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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在我看来,“中国哲学”研究的努力方向应当是丰富和深化“哲学”概念的内涵,而不是无限制地扩大它的外延。“中国哲学”能否最终被西方世界承认,取决于它能否在一些“元哲学”问题上(而非仅仅是文化功能上),提供某种原创性的智慧,并对于西方哲学的发展构成挑战。试图把文化因素完全排除于哲学之外的想法是幼稚的,而把“中国哲学”仅仅归属于某种族群的信仰,则反映了某些西方学者的偏见。作为一种活的、仍然处在发展中的思想传统,“中国哲学”当然不会拒绝普遍性层面的问题,但是,我们应当能够从传统中寻找到普遍性问题的生长点,并由此确定切入和回应普遍性问题的恰当方式。此方面冯友兰、牟宗三等人(特别是后者)应当说已经做出了初步的尝试。

说到底,“中国哲学之合法性”问题不仅关涉到西方学者的某种偏见,而且关涉到我们理解和诠释“中国哲学”的方式,关涉到“中国哲学”以怎样的姿态切入现当代国际学坛的学术脉络和话语系统,关涉到如何处理普遍与特殊、哲学与文化、哲学与传统之间的复杂关系,也关涉到在后现代思想家傅科等人重新发现了“历史性”之后,我们又如何面对和重建普遍性的价值和思想的尊严。

如果说在二十世纪中国占主导地位的思想范式由经学、子学向哲学的转换中,普遍性的(实为西方的)学术规范是处于主动的方面,那么,在二十一世纪中,如何发掘“中国哲学”自身的创造性潜能将居于更为突出的地位。说到底,有关“中国哲学之合法性”的论证,毕竟不应当只是成为某种民族主义的抗争,更重要的或许还在于如何发掘中国传统思想的资源,来回应人类在现当代社会所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但有一点是可以预见的:伴随着“中国哲学”作为“哲学”越来越频繁、深入地参与国际学坛的讨论与对话,则“西方哲学”的合法性也必须加以重新认识,一些通常被认为是普世性的、普遍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所当然的模式、原则、论断、前提等等,也必须在重新加以限定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是“合法的”。就是说,“西方哲学”也必须面对“中国哲学”的挑战(而不只是面对实证科学的发展)来重新思考和确定自己的“合法性”。

(2001年9月演讲于韩国东洋哲学会主办的“奇高峰与二十一世纪东洋哲学”学术研讨会开幕式,修改定稿后,首次发表)

注释:

1.张岱年指出:“冯芝生先生谓中国哲学虽无形式上的系统, 而有实质上的系统, 实为不刊之至论。”“在现在来讲中国哲学, 最要紧的工作却正在表出其系统。给中国哲学穿上系统的外衣, 实际并无伤于其内容, 至多不过如太史公作史记‘分散数家之事', 然也无碍于其为信史。”(《中国哲学大纲》,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 “自序”, 第18页)

2.贺麟: 《当代中国哲学》, 胜利出版公司1945年版, 第27页。

3.在谢无量看来, “哲学史”作为一门学问也是古已有之:“至于哲学史之作, 则在述自来哲学变迁之大势, 因其世以论其人, 掇学说之要删, 考思想之同异, 以史传之体裁, 兼流略之义旨。溯厥前例, 远自孔门, 如《论语 × 尧舜》章述尧、舜、禹执中之传, 而《系辞》载伏羲至尧、舜之取于易道者, 宜是哲学史之滥觞也。若夫庄子之《天下篇》, 荀卿之《非十二子》, 司马谈之《论六家》, 淮南子之《要略》, 刘向之《别录》, 班固之《艺文志》, 虽辞有详略, 而谊贵通方, 皆折群言以居要, 综百氏以辨类。于是又有列史之‘儒林传', 创自马迁, 而后世承之。惟《宋史》别出《道学传》。盖‘儒林传'本以识经术之传授, 其后义例稍广, 所取或杂, 故宋世理学大兴, 遂创为‘道学传'以居纯理之儒也。至记述一学派之源流而为书者, 莫精于朱晦庵之《伊洛渊源录》。统一代之学派而为书者, 莫详于黄宗羲之《宋元学案》及《明儒学案》。此其体例皆近于今之所谓哲学史者。”(《中国哲学史》, 中华书局1916年版, 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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