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市场的需求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师范类专业课程设置的变化。近年来,在大学音乐教育专业的课程设置中,舞蹈类课程在整个专业课程中的比例呈逐渐上升的趋势。然而,毕竟音乐教育专业不是舞蹈教育专业,办学模式、师资、生源素质等,相当程度地限制了舞蹈教学质量水平的提升。难怪某些专业舞蹈教育界人士对音乐教师担任舞蹈教学任务的普遍现象感到担忧。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4年至2004年9月,国内师范院校学报和艺术类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舞蹈教学论文近500篇。但直接与音乐教育专业舞蹈课程与教学相关的文章不足50篇。其中所反映出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关于音乐教育专业舞蹈类课程的目标、内容、结构与学时的问题;关于音乐专业学生舞蹈素质、条件与教学方法的问题。实际上,更为重要的是上述现象背后的本质性的、观念方面的基本问题,即音乐教育专业的培养规格问题和舞蹈类课程中的技术规范与艺术规格的问题。
关于音乐教育专业的培养规格与舞蹈课程
培养目标与规格实际上是社会需求、个体发展和学科发展三方面的整合。从社会需求角度看,理想的中小学音乐教师,应既能胜任音乐课堂教学,又能承担包括合唱、合奏、舞蹈、综合艺术表演(展演)的各类活动的组织与教学。因为这样能使学校在减少用人成本的同时满足素质教育的需要。但要从个体发展和学科角度来看,某一个体同时具有如此全面的艺术教学能力几乎是不可能的。一方面,不可否认,几乎每一个体都具有多元智能发展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是说大多数人能同时习得需要不同智能支持的多种艺术技能。另一方面,虽然学校艺术教育属于普及型的素质教育,但这并不意味着艺术教师可以是低水平的。艺术师资培养中的粗制滥造会导致中小学艺术教学中的粗制滥造,也必将影响中小学生的审美趣味和审美理想;或者由于教师艺术水准的低下,导致学生对艺术类课程失去兴趣。
从理想和实际结合的角度看,音乐教师在胜任普通音乐课的同时具有某一方面课外活动的教学能力,对需求和培养双方来说都是可行的。一所中学或小学,当其规模较小时,正常的情况下,至少应有2--3名音乐教师。规模较大的学校,会需要4--8名音乐教师,每位教师除了能胜任普通音乐课堂教学外,可根据各自的专长承担某种课外活动,如合唱、合奏、舞蹈等。从中小学讲,这样的教师较易于保证教学质量;从大学(师范类)专业的实践经验和培养结果来看,这类培养规格具有较多的可行性。
当较多地从市场和个体发展的实际考虑,我们会看到,少数具有某方面艺术专长的学生在择业时具有一定优势。有的中小学专门招聘从事某种课外活动(如舞蹈或器乐)的教师。一些文化事业单位、文化发展公司、私立学校等,专门招录具有某方面艺术特长的毕业生。
重新认识和界定音乐教育专业的培养规格,是舞蹈课程与教学研究的重要前提。比如:
如果面对音乐教育专业的所有学生,尽可能努力追求理想化的统一标准的培养规格,即以宽厚的人文艺术修养为基础的课堂教学能力为主,并具有多种课外活动的组织与教学能力,那么,舞蹈类课程是否只能维持现状?甚或随着舞蹈学(师范类)专业的兴起,音乐学(师范类)专业的舞蹈类课程是否会逐步缩减?
如果从社会需求、学生发展与学科特点相结合的角度来看,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音乐课堂教学能力,同时擅长于某一项课外活动的组织与教学,那么,舞蹈课程就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面向全体学生的,以中小学音乐课堂教学所需要的舞蹈知识技能为主要内容的舞蹈课程;另一类则是面向部分学生,加强舞蹈基本功和培养具有舞蹈教学和编导能力的课程。
如果较多地考虑个体发展的可能性和市场的多种需求,允许较少部分学生在能保障修满规定学分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兴趣,朝某一专业方向发展(如声乐、钢琴、作曲理论、计算机音乐、舞蹈、音乐教育学等),他们可以面向各类学校、企事业单位应聘工作岗位,也可自谋职业,还可通过加强外语学习,报考硕士研究生。那么,面向舞蹈“专业”方向的舞蹈课程,就可以在上述舞蹈课程的基础上,增加一些更专业化的内容。有舞蹈专业的院系,可以允许这些学生选修某些舞蹈专业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