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型转换 :从传统伦理到现代伦理
根据韦伯的类型分析法 ,对儒家伦理的类型特征 :它自身要素的内在一致性 ,它与生成自身的文化土壤互动的复合性进行了剖判 ,从而得出了儒家伦理属于规范伦理学类型的结论。从中可见 ,儒家伦理之所以不能担负管理伦理的功能 ,既不是儒家思想家们主观上愿意不愿意的问题 ,也不是儒家伦理客观上能不能够承当这一任务的问题 ,而是传统中国社会需不需要儒家伦理发生这种作用。社会的需要注定伦理的功用。古代中国最强地抑制了儒家伦理管理功能的发生与发挥作用。这无疑支持了韦伯对儒家伦理功能的判断。
但韦伯的判断毕竟有来自两个方向的批评与修正。一是纯粹方法论的批评 ,此点较偏离本文的主旨 ,故略而不论。另一是以“经验事实”为基础的为儒家伦理进行的辨护。这一辨护 ,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是从儒家伦理的自我修正已在其古典时段的晚近阶段(明清 )显现出推动合理化组织劳动的商人精神 ,力证儒家伦理可以发挥其组织、优化现世社会和工艺流程的功能 ;另一是从亚洲四小龙的工业进程中 ,发现了儒家伦理对工业企业管理的独特价值 ,从中概括出所谓“儒家资本主义”,把儒家伦理视为与新教伦理功用相同而表面征象相异的管理伦理体系。前者 ,以余英时的《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为代表 ;后者 ,以杜维明的《新加坡的挑战》、《儒家第三期发展的前景问题》为典型。而前者 ,则鼓舞了儒家伦理自发内生地生长管理伦理功能的观点持有者 ;后者 ,则掀起了儒家伦理是为了工业东亚腾飞的的直接动力的思考热潮。很明显 ,前者历史学维度的论评 ,后者道德社会学的分析 ,都试图直接或间接地修正韦伯对儒家伦理的断语。如果说这种修正既合乎儒家伦理的自身构成状况 ,又合乎儒家伦理在所谓工业东亚进程中实际发挥作用的情形 ,那就值得充分肯定。余英时的分析 ,[7]不乏精彩之处。对于韦伯《中国宗教》一书中对儒家伦理的诸多断定有正确的修正。但从整体上说来 ,余英时的方法是有疵漏的 ,他是想以自己的要素分析去挑战韦伯的类型学结论。其实 ,不论中国中世宗教的转向如何 ,新儒家伦理有何异动倾向 ,以及商人观念、商人地位、商人自觉状态产生了什么变化 ,事实上都未能触动儒家伦理作为古典规范伦理学的固有结构 ,也未能校正中国社会超稳定的传统农业社会结构。换言之 ,要素上的些微变化并未曾导致类型上的转换。同时 ,余英时的例举典型性是不足够的。新儒学的转向很难说已走到了此世与彼世二元对立的地步 ,并能导出以彼此改造此世的伦理思路 ;另一方面 ,即使同意余氏说的宋明时商人伦理正趋形成。但至清朝时却发生了历史的中断、且不论余氏所举大多为儒学非主流人物的见解 ,或为政治失败作文化苦思的山中作家的观点。可见 ,余氏所说 ,只有要素修正的局部意义。
杜维明力图对工业东亚的兴起背后的伦理动力进行揭示 [8],无疑可贵。但是 ,他的论证是不充分的。其一 ,资本主义的发生方式确允许有形式上的差异 ,但却无实质上的区别 ,以合理组织劳动谋求更高利润为实质的资本主义只能是西式的。目前尚难称别具本质的“儒家资本主义”新类型的出现。其二 ,工业东亚的企业精神与儒家伦理的关系 ,一则不如杜氏所说的那么具有张力 ,二则具有在西方影响下前者先期发生而后者相辅而行的时间逻辑顺序。并且 ,缺乏了西式制度的根本性作用 ,儒家伦理对工业东亚的起飞便不可能有任何积极作用。可见 ,“儒家伦理自身担负不了管理伦理的功能”仍能成立这种类型性作用 (结构上的 )丝毫不为某种特殊的要素性作用 (功能上的 )所动摇与修正。当然 ,余杜及波普的批评 ,倒促使我们去思考 :儒家伦理如果能够在结构上发生转换。并在内外部机制上接受根本性改造 ,是否可以发生类型上的转换 ,从而由规范伦理的层面落实到管理伦理的应用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