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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地帛书敦煌残卷与佛教伪经中的伏羲女娲故事(1)-文化研究
来源:  作者:吕威  点击:次  时间:2001-09-06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三
    洪水神话持文化的衰竭论观念,认为在时间上越是远离创世年代,人类文化的生命力越是衰竭,为了再造人类,神有时又不得不在原有人类中选择“人种”,人种往往是一对年轻的生命力旺盛的血缘兄妹(或姐弟,有时甚至是父女或母子)。
    先秦儒、道两家所持历史退化观均脱胎于洪水神话,特别是五千言《道德经》重返创世的思想完全是惩罚型洪水神话的哲学表述,而“道”就直接是“混沌”的置换词。
    比较而言,汉代伏羲女娲洪水创世神话的深刻程度要远逊于先秦儒道的洪水文化论,汉代是一个充满自信的时代,文化上的危机感反而不如诸子时代强烈,因此汉代人在采录民间神话时并没有更多地发挥其中文化论的内涵。
    重新挖掘民间洪水故事中的文化论价值是佛教传入华土以后的事。
    古代印度最著名的洪水神话是公元前十世纪前后形成的摩奴与神鱼的故事,至迟在三国时期已由居住在吴国的康居人康僧会在其编译的《六度经集》中介绍到中原,只不过摩奴的名字换成了菩萨,鱼换成了鳖。
    《六度经集》将印度洪水故事介绍到华土之后,影响所致华土的洪水神话传说发生了重大的主题变革。因此我们不得不考虑魏晋以后人们重新挖掘洪水传说中的文化论和道德论因素是受了印度思想影响的结果。
    过去一般认为汉族地区同胞配偶型洪水故事的最早文字记录本出自唐代李冗的《独异志》,近年则由于在敦煌遗书中发现了六朝时期汉民族的洪水故事,故该类型故事的最早文字记录至少要提前到六朝时期了。
    敦煌残卷中的伏羲女娲洪水故事有几点值得特别注意:
    第一,说明了洪水发生的原因是“天”为了惩罚“人民”之“恶”,而伏羲女娲能够“存命”,是因为他们“有德”。
    第二,二人于洪水中能够存命,还因为他们曾穿着龙衣到天上避难,这样就理性地解释了汉代关于二人龙身蛇躯的传说。
    第三,出现占婚的情节。
    第四,该传说认为,伏羲女娲为洪水后各民族的新一代共同始祖。
    第五,该故事与梵经及佛经中的印度洪水故事有较大差异,可以推断伏羲女娲兄妹婚型的洪水神话是一个印度佛经洪水故事传入之前本土已有的传说。本世纪30年代芮逸夫等人在湘黔交界处发现的苗族人口承的洪水神话就是这个故事的异文。
    不言而喻,《天地开辟以来帝王纪》中的伏羲女娲洪水故事也受到佛教思想的影响。魏晋直到隋唐,借本土固有的民间传说来宣讲外来佛教思想的作法十分普遍,如当时盛行的“伪经”。所谓“伪经”是指中土高僧假托“佛说”并借汉文翻译形式撰写的佛教经典。这类伪经在面向下层民众传播教义时,往往将中土民间信仰的神祇拉入佛教诸神的体系,以利于民众接受,达到“传经送宝”的目的。由于汉代以来伏羲女娲在民间信仰中具有强大的势力,故伏羲女娲就经常在这类伪经中摇身一变成为如来麾下的菩萨。被频繁引用的《须弥四域经》、《十二游经》和《造天地经》就是这类伪经中的几部。
    唐代以后,日本僧人撰、注的伪经中也多引《须弥四域经》中伏羲女娲化为菩萨的说法。
    《须弥四域经》和《造天地经》在言及伏羲女娲时均未将其与洪水故事联系起来,然而却有伏羲女娲造日月的说法。在《天地开辟以来帝王纪》中也有菩萨造日月的情节,但菩萨却不是伏羲女娲。比较诸“伪经”与《帝王纪》的异同,可见东汉至唐代,印度、西域传入华土的佛教文化与华土本有文化相碰撞的一斑。“伪经”代佛陀立言,在吸收华土固有文化时当然有所选择,注意不与“真经”相抵触。佛经中本有完整的洪水故事,华土固有的同胞配偶型洪水故事与之相比非同一类型,故伪经于伏羲女娲洪水故事只取其人而舍其事;佛经中有菩萨造日月的故事,华土亦有伏羲女娲造日月的传说,二者一拍即合,于是伏羲女娲一变而为菩萨。而《帝王纪》就没有假托“佛说”的顾虑,尽管吸收了佛经中的部分内容,但主要还是讲的本土故事,故于伏羲女娲洪水神话尽述无余。
    中古时期本土的道教经典也记录了伏羲女娲洪水故事,进一步证明了伏羲女娲兄妹婚型洪水故事的本土古老性质。
    唐代,伏羲女娲兄妹婚洪水故事流传极其广泛,李冗的《独异志》留下了其中之一种“初创世型”的记录本,至今学者经常引用。
    除了李冗《独异志》采录的文本,唐代后期还记录了伏羲女娲故事的其它两种异文,这两种异文都只各有一个片断,但对《独异志》的文本具有极大的补充作用。
    其一,见于唐人所撰的地理志书《十道要录》。这是一篇重要的异文。说明伏羲女娲二人是站在两座山头上抛物占婚的,这在现代采录的兄妹婚洪水神话中是一个常见的细节。焚香气合的情节与李冗《独异志》所录亦十分接近。
    其二,见于晚唐五代杜光庭的《录异记》。该记载虽未明确“抟土为人民”的是谁,但从伏羲庙和女娲庙同在一处来看,抟土造人的很可能正是他们二人;其次,该记录虽然也未提到兄妹婚的情节,但据当代采录的一些同类型伏羲女娲兄妹婚民间故事有吸收汉代女娲单独抟土造人传说,使之成为兄妹婚神话故事中情节之一的现象,我们不能排除这种移借在唐代就已出现的可能。
                                                 四
    广泛流传于东南亚洲的同胞配偶型洪水故事发生的“族属”问题,至今难以确定,目前仍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说明在中国本土该故事从一个民族或地区向另一个民族或地区传播的具体路线,因此这个问题仍然是一未解之谜。但从目前所掌握的材料看,伏羲女娲兄妹婚洪水故事作为世界性洪水神话的中国生成方式,首先完善于中国本部的中原地区,还是较为谨慎的结论。
    使用现代采录的口传文本构拟古典神话阙失部分时需持十分谨慎的态度,因为口传文本不一定就是该文本原始形态的忠实“遗留物”。因此全世界同胞配偶型洪水故事本身的基本结构的原初性仍须考古材料的支持方可得到终极证明。目前,中国考古学正在取得重大进展,而终极证明之可能即存在于中、外考古学的比较研究之中,而中国的材料将对这一世界性课题的研究作出独到的贡献,当年芮逸夫提出的问题有望获得一圆满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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