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权利伦理的局限和自我伦理
在第三章中,我们提出以信息权利作为联结虚实两界的伦理纽带,通过彰显信息权利制约网络权力结构对现代生活的宰制。然而,这种伦理考量也有其局限性:由权利诉求所产生的责任只是对于他者的责任,主体对自我的责任则被遗弃了;以正义论和商谈伦理取代功利主义大致涉及到了我们在第三章论及的功利主义的前两个悖论,而未涉及第三个悖论。第三个悖论的实质是:现代人不论是作为生产者还是消费者,对权利的外诉并不必然导致自我实现和自我幸福,人们对他人负责的前提是对自己负责。何以实现自我,获得幸福,成为摆在每个现代人面前的难题。
因此,在权利论伦理和责任伦理之外,建构一种"好"的自我伦理是现代社会生活之必需。在此,我们提出了自我伦理这样一个概念,必然有人发问:自我伦理与内律型伦理有何区别?这就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1)自我观的转向。在现代以前和现代早期,依照所谓"呈现的哲学"(philosophy of presence),人们普遍认为自我具有某种可以呈现出来的本质或"逻格斯"(logos),即自我拥有诸于"善相"、"仁"之类的理性,它们更为高尚,更具本质性,更值得遵循。传统的内律型伦理即基于自我的理性本质呈现论,强调自我对非本质的感性欲望的克制。弗洛伊德的性理论一方面坚持本质呈现论,另一方面以本我、自我和超我之分解构了理性本质与感性欲望的二分。晚近现代的自我理论则干脆放弃了本质呈现论,转而强调自我的生成性[lxi],他们认为人的经验具有永不完全(ever-not-quite)和永恒流逝(always-only-passing)的性质。我们所称的自我伦理就是指在这种开放的自我观之下的自我约束,其目的在于使流变中的自我获得幸福。
(2)现代人的生活状况。一方面,现代人不得不生活于知识权力结构之中。在社会化生产、传媒及大众消费文化所编织的罗网中,充满了各种"权力的诡计",它已经将所有人的利益都捆绑在一起,"大拒绝"的结果首先会导致对解放的拒绝。然而,这种"权力的诡计",并不是某种神秘莫测的精灵,而是由参与现代性建构的相关群体对权力的追逐而形成的巨大力量,故主体必须通过对生活的不断反省,建构一种自我规制的伦理,改变其任各种由他者制造出来、再经自己追求、想象和接受的欲求摆布的命运。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组织管理结构的非人化,导致了现代人的社会关系的虚拟化和匿名化,现代人日益成为独自在场的"隐身人"。由此,自我伦理具有"隐身人"伦理[lxii]的意味,显然这种"隐身人"伦理所强调的不仅是关照他人和社会的责任,也必然蕴涵对自我的内在安宁与和谐的追求。
由此,自我伦理与内律型伦理的差别在于:自我伦理的出发点是自主性、自我责任和自我创造,是疏导欲望的"欲望经济学";传统的内律型伦理基于对体现人的理性本质的道德律的遵守,并希图以此克制自我的"恶"的意图,是原罪或禁欲的"欲望宗教学"。鉴于两者是不同时代和历史情境的产物,抽象的优劣比较没有意义。简言之,自我伦理兼有外诉和内律两方面的意涵,这是由晚近现代自我观的转向和现代人的生活状况决定的。
毋庸置疑,建构自我伦理的困难是巨大的。福科强调,在现代社会,以控制肉体和生命的适当管理为特征的"生物权力"较以往君主时代的生杀大权式的君主权力更为隐秘和难以抗拒。他指出:"这种生物权力毫无疑问是资本主义发展中一个不可缺少的因素,如果不把肉体有效地控制地投入生产机器,如果不对人口进行有利于经济进程的调节,那么资本主义的发展就是不可能的。但这还不是资本主义所要求的一切,它还需要这两个要素的发展,需要它们的有效性和驯服,也需要它们的增长和加强。"[lxiii]
而更为困难的是自我最终只能独自进行自我伦理的建构。从存在主义的角度来看,人只能是自我负责的人,命运得由自我把握,而不可能依赖或抱怨他人。对此,克尔凯郭尔指出:"伦理只与个体性相关联,以至于每一个个体只能本质性地在自身之内理解伦理,因为伦理是他与上帝的密谋。"[lxiv]萨特则强调:"企图抱怨是荒谬的……我所遇到的事情只有通过我才能遇到,我既不能因此感到痛苦,也不能反抗或屈服于它。所有我遇到的东西都是我的;因此应当由此认识到:首先作为人,我作为人总是与我遭遇到的事情相称的。"[lxv]因此,不论是处于海德格尔所称的"技术座架"、马尔库塞的"单向度的社会"、哈贝马斯的殖民化的生活世界、埃吕尔的"技术命令"还是芒福德的"巨机器"之中,每个人都应当且必须对自己负责,维持自己所理解的尊严,使"人作为人"存在,实现这一点的最大困难并不是极权和强大的知识权力结构,而是自我"逃避自由"之禀性。因此建立自我伦理是现代人应该无条件践履的一项绝对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