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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音乐作品的内容与形式(1)-音乐
来源:  作者:韩 彬  点击:次  时间:2002-04-30 00:00于哲学网发表

 

  音乐作品有没有内容,音乐内容是何种音乐本质的美学问题,一直是两种音乐美学思想争论的焦点。这同中外美学界对美的本质的争论是一致的。凡是主张美存在于主体的主观心灵的美学派别,就认为音乐根源于主体的主观世界,反映的是自我。黑格尔从“美是理念”的美学观出发,主张:“音乐表现的是只有完全无对象(无形的)的内心生活……完全空洞的‘我’,没有内容的自我。”①他所说的“自我”,实则是“理念”,音乐反映的是“理念”,黑格尔的音乐美学观,正是他的“美是理念的感性显现”的唯心主义美学思想的反映。
  19世纪,奥地利音乐美学家汉斯立克明确提出:“音乐的内容就是乐音的运动形式。” ②他将音乐本身流动的旋律归结为音乐的内容,以音乐的形式代替了音乐的内容,实质上,是取消了音乐的内容。笔者认为,汉斯立克的“为音乐而音乐”的形式主义的音乐美学观,显然是接受了康德的形式主义美学思想的影响,否定了音乐内容的审美意义,否定了音乐同客观现实的必然联系。
  在我国战国时期成书的古籍《乐记》,充满着唯物主义精神,其音乐美学思想十分宝贵。《乐记》的开篇就阐明了音乐产生的根源:“凡音之声,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感于物而动,故形于声。”③“人心”——“感于物”——“形于声”,这就是音乐产生的过程。由于人的内心受到外界事物的影响,激起某种情感而发出了“声”(音乐)。这是一种朴素的唯物主义反映论。主体的内心世界,受到了客观事物的撞击而震响了心弦,激起了思想情感,发出有规律的声音。基于这一唯物主义的音乐美学思想。《乐记》进一步阐释了音乐的内容与形式的美学问题。“乐者,心之动也。声音,乐之象也。文采节奏,声之饰也。君子动其本,乐其象,然后治其饰。”④音乐是表现内心感受的,乐音是音乐的现象,节奏、乐音的变化是乐音的组合。制乐的人,要表现内心感受的音乐形象,要对乐音的组合,节奏的安排等进行精心的设计与组织。“心之动”“乐之象”是指音乐的内容;“文采节奏”“治其饰”是指音乐的形式。
  唯物主义美学认为,一切艺术作品都是客观世界的反映。而音乐通过乐音的组合,流动的旋律,借助听赏者的想象间接反映客观现实,即使表现某种思想情感的抒情性音乐,也是主体有感于客观事物而激起的,从思想情感的折光中映现客观事物。
  音乐内容,是音乐家集中现实世界中丰富多彩的生活,经过美学理想的筛选,审美情感的浸透,精心创造出来的音乐形象。它凝结着音乐家的世界观、美学思想、鲜明的爱憎、创作技巧和心血。音乐形象是音乐家的“自我”同经过提炼的客观事物相结合的产物,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听觉艺术形态。
  抒情性的音乐作品,其内容就是情感内容,音乐形象就是情感形象。
  叙事性的音乐作品,其内容就是作品所反映的现实生活图景。
  音乐家赋予作品的思想与情感内容是作品的灵魂与生命,是构成音乐作品的第一要素。但是,音乐内容是无形的、无声的,是一种意识形态,它只有依存音乐形式中,隐含在乐音组合中,才能存在。音乐内容只有通过完美的音乐形式才能得到表现,才能为人们所听赏。音乐的内容与形式是无法分开的,离开形式,音乐就不存在,离开内容,形式只是一堆无生命的音符,毫无欣赏意义。分析内容,离不开形式;分析形式,离不开内容。只不过有所侧重罢了。
  音乐形式虽然是第二义的,但是,它是音乐之为听觉艺术的最本质的独有的特征。没有音乐形式就没有音乐。在音乐领域里,可能存在没有内容的劣品,但不存在没有形式的音乐。只有音乐内容配以相应的音乐形式,才构成完整的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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