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vii] 引见,马克·波斯特著:《第二媒介时代》,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第34页。
[xxxviii] 同上,第35页。
[xxxix] 马克·第亚尼著:《非物质社会》,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第232页。
[xl] 迈克尔·海姆著:金吾伦、刘钢译:《从界面到网络空间:虚拟实在的形而上学》,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第100-102页。
[xli] Tim Jordan(1999). Cyberpower: The culture and politics of cyberspace and the internet. London &New York: Routledge.p97-98.
[xlii] 雪利·特克著:《虚拟化身:网络世代的身份认同》,台湾远流出版公司,1998。第357-364页。
[xliii] 薛华著:《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辽宁教育出版社,1988 。第2-18页。
[xliv] 应该承认,即便是在虚拟生活中,个体屈从于社群(其实是社群中的权力议程)的情况依然存在,但个体应较真实生活具有更大的选择出局的自由或形成小团体的可能。
[xlv] 哈贝马斯著:《后形而上学思想》,译林出版社,2001。第58-64页。
[xlvi] 权力差异是社群存在的必要条件。人们为什么要建立社群,就是因为权力-能力的差异使人们能够互通有无,但这同时又会引起权力的角逐和权利的冲突,于是就产生了伦理与法律。而反过来,如果真有所谓人人平权的"草根式权力结构",大家的权力-能力没有差异,社群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伦理也不会发生,结果必然导致每个人都是全知全能的上帝的幻像。因此,"草根式权力结构"不过是一种网络政治的修辞手法。
[xlvii] Macrc A.Smith and Peter Kollock(ed.): Communities in Cyberspace. London : Routledge.p134-166.
[xlviii] Macrc A.Smith and Peter Kollock(ed.): Communities in Cyberspace. p107-133.
[xlix] 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序言。
[l] Esther Gwinnell著:《爱上电子情人》,台北:商业周刊出版有限公司,1999。第228-230页。
[li] 显然,将某种心理现象界定为症状会对人们对此现象本身的评价产生巨大的影响,特别会对当事人造成某种心理压力。其实这是一种知识-权力现象,其界定过程带有很大的相对性和随意性,很难说其中没有夹杂所谓专家的本位利益和知识-权力"诡计":认定一种症状,然后提出一些并无可靠依据的"安慰性"治疗方法,几乎是一种循环式的"自我兑现的诺言"。参见,Esther Gwinnell著:《爱上电子情人》,台北:商业周刊出版有限公司,1999。第226页。
[lii] 唐·泰普史考特著:《N世代:主导21世纪的数位新新族群》,美商麦格罗·希尔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1998。第212-214页。
[liii] Patricia Wallance著:《互联网心理学》,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第192-196页。
[liv] 雪利·特克著:《虚拟化身:网络世代的身份认同》,台湾远流出版公司,1998。第282-283页。
[lv] 戴维·申克著:《信息烟尘》,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第19-22页。
[lvi] 引见,戴维·申克著:《信息烟尘》,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第36页。
[lvii] 彼得·科斯罗夫斯基著:《后现代文化:技术发展的社会文化后果》,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第53页。
[lviii] 同上。
[lix] 威廉·J·米切尔著:《比特之城》,三联书店,1999。第31页。
[lx] 道格拉斯·凯尔纳,斯蒂文·贝斯特:《后现代理论:批判性的质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第245-246页。
[lxi] 郝大维,安乐哲著:《汉哲学思维的文化探源》,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第17页。
[lxii] "隐身人"伦理是对伦理最为根本的诘难:人在隐身的情况下,还会行善和坚持正义吗?参见,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1995。第47-48页。
[lxiii] 福科:《性史》,青海人民出版社,1999。第1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