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难看出,严复和梁启超都是根据实行宪政的前提条件和宪政的政治目标,赞成君主立宪。然而,梁启超由于还存在对立宪前提下的君主的保留以及对开明专制的一度容忍,蒙上了模棱两可的色彩,由此受到民主共和论者抨击和后人诟病。
2、宪政中的议会制度
梁启超特别重视国会,认为有无国会是宪政与非宪政区别的重要标志,也是西中强弱分殊的原因。“非有国会,则善良政府,断无出现之期”。议院可以通上下之情,集众人之智。“问泰西各国何以强?曰:议院哉!问议院之立,其意何在?日:君权与民权合,则情易通;议法与行法分,则事易就,二者斯强矣”。从法律上看,国会“为制限机关以与主动机关相对峙”,是国家的立法和监督机关。从政治上看。国会是“代表全国人民各个方面之政治的势力。”国会之职权“一日议决法律,二日监督财政。法律非经国会赞成不能颁布,预算非经国会画诺不能实行。国会有立法权,监督政府之权……是故无国会不得为立宪,有国会而非由民选,不得为立宪;虽有民选国会,而此两种权力不圆满具足,仍不得为立宪”。国会有两院制和一院制。两院制能调和一般利益与特殊利益(如德、美的上院代表联邦主义,下院代表国民主义),可避免国会的专横,可防止国会轻躁的行动,可调和国会与其他机关之间的抵触,可使优秀的少数人在政治上得以发挥其才能。但是二院制也有缺点,议事迟缓,增加经费开支,有少数压制多数的可能,缺乏统一等。他明确指出,中国应仿效英国实行两院制,并将上院称为左院,下院称为右院,左院不能代表平民,也不能代表贵族,而应包含更多的成分,右院则能“平等代表全国国民。故必以人民所选举之议员组织而成”。
为落实“主权在民”,严复同样主张设立民选议院,使民众通过议院立法实现政治参与。他认为宪政国家最重的就是立法权,议院极为重要。他在1895年就曾提出:“设议院于京师,而令天下郡县各公举其守宰”。议院分上下两院。而“法令始于下院,是民各奉其所自主之约而非率上之制也。”议院不应是只具形式的国家议院,而应是民选议院,“真议院”,即能够宣达测视民意、保民利民的立法机关。设立这种议院,应从地方选举做起。没有做好地方选举,就在京师设立的议院,是不可能真正代表民意的。他希望通过地方议会的代表来审查和监督国家政府官员,维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表明,他从个人自由出发,想通过这种地方议会来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使其更为一致。
两人都认为议院是立法之机关,对于国家有重要作用。而这些中国未来国会建设的看法,尽管基本上是遵照西方模式来规划的,但在当时无疑仍具有进步意义。
3、宪政中的选举制度
宪政中的选举制度是人民能有效控制政府,使政府必须向人民负责的制度。梁启超认为,各国的选举制度分为普通选举和限制选举。“普通选举者,谓一切人民皆有选举权也;限制选举者,谓以法律指定若干条件,必合于此条件,或不及于此条件,乃得有选举权也”,两者的分界就在于财产。梁启超坚决反对中国采取限制选举制,尤其是反对财产限制。“财产与政治能力,决非能常相一致”,“财产与选举决不容有特别的关系”。用财产限制选举权最终“使大多数人,不能感国家与己身之利害关系,则将流于少数政治,其反于立宪之本意甚明”。梁启超采用比较分析的办法,详尽论述了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选举手续等问题。强调不能对两种选举方法的优劣一概而论,而要结合一个国家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一方面,直接选举能反映多数人意见,而且选举人直接面对选举,能直接感受其利害,故能热心负责的投票,所以直接选举优于间接选举。另一方面,“第二选举人地位较高,交通又广,对于议员候选人较易周知,能鉴别被选人之才能性行,择最良者而举之”。所以,间接选举为“组织最良之国会”的必备条件。
严复也研究和阐述了选举制度,但没有梁启超具体。他认为:通过普选实行代议制民主,是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宪政制度的基础。“古人市府之良法美意,有可以施诸邦域大国之中者,要其关键,则在行用代表而已”。代表制度的真正实行,才能使民权得以申张,国家得以兴盛。“至有元之世,欧洲之民权复萌,其所以萌,由用代表”。“须知代表之制,平易如此,而欧洲此法,必历千余年而后得之……此在英国,当一千六百八十八年,其所代表,虽有缺漏不完,而民权则因之大立,此英国所以独享自由之号也”。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决定着选举制度和代表制度的建立完善。“代表须所代者之推举。推举之众,各国资格不同,享用此权,数有多寡,而政家遂以此砚各国自由程度焉”。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要能够控制政府,政府要向代表机关负责,是民主宪政制度的应有之义。严复尖锐地指出,有选举不一定有民主,而无选举则必定无民主。对毫无民主选举传统的中国来说,建设这一基础工程看似简单,实则困难,尤其轻视不得。
对于选举制度,两人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梁启超侧重制度的具体实施。严复侧重论述选举制度的理论。
4、宪政中的三权分立制度
梁启超完全接受西方以洛克、孟德斯鸠主张的三权分立思想。认为三种权力如果掌握在同一个机关或个人手中,则公民的自由就会遭到毁灭,就会使人们时时感到君主专制的存在,三权分立就是要通过相互制约以达到防止国家机关变为专制工具保障人民权益的目的。他主张,立法权由国会行使,行政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而司法权由独立的司法审判厅行使。他还进一步阐述了中国实行的三权分立的不同之处。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而分别行使的三权称为“用”,认为“体”是不可分的,可分的只是“用”,这有一定的独到之处。然而,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又赋予了君主,必然最终使三权又归于君主,也必然将君主立宪的“体”重新导向了君主专制的“体”。
严复同样十分推崇西方分权理论,认为英国之所以能“久行不敝”、“上下相安”,主要在于采用了洛克、孟德斯鸠的分权论。他主张国君虽然名义上位居至尊,但也应和普通国民一样受宪法制约,不得高于法律之上。“立宪云者,要在国君守法已耳”。中国也应实行三权分立,立法权与行政权必须分离。由议院行使立法权,由内阁行使行政权,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权力集中导致的专制,限制君权。严复的立法行政二权的分立是英国式的,而不是美国式的。他赞成立法权的地位实际上高于行政权。“君主之法,所以常不及于立宪。立宪之国,最重造律之权,有所变更创垂,必经数十百人之详议。议定而后呈之国主,而准驳之。此其法之所以无苟且,而下令常如流水之原也”。严复要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离,独立审判。司法权在三权之中处“无上”地位,不受“国中他权”干涉,才能保障司法权独立。西方国家“所谓三权分立,而弄权之法庭无上者,法官裁判曲自时,非国中他权所得侵官而已。然刑权所有事者,论断曲自,其罪于国家法典,所当何科,如是而已”。
可见,梁启超严复都反对集刑宪政三权于君主的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主张实行三权分立制度。不同的是,梁启超特别强调中国国情的特殊性。
5、宪政中的政党制度
梁启超认为,政党政治与宪政有着密切的关系,政党制度是宪政的一个重要环节。“政党政治能确立与否,健全之政党能发生与否,实国家存亡绝续之所攸决也”。“立宪国的政党政治中,其党人并不一定都会秉公心禀公德,并不一定都会为私名私利,但政党之治,必有两党以上,其一在朝,其他在野。在野党必欲倾在朝党而代之,于是抨击其政策得失。若该党一日在朝,又必为其他党所抨击。政党之间的竞争,有利于除公害增公益,有利于民智的发达。相兢相轧,相增相长”。“非真立宪之国不能有真政党,然非有真政党之国亦不能真立宪,二者互相为因,互相为果,苟其国所谓政党者徒虚悬此名以自欺而相炫耳,而於政党之原则之禁例一切不遵守,则有政党一如无政党也,甚则有政党反不如无政党也,而流弊所极,必还归於专制”。“而不完全之政党,其障碍共和政治之前途,较之无政党为尤甚”。他断言,只有先健全政党,才能建立完全的政党内阁。没有政党制度也就没有责任内阁,中国万万不可实行非政党内阁。
严复的政党思想比梁启超的更为深刻,更切合当时现实。他认为政党制是现代宪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有了政党政治,宪政才可实行,“经纬其间,其制乃行”。“即如朋党,本吾国古人之所恶,而君上尤恨之,乃西人则赖此而后成政。且宪法英之所以为最优者,因其国中只有两党,浑而言之,则一主守旧,一主开新。他国则不尽然,有主张民主、王制、社会诸派,宗旨既异,门户遂分,而国论亦淆而难定,此其所以不及英也”。严复所指的党有特定含义,不是中国传统意义上的政党,而是现代西方式的政党,他在1898年提出,真正的党应以知识为标准。各党应该各有所学,各有所见。对问题应该进行辩论,和平相处。当时中国的守旧党、中立党和维新党,都不是真正意义的政党。他还指出,政党是不完美的,也是不中立的,容易成为滥用权力的最有效的工具。一个政府不能有太多种政党,有一个守旧的和—个开新的政党是最好的政府,这样容易使国家政治一致行动,确定政党宗旨和发挥政府能力。然而在政治活动之外。严复却坚持多党存在,认为这可以使人们自由表达意见,为自己的切身利益呼吁。
上述比较,可以发现严复与梁启超宪政思想在渊源、目的、实现基础和制度架构等方面很相似,有些见解则可以互相补充。但不可否认,它们之间也有明显区别。严复更为明确的秉持英国式的宪政思想,梁启超更注重把英国式的宪政思想、法国式的宪政思想和中国传统文化杂揉在一起。严复的宪政思想学术气息很浓,文字表达较严谨;而梁启超的宪政思想为现实服务的实用色彩更强,文字表达则有粗疏之处。其实,可比较之处还有不少,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