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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性诉求广告的相关规定(1)-文化研究
来源:  作者:张珊珊  点击:次  时间:2001-09-17 00:00于哲学网发表

   [摘 要]性诉求广告是企图以性信息吸引受众的广告,在我国特殊的文化背景下,它带来的社会问题显得尤其突出。为了整顿性诉求广告市场,促进其发展,有必要对其相关规定进行研讨。
  [关键词]性诉求广告 规定
  
  性诉求广告是企图以性信息吸引受众的广告。性诉求广告的发展比一般广告更需要规范化的扶持,因为“性”作为人类最为私密的本能欲求之一,向来是公众范围里的敏感话题,而广告的使命恰恰需要昭示天下,尤其在我国,含蓄的东方文化和几千年来封建思想的禁锢,使政府和群众都对性相关事物讳莫如深,导致国内性诉求广告盲目和畸形地发展,多以“擦边球”的方式存在,使该领域的广告市场十分混乱,突显出该领域法规的严重缺失。因此,随着国内性诉求广告的发展,其相关规定的问题也亟待研究。
  2003年2月24日,《电脑报》刊登了这样一则广告:一个全裸的女子跪在地上,身体蜷曲成鼠标状。一只巨大的男性的手放在女人背部。画面旁边有一行粗体黑字“享受,才是‘手’要的”,下面打出了鼠标的品牌。同年3月8日之后,许多网站纷纷转载了人民网一篇名为《全裸少女双膝跪地 “享受才是手要的”广告被批》的文章,以三八妇女节的名义反对该广告。文章大意是:许多女性认为该广告是“对女性的一种污辱,是一种色情的猥亵,是一种男权的压迫……”;而男性读者则普遍不以为然,觉得这则广告体现了女性身体的美感,以及男性对其的欣赏。
  如同上述案例,性诉求广告进入我国的初期,都会制造出相当轰动的社会舆论。虽然最近几年,随着人们观念逐渐开放,性诉求广告在我国的发布尺度也逐渐加大,但是,相对一般类型的广告而言,仍然没有一则性诉求广告能够在高收视频道和时段长期播出。这些“短命”广告在发布后不是很快被撤掉就是自动销声匿迹。
  广告产生于商品社会,是市场竞争的产物,而市场经济绝不可能离开法律的保障和支持,因为只有法治才能赋予并保障市场主体平等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权利。[1]因此,要遵循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便是要坚持依法办事,具体到本论文命题上,我们需要探究一下性诉求广告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广告规定的总体而言较为模糊,更多的是强调不得有“淫秽”(或类似形容词)内容,但对于到底什么是“淫秽”,如何界定“淫秽”,性诉求广告中的性信息是否属于“淫秽”内容,性诉求广告中性信息的传播达到何种程度构成“淫秽”等问题并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淫秽”的认定基本上参照适用我国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虽然某些高质量的性诉求广告的确可以被视为“艺术作品”,但这种观点无法在层次复杂的公众当中达成共识,自然就得不到明确的法律支持了。
  对于性诉求广告中性产品广告,我国一般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制定规范。这些规定中的描述虽然相对细致,但解决问题的方式却只有一种:予以禁止,无法真正体现政策对该市场的规范作用。
  正因为这些法律“盲点”,导致了我国性诉求广告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可依。性诉求广告的市场吸引力是巨大的,而我国的相关法规的极度不完善可以说已经滞碍了我国性诉求广告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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