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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与启示:民国时期农村合作运动反思(1)-历史学
来源:  作者:孙少柳  点击:次  时间:2001-08-08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三、农村合作运动的实际成效
  
  农村合作运动通过各种社会团体、金融机构、南京国民政府等的大肆渲染,的确呈出了一派热闹的景象。南京政府声称“农村合作运动有两大使命,一日繁荣农村,二日解放农民”。更有人认为合作运动能使“全国人民组织化,经济权利大众化,生产分配合理化,社会关系情感化,并能以和平的手段达革命的目的”。
  从总体上看,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对当时农村经济发展的确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如信用合作社的开展为金融枯竭的农村提供了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部分缓解了农村金融危机,大量农贷资金通过合作社流入农村对高利贷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这种情况在抗日战争前期及中期尤为明显,战时农民来自合作社和合作金库(合作金库的贷款多通过合作社转放)的借款比例有了很大增加,几乎平均达30%,与战前相比有了很大的提高。据1933年的统计,来自合作社的借款为1.3%,来自地主、富农、商家的高利贷借款却占到71.4%的比例。这说明随着合作运动的开展,一部分农民不同程度地摆脱了高利贷者的压迫。信用合作社的开展对于遭灾祸的救济也有一定的作用,它能及时把赈款发放到灾民手中,并扶助其恢复农业生产,有利于灾区重建家园的工作。
  合作运动对近代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也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许多合作社成立后在改良品种,改进耕作技术、推广农业知识方面做了不少实际工作。许多地方还根据当地经济作物的特点,成立了棉花、蚕业、烟草、茶叶、柑橘等生产运销合作社,这些合作社的生产活动大多有技术指导的帮助,并接受改良种子及新的耕作技术,从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政府为了促进农业改良,还专设有“农业改良补助费”及保育家畜补助费,并有合作社放贷给农民,促进了改良作物的推广及物产品质的改进。尤其在抗战时期,在专门的垦殖贷款支持及广大农村合作社的推动下,尽管战争影响很大,但民国时期耕地面积仍有增加。据吴承明的考察,1946年耕地面积为14.107亿亩,而1933年为14.047亿亩。在国统区大后方,一直到抗战结束,粮食产量都略高于战前和战争初期的1937年。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国统区农业生产力水平是有所提高的,对合作社提倡垦荒,推广农业改良及兴修农田水利等工作也有较大的推动作用。
  农村合作运动还有改造农村社会的功能。正如李景汉在《中国农村金融与农村合作问题》一文中所总结的:在教育方面,设立民众学校与社员训练班,提高社员的文化知识;在农业方面,合作掘井,合作制造肥料,合作修盖房屋,合作养猪和合作进行一些其他农事活动,以发挥集体合作的优势;在改善习俗方面,提倡戒烟,戒酒,力图改变农村中的赌博风气;在公益事业方面,进行协力修路,协力救灾,协力植树,代作农业调查等活动。广大农户通过参与合作社的活动,有利于克服农民狭隘自私的特性,培养合作精神,发展集体生产,消除中间盘剥,并谋求经济平等,从而使农户受到合作思想中平等、民主、自愿、互利等观念的熏陶和启迪,形成一种新的社会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推动中国农村近代化的历史进程。
  但是,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和效用并不像南京政府渲染的那样好。作为一种多目标的国家政策,它没有实现复兴农村的目的,也没有给人民带来太多真正的实惠。
  一是合作社及入社人员少,地区分布极不平衡,贫苦农民得利较少。抗战前全国合作社只有三万七千多个,即使合作运动的顶峰期1945年,也才有十七万二千多个,其中还包括许多有名无实,甚至业务早已停止的合作社。以合作运动较发达的江苏、浙江、河北等省为例,1934年,社员人数分别占各省人口总数的6‰,2.6‰,5‰左右。1936年,全国社员发展到164万余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也只有3.7‰左右。虽然到1945年,全国社员发展到1723余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已达3.7%,但是40年代后,南京政府强制推行的乡镇保合作社,使得社数、社员数大增,与其说是发展合作社,无宁说是统制农村经济,全面控制农民的手段。合作社地区分布也极不平衡,战前多集中在江、浙、冀、鲁等省,战时多集中于川、桂、黔等地。就全省而言,多集中在商业比较发达,交通比较便利的地方,偏僻穷困之地根本不见合作社的踪影。农民绝大多数都陷入极度贫困状态,鲜有余力交纳入社股金,天天挣扎在饥饿线上,“则虽欲自助互助,岂复可能”!合作运动普及程度及范围如此有限,贫苦农民从合作社里所得利益自然就很少。
  二是合作社被土豪劣绅把持的现象十分普遍,成为他们压榨农民的工具。合作社的社员多为地富豪绅,他们掌握了合作社理事和监事的位置,不可能使合作社按照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运转,常常“滥用职权,垄断社务,而忠实社员,反不能得到必要之生产资金”。这些人利用职权从银行借得大批资金,大部分转变成他们的高利贷资本。如河北定县,合作社的“经理权大都为村中之富农或村中有最大势力之人所掌管,银行对合作社所给予之低利资金,往往被土劣自借或冒名借去,转以高利贷与贫民,以达剥削之目的。”杜岩双曾愤怒地说:“乡之豪强,常假名组织合作社,乃向农民银行借得低利之借款,用之转借于农民,取利之高,条件之酷,实罕其匹。此种合作社非特无益于农民,反造成剥削农民之新式工具。”因此,合作社虽然贷出了不少资金,但却产生了“救济自然是救济了,然而被救济的只是富人,尤其是土劣者流”的恶果。农村合作运动的发展一方面使得信用合作社这种新式乡村借贷组织不断地发展,另一方面高利贷者却仍然盛行于乡。
  
  四、农村合作运动的评价
  
  南京政府的农村合作运动尽管一度声势鼎沸,但并没有达到所谓“救济农村,复兴农村”的目的。主要原因是推行合作的南京政府根本不考虑外部的客观环境及内部成员的素质状况,只是一厢情愿地靠行政力量来建立合作组织,并把合作社当作控制农村社会、统制农村经济的工具。因此,合作运动在中国的开展并没有达到经济弱者对强者的抵制作用,对封建剥削没有产生多大的冲击力。
  但从整个社会历史发展进程来看,农村合作经济却是传统的家庭经营过渡到现代家庭经营的桥梁,是促进家庭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机结合的媒介,也是农业现代化经济格局形成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在客观上顺应了个体小农经济向社会化生产经营发展的趋势。同时大量合作社尤其是信用合作社的建立,在散漫无组织的农民和近代金融界之间建立了往来的桥梁,为农村引进了近代化的借贷关系。
  虽然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对“合作理论”“主义”不知道也不在意,只是把合作社当作一个暂时可以利用的机关,用过就扔了,但他们一旦加入合作社,便自觉不自觉地对合作的一系列精神、原则、理论有所了解,这必然对他们的心理及行为方式产生影响,克服以往散漫,无组织,不团结等小农意识,接受纪律、协商、民主、权利等现代意识,慢慢学会“遵守纪律和商量着办事”这两大基本能力,“而这恰恰既是任何一个现代社会组织所赖以存在和运作的前提,又是传统中国农民最为缺乏的两种能力。”正如王宜昌所言:“中国合作社除了在经济上一时的和表面的医治小农民小生产者之外,他在政治和文化的教育上,将带给农民以巨大的进步,作为社会政策看的中国合作社,其历史进步的意义,在经济上、在政治上和在文化上都是值得估量的。”
  总之,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是整个近代中国乡村经济组织的新生力量,是国民政府企图把中国农业推向近代化的一次有益的尝试。由于多种复杂的历史因素及客观的现实环境的影响,决定了农村合作运动不可能给中国带来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没有满足农民踏实地耕作本应属于自己的土地这一基本要求之前,在广大农民没有产生合作的意愿和要求之前,靠人为的力量来推动或加速这个过程,靠政治手段来达到经济目的的做法,必将遭致流产的厄运。这一经验教训对我们今天的新农村建设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任何运动的发展必须真正地深入民间,成为广大民众的要求,反映他们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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