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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与启示:民国时期农村合作运动反思(1)-历史学
来源:  作者:孙少柳  点击:次  时间:2001-08-08 00:00于哲学网发表

 

     摘要:20世纪30年代开始的农村合作运动是国民政府试图把中国农业和农村推向近代化的一次尝试。由于推行合作的南京政府没有考虑外部的客观环境及内部成员的素质状况,一厢情愿地靠行政力量来建立合作组织,因此合作运动在当时没有达到所谓“救济农村,复兴农村”的目的,其经验教训对我们今天的新农村建设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国民政府;农村;合作运动
  
  南京国民政府倡导的农村合作运动始于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人对其推崇备至。1928年始,南京国民政府大力推动并倡导农村合作运动;全面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又把它作为发展大后方农业的一种有效措施加以提倡和推行,后随着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的垮台而失败。充分认识、总结这场运动的失误,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对当今中国农村现代化建设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合作运动的兴起
  
  合作组织起源于19世纪中叶西欧的社会主义运动,20世纪初西学东渐的过程中,西方合作思想也开始被介绍到中国来。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们在领悟了西方合作制度的精髓后,初步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化方案。20世纪20年代,“国人从事组织合作社的,日益增多,前途已成蓬勃之象”。此时的合作社因缺少政府权威力量的保护,寿命都极其短暂,但推动了随后诸多合作社的组建。从某种意义上说,组织合作社是解决当时严重的民生问题的一种尝试,也是对在当时形势下如何实现民生主义的一种探讨。这种把合作主义与急待解决的民生主义融为一体的实践,对国民政府的农村建设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927年北伐战争结束后,南京政府在“救治农村”,“调剂农村金融”的口号下开始合作立法。1928年2月,国民党中央第四次执监会上通过了《组织合作运动委员会建议案》,开始大范围的合作运动的宣传和指导工作,同年10月,国民党中央又规定合作运动为七项国策运动之一。1931年,国民政府公布了《农村合作社暂行规定》,规定每年7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国际合作纪念日。1933年9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规定了“合作社法十大原则”,据此立法院起草《合作法草案》,并于1934年2月17日由立法院公布。这是国民政府关于合作运动的最高法律性文件,经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后,于1934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遵照此法,1935年9月,国民政府实业部又颁布了《合作法施行细则》,将合作事业进一步纳入法制轨道。在合作立法的同时,国民政府还在合作人员的准备及宣传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在合作教育方面,除在各省分别设立合作人员训练班培养合作指导人员外,还在金陵、燕京、南开等大学开设合作课程,在中央政治学校设立合作学院,在中央党部设立中央合作指导人员训练所,培养各级合作人员。同时还在各级合作行政指导机关兴办合作讲习会,指导合作社的工作。并陆续出版了关于合作事业的专刊,如《合作月刊》、《合作风》、《农村合作》、《合作青年》以及《合作行政》等以加强宣传。在中央政府的督促下,各省地方政府也相继把本省的合作事业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国民政府在大力推行农村合作事业伊始,便着手建立合作金融体系。首先,筹建了中国农民银行。1933年,豫、鄂、皖有鉴于三省战区内的人民久经兵灾,农村经济极端凋敝,急待拯救,于是拨款250万元创办鄂豫皖赣四省农民银行。之后两年成效颇著。因其他各省农村也急需救济,于是增加资金,扩大组织,成立中国农民银行,于1935年制定了实施细则。中国农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供给农村资金,复兴农村经济,促进农产运销之改良进步。”中国农民银行不但积极办理农村放款,同时推进合作社贷款工作,经营仓库业务,以期达到活跃农村经济之目的。其次,成立农本局。农本局子1936年9月成立,其主要职责:“在以金融之力量,扶助农业生产;以统筹之方法,畅通农产之运销。其业务范围分农资、农产两部分。”除利用本身所有资金发展农业外,还负责引导资金流入农村,使已向农村放款之银行继续扩张其农业放款,改善放款方法,并以有效方法引导一般银行开办农村贷款,以扩大农贷资金。
  为便于合作运动的开展,1935年11月,国民政府在实业部内正式设立合作司,将全国合作行政权集中于该司。1936年,在合作司的主持下,依据《合作社法》全国各地公私团体组建的合作社组织完成了向其所在地政府申请登记的手续,各级各类合作社组织被纳入全国统一行政系统。抗战期间,为了适应后方合作社急剧增加的需要,1939年5月,国民政府在经济部设立了合作事业管理局,掌管全国合作事业。之后,各省成立了合作指导室,至此,国民党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健全了比较完整的合作行政体系。
  
  二、农村合作运动的主要特征
  
  考察农村合作运动,可以发现三个明显的特征:
  第一,南京政府倡导的农村合作运动,不是建立在民间自发的基础上,而是由政府的外力推动的。南京政府从合作行政机构的设置、合作金融系统的建立、合作法规的制定及合作人才的培养等方面着手,把农村合作运动作为政府的政策推行,甚至把“提倡合作社确有成效”作为奖励地方官员的标准之一。因此,造成了合作社一轰而起的局面,“各地合作社的内容,往往非常窳败,合作的基础,根本也就无法健全,表面上看来蓬蓬勃勃,实际上则粗制滥造,一塌糊涂。”特别是抗战时期,特殊的战争环境使得合作制完全融入到新县制内,南京政府把合作社作为斗争的工具加以利用,使其完全失去了独立性。正是缘于政府的强力干预,中国农村合作才形成了一场大规模的运动,并使得运动的规模和发展程度主要取决于外部条件而不是取决于农民自身的经济和社会基础。虽然政府和社会团体的支持在合作社发展初期是合作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政府和社会团体的支持又必须恰当,支持而不包办,指导而不直接干涉经营,引导和鼓励而不强迫命令。如西方的合作组织,除了在战时经济恐慌期外,基本上是民间自发的,政府只管登记以及在融资上支援,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组织形态,民间自发性的经济结社。但是,南京政府的合作运动却本末倒置,政府包办,行政命令色彩过于浓厚,完全违背了合作主义原则。这种靠外力“制造”的运动,必然随着外力的发展而变化,伴随着国民党政权在大陆的垮台,农村合作运动便也一哄而散了。
  第二,农村合作运动的合作业务发展不均衡,信用合作社一直是“一枝独秀”。根据《合作社法施行细则》规定,合作社主要有信用、生产、消费、利用、运销、保险等类型。但是中国的合作运动多与救灾、施放农贷紧密联系在一起,所以信用合作一直都是整个合作事业的主流,以致蒋介石都说“合作事业,有一种通病,即信用合作社的畸形发展”。这与西方国家以生产、消费合作为主迥然不同。这种现象的出现与中国农村现实的经济状况有关,西方各国城市经济发展与农村相辅相成,凡在农村社会里面从事生产劳动的农民,大都有生产资金和生产技术,所以他们的农村合作事业,多以生产、消费、运销、供给等组织为主。而中国的情况恰恰与之相反,城市与农村的发展相背离,农村社会金融枯竭,老百姓大都陷于山穷水尽的处境,连一日三餐都难以果腹,农业的简单生产都难维持,更谈不上举办大规模的生产、运销、利用等合作事业了。正如冯南江指出的那样:“依照合作主义的理论体系来说,合作社的创始需以消费合作社为本位,并须以农民自动组织为前提。但今日中国农民生活最需要改进的是一般贫无立锥的贫农,这种贫农的生活已降到比牛马还不如的程度,根本上谈不到什么消费,依靠消费合作社公积金的累积来推广社会的活动,根本上是一种幻想。”因此,在中国发展合作事业以挽救破产的农村经济,就必须先提倡组织信用合作社,以大量的资金注入农村社会,农民们才能从事生产事业,进而发展其它合作业务。
  第三,合作社业务的开展,经济方面主要依赖社外资金,社内自有资金极其有限,从而使合作运动缺乏可靠的经济基础。合作社资金是由社内资金和社外资金构成的。社内资金,即自集资金,包括社股、存款和公积金三部分。合作社本来是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联合组织起来实现自有、自营和自享的经济组织。可中国农民大多处于破产境况,合作社的资金只靠社员们的股款及储蓄是无济于事的。各地合作业务的开展大部分仰给于外来资金的接济,即社外资金。社外资金是合作社以团体信用为担保,向社外机构所借的款项,主要来源于合作指导机关和银行举办的农贷。许多合作社除向社外银行或慈善机构借款外,简直就没有什么社内业务可做。这与西方的合作运动截然不同。西方的合作社深恶政府的干涉,资金来源几乎完全自筹,从而保证了合作事业的独立性。中国的合作事业却完全依仗外界的支持,而一般来说农贷资金有限,商业银行放贷更是微乎其微,所以合作事业开展严重缺乏资金,并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合作运动的积极倡导者候哲算曾说:“在我调查合作社的时候,每每问到当事人有没有困难,百分之九十九的回答,第一句就是资本缺乏”。资金为合作之本,缺乏资金,合作事业又岂能维持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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