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传统是通过“推”、亦即纯粹关系映射推衍来建构其伦理世界,这种“推”的两大层次是:推己及人,推人及物。这就是孟子讲的“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尽心上》);“有大人者,正己而物正者也”(《尽心上》)。在这方面,张载的《西铭》是个典型的文本,他把天地人物视为一个伦理世界,最后得出了一个著名命题:“民,吾同胞;物,吾与也。”所有的人都是我的同胞,所有的物都是我的朋友。
至此,儒家通过纯粹关系映射推衍,由心性论而推出了伦理学的全部原则(参见表四),整个宇宙因此而呈现为一个伦理意义世界。我们现在换个角度来看,《大学》三纲八目的推衍程序也可分为这样两大阶段:修(格致诚正)是“仁”,齐、治、平是“义”。韩愈说过:“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原道》)以“行而宜”(适宜、适当、恰当)释“义”,这是中国哲学各家的共识。我这里想讨论的,是中国“义”“仁义”的观念和西方“正义”的观念。西方所谓“正义”(justice)具有这些基本语义:适当,恰当,正当,正义,公正,公平。这些语义其实正是汉语“义”“宜”的意思。换句话说,“义”即儒家的“正义”观念。但是,西方的正义观念根据于理性,而儒家的正义观念根据于情感:义出于仁,仁乃是爱,爱属于情,情即是性。(48)正义是仁爱的映射,仁爱是心性的映射,这就是儒家伦理学的精神实质。
最后说几句题外话:我按儒家的思维推衍形式,从心性论推出了伦理学,这并不意味着我已经采取了儒家的立场。其理由很简单:我可能并不采纳儒家的那种思维推衍形式,甚至于并不采纳儒家的初始预设条件。但这同时也并不意味着我已经采取了西方哲学的立场,理由都是一样的。问题在于我不排除这种可能性,那是王国维所说的:可爱的不可信,可信的不可爱。在这点上,我是同意康德的:意志(考虑到中国哲学,还应该加上情感)高于理性。至于意志、包括情感的普遍性,那是只能另文讨论的问题了,我只是想指出一种事实:中国人认为这样一种思维形式是合理的、自明的,恰如西方人认为那样一种思维形式是合理的、自明的。于是我们可以提出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他们何以如此认为?显然,这里还存在着一种更高的“理”,然而这个“理”却不是思维本身的事情、而显然是所谓“信念的确立”(皮尔士语)问题了。但这个问题却不是本文的任务。
注释:
1、 孔子直接论“性”的,只讲了一句“性相近也,习相远也”,以至令其学生感叹:“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
2、 荀子首次将子思与孟子并提。
3、 在重“心性”这一点上,理学和心学并没有本质差异。详见下文。
4、 当代新儒家的鼻祖熊十力先生,就是公然标榜王学的。
5、 本文根据通行的《十三经注疏》本。《中庸》据传是由子思所作,今为《礼记》的一篇,至少可以肯定属于思孟学派的著作。
6、 包括最新出土的郭店楚简。《郭店楚墓竹简》,荆门市博物馆整理,文物出版社1998年版。
7、 亚里士多德:《工具论》,李匡武译,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8、 例如《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的三个基本问题:“纯粹数学是怎样可能的?”“纯粹自然科学是怎样可能的?”“一般形而上学是怎样可能的?”商务1978年版。
9、确立理论理性在现象界领域的合法性、实践理性在自在物领域的合法性,都是理性自己“设立一个法庭来保障它的合法要求”。(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序,A vii?/FONT>xii;《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第239页,商务1982)
10、“合理”和“合法”,西语有三类表达,语义一致:legal(合法的、法律的,法定义务的)或者legitimate(嫡出的、正统的,合法的、合理的);Lawful(合乎自然法则的,法定的,合法的);Rightful(合法的,正义、公正、正当的=just)。这里有四个重要观念联系在一起:正统,正当,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