取他人财产的道德感一起构成了经济正义的基础。可见在休谟那里,许诺不仅是一种出于利害的盘算的行为规则,更是一种道德原则。
“诚信之德”本来在西方文化传统中,就是一个被人重视的德性。近代随着社会契约论的兴起,“信用”问题(尤其是金融往来中的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的突现,守信、遵守契约,也被视为重要的德性。比如霍布士就把“守信”作为自然法的一个原则。但是只有到了休谟,才明确地把“许诺”作为经济伦理的问题,作为“计较利害”的经济交往中的一个基本的道德原则提出来。 休谟认为包括这两个道德原则在内的正义法则,是经济生活中最为有用和有益的规则。依靠它们,“人们就不会过分自私贪婪,或者过分恣意狂热”。(文选,182)
这里所谓“过分自私贪婪”是指那种象曼德维尔那样的非道德主义的观点,它们过分地夸大人的自私的本性,一方面离开了大自然赐予的不足这一自私产生的客观条件,把人类在稀缺的条件下,在经济生活中维系自己的财产权、谋取生活资料的“自私”夸大天性固有的贪婪心,另一方面把贪欲、欺骗、背信作为经济活动的唯一动力,否定正义法则的作用,否定对自私进行限制的必要性,否定道德的作用。其结果只能使经济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是指造成社会的混乱。
这里所谓“过分恣意狂热”指那种以自然给予人们无限丰富的福惠为假设,不顾大自然的有限的赐予,勉强地想实行财产平均,或者“以人人都是圣人”为假设,想以广博的善心,来取代财产的正义的主张。休谟认为,英国内战时期的“宗教狂热者”的这些假设实际上是根本行不通的。
就第一种假设来说,首先,“如果实行平均财产,人们的技能、照管和勤勉不同,必定迅即打破这种平等。若是你们压制这些人的长处你们将使社会陷入极端贫困的境地”;不仅不能使少数人免于贫乏和乞讨,反而使整个社会无法避免贫困。(文选181)其次,为了维系平均,必须对不平均的迹象作最严格的调查和审理,以便加以惩罚和纠正。“然而,这么大的权柄必然很快会变为暴虐,执行时必然会带有很大的偏见,难以公正。”(文选181) 第三,在这种情况下“谁能掌握此种权力?”,也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
就第二种假设来说,在这种假设中 “人人都是他人的第二个自我,都会将自己的一起利益信托给别人处置;没有妒嫉,没有彼此,没有区别。这样整个人类就形成了一个大家庭,一切共有,人人可以自由取用,不必考虑什么产权;但人人都会谨取慎用,全体关心每一个人的需要,似乎这与我们的利益关系极为密切。”但是“在当前的人心素质下”,“难以找到能够体现如此博爱的完整事例”。(文选174)只有在相互感情十分强烈的家庭成员中,才会有取消一切财产的分属的情况发生。如果将这种假设运用于整个社会,就会使整个社会陷于混乱。
总之,在休谟看来,只有实施“正义法则”,才能避免这些结果。而“人类的幸福乃是这一切法则和规章的唯一的目的”。(文选180)它不但有益于社会的安定,而且“它必定是归于人性、仁慈、友谊、公共精神以及其它这类社会道德的大部份优良品质的源泉,如同它是给予忠诚、公正、诚实、正直以及其它值得尊重和有用的品质和原则的唯一源泉一样”。(文选 190)
可见,休谟把上述正义法则和相应的经济道德,视为维系社会安定,保证经济发展,促进道德进步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