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求索未已:新中国法律史学的开拓与创新
十年浩劫结束以后,中国逐渐步入法制建设的正轨,各方面急需大量的法律人才。当时,张晋藩先生有很多机会可以脱离清贫的教学、研究岗位。但是,他没有离开学校另谋高就,因为他如此地热爱法律史学研究,而能安贫乐道。1983年,张先生从人民大学法律系来到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工作,在担任繁重行政事务的同时,张先生惟学问是尚,珍惜自由思想的每一寸光阴。1994年以后,张先生也可以淡出法律史学术圈,欣享安逸无忧的生活。然而,他没有独乐乐,而是以从事法律史学的教学研究作为人生最大的快事,致力于在法律史学领域内辛勤耕耘。新中国法律史学从幼稚而臻于醇熟,需要无数学人汗水与智慧的凝聚。而张晋藩先生于斯,功不可没,以至于他的名字与新中国法律史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1996年,为纪念张先生从事法律史学教学研究工作四十年,《求索集——张晋藩先生与中国法制史学四十年》一书在南京大学出版社付梓。该书荟萃了张先生研究中国法制史四十余年的代表性成果,展现了张先生学术求索的心路历程,以及对新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推动之功。在该纪念文集的出版座谈会上,张先生曾说:“这本文集定名为《求索集》就算是我的第一步求索吧!今后的路还长,我将奋志求索下去。”2000年,为纪念张晋藩先生七秩华诞,《未已集——张晋藩先生教研五十周年纪念》(作为《求索集》续编)由南京大学出版杜刊行。《未已集》之名,大致与孔子所言“生无息所”语意相通,即为求大道,求索不已。张先生虽已年届古稀,可是由于对法律史学的挚爱,使他仍然有一种人在旅途上下寻觅、壮心未已的责任感。
以下通过对《求索集》、《未已集》中张先生部分著述的分析,来管窥他在学术自由的时代为拓展法律史研究的视野、开创新研究的境界,所付出的努力与取得的丰硕成果。
(一)断代法律史与部门法律史研究的深入
在《求索集》和《未已集》的厚重研究成果中,我们可以看到,张先生研究清朝法制史所付出的心血是最多的。在文革期间,张先生从江西五七干校返回北京以后,并没有间断学术研究,不能公开发表学术观点的情况下,他利用在清史所工作的条件,潜心从事清史资料的收集整理,一直到人民大学重新恢复。十余年的时间,对清史资料的系统掌握,为后来的清代法制史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文革结束以后,张先生于1979年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清律初探》一文。此后相继发表了《<红楼梦>所反映的清朝诉讼制度》、《从崇德三、四年刑部满文原档看清初法制》、《论清代反对封建专制思想的发展》、《论沈家本的法律思想》、《论清太宗皇太极的法律思想》、《清代法制史综述》、《清代律学及其转型》;专著《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与郭成康先生合著,辽宁出版社1988年版)、《清律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清朝法制史》(主编,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等。历经多年的积累,1995年张先生主编的《清朝法律制度》一书,由中华书局出版。《清朝法律制度》以50万字的篇幅,把清朝法律作为一个动态的“全景图”加以细描。由于满清王朝是少数民族的政权,其早期法律文献主要用满文书写。《清朝法律制度》在“清入关以前”这一部分,遂以《满文老档》作为论证依据,因此从材料的引用方面即具有权威性的学术价值。
张晋藩先生一直比较重视部门法制史研究,他先后主持撰写了《中国行政法史》、《中国刑法史稿》、《两宋民事法律制度研究》、《清代民法综论》等著作。《清代民法综论》是张先生从事部门法研究的一个代表作,对刑法以外的古代法研究提供了一个范例。自近代以来,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中国古代民法之存在形态若何?始终是一个聚讼纷纭的问题。张先生考证了清代民法的存在形态,以及在清末修律过程中,从古代法到近代民法的续绝之变。首先,《清代民法综论》从古代法律体系的结构与规范功能来界定民法的概念。张先生认为:“任何—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一方面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另一方面基于调整对象的差别,又划分成若干不同的法律部门。这些既有区别又不可分割的若干法律部门,便构成了法律体系,这个法理学上的共同理论基础,也适用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若按照法律规范的功能加以区分,“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同样是由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各种部门的法律所构成的。” 亦如德国著名比较法学者所指出:“各种不同的法律秩序,尽管在其历史发展、体系和理论的构成及其实际适用的方式上完全不相同,但是对同样的生活问题——往往直到细节上,采取同样的或者十分类似的解决办法。”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古代虽然没有西方式的民法,却存在实质的民法。其次,《清朝民法综论》通过耙梳整理相关的法律史料,来实证性地描述清代民法的存在形态。《清代民法综论》从挖掘史料入手,静态地描述了清代民法的渊源形态(包括《大清律例》中有关民事问题的规定,{户部则例》对民事问题比较集中的规定,民间惯行的民事规则);通过民事裁判来说明民事法律规范的实际适用情况,动态地描述了各种民事法律渊源的相互关系,特别是裁判官对民间习惯的态度。再次,阐释了清代民法从古代形态到近代形态的续绝之变。1907年以前,清代民法属于中国固有法,法律形式较为多样,既存在于国家律典之中,《户部则例》对民事问题也有比较集中的规定;同时,大量的民事规则存在于民间习惯法之中。1908年开始修订《大清民律草案》以后,继受于西方的法律规范成为制定法的主体部分,中国固有法大量地被弃置于法典之外。在修订《大清民律草案》的过程中,立法者主要依据德日民法制定了财产法律规则,依据国家的政治需要,制定了亲属法条文,大多数法条与本国民事生活并无直接经验关系。因此,在赞誉近代民法法典化所取得的成就的伺时,张先生也指出近代民法法典化对固有法的忽视,其中蕴藏着法律失效的危险。
(二)对中国法律传统的文化阐释:《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
1997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是张晋藩先生阐释中国法律文化的一部力作。该书大体根据法律文化的显形样式和法律精神的特质,将上溯夏商、下迄民国,中国四千余年的法制发展史划分为“中国法律的传统”和“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两部分。“中国法律的传统”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四千年的连续发展,“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则体现出清末以来,中国近代法制与古老传统的断裂性发展。
一位著名学人曾指出:“重大与原创的思想是来自重大与原创问题的提出”,而“重大与原创的问题必须是具体的、特殊的”。张先生在分析“中国法律的传统”的时候,提出了十二个具体的问题,通过这十二个问题的提出与解答,诠释了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质。最后,基于深入而具体的分析,张先生对中国古代法律做出了积极而中肯的评价,并鞭辟入里地指出我们对待传统的态度:“传统决不意味着腐朽、保守;民族性也绝不是劣根性。传统是历史和文化的积淀,只能更新,不能铲除,失去传统丧失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与文化的基础。我们需要从固有的法律传统中,引出滋润了五千年中国的源头活水,需要科学地总结和吸收有价值的因素。”
张先生超越了一维的立法层面,从法文化变迁的立体视角来解读中国法律传统的近代转型。鸦片战争以降,迫于内忧外患的巨大压力,中国法律经历了亘古未有的变局,开始了直面世界的近代转型。张先生将中国法律传统的近代转型看做是一个法文化变迁的过程:“西方法文化的输入”、“传统法观念的转变”、“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清末传统法律的转型,展现了一个拥有四千年悠久法律文明史的民族,如何怀着救亡图存、富国强兵的理想走上自我更新、移植西方法律的道路。
清末移植西方法律的过程带有理性主义色彩,但其结局却是苦涩的。张先生通过清末传统法律的近代转型,深刻地指出:“固守法律传统不可能实现法律的现代化,简单的拿来主义也不等于现代化,更不能完成现代化。”同时,他指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曾经冲击过世界,对世界法制文明产生过重大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东亚经济的发展不是阻力,而是动力。”需要对中国法律传统加以创造性地转化,前人未竟的事业落到了我们的肩上。
(三)中国法制通史研究的集成:《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
法律通史并不等同于简史或是教材式的论著,它需要以精当的取材和宏观的概括,来传神地刻画法律传统的外在样式和内在特质。由此而论,并非学术功力浅薄者可以治通史,而是深厚修养者才可以把握一个有着数千年历史的国家法律史的形神特征。
1979年,张先生提出了撰写一部《中国法制通史》。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此项工作直到1998年才得以完成。《中国法制通史》从倡议、组织到最后出版,历时19年。在组织撰写的过程中,张先生提出:“研究法制史也要见思想、见人物、见活动,任何一个时代法制的兴革,除物质生活条件所起的决定作用外,都有思想做主宰,都有人物在操作,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是生动的而不是枯索乏味的。”如果说在撰写通史之前,这仅仅是张晋藩先生个人见解,在通史的写作过程中,它已经被各位作者所接受,体现为法制通史十卷本共同的阐释范式。
在众多的法律通史类著作之中,《中国法制通史》不仅以十卷本的宏大容量卓然见长,其贯通断代史的通史体例、基于翔实史料的厚重史论、法律制度与思想的浑然一体,这些都具体反映出法律史研究的开拓与创新。
首先,《中国法制通史》采取了通史与断代史相结合的篇章结构,注重一般历史规律与特殊历史规律的辩证统一。整部通史由断代史组合而成,它包括夏商周、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宋、元、明、清、清末民国、新民主主义政权十部断代史。以中华法系的孕育、生成、发展、兴盛、衰亡,作为中华法律文明史的主要线索,揭示了中华法律文明发展的一般性规律。但中华法律文明在不同发展阶段又各有其特殊性规律,如西汉朝中期以后法律的儒家化、隋唐立法的一准乎礼、明清时期律典体例的更化与私家注释律学的兴盛等等。各个断代法律史展现了中华法系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个性特征,而各个断代又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构成一个连续的画卷,再现了四千年中华法制文明的辉煌历史。
其次,《中国法制通史》打破了法制史与法律思想史的学科壁垒。把法律制度、法律人物、法律思想融合为一体。中国近代以来的学者,将法律史分为制度史和思想史两个相对独立的领域。这样的学科划分虽然有利于在某一个方面展开深入研究,但是却人为地割裂了法律史的整体性,造成了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殊分两途、互不通融。而《中国法制通史》注重通过特定历史环境中法律人物的活动及法律思想的碰撞,来展现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是一部全面而生动的法律史。例如在阅读通史第四卷《隋唐》的时候,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对《唐律》的规范分析,还可以看到唐太宗君臣十年修律的艰辛历程、长孙无忌博大精深的律学思想,而唐律之所以成为中华法系的典范,正是立法者孜孜以求的结果。
再次,《中国法制通史》以系统、翔实的历史材料,反映中国法制发展的真实历史面貌。在辨伪考证的基础上,通史各卷系统运用了考古文物、社会习惯调查、历史档案、私家笔记、公文、判牍、规约、教义等多种历史材料。例如通史第二卷《战国秦汉》,收集和运用了大量新史料,兼采银雀山汉简、包山楚简、云梦龙岗秦简、居延汉简、敦煌汉简、江陵张家山《奏谳书》、尹湾汉简等考古文献中的法制史料。而笫八卷《清》,为了充分展现多民族国家法制的辉煌,引述了大量的满文老档;第九卷《清末民国》,为了阐述立法与司法、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实际状况,广泛地征引了大理院、司法院的判例以及民商事习惯。
可以说,《中国法制通史》是对近一百年来法律史研究的全面总结,称之为法律史学的世纪之作并不为过。台湾著名法律史学者黄静嘉先生曾评价此书:“煌煌巨著,字字珠玑,总结历史经验,以现代社会的科学方法、检讨中国固有法制传统,如此名山盛业,当足以辉耀千古。”
三、从《青蓝集》看法律史学的薪传
学术研究水平的提升,研究领域的拓展,都需要研究者个体之间有良性的碰撞和相互激发,因此一个开放性的学术团队对学科的发展是不可或缺的。张先生对于新中国法律史学的贡献,不仅在于他个人的学术成就,还在于他对法律史学研究人才的培育。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学繁荣发展的过程中,张先生以其个人的学术影响,使得法律史这门比较冷僻的学科,能够汇纳众多的法学才俊,这与他的奉献与敬业精神是密不可分的。法律史学新人的成长,也是张先生从事清苦的教学工作的最大欣慰。在回顾五十年的从教经历时,他说:“对于教师职业,我从上小学时便心向往之。大学时读韩愈《师说》更感觉到承担‘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师是光荣和神圣的。近五十年的教师生涯,虽然经历了风风雨雨,但无怨无悔。”
1983年,经国家学位委员会批准,中国政法大学设立了新中国第一个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中国法制史博士点,张晋藩先生成为新中国第一批法学博士生导师之一。自1984年开始,张晋藩先生招收第一届法制史博士生,至2001年为止,已招收15届,获得博士学位者共34人。2002年初,正值中国政法大学五十年校庆之际,张先生指导的34篇博士毕业论文(1987至2001年间)的精粹摘要结集出版,张先生名之曰《青蓝集》,取义“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张先生数十年如一日,专注于法律史学的教学与研究,言传身教,无私地提携后学后进。张先生经常讲,一个学科从创立到发展、醇熟,绝不是几个学人所能达成,它需要持续地注入新鲜的力量,有新思想的破土成长。《青蓝集》正反映了张先生为培养法律史后进学人所倾注的心血,以及取得的丰硕成果。为了发展法律史学,张先生迫切希望年轻人能够坐在冷板凳上专心从事学术研究,他鼓励学生在学术上要有远大志向,赶超自己的老师;但也同时告诫他们:“赶超老J币井非易事,因为我还在前进!如果说法律史是一座宏伟的殿堂,那么我正凝望着这座殿堂的门楣载欣载奔。”
《青蓝集》中有许多优秀的法律史论文得到了国内外学术界的一致承认,这是法律史人才辈出的一个明证。同时,许多博士生在学习期间深受张先生的影响,他们的博士论文在选题上注重创新,开拓了法律史研究的领域;又有许多博士论文侧重某一专题,从而使许多论文自然形成了内在的系统性,例如《青蓝集》中专论清代某一专题法律史的论文有《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清代宗族法研究》、《清代民族立法研究》、《清代注释律学研究》、《晚清职官法研究》、《沦清代涉外案件的司法管辖》、《康乾盛世的扛鼎杠杆——康雍乾时期经济立法纵横谈》、《中西近代法文化冲突及晚清法制演变》、《清代西藏法制研究》、《清代刑名幕友研究》、《论清末制宪》、《论洋务派法律思想与实践》。这些论文的视角虽有所不同,可是它们结集在一起则构成了清代法律的总体史。
《青蓝集》中的每一位作者,都在张先生的督责下经历了三年苦读,最后把自己思考的问题及其解答,提交给了自己的严师,奉献给了法律史这个学科。其中的许多人,在张先生的濡染之下,把法律史的研究与教学作为了自己的职业。张先生对学术的孜孜以求,后学新人的踊跃进取,必将对法律史学的进一步发展助益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