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要讲舞蹈本体的追求,首先要服从于整体地观照现实的、历史的人和人的生活这个艺术审美文化的界定;要讲舞蹈的审美创造规律,首先要服从于艺术地表现时代的、社会的人和人的生活本相的整体规律。换言之,要把舞蹈置于文艺这个大系统的分支系统中,在艺术地掌握世界和人生的这个艺术本质要求的前提下,进而去探求舞蹈艺术自身的审美创造的特点和规律。这就显而易见,无论是舞蹈创作的标准,舞蹈批评的尺度,都必须有一个美学的历史的观点,既要遵循美的创造规律,用舞蹈艺术本身的尺度来衡量,同时,又要把舞蹈编导、舞蹈作品放到特定时代的、社会的历史环境中去考察,以检验其是否已达到思想性、真实性与艺术性三者融合的美学理想,而不能摒弃文化的视角,文化创造的基本规律,仅仅只从“舞蹈本体”的结构、知觉形式上来作为舞蹈审美本性衡定的惟一标准。
进而还应极其清醒地意识到,舞蹈作为一种文化的历史的现实存在,而今的舞蹈编导正肩负着承前启后的文化创造者和文化传播者的神圣职责。为此,编导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审美创造的坐标:要为舞蹈文化的历史承续创造些什么?传播些什么?准备将当代舞蹈文化引向何方?因为编导的创作过程,即艺术思维的过程,就是编导的审美态度、审美价值观在舞蹈这一精神物化产物体现中的意识过程。故而,不论编导自身的自觉程度如何,其结果都具有一定的精神意识的文化指向性。这正是一个舞蹈编导应该具有的,并须加以严肃思考的文化观念的问题。
二
应该说,改革开放20年来,舞蹈创作已大大地向前发展了,无论在题材和内容上,都已冲破了长期存在的禁区,而越来越向丰富多彩的社会和人生逼近,同时,在表现形式和手法上也已突破了传统的樊篱模式,越来越显示出全方位的审美多维探索的趋势。可是,遗憾的是真正从内涵上切入到当代人的生命精神动态之中,准确地揭示出当代人的深层心理,深刻地呈示出当代人特定生存状态的作品仍不多见。也就是说,目前尽管舞蹈作品数量很多,表现形式也非常多样,然而真正称得上体现了艺术地掌握世界的核心和精髓——表现和触及人的灵魂的舞蹈作品还为数极少,从而使我们舞蹈艺术的当代性文化品格,及其审美的社会效应和美感效应相当程度地削弱。实践再次证明,舞蹈创作若不着力于触及人的灵魂,不仅其作品绝难进入更高艺术层次,而且舞蹈也就摆脱不了被人们视为“小儿科”的阴影,那也就只能沦落为真正缺乏“舞蹈本体”独立意识的附庸者地位。
原本,艺术审美本性的真谛,就在于对人生的整体观照,通过对人的灵魂追索,抑浊扬清以肯定真善美,否定假恶丑,系文艺应有之义。然而,也许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来势过于迅猛,舞界迫于求生应变,不得已屈从于经济“场”的游戏规则,舞蹈审美文化的人文精神相对地虚化、弱化;以至部分舞界人士经不住资本与文化交换逻辑的压力与诱惑,甚至出现了以单纯迎合和满足文化消费的享乐主义的舞蹈文化形态。个人认为,对于这种在商品大潮冲击下,需要有一个适应和调整过程中暂时出现的审美文化本性的消解现象,既可理解但又必须正视。因为这种倾向于感性欲望的舞蹈文化现象的出现,固然有一定的客观的、历史的原因,但又与舞界主观自身缺乏坚定的审美理性原则,面对主义迭出的异质文化,在文化观念上摇摆于似是而非莫衷一是的状态不无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