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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18、19世纪的音乐出版业及其对音乐生活的影响(1)-音乐
来源:  作者:孟雁翎  点击:次  时间:2002-04-19 00:00于哲学网发表

    18世纪末之前,西方音乐艺术的发展以教会和宫廷为主要场所,教会和宫廷贵族占据着多数社会财富和社会权力,音乐家往往受雇于其赞助人(在教会中也同样如此),需要按照协议或礼拜仪式进行创作。在教会和贵族宫廷以外,普通民众根本欣赏不到音乐。在18世纪下半叶,中产阶级开始兴起并不断壮大,他们成为音乐的主要听众群体和支持者。社会中对音乐需求量的增长,印刷术的不断改进,为音乐出版业的繁荣兴盛创造了积极的社会环境。18、19世纪欧洲音乐出版业的发展,扩大了音乐作品的传播范围,提升了作曲家的地位和声望,为音乐文化摆脱教会和宫廷的赞助制度,走向“自律”的发展道路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本文从音乐社会学的研究视角,简略地探讨了欧洲音乐出版业的发展概况、作曲家与出版商之间的关系和音乐出版业对音乐生活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欧洲音乐出版业的发展概述
  
  欧洲的音乐出版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变化时期,唐纳德·克鲁梅尔将其归纳为:活版印刷时代(1501—1700年);木刻板时代(1700—1860年);凸板印刷时代(1860年后)。①西方最早的音乐印刷使用的是古登堡(Gutenberg)②发明的活字印刷术。用这种技术来印刷音乐作品,比印刷普通文字书籍要困难得多。文字只占据一行,而音乐的乐谱除了五线之外,可能在其上或其下要加上很多东西,比如表情记号、歌词等。随着音乐艺术的发展,音乐作品变得越来越复杂,活版印刷已经很难适应这些新的变化,而逐渐被淘汰。
  真正对音乐生活产生重要作用的音乐出版应该是到了“木刻板时代”。在这一时期,使用木刻板术的印刷术得到了进一步的改进,现代资本主义开始出现并兴盛(为出版者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需求和潜在利益),专业作曲家走出宫廷和教会(他们需要音乐出版者的服务和帮助)。正是这些重要的社会环境的形成,为音乐出版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木刻板时代”的音乐受众由原来的教会人员和宫廷贵族,走向更加广大的中产阶级市民。整个音乐出版业蒸蒸日上,蓬勃发展。
  音乐出版业发展的第三个时代是凸板印刷时代。这一时期音乐印刷设备更加先进,欧洲各地,比如伦敦、巴黎、莱比锡、维也纳等,音乐出版业都兴盛起来。另外,大众音乐会和录音技术也出现了,这更加激发了音乐出版业潜在的市场范围。大众音乐会使音乐乐谱的需求量不断增长,19世纪下半叶录音技术的出现使音乐出版业又加入了新的产品——唱片。关于音乐的学术性研究促使了历史的和评论的音乐版本的出现。③乐谱的版本问题,反映了出版商们对音乐作品细节问题的严谨态度和对作曲家意图的尊重。各个国家都开始颁布音乐版权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以保护作曲家和音乐出版商的权益。这一切都说明了音乐出版业已经逐渐步入正轨,为音乐文化的发展铺平了前进的道路。
  
  二、出版商与作曲家之间的关系
  
  “18世纪有这样一个时刻,出版一部作品由一笔支出变成可能营利。这是一个关键的时刻,从此作曲家能够以他的产品为生。……因此,一种新的个体介入音乐生活——音乐的出版者。”④一方面,出版商提供给作曲家比服务于贵族更为独立的经济环境;另一方面,出版商考虑的是市场需要和获取经济利益,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作曲家的创作倾向。作曲家与出版商之间既相互依赖,又存在对抗。他们在处理相互关系时,都有各自不同的策略。
  有些出版商为了迫使作曲家降低作品的价格,往往在作曲家生病或急需用钱时趁火打劫。一些出版商有时候还故意推迟作品的出版时间,使得作曲家走投无路,只有降低价格以维持生计。在版权法尚未出现之前,有些出版商会在离作曲家较远的国家或地区不经允许出版作曲家的作品,从中赚取钱财,而作曲家却得不到分文收入。出版商通常选择出版已经初具影响力的作曲家的作品,对那些不知名作曲家的作品,他们不会冒险出版,怕导致无人购买而入不敷出。1826年,舒伯特已经在维也纳出版了一定数量的作品,他写信给莱比锡的布赖特考普夫&哈特尔(Breitkopf & Hartel)出版社:“希望我的名字对您来说不是完全陌生的,我只是斗胆来问您,是否可以用适当的价格来出版一些我所列出的作品,我非常想尽可能地在德国获得声望。”⑤哈特尔给他回信婉言拒绝了他的请求,因为舒伯特在德国没有什么声望,他们不愿冒险出版舒伯特的作品。
  作曲家为了使出版商履行之前的协议,他们会以让其他出版商出版作品作为威胁。1839年,肖邦对他的代理人以强硬的态度说:“如果普莱耶尔(Pleyel)有任何困难的话,你就去告诉施莱辛格(Schlesinger),我会以800法郎在法兰西和英格兰出版叙事曲。”⑥事实上并非如此,肖邦只是希望出版商能够尽快地作出决定而已。作曲家为了获取更多的酬金,会同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多个出版商来出版自己的作品。贝多芬在早期给一位朋友的信中写到:“我的作品为我赚了不少钱。通常,每一部作品我都会选择六七个出版商,如果我愿意的话还会有更多。他们根本不会和我讨价还价,我要多少,他们就给多少。”⑦这些话显然有夸大之嫌,实际上他的要求常常被拒绝。但这足以表明当时的作曲家为了对抗出版商的压榨,还是采取了许多有效的办法。后来,许多作曲家为了避免被出版商剥削,他们在自己的家中雇雕板工、印刷工,印刷并出版自己的作品,签上名字以辨真伪。
  需要注意的是,那是一个版权法并不完善的时代,作曲家的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护,甚至连出版商的权利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加以保护。在这时,出版商同作曲家必须携起手来,共同想办法来对付盗版。作曲家会让抄写员到自己的家中在监视下进行抄谱。莫扎特常常雇佣好几个抄写员,让他们每人抄写一部分,或者干脆故意藏起几页手稿,使作品不完整来避免盗版。1709年,英格兰出台了第一部现代版权法,即所谓的《安娜法》。随后欧洲各国都相继颁布了类似的法律,版权法的出现缓解了出版商与作曲家之间的关系,保护了出版商和作曲家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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