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年,张晋藩先生被分配到人民大学读中国法制史专业研究生,从那时起他已在中国法制史学科辛勤地耕耘了半个多世纪。这期间,他经历了新中国法制史学创建、取消、复生、繁荣发展的曲折历程,他治学的经历,不仅是个人学术求索的心路历程,而且深具学术史的省思价值,我们既可以从中探寻新中国法律史学的艰辛与辉煌,又有益于明辨当代法律史学发展的进路。
一、 艰辛岁月的《涓滴集》:新中国法律史学的奠基
对清末以来中国法律史学进行学术史研究的学者,将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史学划分为传统法律史学、现代法律史学的奠基、现代法律史学三个发展阶段。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丘汉平的《历代刑法志》,是传统法律史学的代表作;程树德的《九朝律考》、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陈顾远的《中国法制史》等则为现代法律史学奠定了基础。1949年以后,法律史学在祖国大陆与中国台湾分为两途,中国台湾学者徐道邻、戴炎辉、林咏荣、张伟仁等名家著述丰厚,使现代法律史学得以发展。可是,由于众所周知的政治原因,从1957到1978年的二十几年间,法律史学在祖国大陆几遭摧折。在“反右”运动以及文化大革命的浩劫中,新中国的第一代法律史学者以他们的生命维护了法律史学的传承;在文革结束以后,又是他们推动了法律史学的发展与繁荣。
张晋藩先生是新中国法律史学的开创者之一,也是一位享有国际声誉的著名法学家。在五十多年的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中,他邃于法律史学,著述宏富。其中,《涓滴集》是张先生厚积薄发之作,也是他对多年法律史教学研究事业的初步总结与省思。《涓滴集》一书由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于1990年出版,萃编了张先生在1954至1990年完成的论文和诗草数十篇。这部简短的文集记述了一位学者凭借着对学术的忠诚与执着,使新中国法律史学挨过了漫长的动乱岁月,以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建法律史学科的甘苦和所取得的开创性成就:
该书第一部分收集了《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的意见》等二篇文章,表现了作者坚持从历史实际出发的观点。第二部分收集了有关法制史学为现实提供历史借鉴的十篇文章。作者一贯认为中国法制史学为现实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是该学科的生命力之所在。第三部分收集了作者对于中国法制史学科建设方面的七篇文章。他主张开展对于中国古代民法史、行政法史、政治制度史和中外比较法制史的研究工作。他在1983年明确提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因而积极推动中国部门法史的研究。第四部分收集了作者在日本公开发表的二篇文章。第五部分是作者近年来关于台湾法律问题研究的记录,表达了作者为祖国的和平统一献计献策的热忱。第六部分收集了作者关于教材建设方面的意见。第七部分是作者为十四本书所写的序言,表达了对于大部分青年教学与科研工作者的热情支持。第八部分是作者抒情言志的诗草。
《涓滴集》虽然是一本约10万字的小册子,它却是张先生数十年思想积淀的成果。笔者仅以个人之见就《涓滴集》中所体现的张先生对新中国法律史学的贡献,略加阐述。
(一) 构建新中国法律现与对法学研究方法的探索
张先生在《涓滴集》中,特别收录了两篇反映新中国法律观转变的文章——《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的意见》与《“法家爱人民”论就是阶级调和论》。今天看来,这两篇文章中的思想未必契合现在大多数学人的思想理路,但是其中却蕴涵了对中国法律的本体性思考,透现出张先生对构建新中国法律观、探索法学研究方法的贡献,显示了一位不为权势所属的学者的品格。
新中国的法律观发轫于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指示旨在清除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旧的法律观,确立“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 .可是我们看到,在具体实施中共中央指示的过程中,达到了破除旧的法律观、树立新的法律观的目的;同时,也对新中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方法造成了两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方面的影响是,废除和批判旧法造成了矫枉过正的后果,由纠正旧法律观演变成了废弃一切旧法,使得中国自清末以来开启的继受西方法律的进程发生了断裂;另—方面的影响是,以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制模式和法学研究方法取代了西方法系的地位,但是并没有接续中国传统法律的传承,造成了新中国的法律与传统法文化传统的断裂。特就法律史学而言,清末以来的传统法律史学、民国时期初萌的现代法律史学均被否弃,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法律观”相符合的苏联 “国家与法的历史”学成为权威理论范式。苏联“国家与法的历史”理论,以一个简单的政治逻辑来解释法的历史:国家与法都具有阶级性,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并且法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国家分为剥削阶级国家(少数人的专政)和无产阶级国家(多数人的专政),法也同样区分为剥削阶级的法与无产阶级的法。根据 “国家与法的历史”理论,国家观与法律观都建立在阶级分析的基础之上,因此阶级分析的方法既是国家政治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又是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在新中国建立之初,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无产阶级法律观、阶级分析方法成为权威的研究范式,具有历史必然性。然而,这样一整套法学研究范式同样继受于外国,它在中国所取得的实践经验还仅限于政治领域,其适用于法律史研究领域,能否统一地解释中国数千年的法律史?能否与中国自身的法律文化相和谐?都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张晋藩先生出于—个学者对民族悠久历史与深厚文化积淀的责任感,在多年从事法律史研究的基础上,他于1957年在《政法研究》上发表了《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的意见》一文。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同时,张先生认为:“法律的阶级性并不排斥继承性”,关键在于如何科学地理解继承的概念,如何具体地分析法律规范的社会内容。张先生指出:“以现实的社会物质条件为依据,以人民的利益为准绳”,“即便是剥削阶级的法律,仍然可以批判地继承”。特别是,“应该在对旧法深入了解的基础上,找出其中可以被继承、被改造为新社会服务的因素”。
在“反右”斗争的前夜,张先生敢于探究“不证自明”的政治命题——法律的阶级性问题,足见其在学术研究中尊重历史的客观精神和敢于坚持真理的勇气。更为可贵的是,张先生敏锐地发现简单照搬苏联的法律观与阶级分析方法,会使无产阶级的法律陷于历史的虚无,会造成中国数千年不绝如缕的法律传承发生断裂。此种危险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所指出的:“法律中大规模的突然变化即革命性变化实际上是‘不自然的’。当这样的事情发生了,必须采取某些措施防止它再次发生。” 亦如新儒家的代表人物余英时所醒惕的:“文化虽然永远在不断变动之中,但事实上却没有任何一个民族可以一旦尽弃其文化传统而重新开始。” 张先生所言“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继承性”,旨在倡导将“马列主——毛泽东思想法律观”、阶级分析方法与中国客观的历史文化相结合。在继承性的基础上,具体分析法的阶级性,而不是简单套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逻辑形式;在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时,特别应“以现实的社会物质条件为依据,以人民的利益为准绳”。例如,张先生在评价唐律的时候,对其“诩许‘辉煌’、颂叹备至”,这是因为从初唐到中唐,唐律和均田制、科举制紧密结合在一起,唐律中占田过限、私卖口分田,旨在限制豪强,实现了最大多数民众都成为小土地私有者的理想;使得贫民布衣能够以才而举。盛唐时期,虽然存在着大量的贱民,虽然也有冤狱,但是贞观之治、开元盛世,使民众不必因饥馑而为盗贼,贤人得以施展才华。这正是封建统治阶级治之盛也。
无产阶级法律观、阶级分析方法是张先生一贯坚持的研究范式,但是不能将他所持守的这一法律观与研究方法等同于前苏联的历史逻辑理论,也不能视为新中国历次政治运动中的阶级斗争的政治理论与方法。张先生所坚持和运用的无产阶级法律观、阶级分析方法,是以中国法律史的客观为基础的,是以中国历史上广大民众为主体,并不是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剪裁中国法律史,用阶级斗争的逻辑来贴标签。实际上,五四运动以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阶级分析的方法就已经为中国史学界所接受,郭沫若、范文澜、翦伯赞等史学名家以阶级史观、阶级分析方法打破了英雄史观,开创了新史学。将无产阶级法律观、阶级分析方法成功地运用于法学研究的范例也并不鲜见,例如孙国华所著《法理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张文显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武步云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引论》(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等。以至于有论者称:“公正地说,在解释历史方面,尽管学说纷纭,流派迭出,但是马克思的学说(当然,不能教条地理解马克思主义,也不能拘泥于具体的论断和观点,而必须在总体上予以把握)依然是最具解释功效的。笔者甚至认为,自从有了马克思及其思想和学说,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无论赞成还是反对它,都是无法回避而必须面对它的。” 甚至马克思主义史学观的反对者,也会不自觉地在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
《“法家爱人民”论就是阶级调和论》是张先生在“批林批孔运动”中逆潮流而动的一篇反叛之作。没有亲历文革的人,也很难想象“批林批孔运动”多么的轰轰烈烈、无坚不摧。1975年底,“四人帮”已是最后的疯狂,北京市主管宣传工作的领导为使“批林批孔”运动能批出新意,指示张先生整理“法家爱人民”的材料,并撰写颂扬法家、批判儒家的文章。张先生在整理资料的过程中,没有按照领导的旨意来剪裁历史,面是客观地尊重历史,最终将“法家爱人民”的命题写成了批判法家的文字。所幸,“四人帮”很快被打倒,张先生批判法家的文章没有给他带来政治灾难,却成了批判“四人帮”的文章。1976年12月16日《光明日报》,刊载了《“法家爱人民”论就是阶级调和论》。文章指出,从中国封建生产关系确立时起,法家以严刑酷法维护封建专制政体,所谓“法家爱人民”是违背历史真实的;如果按照阶级分析的方法来具体分析判断,“法家爱人民”混淆了阶级矛盾,是阶级调和论。
张先生尊重历史的客观精神,使得他能够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具体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来解释中国法律史。纵然在是非颠倒的时代,他也能持之不渝。
(二)从“国家与法的历史”到新中国法律史学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思想禁锢逐步解除。张晋藩先生得以自由地表达思想,他先后发表了一些有关学科建设的文章,为从事法律史研究的学者立志,并阐明法律史学的研究对象、研究目的,进一步探讨法律史学研究的基本方法,促成了从“国家与法的历史”到现代法律史学的转变,为重建新中国法律史学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学术贡献,也自有其局限性。我们可以看到,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传统法律史学,对中国古代律例、刑制考镜源流,其史的价值不可否认。然而,沈家本所作《历代刑法考》与清末修订的《大清新刑律》,在内容上存在着明显的断裂。由此可见,沈家本所治法律史,只是古代《刑法志》最辉煌的绝唱,却不能在近现代有经世致用之功。民国时期,杨鸿烈所著《中国法律发达史》为现代法律史学的代表作,颇具史料整理之成就,但不免有堆陈资料的痕迹,而缺乏系统的史论。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律史学深受苏联“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影响,阶级分析的方法几乎无处不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阶级分析方法被史无前例的阶级斗争唐俗化。1949年以后,中国台湾学者有关法律史学的研究成就值得我们借鉴,他们延续了近代法律史学的学术传统,并广泛运用西方规范分析、法社会学、考古学等方法描述、分析中国法律史;可是中国台湾法律史学者和乃至整个中国台湾知识界都存在着普遍的忧郁与困惑。中国台湾学者运用西方的社会科学方法来分析一个文化大国的历史资料,但是却不可能接续一个大国的历史传统与她的现代发展。他们锐利的思想家从文化批判的角度认为:中国台湾的知识界,“许多知识分子对逻辑、科学方法与方法论产生了迷信。事实上,过分提倡逻辑与科学方法并强调‘方法论’的重要性最易使自己的思想变得很肤浅。” 还有人批评道:近代以来,“中国的学术文化思想,总是在复古、反古、西化、或拼盘式的折中这一泥沼里打滚,展不开新的视野,拓不出新的境界。” 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由在于,中国台湾的学者已经脱离自己社会基础在研究法律史,他们研究的法律史是一种“博物馆化”的标本,他们的研究缺乏一种现实的归属感,得不到现实的验证和应用。因此,新中国的法律史学可以借鉴中国台湾学者的研究成就,但是我们必须培育自己的学术传统,研究活着的历史,创造性地转化历史传统,也为我们后世子孙留下一段辉煌的历史。诚如海外学人所感受到的一样:“中国人还必须继续发掘自己已有的精神资源,更新自己既成的价值系统。只有这样,中国人才能期望在未来世界文化的创生过程中提出自己独特的贡献。”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张先生致力于重建新中国的法律史学。重建的意义就在于,使学术研究延续中华民族伟大的历史传承,使学术研究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借鉴。1979年,中国法制史学成立大会在长春召开,此次大会成为新中国法律史学得以重建的契机。张晋藩先生在大会发言中指出,祖国大陆的法律史学者要用自己创造性的学术成就重建新中国法律史学,他说:“外国学者热心研究中国法制史是值得欢迎的,对他们的成果应予重视。但我们自己更应感到肩上担子的分量,激起奋发图强的雄心。30年代我国爱国的历史学家为夺回汉学中心,曾经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取得了辉煌的成果,造就了一代卓越的史学家。今天面对尖锐的挑战,如果我们只满足前人的成果,甚至让我们的后代向外国学者学习中国法制史,那岂不是一种罪过!”新中国法律史学者不仅要继承前人的研究成果,同时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研究水平,这不仅是学者的面子问题,更主要的是关涉中华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创造性转化的问题,以及法律史学是否能够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所贡献。
《涓滴集》收录了《要重视法制建设中的历史借鉴问题》、《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体系》、《中国古代民法研究中应重视的二个问题》、《谈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制史研究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开展比较法制史的研究》、《中外法制史“真实进程”的比较》等一系列文章,这些有关法律史学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的文章,是张先生从不同角度对于重建新中国法律史学的思考。
张先生在《要重视法制建设的历史借鉴问题》(原载《光明日报》1985年10月16 日)一文中指出,新中国法律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要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他说:“由于中国立国悠久,在法律建设方面所积累的经验十分丰富,对于这些经验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给予批判地总结。这对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该文明确区分了新中国法律史学与中国近代以来的法律史学有两方面的重大区别。其一,我们所研究的法律史是“活着的”,而不是已经“博物馆化”的木乃伊;研究法律史的目的既要客观地考证历史真实,这当然是新中国法律史学最基本的出发点;同时,我们研究法律史的落脚点是要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借鉴,不是“为了历史而历史”。其二,新中国法律史学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批判地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这篇论文,基本刻画出新中国法律史学在研究目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方面的特性,对于新中国法律史学的重建发挥了指导作用。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的体系》、《中国古代民法研究中应重视的二个问题》、《谈谈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这三篇论文从法律体系、部门法两个层面阐述了中国古代法的体系上的统—性和功能上的部门区分;在马克思主义观点和方法的基础上,冶政治学、历史学和法学的方法为一炉,突破了“国家与法的历史理论”,探寻一种能够客观阐释中国法律文化内涵的研究方法。例如在《谈谈法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一文中,张先生指出:“对中国法制史,需要从多部门、多层次进行研究。过去研究中国法制史较偏重于刑法史,而中国法制史的内
容是非常广泛的,不限于刑事,它在经济方面的立法、民事方面的立法、诉讼法、狱政法、行政法都是很丰富的。“表明张先生把中国法律史看做是一个多层次的统一体,而不是单一的刑法;中国古代法也不是单纯的阶级压迫的工具,它具有社会性,执行着建构和谐社会秩序的职能。
《开展比较法制史的研究》、《中外法律史“真实进程”的比较》两篇文章则侧重从世界的视野来看中国法律史,以彰显中华法系的民族个性,探讨其文化特质和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规范功能。比较法学包括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张先生特别指出应将其运用于法律史学,并侧重于“平行的研究”和“影响的研究”两个方面,他说:“要以中国法制史为主,有选择地同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制史进行宏观、总体上的比较,并给予综合评论,但也不排除特定制度上的微观比较。”比较法是在马克思以后兴起的,在前苏联“国家与法的历史理论”中鲜有具体而精到的运用,张先生对比较的方法提倡以及研究运用,是对马克思主义观点方法的进一步发展,为新中国法律史学拓展了研究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