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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黛爱情婚姻悲剧——自我失落与创作失误的双重结果(下)(1)-文
来源:  作者:朱永祥  点击:次  时间:2001-09-11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下篇:创作失误

  宝黛爱情婚姻悲剧的格局是建立在两个“不”字上的。首先是宝玉和黛玉尤其是宝玉不说出自己的心事,即所谓“作哑”,于是,家长便不知道他俩有心事,所谓“装聋作瞎”。两个“不”缺一不可,尤其是宝玉的“不说”,否则“木石前盟”成矣。然而按照人物性格逻辑与生活逻辑(即人情事理),他们谁也不会“作哑”、“装聋”,因为这不是人物的自主意志!这样,作者的创作就如履薄冰,他必须小心翼翼地控制着他的人物,时刻警惕着他们获得主体性。最后,作者成功了。然而人物却死了。人物成了受制于主题、受制于情节的傀儡!可以说,只要有一个人稍稍有一点主体性,悲剧的整个格局就注定破坏殆尽!

  从另一角度看,宝黛悲剧格局又是建立在作者不断地自我否定之上的。为了把情节导向终点,实现悲剧,作者不得不经常破坏自己已经塑造出来的人物性格。无视自己对人物性格所作的规定性。黑格尔说:“人物性格……必须是一个得到定性的形象,而在这种具有定性的状况里必须具有一种一贯忠实于它自己的情致所显现的力量和坚定性,……对于理想性格的表现,坚定性和决断性是一种重要的定性。[14]这应该是一个有机统一的过程,但作者却将其割裂开。或者说,作者注意到给人物以“定性”,但又不把“坚定性与决断性”看作是“定性”的重要标志,不让人物“一贯忠实自己的情致”。因此,他的人物性格与行为相背离,所谓“定性”成了贴在人物身上的标签,名与实不相符,表现为自我失落,莫名其妙地不懂得去争取和实现自己的追求。人物丧失主体性,不是活生生的真实人物。

  五、“作哑”:堵死宝黛的爱情之路

  我们知道人物“只有在根据自己的意志发出动作时,他才能对自己的行动负责。”[15]尤其是宝玉,主观上找不到任何必然如此的根据,他“并不作定、内不私订”,发出动作的意志外在于主体,限于篇帽,我们着重分析“赠帕。”

  宝玉的“诉肺腑”和“赠帕”,按文学惯例就是“私订终身”。“小物遂终身”是古代文学上的方便。作者当然很懂得这种手法。他正是以此取得结构功能上的作用。有了“诉肺腑”和“赠帕”,黛玉才结束对宝玉的“证心”,宝黛这条线才能退后。但是作者又不把它当作“私订终身”来描写,千方百计抹去其“私订”的性质。这里反映出作者在创作上的一个二难问题:一方面,人物性格的逻辑发展要求“私订”,要不惜一切实现婚姻,获得最高定性;另一方面,主题不允许人物沿着这条路发展下去。“情空”是以宝玉没能如愿采摘到人生美果为基础的。为此作者一方面偷偷抹去人物性格的重要定性—“坚定性和决断性”,强迫人物不是“一贯忠实于他自己的情致”,不懂得争取和实现自己的追求;另一方面又尽量模糊、减弱、取消他不得不写的人物行为中有此主题的信息。这里就是取消“私订终身”的性质。

  宝玉“赠帕”支走袭人特选晴雯,被红学家赞为成熟,是对封建爪牙的防范,对叛逆战友的信任。遗憾,两者完全风马牛不相及。

  宝玉之所以“只是怕袭人”,就在于她立即就会明白“私相传授”的性质,而晴雯傻乎乎地不解何意。这才是宝玉所打的小九九!作者利用文学惯例手法深刻地刻画了人物:同黛玉一样,宝玉也绝不对任何人暴露“心事”。但是在具体描写中,他又巧妙地取消了此中的“私订”信息。把它描写为人物非自觉的行为。

  34回写得很清楚,宝玉开始并没想到送帕子,只是白去看看黛玉做什么。这何须提防袭人?为此他支走袭人特选晴雯是极端错误的。袭人与黛玉关系密切,黛玉甚至很尊重她,称为“嫂子”。宝玉也多次嘱托她常去潇湘馆看望黛玉。而晴雯则与黛玉很生疏,以至顾虑去了“白眉刺眼的”不好“搭讪”。显然,这一“错误的选择”不是出自人物的主体意志。它是作者特意营造的。正因为晴雯顾虑不好“搭讪”提出要送个东西什么的,才逼出了二方旧手帕。这样,作为晴雯去潇湘馆的由头,“手帕”不具有任何意义,顶多也不过反映着宝玉对黛玉的关心,只此而已!

  然而即使这样,读者仍然有理由认为这就是“私订”。为了彻底抹消“私订”的性质,作者又进一步剥夺人物主体性。“男女私相传授”、“小物遂终身”,这是每个大姑娘都明白的非常之举。晴雯充当了红娘,却“一路盘算,不解何意”(34回)她怎会不懂!当她勇敢地将自己的指甲和旧红绫袄“私相传授”宝玉时就承认,“论理不该如此。……”(77回)这还不够!一直隐退的叙述者于64回出现,直接将宝黛爱情关系定性为:“只是心中领会,从未曾当面说出。”作者不怕自相矛盾。“信物”在手,岂止海誓山盟!奇怪的是,当事人自己,无论是宝玉,还是惧怕“私相传递”的黛玉,谁都没有把这二方手帕当作“信物”。

  总之,作者堵死宝黛爱情之路,也就取消了宝黛走向家长对立面的可能。因为恋人们一旦“私订”后,自然便朝着“作成”的现实方向发展。于是,要么与家长一致,即家长同意;要么与家长冲突,即家长反对。前者合礼,后者叛逆。然而这两种结果作者都不要。他要的是另一种结果:既与家长不一致,又不与家长冲突。那只能是青年人并没有“私订终身”,家长便不用背“破坏”“扼杀”的恶名。

  六、“装聋作瞎:剥夺贾母们的“父母之心”

  作者为他先验的追求提供了这样一个逻辑因果关系:宝玉因始终未能“证心”,也就是尚未“私订”,所以便顾不上考虑“作定”的现实问题。而正因为宝玉无暇白于贾母,所以贾母们便无从知道他们的心事,不知道“木石前盟”。而宝钗各方面都优于黛玉,选择“金玉良缘”便是理所当然的。前因后果一环扣一环。这正是狄德罗所赞誉的“戏剧真实性的不变尺度。”[16]这里第二步最关键。有了宝玉的“作哑”,贾母们便可堂而皇之地“装聋作瞎”。

  然而不幸得很,它是以人物丧失主体性为代价的。作者首先剥夺宝玉的成长权力,使他永远处于小孩儿形象,丧失了现实感才得以“作哑”。其次,又剥夺贾母们的“父母之心”,使他们无视贾府上下及自己心中的“木石”呼声,才得以“装聋作瞎”。

“父母之心,人皆有之”(《孟子·滕文公》)最先看出宝黛俩“心事”的应当是贾母。她早已对他俩使用了“不是冤家不聚头”这一专指婚姻的语言。[17]王夫人也“看外面儿已瞧出几分来了。"(96回)“木石”呼声早已甚嚣尘上有口皆碑。唯独贾母们“装聋作瞎”。然而无论她们再怎么闭塞视听,面对着歇斯底里吼叫“不许林妹妹走”的宝玉,贾母们也不应该轻飘飘地只当作小儿顽话而不予理睬。任何有“父母之心”的长辈这时都会明白,应该立即给他俩订婚或者成婚,以防他再发病”。“无奈老太太太太反在情理之外,真聩聩!”[18]

另一方面,又正是贾母们自己在极力推行“木石”政策,始终将二玉视为一体,给予二玉远远高于他人的特殊关怀。这就是说,在理智上,她们重宝钗,但在感情上,她们始终重黛玉。一句话,贾府无人不说宝钗贤,无人不说宝黛是天生一对好姻缘。

  因此,无论贾母们再怎么“装聋作瞎”,当她们终于有一天要议到宝玉的婚姻时,首先想到的只能是黛玉。如果她们不选择黛玉,那么,她们首先必须把黛玉抹去,从良心上从厉害关系上妥善排除黛玉后,才能开始考虑第二个人。她们应当明白这详做是非常危险的!质言之:宝玉的议婚,如果不承认“木石前盟”,只能是先“舍”黛玉,再“选”他人的二个过程。这是作者不应当回避的。

  遗憾,作者硬是回避了。也许是他处理不了既要舍弃黛玉又不使贾母们显得太恶这个二难问题,或者是他找不到拆散“木石前盟”的正当理由,于是作者只好强行砍掉“舍弃黛玉”的过程,将先“舍”后“选”的二个过程简化为一个纯粹的“选”。使贾母们完全是在一张白纸—不知道宝玉有任何心事—上选择的“金玉”。整个过程丝毫不见一点“木石前盟”的影儿,也没想到宝钗,更没进行过“金玉”与“木石”的比较,在毫无“金玉”偏见的情况下,先考虑张家姑娘,被否定后,才半路杀出个程咬金,由年轻记忆好的凤姐提出“金玉良缘”。于是,老太太便在“老背晦了”的笑声中彻底干净地抹消了拆散姻缘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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