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人才是先进文化的载体,是建设城市文化的中坚力量。地方高校要坚持服务地方的办学方向,贴近社会需要设置相关专业,为地方培养理论、新闻、出版、文艺和文化经营管理方面的高素质人才,并积极承担文化人才的继续教育任务,努力造就一批文化名人乃至文化大师,在构筑区域文化人才高地中建功立业。
(五)切实加强地方文化研究
地方高校要利用人才优势和地域优势,整合各种力量,加大对城市发展、城市精神、历史文化、文化名人、文献整理等方面的系统研究,注重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为城市文化建设服务。 信,民莫敢用情”(《子路》),“信则人任焉”。(《阳货》)
(七)“勇”即勇敢。因为“勇者不惧”(《宪问》),但“勇”却要以“谋”为基础,要有勇有谋:“暴虎冯河,死而无悔者,吾不与也。必也临事而惧,好谋而成者也。”(《述而》)
(八)“恕”即推己及人。“已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颜渊》)
三、礼治,是实现“为政以德”的根本保证
礼治,是孔子“为政以德”思想的具体施政纲领,更是“为政以德”思想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在孔子那里,“礼”是建立在对人及人类社会关系的理性认识之上,制约人的一切社会行为的总则。他认为,人的生命,不徒是自然生命或生物生命,还有理性生命,即先天的,内藏于自然生物生命之中的“仁义”之心性。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属性,是人一切善端的源渊。而以血缘亲疏为纽带的人伦关系,以及由此所派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包括等级统治关系,正是表现人的理性生命,约束人的一切行为,维系人类社会秩序的最基本的自然法则,是人类社会区别于动物群居生活情态的根本所在。人类的这个自然法则,便是“礼”,是当政者的政治纲领和政策依据。当政者的一切典章制度、施政措施,必须以维护“五伦”为核心,以体现“仁”,弘扬“仁”为目的。这可以看做是孔子的立法思想。在孔子看来,人类社会,无论是天子庶人,都应以“礼”修心养性,努力克制自己的私欲杂念。发扬人的内在善端,以实现“仁”的境界为人生最高价值追求,唯如此,人人才能和睦相处;才能妥善处理好人际关系,社会才能和谐安宁。正如荀子所言:“礼者,法之大宗,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朱熹讲的更确切:“礼谓之天理之节文者,盖天下诸有当然之理,但此理无形无影,故作此礼文画出一个天理与人看,教有规矩,可以凭据,故谓之天礼之节文”(《朱子语类》卷四),所以,做人之道,在于发扬善端而尽心尽性,必须遵礼、守礼,以礼节之,而治人之道(即治理国家),则在于弘扬仁道而尽伦尽制,更必须以礼治之,把“礼”这个反映人伦关系,制约人的社会行为的自然法制,上升为政治制度,要求人人遵守。因而他说:“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颜渊》)。
那么怎样才能使天下人遵礼、守礼,维护礼制呢?孔子认为必须通过教化来开启天下人之“仁”心,通过人的道德自觉来实现礼治,因此,他特别强调个人的道德修养,并进一步论述了“仁”与“礼”的辨证关系,指出,“仁”是“礼”赖以存在的灵魂,“礼”是“仁”的具体表现形式。失去“仁”则“礼”无存在的意义,反过来,没有“礼”的规范制约,则“仁”无法表现亦无以保证,同样发挥不了作用。因此,他说:“礼云礼云,玉帛乎哉?”(《阳货》),“人而不仁如礼何”?指出一个人,如果不“仁”,即使知“礼”,也不过上虚伪的摆设罢了,充其量是一个伪君子。礼的存在与巩固,要以人的道德自觉为基础,并举例说:“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欤”(《学而》)。“孝悌”是仁之本,而“犯上”与“作乱”,乃大逆不道之举,为“礼”法之所不容,一个人,如果具有“孝悌”这样的仁心,就自然不会产生“犯上”的动机而作乱。因此要想成为真君子,则必须以仁为本,修心养性。反过来,一个人若徒有仁德之心,而不“修礼”,则同样难成君子。他说:“恭而无礼则劳,慎而无礼则葸,勇而无礼则乱,直而无礼则绞”。(《泰伯》)一个人,如果只有恭、慎、勇、直等德性而不知礼,则其行为无以指导、规范,他的仁德不仅表现出来,甚至会事与愿违,走向反面,因而,“礼”自然应成为君子修心养性的基本内容之一,知礼的程度,标志着君子德性修养程度。
四、“以民为本”是“为政以德”的政策纲领
“以民为本”,是“为政以德”思想的政策纲领,要求当政者在制定具体的“使民”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民众的利益,不过度的“伤民”、“害民”,而尽可能地“利民”、“惠民”,给民众提供一个相对宽松的修养生息的政治环境,绝不能与民争利而厚征敛聚,剥削过度。因此,他极力反对季孙提高对农民征收税率的做法,指出:“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以其薄”(《左传·鲁哀公十一年》);在回答子张“如何从政”的提问时,提出了要“因民之利而利之”,“择可劳而劳之”(《尧曰》)的“役民主张”;不仅如此,孔子更进一步提出对百姓要“富而后教”:
子适卫,冉仆。子曰:“庶矣哉!”
冉有曰:“既庶矣,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子路》)
所谓“教之”,就是要通过教化手段。提高百姓的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使百姓能够正确理解当政者的“善政举措”,自觉自愿地服从统治,拥护统治。他反对用单纯政令刑罚强迫百姓顺从其统治的做法。尖锐地指出:“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视成谓之暴,慢令致期谓之贼,犹之与人也,出纳之吝谓之有司(意即有失身份)。”(《尧曰》)并将此谓之“四恶”而加以批判。
孔子只所以提出要“以民为本”,是他认识到了民心是政权的基础,人民主宰历史的真理。因此他提出了著名的“载舟覆舟”论断:“丘闻之,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君以此思危,则危将焉而不至矣!”(《荀子·哀公》),这在春秋时期,是难能可贵的。正因为孔子看到了人民的力量,所以他告诫当政者,“足食、足兵、民信”是治理好国家的三个基本要素,尤以“民信”最为重要。
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
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己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颜渊》)
五、“德主刑辅”是“为政以德”的法治理念
孔子的“为政以德”思想,并不排斥以政令刑罚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手段,而是认为,法律作为一种明辨是非,教人“可为与不可为”的国家强制手段,本身必须符合“仁”的原则和“礼”的规范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惩罚得让百姓诚服而自觉维护统治者的意志,否则,“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子路》)并且他进一步指出,法律,只是治理国家的一个辅助手段,而不是根本。统治阶级只有将其政治统治建立在道德教化的基础上,培养起符合其统治意志的社会道德观念,依靠人的道德自觉,才是保障天下太平的根本。所以,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就是说,单靠法律禁令来引导百姓,用刑罚来强迫百姓的行为,百姓只会为避免犯罪受罪而被迫遵守法令,并没有犯罪的羞耻感,但若用道德教化来引导百姓,用礼制来约束百姓的行为,百姓就会有了羞耻之心,就会自觉地走上正道,(即维护统治者的统治,遵守统治者的统治秩序)。孔子的这种“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唐代学者赵蕤有更进一步的具体阐发,他在其《长短录·政体》中是这样论述的:
“夫仁义礼智者,法之本也。法令刑罚者,治末也。无本者不立,无未者不成。”
“故有刑罚而无仁义,则人怨,怨则怒也,有仁义而无刑罚则人慢,慢则奸起也。本之以仁,成之以法,使两道而无偏重,则治之至也。”
“是知仁义者,乃刑之本。”
由此可知,孔子“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的实质是要确立以“仁”为原则,以维护“五伦”为核心的立法思想,目的是通过法律强制手段培养百姓的道德自觉,强化心理防线。因此他关心的是如何教化百姓安份守己,自觉从善,避免“犯上作乱”,而不是片面关心如何打击犯罪人员。他的这种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制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仍然具有相当重要的借鉴意义。
总观孔子的“为政以德”思想,他虽然认识到了统治阶级当政集团的德性对于政治形态的主导作用,及其对各种社会矛盾和治安状况的巨大影响,也清楚地认识到上层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被老百姓在主观上认同,并培养起与其统治意志相一致的社会普遍道德观念和一定的个体道德觉悟之后,才能接受并自觉遵守的统治之道,其中含有浓厚的民本思想和朴素的民主因素。但他却过份地夸大了道德的作用,更不可能从生产关系的内部矛盾来分析社会动荡的根本原因,解决如何为政治国问题,而是将各类社会矛盾完全归之于道德问题,认为道德决定政治,是政治的起点和归宿,解决客观社会问题,最终只能依赖于统治者的主观道德,因此,他说:“政者正也。子帅以正,熟敢不正?”(《颜渊》)“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颜渊》)。将政治道德化,忽视对客观现实的分析研究,最终使他的政治思想成为不切实际的空谈,难以解决现实问题,因而终不被当时诸候所用。其政治学说,也不可避免地朝着“人治”的方向发展,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思想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也使得儒学本身难以走向近代的民主法制思想轨道。
尽管如此,“为政以德”思想中的积极进步因素,却以其“深刻的思想性和历史的进步性”(注:郑泽黎先生语)造就了无数德才兼备的政治家和仁人志士,孕育出了中华民族的优秀品格和文化精神,对于中国封建社会的吏治建设产生了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并对今天仍有不可低估的现实借鉴意义。当前,干部队伍中所出现的腐败现象及一些局部的人民内部矛盾难以及时有效解决等问题的存在,究其原因,少数干部道德滑坡,作风霸道,施政暴虐,在群众中丧失威性,使党和政府形象及群众信任度遭受损失,是其中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同时,抓好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建设,唤起道德自律意识,无疑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标本兼治之措。显而易见,孔子的“为政以德”思想,仍然值得继续研究,剔除糟粕,汲收精华,为进一步完善民主法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