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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与人性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三 性恶,还是性善?

    “人性”概念的确立反映了人们对普世价值的共同的追求。但是,普遍人性的存在并不提供由此来压制个人之个性的理由,更不能要求每个人让自己的个性绝对屈从于上些意识形态家所奠定的个性。10 人性善恶的问题涉及与先天与后天、本性与环境的关系,具有哲学认识论的意义。

    在中国的学术与政治冲突中,孟子是性善论的最重要的代表。他认为,人是有本性的,而且这个本性不仅是善的,而且几乎是至善的。他说:“恻隐之心,从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从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11

    他与后来的西方的一些性善论相比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后者在是否有先天的本性上含含糊糊,他却十分有把握地断定人有“非外铄的、固有的”本性。

    孟子的人性论是嫁接在孔子的人性学说基础之上的,而且从表面的逻辑和后来王朝的政治实践看,孔孟的人性论之间似乎天衣玩缝,一气呵成,然而,其实质则是貌合神离,大相径庭,孔子认为改造人性不会产生多大的效果(详后),孟子的性善论却为改造人性提供了最充分的理论依据。这种性善学说固然满足了人们对善的期许,而且在动机伦理上无懈可击,但是,对善的事物的追求不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在对待人性问题上更要审慎,善良的动机未必会带来善良的结果,甚至可能适得其反。

    性善论的狡诈在于它既可以是一种事实判断,又可以是一种价值判断。相比之下,性恶论只能是事实判断,因为没有人敢冒天下大不韪来公开主张人应该性恶。性善论还具有某种伪合理性:即使有事实表明人在本性上并非象性善论所断言的那么善,但要求人们行善的主张总不是过错吧。要人行善的本身当然没有过错,但却并非每一种让人行善的手段都是合乎道德的。孟子以人性中的道德感(如四端)为论据,把人与动物区分开来,但同时又作“人无不善,水无有不下”12的必善逻辑为统治者用强制的手段以使向善为借口来改造(实则是扭曲)人性提供理论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性善论通过把人性道德化成全了善的狡计:以动机而言,强调性善是可取的,但是,以结果而言,强调实然的性善会放松对人(尤其是统治者)之作恶可能的制度警惕,而强调应然的善则有可能导致在提升人性中使用强制手段。

    荀子认为:人求善这件事实,本身就是人性非善的证据。因为,人决不会追求自己身上业已存在的东西,而应该是自己所没有、或者现在还不具有的、或还不充分具有的东西。荀子主张人性本恶,貌似因袭法家的衣钵,在我看来,实则与孔子人性论的内在逻辑更契合。孔荀对本性与习性作了区分,都认为可改造的是人的习性,本性是不可改造的。荀子认为,与“文理隆盛”的“伪(习性)不同,本性是“生之所以然者”,13既“不可学”,也“不可使”。习性只能附着在本性之上,而不能取代本性,即他所谓:“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14

    康有为在《春秋董氏学》中强调“孔子之道”就是本于“人性”,“循人之性以为道”,人欲并不是“恶”,压制人欲的天理也不是善,“性”本身才是善。“孔子之道乃天人自然之理”,圣人之为道,亦但因民性之所利而利导之……所以不废声色,凡道民者,因人性所必趋物性所不能遁者,其道必行。人性本身无所谓先天的道德善恶。

    在西方,亚里士多德认为:“我们不能对产生情(欲)的东西,说好说坏”,所以“我们不能说一个人天生是善的或是恶。”15 洛克承认人有自爱一面,但并不谴责这种自爱。他相信,人要实现自爱就必须爱人,“人既然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16 在人性善恶问题上,卢梭、马克思等人认为人在本性是善的,只是常常受到恶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压迫,才使人变恶。

    人在本性上既不是善的,也不是恶的;既不是一心利他的,也不是一味自私的;既不是好战的,也不是爱好和平的;既没有天生的罪恶,也没有天后的美德。所有这些都不是人性的固有特征,只不过是潜在的倾向。

    历史上的性善论也罢、性恶论也罢,往往都未能对人性善恶的两个层面的含义作一必要的分疏。有的人断言人性善,是基于人性在状态的完备,即人性是(因)完(才)善的,没有缺陷,例如,英国无政府主义者葛德文就认为人性是完善的,所以,国家与政府才是多余的。有的人断言人性善是因为人天生就有类似于“菩萨心”的善端,如孟子把“四端”作为人性善之最重要的论据。人性的状态之善与动机之善之间是有差异的。状态之善只是一种描述,其中并不自动含有规范性和目的性。动机善则含有规范性和目的性。性恶论也有上述两个层面上的差异。性恶既可以指人性在状态上的不完善,也可以指人有一颗“撒旦心”(中国人叫做“狼心”或“狗肺”“)。完备的东西未必是善的(完1善),不完备的东西未必尽是恶的。完与善、不完与恶之间并不自动转换。所以当我们研究已有的人性论也好,提出新的人性论也好,都有必要在上述两个层面上加以厘清。我个人认为,人性是不完善的。就道德层面(而非形上层面)上而言,人的行为有善恶之分,但人性并无善恶之分。

    性善性恶的区分似乎在学理上并没有太大的意义,性善和性恶只是各自强调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若性善说是一种应然判断,即人性应该是善的,而性恶说是一种实然判断,那么性善说和性恶说可能说的是同一种东西,即人性在本质上可能是恶的。只是性善说认为人性有可能变善,而性恶说则没有强调这一点。所以,在这一层面上,性善和性恶并没有多大的区别。性恶论往往忽视了对善的动机的强调,性善论则往往忽视了善良的动机可能带来的罪恶后果。所以,对恶对人性的判断应包括实然和应然两个部分。对行善之应然的强调必须建立在对人的欲之本性的充分承认的基础之上。同时,对人之欲利本性的强调也不应停留在简单的实然描述上,更不能鼓励人们去为趋利不择手段,而是要上升,使行善成为义务性的伦理规范。趋利与行善虽然同是人性中似乎相互冲突的两种倾向,实则应是互相衔接的两个部分,不能相互双代,互相否定,缺少了其中任何一者,都将使人类的生存难以待续下去。

    由此可见,把人性定为善或恶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如何界定恶和用什么样的相应政治手段对待恶和人性。性善论和性恶论都不可取,但从中外思想史一看,一般说来,定人性为恶比定人性为善略为可取。后者有两个可能的恶果:1。放弃对人性的警惕;2。用强制的手段去改造人性。

    摩西律法中的“爱邻如已”17敦促我们像爱护我们自己那样爱护我们的邻居时,这就假定了自爱是一个自然的事实,是植根于个体之中的天然倾向。但若要把这种爱扩大到自己的同类时,便是在制造一个道德事实,需要人的道德自觉。这种爱他人的道德事实是以爱自己的自然事实为基础的,因为爱他人在总体上有利于自爱。一个充满爱的环境(社会或家庭)对成员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必然更加有利。一个充满仇恨的社会必然最终使每个成员的生存都受到威胁。因此,脱离了自爱的利他人。有一位拉比在犹太教法典中这样说过:“如果我不为我自己,谁来为我?如果我只为我自己,那我还算什么?”

    人性中卑劣与崇高两种倾向是并存的,只是一些人强调其中的一种倾向,另一些强调其中的另一种倾向。其实,人性就是站在卑劣与高尚、神性与物欲的交叉点上,曹雪芹曾用传神之笔在《好了歌》中淋漓尽致的刻画了上述双重倾向,既企盼获得超越的神性,又难舍人世间的物欲。人性就是在这种神性与物欲之间的互动及其造成的紧张过程中得以展开出来。有趣的是,人的高尚之处恰恰在于人能认识到自身的卑劣,在享受物欲的过程中才企盼神性。若是去掉其中的任何一种倾向,人性就难以立足,人也不再是人,或是神,或是物。《好了歌》所刻画的人性是普遍的人性。它唯一不适用的是神仙和动物。

    一旦把欲道德化,使之成为恶的实体,这就对神正提出了挑战,更具有现实意义的是,一旦把欲作为恶道德化,就会使满足恶的手段获得道德正当性,从而使人失去了行善的道德义务。面对上述难题,唯一的出路是使人性变成中性化的中立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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