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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民主主义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了论证儒家思想与民主相兼容,许多学者从典籍中寻找与当代民主能够发生共鸣的材料。
这样做必然会出现问题,因为解释以往的事件,几乎都可以跟当今的事务有所共鸣。然而
,还有无数偶然因素,特别是那些不易觉察的因素,都可能影响到当今这种或那种生活形
式的制度化。正如政治学家爱德华·弗里德曼(Edward Friedman)所说,所有文化都包含
着矛盾性的政治潜能,如果中国领先于欧洲实现了民主化,那么历史学家们可能宣称,整
个中国文化都是民主的,而且这种民主是独一无二的。

赞成这种说法的最重要的理由是,在中国的传统里,确实存在支持民主化的传统资源
。最起码,这些资源在帮助中国人消化外来民主思想的同时,可以将民主的概念转变为与
中国传统更加吻合的思考方式。同样重要的是,这些思想方式为提倡民主的人们提供了重
要的理论支持,帮助他们与自己社会中试图阻碍民主化进程的更保守、甚至更顽固的敌人
进行论战。

在《尚书》中,我们读到这样的话:“民可近,不可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在
《孟子》那里,我们发现一句更为人熟知的话:“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由此
可见,在儒家思想中,作为人类社群的“民”是天下国家的根本。儒家思想强调道德先于
刑罚,而这正是任何社群主义民主价值观的基石。儒家思想在传统社会中之所以长期有效
,是因为儒家思想强调道德对于法律的优先性,并将道德作为确保社会和谐的主要手段。


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他希望人民的诉讼越少越好。应该说
,这一立场与法制并不矛盾,一般来说,儒家解决争讼的方式是,先尽可能使用非正规的
和解办法或进行道德规劝,实在不得已才使用法律手段。一个社会,如果诉讼很多,维持
秩序又不靠社会公德,却主要靠法律和制裁手段,那样要想建立社会和谐几乎是不可能的
。法律对于维持社会秩序当然是必要的,但问题在于,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运用法
律手段来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近代以来,资本主义社会在处理法律与道德的矛盾时,更
多地使用法律。可是,中国社会一直更依赖道德。

在中国,理想社会是一种“人治”社会,理想的“人治”社会的统治者是道德极为完
美的君主。在一定意义上,孔子既是精简政府职能的倡导者,又是建立自治的人类社群的
积极支持者。在他看来,成功的君王既能将社会治理得井然有序,又同时能够保持“无为
”的状态。比如,《论语》中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在儒家思想里,甚至说在更为宽泛意义上的中国古代思想中,有足够多的命题与西方
民主思想相协调一致。由此出发,我们不难反驳任何对杜威式儒家民主主义可能产生的怀
疑。如果我们把杜威的民主思想和儒家民主主义二者都设定在一个社群主义模型中,那么
这一立场就更加毋庸置疑。当然,我们仍然需要更加详细地对这些线索和观点进行论证,
这样我们才能证明, 儒家民主主义不仅在将来可能实现(possible),即使今天它也是很
有价值的(plausible)。

《论语》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有耻且
格。”象好的实用主义者一样,孔子强调紧密的、内心自发的人际关系的重要性。孔子强
调协调个人与家庭、进而协调个人与社群之间的关系,力图建立一个繁荣昌盛、自治的人
类社群,并将其视为保障个人自由的最重要条件,也就是说, 只有这样的人类社群才能确
保个人与社群的理念共享以致完全融和。儒家民主主义模式靠两个强大的却又是非形式化
的力量来维系,一个是“耻”字,一个是“礼”字。虽然,强迫作为维系秩序的一种手段
是有效的,但孔子拒绝采用这种手段。在孔子看来,自治(Self-ordering)是明确的追求


在中国古代传统中,家庭被视为社会的细胞。个人首先是家庭的成员,每个人都先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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