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教育首先是艺术的教育。艺术的本体是艺术作品及其表演或展现,从学生角度讲,他们最缺乏和最渴望得到的,是能够深入内心的美好艺术的滋养与熏陶。从中小学教师角度看,他们的基本任务是在艺术类课程实践中,引导和指导学生围绕艺术作品把艺术课堂搞得更精彩。中小学艺术类教师不可能是舞蹈家、歌唱家、演奏家,但他们必须具有一定的艺术实践能力。这种能力是以艺术操作行为的技术规范和艺术规格为前提的。换句话说,对中小学艺术教师的舞蹈、歌唱和演奏等,在技术水平的高度和艺术表现的深度上不必太苛刻,但在技术规范和艺术规格上要有一定要求。即使是跳一段儿童舞、做一个民族舞蹈动作组合,或弹奏、演唱一首幼儿歌曲,也要在视觉和(或)听觉上给人以自然、协调、流畅的舒适感,动作和(或)音色、表情和韵味(风格)给人以艺术美感。
作为未来中小学艺术类课程教师,艺术操作行为的技术规范和艺术规格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外在艺术操作行为的技术规范和艺术规格是内在审美情趣、审美标准等艺术修养的体现。养成良好的技术规范和艺术规格的艺术操作行为习惯,是不断提升审美情趣、审美标准等艺术修养的重要条件之一。技术规范和艺术规格的习得,既是艺术专业学生培育自身艺术修养的必要途径,也是艺术教师终身学习的必要条件。
其次,艺术操作行为的良好习惯和艺术的审美标准与修养,是“把艺术课堂搞得更精彩”的重要基础。比如,课堂上,教师的艺术表演或操作行为的示范要具有美感,“美”可以激发学生的审美情感、引发审美欲望、唤起学习兴趣。而这种美感相当程度地依赖于艺术操作行为的技术规范和艺术规格;具有良好艺术操作行为习惯和一定艺术修养的教师,往往注重在教学中培养学生在艺术操作活动中的良好行为习惯,对课堂上缺乏美感的行为或现象及时给予纠正或调节。使学生在一开始的艺术学习中就追求美。否则,不良操作行为习惯的形成和不讲究艺术形式感的操作结果,会导致艺术教学活动缺乏艺术美感,看似红火热闹的音乐课堂恐怕早已离开了艺术的本体或音乐“主线”。
最后,艺术操作行为的技术规范和艺术规格的重要性,在课外活动中似乎显得更为重要。舞蹈队、合唱队、乐队的排演,不仅对参加排演及其竞赛的学生有艺术方面的教益,而且对观看表演的学生、教师、家长、管理人员的艺术审美情趣、审美标准等艺术修养,都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也就是说,学校艺术类课外活动的质量,相当程度地影响着学生、学校、学区乃至社区素质教育的健康发展。
也许,不少人仍然在强调学校艺术活动的“业余”和“文化”属性。笔者认为,“业余”与“专业”主要指艺术学习时间和技术水平的层次等要求不同,而对艺术美感、审美情趣、审美理想的追求则是一致的。“文化性”与“艺术性”并不是对峙的矛盾,雅俗共赏是普及性艺术文化活动与专业性艺术表演的共同目标之一。“普及性文化活动”不该自甘“低俗”,“专业性艺术表演”也不应以“曲高和寡”而自傲。事实上,近几年来,有为数不少的中小学舞蹈队的表演已具有相当的艺术水平,通过大众媒体(如中央及省级电视台)的传播,对学校乃至社会艺术教育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和推动作用。内行人不难看出,这些业余学习舞蹈的中小学生所表演的舞蹈,在技术规范和艺术规格上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准。这些学校舞蹈队所取得的成绩,除了由于学校领导的重视以外,相当程度地取决于舞蹈教师的技术规范与艺术规格水平。
此外,笔者建议,音乐教育专业舞蹈教学中的技术规范与艺术规格,可以通过制定课程标准来体现,即针对不同类型的舞蹈课程(尤其是基础性课程)制定相应的内容标准与评价标准,在具体标准的表述中体现一定的技术规范与艺术规格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黄明珠:高师音乐教育专业的舞蹈课程改革方案[J].舞蹈,2003(2)
[2]张琳仙:高师舞蹈课堂教学思考[J].舞蹈,1999(4)
[3]陈林宜:高师舞蹈学科思考[J].舞蹈,2003(3)
[4]冯爱云:高师舞蹈课的基本特征与相应策略
[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19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