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兼顾虚实的伦理考量
在建构论的视角下,我们可以从技术与社会互动的角度理解网络空间的形成和演进。从历史的脉络来看,网络空间是一种政治-经济体制宰制下的知识权力结构。网络空间和虚拟实在是几个世纪以来社会生活信息化的结果,其动力源自以资本和知识为主导的社会权力结构对更有效的市场控制的需求,它向人们昭示着信息完备的“无摩擦经济”和“一对一营销”等“虚拟资本主义”愿景。对网络空间的建构过程的分析不仅廓清了技术发展的脉络,也是对其中的价值伦理问题的揭示:网络化、数字化的“虚拟资本主义”的确会带来节省资源和消费个性化等具有解放性的一面;但与此同时,由于网络化和数字化优先考量资本-知识等权力阶层的市场利益,所谓世界的信息化往往忽视或损害非权力核心群体的权利,这就是哲学家们常说的异化或非人化。鉴于网际交往和虚拟生活从一开始就被纳入了大众生产-消费文化之列,网络空间不可能完全摆脱社会现实政治-经济体制的制约。因此,网络空间的伦理考量,首先是寻求一种能够联结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
本文认为,这一纽带应该是利益相关人的信息权利。简言之,由于潜在的知识权力结构左右着显见的信息权利分配,我们应该在正视这一现实的前提下,以信息权利制约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并以此为指导思想,建构合理实现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和伦理协调机制。
网络知识权力结构的要素有三:技术螺旋、市场螺旋和相关利益群体。
技术螺旋是网络权力结构的动态模式之一,也是一种十分微妙的循环反馈机制。其技术实现机制是信息过载与技术进步的相互促进。其实质与网络知识权力结构中的精英对利益的追逐密切相关,但同时由于共生性关系的存在,技术螺旋也是一种解放力量。
网络权力结构的市场螺旋是指,当网络成为基本的市场经济基础架构时,网络效应会引起需求方规模经济和正反馈。从表面上看,它说明,网络的价值不仅仅由网络权力精英决定,还需要通过广大网民的充分参与才能体现出来。但在网络成为市场的基础结构的过程中,网络权力精英对广大网民的控制是一种无法消除的事实,网民对权力的分享是以接受这种不平等的事实为前提的。
网络内外的相关利益群体或利害关系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ISP等)、网络信息设备制造商和网络信息软件服务商,利用网络确立业务流程的公司,非盈利性的社会事业机构,媒体,网络行业组织和管理机构,关注网络发展的社会群体,国家和各级政府等。
在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可进一步对网络信息权利分配进行伦理反思。
其一,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取向。网络信息权利的实质是网络相关利益群体对网络信息传播所带来的利益的要求,这些要求中渗透着网络相关利益群体的伦理价值取向。现实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价值倾向有两个值得关注的面向:(1)各个群体的本位主义倾向十分明显,他们都希望在网络中既保持原有的利益又获得更多新的利益,同时尽可能免于伤害;(2)网络的发展导致了一种新的公民自由主义倾向,出现了单子化(atomization)和无政府主义思潮。导致这两个价值取向的根源依然是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对网络权利实现的结构性宰制。
其二,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为了制约网络知识权力结构对现实网络权利的宰制,我们从应然的角度提出了5个伦理原则:〔1)无害(nonmaleficence)原则;(2)行善(beneficence)原则;(3)公正(justice)原则;(4)自主原则(autonomy);(5)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原则。同时强调了规范意图与明确责任的结合。
其三, 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以基于伦理精神的产生式的权力不断与网络权力结构中的等级式权力相较量的过程,网络权力结构下的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机制是一种微观生活政治的展开。因此,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协调机制是在各个具体的微观情境中展开的,并奉行中庸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