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完备的法制作保证。建国以后, 我国的法律制度虽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作为一个自古就讲究人情礼俗的国家,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历来就缺少基本的法律意识和观念。在传统社会,虽然国家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条文, 但是这些法律是建立在公认的礼俗基础上的,并且是为维护这些礼俗服务的。农民生活空间的狭小和几乎停滞的流动性,使得村民基本上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里,大家对某一项礼俗的认识有着高度的一致性,致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习惯以情代法,重礼俗而轻法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通常是最后无奈的考虑。现代法律在立法理念和目的上与传统法律有了本质的不同,但正如费正清所指出的, 在中国“法制是政体的一部分, 它始终是高高地超越农村日常生活水平的, 表面上的东西。所以, 大部分纠纷是通过法律以外的调停以及根据旧风俗和地方上的意见来解决的。”[7]虽然有了现代意义上的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但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熟悉和操作的还是传统的一套, 只有在村落内部的礼俗无法解决的时候才借助于法律的手段。
五、宗族势力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乡民的政治行为
家族组织是乡土社会固有的产物,正如于建嵘在《岳村政治》中所总结的: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政治特征是由保甲制度、宗族组织及士绅统治结合在一起的乡村自治政治。[8]虽然建国之初至上世纪70年代这一段历史时期,宗族体制受到了土地改革、合作社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摧毁,但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为主的农业经营方式的执行,部分农村地区宗族主义又得以复兴。他们操纵或者破坏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村民直选中的贿赂、暴力、威胁等非法行为已经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在一些宗族势力强大的乡村, 农村宗族家族组织对村党组织的内部权力配置有着直接的影响。在某些封建家族势力活动盛行的地方, 村民自治实际上成为家族势力的自治, 宪法和法律赋予村民的权利形同虚设, 基层直接民主制度难以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总之,在小农经济中孕育和成长起来的传统依附型政治文化始终是阻碍村民自治发展的无形障碍。培育出与现代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政治文化,已经成为推进村民自治发展,提高农民政治素质的急迫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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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戴玉琴,政治文化视野下对村民自治发展困境在解读[J],贵州社会科学,2007(6)
[5]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
[7]费正清,美国与中国[M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
[8]于建嵘,岳村政治转型期间中国乡村政治结构的变迁[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