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在当代学者中,有些人认为周邦彦是新党代表人物。由于旧党的排挤倾轧,邦彦始出教授庐州,接着又知溧水,“流落十年”。此文则考出周邦彦教授庐州与知溧水,乃宋代官制及时势所使然;刚至庐州教授任即因遭母丧而居家丁忧,外任不足六年。所谓“流落十年”根本不能成立,更与新旧党争无任何关系。
【关键词】 周邦彦 教授庐州 居丧丁忧 改官
周邦彦自元祐三年(1088)春“出教授庐州”,后又知溧水,至绍圣二年(1095)十一月始还朝为国子主簿。南宋人楼钥在《清真先生文集序》① 中谓“神宗上宾,公亦低徊不自表襮”,“考其岁月仕宦,殊为流落”,近人王国维又在其《清真先生遗事》 ② 中谓周邦彦《汴都赋》“颇颂新法”,当代有些学者即据此认为,周邦彦所以“流落十年”(《遗事》以为元祐二年出教授庐州,绍圣四年还朝,共计十年),是旧党对“新党代表人物”周邦彦的排挤倾轧。不佞曾在《清真事迹新证》 ③ 一文中考出周邦彦并非新党,此文则进一步考证:周邦彦出教授庐州与知溧水,乃宋代官制及时势所使然;至庐州任不久即遭母丧,居家丁忧三年,此次外任不足六年,所谓“流落十年”根本不能成立,更与新旧党争无任何关系。
一 周邦彦外任乃宋代官制及时势所使然,与新旧党争无关
认为周邦彦出教授庐州、知溧水,即是旧党对“新党代表人物”周邦彦排挤倾轧的,以罗忼烈先生的意见具有代表性,他在《拥护新法的北宋词人周邦彦》 ④ 一文中说:
当保守派重登政治舞台之初,曾吸收了一些反对派的游离分子。官职低微的周邦彦,当时似乎也在被争取之列。所以当他不肯改变政治立场,“低徊不自表 □”,“不能俯仰取容”的时候,被排斥的命运就注定了。于是,在宋哲宗元祐二年(1087)吕公著独揽大权、苏轼为翰林学士时,他被轰出太学,到庐州(州治在今安徽合肥)当教授。同年四月,陈师道却因苏轼之荐,以布衣身份出任徐州(今江苏徐州市)教授。陈师道因反对王安石的《三经新义》,不肯参加改制后的科举试,大受守旧派的赞赏,所以“一命”便为教授,与太学正出身的周邦彦相等,这是政治立场造成的幸与不幸。而所谓“苏门四学士”,也在这时候通过苏轼的关系,开始跑到汴京来;黄庭坚当了校书郎,张耒作了太学录,秦观作了太学博士;而晁补之的太学正,也许是顶替周邦彦的遗缺。几年后,贺铸又以李清臣、范百禄、苏轼之荐,由武官变为文官任承事郎。
乍一看来,罗文指出的都是事实:旧党入朝,周邦彦出朝,这不是排挤倾轧是什么?然而当我们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并用宋代官制予以检验之后,就会发现周邦彦的外任,根本与新旧党争无关。
据宋代官制,考中进士后先为选人,尚未正式进入仕途。而选人除个别特恩者外,一律不能在京任职,必须先到地方去任幕职官。即如邦彦是旧党中坚人物,也不能越制而留京;即如他是新党人物,其时仍是新党执政,他也必须经一任或两任外任之后方能再内调。这是宋代官制所使然,不是人力所能改变的。即以“苏门四学士”为例。“苏门四学士”受旧党之沾溉是无疑义的;但他们在入为校书郎、太学博士、大学正、大学录之前,也都经历了几任亲民之任。如黄庭坚举进士之后,就曾历叶县尉、北京国子监教授,留守文彦博才之,留再任,知太和县,历四任后才于元祐元年召为校书郎的。张耒举进士后,亦曾历临淮主簿、寿安尉、咸平县丞,然后才“入为太学录”的。秦观举进士后,曾历定海主簿、蔡州教授,元祐元年应贤良方正科试后,才除太学博士的。至于晁补之,虽为“苏门四学士”之一,但他的出官,却根本与苏轼无关。晁举进士后,曾历潭州司户参军、北京国子监教授,“元祐初,为太学正。李清臣荐堪馆职,召试,除秘书省正字,迁校书郎”。李清臣是新党人物,难道说因为他荐了晁补之,就认为他是向旧党投降了吗?此四人仕履均见《宋史·文苑六》。事实摆得清清楚楚,不知罗先生何以会得出如上结论,且谓“晁补之的太学正,也许是顶替周邦彦的遗缺”。《宋史》本传谓晁为太学正在元祐元年,周邦彦于元祐三年外任,怎么就能是晁顶了周的缺呢?须知宋代之所谓缺,是先有缺而后顶替,即旧官先去,空出缺位来,新官才能顶替的,而决无新官先来数年后,旧官才去之理。
至于罗氏所谓“在宋哲宗元祐二年(1087),吕公著总揽大权、苏轼为翰林学士时,他被轰出太学,到庐州(州治在今安徽合肥)当教授”,难道时间的巧合(实际上周邦彦出教授庐州在元祐三年),就能说明事实的本质么?宋代除官,分堂除(宰相与执政官议事在政事堂,故名)与吏部除。《宋史·职官一》载:“中书省:凡除省、台、寺、监长贰以下,及侍从、职事官,外任监司、节镇、知州军、通判,武臣遥郡横行以上除授,皆掌之。”同书《职官三》又载:文官归吏部尚书左选,“文臣京朝官以上及职任非中书省除授者悉掌之。……自初任至幕职州县官,侍郎左选掌之”。这里说得清清楚楚,无庸混淆。据此即知,一小小的州学教授,怎么也轮不上堂除。吕公著即便是想排挤周邦彦,也要通过吏部,而吏部也不是宰相说一句话就能了事的。
至于苏轼,当时为翰林学士,虽为皇帝近侍之臣,但职守却是只掌制命,不与朝政,只有荐士之权,而无除官之权的。宋代官制,所以优于前代者,不惟在于职守清楚,且诸司之间相互制约。即如翰林学士,可谓清要之极。《文献通考·职官考八》即云:“故事,学士掌内庭书诏,指挥边事、晓达机谋、天子机事、密命在焉,不当豫外司公事。盖防纤微闲,或漏省中语。” (四库全书本) “不当与外司公事”,就是不许干预六部二十四司的公事,怎么能说苏轼一为翰林学士就将周邦彦排挤走了呢?至如贺铸由武官换文官,也是宋代官制明文规定所允许的。宋人虽左文右武,然文官可换武官,武官也可换文官。《宋史·贺铸传》曰:“贺铸字方回,卫州人,孝惠皇后之族孙。……初,娶宗女,隶籍右选(按:即武选),监太原工作……元祐中,李清臣执政,奏换通直郎通判泗州,又倅太平州。”这里说得清清楚楚,贺铸之由武换文,是在李清臣执政时,而李清臣在哲宗亲政后首倡“绍述”新政,当然是新党代表人物无疑,况且贺铸也不是旧党,未知罗氏何以举此为例?
周邦彦其时为选人,如前所述,而由选人改官是必须要经过亲民之任的。叶梦得《石林燕语》 (四库全书本) 卷七即载曰:“故事,在京职事官绝少用选人者。熙宁初,稍欲革去资格之弊,于是始诏选举到可试用人,并令崇文院校书,以备询访差使。候二年取旨,或除馆职,或升资任,或只与合入差遣,盖欲以观人才也。时邢尚书恕,以河南府永安县主簿,首为崇文院校书,胡右丞(宗)愈知谏院,犹以为太遽,因请虽选人而未历外官,虽历任而不满者皆不得选举。”这里说得清清楚楚,馆职为储才性质,发现其为可用之才后,还要外任。即是罗氏前所举如黄庭坚、张耒、秦观、蔡肇、晁补之等,哪一个没有经过亲民之任即地方行政官?当然,必须历地方官就不一定必须历教授之职,但任教授却决不是排挤倾轧。即如罗氏前所举七人中,除蔡肇、张耒、贺铸三人之外,其余四人都曾历教授之职,难道说一任教授就是排挤倾轧么?况且侍御史王岩叟劾曾肇时尚曰“肇自及第,便忝冒作教官”,即认为刚刚及第就任教官是任人太遽;邢恕,以河南府永安县主簿,首为崇文院校书,知谏院胡宗愈亦“犹以为太遽”,怎么到了周邦彦那儿,一任教授之职就认为是排挤倾轧呢?
尚须指出的是,邦彦出教授庐州,还有几个偶然原因:《宋会要辑稿·崇儒二》 (中华书局影印本) 载:“元祐元年十月十二日诏:齐、卢 (当为“庐”字之误) 、宿、常、虔、颍、同、怀州,各置教授一员。”《长编》卷四○三载,元祐二年七月丁巳,“诏:内外学官,选年三十以上充。从御史中丞胡宗愈请也。”同书卷四○八载,元祐三年正月庚申,“诏:幕职州县官,虽未经考,听举贤良方正能言极谏科。”同书卷四○九载,元祐三年三月己卯,“左正言丁骘奏:窃睹明诏,欲于后次科举以诗赋取士,天下学者之幸也。然近时太学博士及州郡教授,多缘经义而进,不晓章句对偶之学,恐难以教习生员。臣愚欲乞下两省馆职、寺监长贰、外路监司,各举二人曾由诗赋出身及特奏名入仕者,以充内外教官。盖经义之法行,而老师宿儒久习诗赋,不能为时学者,皆不就科举,直候举数应格,方得恩命。今或举以为教官,当能称职。伏乞二圣早降睿旨,使四方多士,一变妄诞穿凿之风,而趋规矩准绳之学,天下幸甚!”这些都说明,自熙宁四年罢诗赋考试之后,年轻人不习诗赋,以致恢复诗赋考试之后,需要年三十以上以诗赋出身人来充任州郡教官。而周邦彦既不愿或因故未能参加“贤良方正能言极谏科”之制科考试,又年三十以上,且“文采可取”,长于诗赋,自然就成为州郡教授之最佳人选。据此即知,周邦彦要由选人改官,出京到地方去任亲民官就成为必然,而出任庐州教授,则又由上述三个偶然性因素所决定。
故邦彦“出教授庐州”,是仕途必经之路,是时势所使然,与新旧党争无关,亦不当以排挤倾轧目之。不然,哲宗于元丰八年九月亲政,邦彦何以不见遽升亦不见内调,直至绍圣二年十一月始“还为国子主簿”耶?
二 周邦彦刚至庐州教授任即丁母忧考
《遗事》谓教授庐州(今安徽合肥市)在元祐二年(1087),陈思《清真居士年谱》 (辽海丛书本) 谓在四年(1089),均计算有误,实际在元祐三年(1088)。然邦彦刚至庐州教授任即遭母丧这却是学者们未曾考及的。《宝真斋法书赞》 (四库全书本) 卷二一有邦彦《友议帖》曰:
邦彦叩头。罪逆不死,奄及祥除。食贫所驱,未免禄仕,言念及此,益深哀摧。此月末挈家归钱塘,展省坟域,季春远当西迈。潼远友议,岂胜依依?寻即奉书以候动静。邦彦叩头。
罗先生在《周邦彦清真集笺》 ⑤ 一书中认为此帖当作于元祐二年出都前致友人者:
《清真先生遗事·尚论》三云:“此帖岁月虽不可考,味西迈一语。或即在客荆州之际。果尔,则在荆州亦当任教授等职。”按据罪逆二句,其说未可通也。清真历仕三朝,见神宗、哲宗之祥除,不及见徽宗之卒。哲宗卒于元符三年,其时方以前年重进《汴都赋》而除秘书省正字,虽“奄及祥除”,而无“罪逆不死”之可言。惟有神宗卒后,旧党当政,清真以右新法见斥,始有罪逆可言。故其《重进〈汴都赋〉表》云:“旋遭时变,不能俯仰取容,自触罢废。”是所谓罪逆也。彼以元祐二年教授庐州,此时已逾神宗之丧二十余月,故云“奄及祥除”也。味帖意,当是二年春间出都,先返钱塘,然后赴任:庐州在杭州之西,故云西迈也。若如《遗事》所言在客荆州之际,则去神宗祥除已四五年,而哲宗方在位,何得谓之奄及耶?此帖似为于元祐二年春出都前致友人者。
罗氏将“罪逆不死”坐实索解,且以“祥除”为皇帝之丧,是不佞所未敢苟同者。其实,所谓“祥除”即“服除”,皇帝之丧与父母之丧均可谓之,非独谓皇帝之丧也。而所谓“罪逆不死”者,乃古人居丧时常用之语。因古人视忠孝为一体,《汉书·司马迁传》载,司马谈临终时即对其子司马迁曰:“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此孝之大也。” ⑥ 故谓父母或祖父母卒为“罪逆不死”,意谓自己罪逆极大,祸及父母,致使父母早卒,并非真有什么“罪逆”之事者。此例不胜枚举。王氏只审“西迈”而未审“罪逆”,罗氏审及“罪逆”而未确,故罗氏谓王氏之非而未知自己亦非矣。审及于此,可以断言,此帖乃邦彦居丧服满后出官,又复归钱塘祭扫前致书与友人无疑。
然究竟居父丧耶,抑或居母丧耶?现据刘永翔《周邦彦家世发覆》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文,知吕陶在元丰八年为邦彦父周原所写之《墓志铭》中,谓周原娶张、陈二氏,张氏先周原而卒,周原卒于熙宁九年,葬于元丰八年,其时陈氏尚健在。周原卒时邦彦尚未出仕,而此帖既云“食贫所驱,未免禄仕”,知所谓“奄及祥除”乃其母陈氏之丧“祥除”而非其父,亦知其母陈氏卒于元丰八年之后。
那么其母究竟卒于何时呢?《宋史》本传谓邦彦“自太学诸生一命为正,居五岁不迁,益致力于词章”,若居丧在此五年间,则“居五岁不迁”为正常现象,不当用如此语气,故又知其母卒于元祐三年之后。宋制,若父母尚健在,官员移任前则给宁假一月,父母亡则无,在《周邦彦别传》中,不敏又考出邦彦赴庐州教授任前,先宁假归钱塘,然后赴庐州,故又知其母卒之上限,最早亦当在元祐三年(1088)四、五月邦彦至教授庐州任之后。
其母卒之下限若何,虽无明文足供查证,却复可于邦彦其它文与词中回环考索,知其大概。《永乐大典》 (中华书局影印本) 卷一四○五○“祭”字韵有邦彦《祭王夫人文》曰:
婉静柔嘉,由生而知;母仪妇则,宗党所推。气温色庄,门内谐熙,家肥子良,侍养孔时。凡所可褒,无一或亏,虽究百年,孰云非宜?云何不淑,奄及大期!呜呼哀哉!
某托婚自昔,德门是归,衔哀去职,蒙被恩私。空馆见居,饮哺寒衣,日月几何,终天永违。恤隐之仁,莫报毫厘,设醊告诚,又远穗帏,缄辞千里,用写我悲。 首先可断此祭文为邦彦祭自己夫人之文,非为人代作。因古人若为人代作祭文或代作别文,题首则必冠以“代”字。而邦彦《祭王夫人文》,题首既无“代”字,文内亦直云“某”,则知其非为人代作,乃为邦彦祭自己之夫人明矣。罗氏亦持此说,在《清真集笺》中,于此文后“附记”曰:“据此,知清真妻氏王,贤淑,卒时清真服官于外。”第一段乃歌颂王氏夫人之妇德,第二段述与夫人结缡始末,所谓“衔哀去职”,即依制丁母忧离任;所谓“蒙被恩私”,即丁母忧服除后与王氏夫人结缡也。因宋有服丧期内不听乐、不婚娶、不应试的规定,故邦彦与王氏夫人成婚,只能在服除之后。不佞在《周邦彦两入长安考》 (《文学遗产》2002年第3期) 一文中,曾考出邦彦在其父卒前即已成婚,而此王氏夫人乃在其母服除后始与邦彦结缡,则此王氏夫人并非原配,而为续弦明矣。
其实此王氏夫人卒于邦彦为选人或为京官时。何以知之?据《宋史·职官十》记“叙封”之制,知宋代封曾祖母、祖母、母、妻之制凡四等:曰国夫人、郡夫人、郡君、县君。升朝官以上始封,京官及选人则不具备封妻之资格。此文仅谓“夫人”而上无叙封,则知其王氏夫人卒时邦彦官尚小,为京官或选人,不足以对其封妻耳。
选人且不必说,至于京官,拙文《新证》已经考出,其由选人国子监主簿改为京官秘书省正字在哲宗元符元年(1098)三月十八日。其后之仕履,校书郎亦为京官,然《宋史》本传仅谓“历校书郎、考功员外郎”,未指明具体时间,《东都事略·文艺传》与《咸淳临安志·人物传》均谓“徽宗即位,为校书郎”,可补《宋史》之不足。《遗事》据此断为建中靖国元年(1101)为校书郎,《年谱》谓“当在元符末、建中靖国元年”,为不定语气。然哲宗崩于元符三年(1100)正月己卯(正月十二日),徽宗即位,《长编》卷五二○载:“庚辰(正月十三日),大赦天下”,“戊子(正月二十一日),观文殿大学士太子少师致仕苏颂为太子太保,右正议大夫资政殿学士致仕王存为左正议大夫,群臣皆以次叙迁”。新皇帝登极覃恩群臣亦为常例,则邦彦为校书郎在元符三年正月而非建中靖国元年,《遗事》误,《年谱》不确。又,《新证》已经考出邦彦于崇宁元年(1102)即转为考功员外郎,已是朝官之第五阶,也就是说,邦彦为京官只能在元符元年(1098)至建中靖国元年(1101)之间。然据《新证》,知邦彦于建中靖国元年外任睦州,而睦州与钱塘为邻郡,祭文不应谓“缄辞千里,用写我悲”,故又知王氏夫人卒之下限必在元符元年(1098)至元符三年(1100)三年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