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言语过程最多,Van Dijk (1997:7 ) 指出,具有权势的机构成员可以自由使用特殊言语行为如命令和指令。法官有权指定发言人,有权提示另一话题,有权打断发言人,有权评判对方语言是否规范。在庭审的过程中,原被告何时发言,如何发言受到法官的制约,甚至话语的内容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约束。在法庭这一特定的语境下,原被告和律师的话语权都受到法官的约束,法官的权力来自于国家结构。
(二)人际功能系统
人际功能是语言的社会功能。人们通过它建立并维持他们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功能语法的框架中,这个功能注重的是话语中发话人和受话人的相互关系,以及发话人对他所说所写的态度。人际功能直接与态度、观点等相连。人际功能通过语气系统和情态系统,称呼语、人称代词。 我们可通过分析法官对人的称呼来体现其立场和态度的。
Walker 认为律师和法官要求被问人回答提问是权力的展示,因为他们的提问往往传递着一种命令的信息( Kedar 1987:59)法官在询问原告个人信息和原告对回避申请的意见时,没有称呼语。而称呼语能起到提起对方注意的作用,法官在没有称呼语的情况下问话,说明在法庭这一语场中法官是中心。此外,法官不提及其姓,也未提其名,也无称号。
此外,法庭上对个人介绍信息的问询是一一进行,不同于日常生活中,话轮经常转换,以便不冷落其他人或不使被问者难堪。而在法庭中,法官对原被告询问个人信息的方式体现法官对当事人的权力支配。
四、结束语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官在庭审中体现法官的权力支配,被告的回答和反应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影响。还需对庭审话语进行批评性语篇分析,以使减少法官话语对原被告应答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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