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人类学的田野材料与历史学的文献材料、考古学的实物材料相互参证的“三重证据法”来研究中国神话,这一始自芮逸夫、闻一多的划时代的方法革命,至今具有典范意义。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正是三四十年代中国学者戏同胞配偶型洪水故事的研究,将中国神话学推向了成熟的阶段。
60年前,芮逸夫曾说过,伏羲女娲兄妹婚洪水神话究竟发生于汉族还是苗族?“这个问题的肯定的答案,恐怕是永远不会有的”,因为虽然可以肯定二者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传播关系,但历史并没有留下任何这方面的记录,因此有关伏羲女娲“族属”的研究只能“从神话学的观点上来加以推测”。
但是随着出土文献的不断发掘与释读成功,当年神话学所作的推测现今已可用上述材料加以验证。有鉴于此,本文企图重新回到历史学的立场,依据古代(包括出土的)汉语文献材料,重温华夏——汉民族同胞配偶型洪水故事的种种异文,以考察该类型神话在历史上(中古以前)的传承和变异。本文注意利用楚地帛书、敦煌残卷和佛教伪经等以往神话学者较少使用的材料,以期对这一课题有进一步的开掘。
二
尽管有伏羲女娲对偶神起源于周秦、甚至商代的假说,但征之传世汉语文献,似乎伏羲神话和女娲神话最初是分属于两个独立的系统。
先秦文献中,女娲之名似较伏羲之名出现得更早。
伏羲女娲在先秦时代“互不统属”的另一个证据是古代的“神画”。
屈原的《天问》问到女娲,却没问伏羲,可见楚国庙堂壁画中本没有伏羲的形象。
至于《山海经》,初成书时也配有《山海图》,甚至“经”本身即是对“图”的文字说明。《山海经》同《天问》一样,只言女娲,不言伏羲。
但是针对传世文献所作的形式分析得出的上述结论,近年来却由于出土文献研究的新进展而遭到严厉的质疑。特别是长沙子弹库楚墓帛书乙篇的释读成功向我们展示了战国中晚期在楚地民间流传的一则伏羲女娲创世神话的文本,从而将伏羲女娲对偶神话最早记录本的上限提前到了先秦时代。
帛书全文大意是说,创世之初,天地混沌(茫昧)无形(亡章),风雨大水,伏羲娶# #□子之子女娲,生四子,协助禹和契平水土(司堵,即司土,治水之官),其时风雨震晦,洪水泛滥(泷泪渊漫),九州不平,世界乱作,且尚未有日月,四子(四神)乃立四至(四极)以承天覆,并以步测时,其后又经过炎帝、祝融、帝夋、共工等人的多次整理,并为日月之行,有了四时之分,才最终完成了创世工作。
显然,上述记载与传世文献中的伏羲女娲故事均不相同,是传说的另一种异文。这是我们目前所能见到的、最早的、完整形态的中国同胞配偶型洪水故事的记录,尽管是绘画的形式。
据闻一多说,伏羲女娲的本义均为葫芦,那么伏羲女娲是如何又获得了蛇的形象的呢?这与伏羲女娲均为洪水创世之神,从而与夏代的禹塗山洪水创世神话及双龙神话相重叠的结果。
中国古代崇拜双蛇由来已久,商代就盛行对双蛇((左虫右虫))的“燎”祀,夏代也是崇拜虫类神物的,“禹”字的构字成分本身就含有虫,正是以此,汉代人才将伏羲女娲双蛇交尾的形象刻画在送魂幡和墓壁上,为的是指引亡灵重返创世时刻,获得再生。在汉人的神画中,伏羲女娲持规矩、举日月,验之以楚帛书,表示方圆之天地及日月都是他们创造或再造的。
汉晋时代流行的兄妹(或姐弟)为夫妻并为创世神、始祖神的观念是一种十分古老的神话观念,不唯东南亚文化圈独有。实际上,世界各民族大量流传的创世神话和英雄神话中,血缘婚姻往往都是其中的核心母题,因此同胞配偶这种古老的世界性观念绝非文明的汉代人所能臆想,而应有着得自远古的传承,华夏——汉民族的同胞配偶型洪水神话发生甚早,其中各部分的情节单元并非是在后世(如汉代)才由不同来源拼接而成的。
洪水神话通常被神话研究者归入创世神话,洪水神话自身也分两种类型:初创世型和再创世型。两种类型的洪水神话之间其实并无不可逾越的障碍,在传承中二者可以同构并存,成为略有差异但血缘婚配的主人公同为创世之神或人类始祖的异文。正是以此,大洪水和血缘婚才能在神话中同被置于创造之初,并成为叙事中可相互置换的创世母题。根据民族学的实证调查和神话学的逻辑分析,我们推断:在楚帛书所载初创世型洪水神话之外,当时可能还流行着以伏羲女娲为洪水遗民的再创世型洪水传说;而且认定同胞配偶作为洪水——创世神话情节单元的结构性和原初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