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诠赋;体用;物以情观;风归丽则
《诠赋》是《文心雕龙》“论文叙笔”的第三篇。因赋是古诗的流变,“不可歌”[1](P86),“不宜声乐”[2](P60),故居《乐府》之后,列第三。本篇阐明赋的含义和特点,追述赋的来源,考察其发展和演变,铨评重要作家作品,最后确定“立赋之大体”,是一篇完整、成熟的文类论(体裁论)。
从文论的角度看,《诠赋》中的疑点主要有三个:一是“体”“用”之辨,二是“物以情观”的理论意义,三是“风归丽则”的理论内涵。
“体”“用”之辨
“赋”是“体”(体裁),还是“用”(表现方法),有各种不同的说法。或曰“体”,或曰“用”,或曰“体用兼备”。其实,在彦和之前,“赋”是“体”还是“用”,似乎并没有明确的划分。《周礼·春官》云:“大师教六诗:曰风,曰赋,曰比,曰兴,曰雅,曰颂。”《毛诗序》只是把“六诗说”改作“六义说,其内容、次序没有变:“故诗有六义焉:一曰风,二曰赋,三曰比,四曰兴,五曰雅,六曰颂。”无论是《周礼·春官》,还是《毛诗序》,都没有指出这六者是“体”或“用”,没有把“风雅颂”和“赋比兴”区别对待——相反是等同视之,而且“其二曰赋”。也就是说,“赋比兴”和“风雅颂”一样,既可以作为“诗体”,也可以作为“诗用”。
彦和撰《文心雕龙》时,则把“比兴”置于“文术论”,作为“诗用”;将“赋”置于“文类论”,作为“赋体”。这就把“赋比兴”从“六义”中剥离出来,使之有别于“风雅颂”。彦和之所以把“赋”单列在“文类论”中,是因为荀况的《礼》、《智》赋,宋玉的《风赋》、《钓赋》,“爰锡名号,与诗画境”,由“六义附庸,蔚成大国”。但这是不是表明彦和否认“赋用”呢?事实上,赋的“体与用”在彦和的看来可以兼容:“赋者,铺也,铺采摛文,体物写志也。”即“赋”的含义是铺陈,其特点是“铺采摛文,体物写志”。这里对“赋”的界定,既适用于“赋体”,也适用于“赋用”。亦此亦彼,“体”“用”不悖。他在谈到“立赋之大体”时指出:“原夫登高之旨,盖睹物兴情。……丽词雅义,符采相胜,如组织之品朱紫,画绘之著玄黄,文虽杂而有质,色虽糅而有本。此立赋之大体也。”这是从表现方法(用)角度讲如何作赋(体),提出“睹物兴情”和“丽词雅义”,是“赋体”之“用”。彦和的“赋”观是“赋体”兼“赋用”。《比兴》篇虽然是把“比兴”作为“用”来讲的,可在具体论述中,彦和也视之为“体”:
诗文弘奥,包韫六义,毛公述传,独标兴体,……
起情故兴体以立,附理故比例以生。
于是赋颂先鸣,故比体云构,纷纭杂遝,倍旧章矣。
这就是说,彦和的“比兴”观是“诗用”兼“诗体”。由此可见,彦和将“赋比兴”从“六义”中分离出来,对它们是持“体用合一”的观点来看待的。
唐代以后才严格区分“赋比兴”与“风雅颂”[3](P387)。前者为“用”,后者为“体”。孔颖达《毛诗正义》有云:
风雅颂者,诗篇之异体。赋比兴者,诗文之异辞耳。大小不同,而得并为六义者,赋比兴是诗之所用,风雅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