帛传四篇的思想内涵
不言而喻,帛传四篇乃孔子据《易》立论。《易》作为一部古代卜筮之书,在孔子看来具有什么意义呢?《要》所载孔子对子赣的答问颇耐人寻味:“察其要者,不诡其德。尚书 多於矣99,周易未失也,且有古之遗言焉。予非安其用也… …易,我后其祝卜矣,我观其德义耳也。幽赞而达乎数,明数而达乎德,又仁□者而义行之耳。赞而不达于数,则其为之巫;数而不达于德,则其为之史。史巫之筮,乡之而未也,好之而非也。后世之士疑丘者,或以易乎?吾求其德而已。吾与史巫同涂而殊归者也。君子德行焉求福,故祭祀而寡也;仁义焉求吉,故卜筮而希也。 祝巫卜筮其后乎?”这段言论包括三层意思。其一,孔子究《易》,并不意在运用龟蓍贞问吉凶休咎,而由于《周易》保存了其他古书(当不止于《尚书》)中缺失的“古之遗言”,所 以子赣下面才又以“夫子今不安其用而乐其辞”质疑孔子,孔子也才在《易之义》中盛赞《易》辞曰“其辩名也杂而不越……微显赞绝,巽而恒 当,当名辩物,正言巽辞而备……其称名也少,其取类也多,其指闲,其辞文,其言曲而中,其事隐而单”云云 (这段言论也为传世本《系辞下》所引,文字略有差异)。其二,孔子认为,披拨《易》所包蕴的玄奥兆示应该进一步通于天人 运数,明瞭天人运数则应该进一步通于德义;耽玩兆示而不通运数或知悉运数而不通德义均溺于巫史小道,不为孔子所取,孔子因此宣称“吾与史巫同涂而殊归者也”,以明其与祝巫卜筮不同的致思方向,这实际上解除了他对后世之士以《 易》“疑丘”的担心。其三,孔子认为,君子求福求吉端赖德行仁义而不汲汲于祭祀卜筮,故其究《易》之真实用心乃在于“观其德义”,“求其德”,孔子所乐于《易》者,也正在 于《易》辞所蕴涵的道德义理。
那么,孔子所求的《易》的德义内涵是什么?其根据何在?或者换个角度说,其适配对象孰是 ?据《易之义》载:“子曰:易之义唯阴与阳,六画而成章。曲句焉柔,正直焉刚。六刚无 柔,是谓大阳,此天〔之义也〕。……100六柔无刚,此地之义也。天地相率,气味相取,阴阳流形,刚柔成□。万物莫不欲长生而恶死,会心者而以作易, 和之至也。”这段言论虽有残缺,但基本上圆满回答了以上问题。《易》之“义”即阳阴、刚柔一类普遍德性,其究极则为天地之义。基于《易》而观之,通过其六画曲直,可以适配阳阴、刚柔乃至直契天地(可进一步概括为“天”)本体。而《易》的作成根据则在于由天地 统率的气味、阴阳、刚柔、万物等递衍和合的整个形上领域和形下世界。大致相同的意思,在《易之义》中还有一段记载:“子〔曰〕:易之要,可得而知矣。乾坤也者,易之门户也 。乾,阳物也;坤,阴物也。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以体天地之化,而达神明之德也。…… 本性仁义,所以仪刚柔之制也。” 101孔子于此拈出乾坤二卦, 适配于阳阴二德,阳阴和合从而刚柔具体,刚柔具体进而体现天地造化、表达显微幽明一切德性。尤可玩味者,孔子还点明了《易》具仁义本性,《易》藉仁义本性而仪则刚柔。根据上文揭橥的孔子形上形下一体贯通的理论模式,仁义既体贴刚柔,则亦当与阴阳之性、天地 之化、神明之德相切合。在此还须说明,这段言论中“乾坤也者易之门户也”至“而达神明之德也”数句亦为传世本《系辞下》所引,但“本性仁义所以仪刚柔之制也”一语则不见于 传世文献,而将“仁义”范畴注入《易》论恰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要》所载孔子言论对于索解《易》的德义内涵及其作成根据或适配对象诸问题有进一步补充:“故易有天道焉,而不可以日月星辰尽称也,故为之以阴阳;有地道焉,不可以水火金 土木尽称也,故律之以柔刚;有人道焉,不可以父子君臣夫妇先后尽称也,故要之以上下;有四时之变焉,不可以万物尽称也,故为之以八卦;……有君道焉,五官六府不足尽称之, 五正之事不足以至之,而诗书礼乐不〔读〕百篇,难以致之。”这便在天地、神明、万物、阴阳、刚柔、仁义之外,又确立了人道、君道、上下作为《易》的德义内涵以及作成根据或 适配对象。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印象:孔子关于《易》的德义内涵的论说,在理论上显得比较笼统含混。孔子将天地、神明、万物、人(道)、君(道)这类属于“存在”的范畴与阴阳、柔 刚、仁义、上下这类属于“德性”或“关系”的范畴混而论之,配属关系比较随意,而且还杂入“气味”、“四时”、“八卦”等与其德义体系诸范畴不甚对应的概念(“四时”配“ 八卦”作为卦气说的思想萌芽,属于另一个《易》学体系),似乎不及传世本《说卦》所谓 “立 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那样语句规整、关系清晰、意义 显豁。这当然不能排除理论本身成熟与否的差别,特别是将《要》所载孔子关于天、地、人、时、君五道的论说与《说卦》之论相较,更可窥出后者在基本思想一脉相承的前提下对于 前者的提炼,而这也更能证明《说卦》乃至传世本《易传》为孔子后学之作。但是,反复涵咏上引孔子《易》论,深入体会孔子用心,似乎还能领略出另一层意思,即孔子采用模糊的 理论方式,将天道、地道、神明、万物、人道、君道、阴阳、刚柔、仁义、上下乃至气味、四时、八卦等等合说并论,使之各各无确定对应而又无不对应,于是诸范畴构成全面纳合关 系,任一“存在”都涵有诸种“德性”,任一“德性”都配属诸种“存在”,在此意义上,孔子建立了天(广义的)人一体的宇宙模式和德义周流贯通的道德形上学。关于这一点,仍可 通过上引孔子论“乾坤也者易之门户”一段加以证明。孔子于此将万类归于阴阳,阴阳合一然后刚柔具体,阴阳合、刚柔具然后见天地、达神明,仁义又从而注入其中,故阴阳合一之性状在此实为无所不包的总体。孔子于此不言及人或人道,并不表明人或人道另在其外,而 恰恰表明人或人道蕴于其中已属不言而喻。基于这一分析再来反观传世本《说卦》之论,便可感到其规整清晰反失之于意义的单薄和独断,其天地人“三才说”远不及孔子天人“一体 论”的内涵那样丰富和辩证。
孔子天人一体宇宙论及其道德形上学思想,在帛传四篇中还可找出若干证据。
《二三子问》开篇即称:“孔子曰:龙大矣。龙形迁遐,宾于帝,亻见神圣之德也。”龙之所以作为神圣之德的譬体,乃因其宾附于“帝”。“帝”之 称虽仍有“主宰”意味,但显然被视为神圣之德的施赋者了。在描述龙穷高极深、出入阴阳、率导万类、唯所欲化而又不失本形的“神能之至”以后,孔子点明“龙之刚德也……102爵之曰君子;戒事敬合,精白柔和,而不讳贤,爵之曰夫子;或 大 或小,其方一也,至用也,而名之曰君子”,通过比德,遂将“天”(帝)赋龙德落实于人身。下文释“见群龙〔无首〕,吉”曰“龙神威而精处,□□而上通其德……103见君子□吉也”,虽文颇残阙,仍可体会出人龙比附而合德于“天”(上)的 意思。释“履霜,坚冰至”一段残阙更甚,但所存“德与天道始,必顺五行”一语更加明确表现了“天”为德之本原的思想;而所谓“五行”,根据下文“其孙贵而宗不灭”所言人事 推测,当不涉于《洪范》“五行”,而应指《荀子·非十二子》指斥的思孟唱和、为郭店楚简《五行》所确证的仁义礼智圣五种德行,诚如此,则“天”之道德涵义可谓大备。
《易之义》“易赞”部分论刚柔的普遍性和互补性,由天地、万物而下落于人道。对于天地而言,“天之义刚健动发而不息,其吉保功也。无柔救之,不死必亡。重阳者亡,故火不吉也。地之义柔弱沈静不动,其吉〔保安也。无〕刚文之,则穷贱遗亡。重阴者沈,故水不吉也”。对于万物而言,“万物之义,不刚则不能动,不动则无功,恒动而弗中则□,〔此刚 〕之失也。不柔则不静,不静则不安,久静不动则沈,此柔之失也”。具体到人道,“故武之义保功而恒死,文之义保安而恒穷。是故柔而不王犬,然后文而能朕也;刚而不折,然后武而能安也”。这一部分论述虽然没有标举“中庸”范畴,但实质上反映了中庸作为宇宙间普遍德性的思想。《论语·雍也》记载孔子对于中庸作过极高评价,但还是局限于社会范畴立 论。“易赞”则将中庸之德提升为天道的内容,从而为这一道德原则确立了形上根据。
《要》论“损益之道”一段所涵天人相与思想更加丰富,其文曰:“孔子繇易,至于损益之卦,未尝不废书而叹,戒门弟子曰:二三子,夫损益之道,不可不审察也,吉凶之〔门〕也。益之为卦也,春以授夏之时也,万物之所出也,长日之所至也,产之室也,故曰益。损者,秋以授冬之时也,万物之所老衰也,长〔夜之〕所至也,故曰损。道穷焉而损,道〔穷〕焉益。〔益〕之始也吉,其终也凶。损之始〔也〕凶,其终也吉。损益之道,是以观天地之 变,而君者之事已。是以察于损益之变者,不可动以忧熹。故明君不时不宿,不日不月,不卜不筮,而知吉与凶,顺于天地之〔变〕也。此谓易道。故易有天道焉,而不可以日月星辰尽称也,故为之以阴阳;有地道焉,不可以水火金土木尽称也,故律之以柔刚;有人道焉, 不可以父子君臣夫妇先后尽称也,故要之以上下;有四时之变焉,不可以万物尽称也,故为之以八卦。故易之为书也,一类不足以极之,变以备其情者也,故谓之易。有君道焉,五官六府不足尽称之,五正之事不足以至之,而诗书礼乐不〔读〕百篇,难以致之。不问于古法,不可顺以辞令,不可求以示善。能者繇一求之,所谓得一而群毕者,此之谓也。损益之道 ,足以观得失矣。”此段论天人之道,从四季授时、日至短长、万物出老等自然现象入手,揭橥天地之变所蕴示的损益替互、吉凶倚伏之道;天地之变、损益之道为《易》所法象并引申,从而统摄天、地、人道(时、君二道实可归并于三道之中),“故易之为书也,一类不足以极之,变以备其情者也”;三道各具的阴阳、柔刚、上下德性以及八卦乃至诗书礼乐道德意蕴等等,通过涵融合一(所谓“繇一求之”,“得一而群毕”),在究极意义上笼纳于天道 ,故曰“顺于天地之变,此谓易道”;由此,人道囊括于天道,故曰“损益之道,足以观天地之变,而君者之事已”;而据人道(君道)以父子、君臣、夫妇、先后、上下以及五官六府、五正之事、诗书礼乐等等为内容推之,作为其生成根源的天道无疑包涵道德内容。综而观 之,此段所言“天道”,综合了自然之天、形上之天、三才之天以及道德之天诸意义,而落脚于道德之天;此段所言“人道(君道)”,由于主张察损益、知吉凶、顺变化、尽人事,故体现了“相对定命”乃至“称德赋命”思想。
《易经》“损”卦〓兑下艮上,“益”卦〓震下巽上,卦爻辞除吉凶、休咎一类贞断之语外,余皆言于交往、政事、享祭等人事活动。孔子基本上超脱于二卦《经》辞的意义范围,将二卦之象系于天地变化、时物消息、君事得失,并扩而言之,将《易》道系于天、地、人、时、君诸道,由此反映出孔子究《易》的思想方法,即据《易经》原始的卜筮内 容推衍出天人相与义理。
《缪和、昭力》论“困”卦辞曰“凡天之道,壹阴壹阳,壹短壹长,壹晦壹明。夫人道尤之”,将商汤、周文、秦穆、齐桓、勾践、晋文困而后亨的命运比附天道;论“屯”九五爻辞曰“古君子处尊思卑,处贵思贱,处富思贫,处乐思劳,此四者,足以长有其〔位〕,名 与天地俱”,指出君子以德行与天地参;论“谦”卦辞曰“天之道〓高神明而好下,故万物归命焉;地之道精傅以尚而安卑,故万物得生焉;圣君之道尊严叡知而弗以骄人,谦□比德而好后”,又曰“天道毁盈而益谦,地道销〔盈而〕流谦,〔鬼神害盈而福谦,人道〕恶〔盈〕而好谦”,是以谦作为三才(延及鬼神)同尚之德;论 “蒙”卦辞曰“夫内之不咎,外之不逆,昔昔然能立志于天下,若此者,成人也”,此所谓 “内”、“外”,联系吕昌提问所谓“夫古之君子,其思虑举错也,内得于心,外度于义,外内和同,上顺天道,下中地理,中适人心”之语看,当指以心合义而顺天道。值得注意的是,孔子于此还强调了修身合道的艰难:“□□□□仁义之道也,虽弗身能,岂能已哉!日夜不休,终身不倦,日日载载必成而后止。”这似乎与天人一体、德性贯通的思想相凿枘,但却恰恰是孔子“性相近,习相远”人性论的逻辑引申,由此指出了天人合一道德形上学与 现实人性多种可能性以及主体修养作用之间的辩证关系,从而补充了孔子道德一体贯通的天人之论相对于社会现象层面所表现的理论缺失。
综上所述,帛传四篇包含了孔子丰富的道德一体贯通的天人相与思想,道德之天与道德主体两大范畴业已从积淀于孔子观念中的复杂的思想史背景以及浑融的宇宙论中凸显出来。但由于“性”范畴还极少表出与展开,故并不能笼统地将孔子表现于帛传四篇的关于天人相与的思想概括为天道性命观,而宜于标举为天人道德观,即以“天”为形上道德存在,作为形下世界理想道德原则及伦理规范的绝对根源;主体的道 德意识及其道德践履均受赋或启导于“天”;“天”“人”基于道德性而可能合一,从而道 德主体可能通过内在超越而趋归道德之天。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儒学获得了伦理宗教的性质。在先秦天人相与思想发展史上,孔子以其天人道德观而区别于三代天命德政观与思孟天道性命观并为之中介。
在此拟宕开一笔,对帛传四篇中的卦气一类论说稍加讨论。《易之义》载孔子论“易又名曰川”一节中有言:“天气作□□□□□□□□其寒不冻,其暑不曷。”《要》载孔子曰:“ 益之为卦也,春以授夏之时也,万物之所出也,长日之所至也,产之室也,故曰益。损者,秋以授冬之时也,万物之所老衰也,长[夜之]所至也,故曰损。”又曰:“又四时之变焉 , 不可以万物尽称也,故为之以八卦。”综四篇观之,大抵仅此三条将易卦与四时气候相配合,从而与卦气说相涉。但是,以成熟的卦气理论准之,这些论说只能视作卦气思想的萌芽。《易之义》一条残缺,置之不论。论益损一条,将二卦泛指春秋二时,而益损并不在四正卦之列,不当主时,只可与余六十卦一般应一候主六日七分(此为概说。实际上,六十卦中复 、临、泰、大壮、〓、乾、〓、遁、否、观、剥、坤十二辟卦主十二月,另有屯、小过、需、豫、旅、大有、鼎、恒、巽、归妹、艮、未济十二卦各应二候)。至于以八卦称四时,同样与以四正卦主四时的卦气说不合,八卦与四时本不好相配,只是一种泛论而已。基于上述,大致可以说,从帛传四篇透露出孔子已经初步具有了以易卦象数与自然事物相互配合、相互阐发的观念,这一观念应该是西汉孟喜、京房创立卦气说的思想前源,但因其体系建构、卦(爻)气(候)配比以及数理测定均尚阙如,故还不能视之为成熟的卦气说。
在此还可对孔子与传世本《易传》的关系加以推论。据帛传四篇可以证明孔子确曾有过论《易》著述,其中也确实蕴含着丰富的天人道德思想。孔子《易》论对孔门后学发生过重要影响,开启了儒家天道性命一系,因此在后儒师承中必然递相传授,印象深刻。但随着时代迁移、嬴秦焚坑打击(秦虽不禁卜筮之书,但将《易传》还是视作儒家著作而予以禁毁的),特别是帛书易传一类孔子《易》论文本的湮埋失传,秦汉以降的儒家遂只据口耳相传而知孔子曾作《易》传却并不确知其文本孰是。于是或如《周易乾坤凿度》另列一套“十翼”题目;而一般则将包含了孔子思想而在天道性命观方面相对孔子已经发展到甚高水平的传世本《易传》系于孔子,以补孔子《易》传文本的缺失,圆孔子传《易》的旧说。帛书易传的面世,以其文本存在这一事实,当有助于厘清孔子曾作《易》传但传世本《易传》并不属于孔子这桩学术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