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先秦儒家 音乐美学史 贡献
在中国美学史上,最早成体系的音乐美学思想是产生于先秦时代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音乐美学思想。毋庸置疑,它是对包括东夷人在内的古华夏先民源远流长的传统歌舞艺术在经过了齐鲁音乐文化的繁荣之后,在理性认识上的概括和总结。
众所周知,相对于其他姊妹艺术而言,音乐并不是以模拟客观事物为主要对象的再现艺术,而是建立在复杂的心理及情绪基础上的表现艺术。在这一总的特点的基础上,则又因各民族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形成了各自独特的音乐审美心态。故在我国从史前到以农耕为主要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漫长的古代文明中所形成的具有浓厚的宗法色彩的礼乐文化,必然使得先民在对“乐”的本质属性、“乐”的社会功能、“乐”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关系等一系列音乐审美问题的认识上,有着自己特殊的认识规律。
我国原始音乐艺术的审美主要是属于功利性质的。例如,“舞雩”的原始形态是为了向天神祈雨;早期的“舞”是求鸟图腾的恩赐,而“万舞”中的武舞则指战神的庇护。所有这些,无一不说明先民是从自身的生存利益出发,先是感于物而动之以情,然后再以各种不同的感性形式或咏歌之,或器播之,或手之舞之足之蹈之,并最终求得“神人以和”的目的。于是,这个建立在农耕文化基础上的以“和”为美的思想便成为先民音乐审美的最高标准。
先民对音乐以“和”为美的审美认识,实际上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是功利上的神人以和;二是审美上的音声相和。而审美上的音声相和又是由功利上的神人以和派生出来的。在史前阶段,由原始音乐艺术的功利性质所决定,那时作为后来的所谓内容上的善和形式上的美本是糅合在一起的,善即美,美即善,美善不分。待进入文明社会后,形式美逐渐从其中分离出来,而善也相对被概括为以涵盖其功利为内容的美学概念。而且伴随着宗法社会的发展,音乐的社会功能中善的内容被摆在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上,当然这也相应地要求其以音乐之美的形式来感染人们,即通过美的形式使善的内容被合情合理地接受下来。对这一审美规律首先能够认识并加以阐述的不是别人,正是孔子。这主要见于他对《韶》《武》的美学评价上:“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矣。”即《韶》在内容与形式上达到了完善的和谐与统一;相反,通过审美比较,孔子认为歌颂武功的《武》却稍显逊色,其原因就在于“《武》尽美矣,未尽善矣”。正如后来的《乐记》所解释的:“舞以文德为备,故云《韶》尽美矣,谓乐音美也,又尽善矣,谓文德具也。……《大武》之乐,其体美,未尽善者,文德犹少,未致太平。”这正是孔子主张以文德即以仁来治天下,而不主张以武功乱天下的思想在音乐审美评价方面的反映。所以,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孔子又是在美善统一的前提下,更强调了内容之善的方面,不过,孔子强调了“乐”的内容的善,并不是说就可置“乐”的形式美于不顾;与此相反,在那个时代,由孔子最早确立“乐”的美与善两个美学概念,又恰恰是相对地重视了对“乐”的形式的审美。因此可以说,孔子所总结的尽善尽美、尽善相和的审美原则,是对我国古代建立在农耕文化基础上的音乐乃至其他艺术审美价值取向的高度概括,这在他之前是没有先例的,同时在某些方面也为后来的儒家后学孟子和荀子的音乐理论提供了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