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传统与小传统在村落中的互动本身是一种文化创造的过程,是在小传统的基础上对大传统某些因素进行的选择。”科举取士制度自隋朝开创至唐代逐步完善,并日益成为影响中国士人的最为重要的一个大传统。围绕科举取士制度,逐渐形成了包含教育、经济等因素在内的科举场域,“在参与科举场域的各种力量中,作为弱势群体的士人主要依靠是文化资本。而文化资本主要是通过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来获得。……最典型的是家族或者宗族对士人读书应举的帮助”,对于聚居家族而言,从维护家族稳定,促进家族兴旺的角度出发,举办家族教育的目的就是对科举这个大传统的主动适应,这是因为“一个宗族的实力常常取决于做官族人的人数和他们官职的重要性”。江州陈氏的先祖曾为显赫的皇室(南北朝时期的陈朝),“曾经依靠王族地位而享有政治特权的陈氏,(因战乱)被永远剥夺了世袭地方高官职位待遇”,要振兴家族的声威,试图恢复陈氏在历史上的影响,对于一个已经没有任何背景的家族而言唯一的出路就在于通过科举从本族中不断向朝廷输送人材,科第簪缨,获取高官,除此之外别无他法。陈崇创建东佳书堂正是迎合陈氏家族的这一迫切需要,他在家法中对陈氏弟侄子姓“稍有学成应举者”的规定明确了东佳书堂为科举服务的办学宗旨。
事实上,东佳书堂的科举训练业取得了令人称异的成效,多有溢美之词的陈氏家族登科名录固不可全信,但徐锴《陈氏书堂记》的记载值得注意,“自龙记以降,崇子蜕,从子渤,族子乘登进士第。近有蔚文,尤出表焉。曰逊、曰范,皆随计矣,四方游学者自是宦成名立者盖有之。”“龙记”为唐昭宗年号,为889年,比陈崇制定《陈氏家法》的大顺元年还要早1年,这说明在陈崇制定家法前后,就有陈氏的子弟如陈崇之子蜕、从子渤等考中进士。“古昔盛时,虽二十五家之间巷亦有塾,闾内致仕之老,朝夕坐其中,民之出处者,必受教,教成俗善,而人人有士君子之行也,……后世虽休明之朝,亦惟郡县有学居之,远于城廓者,子弟无从而至焉。”陈氏当时选择的聚居之地由于避祸之需,远离江州郡治200余里,脚值甚是不便,加之唐代官学的种种限制,子弟的科举教育问题只能是依靠陈氏家族自身来解决,唯一的办法就是兴办家族学校。从《陈氏家法》制定前后即有子弟考中进士的情况来看,陈氏应该在家法制定前就有为科举服务的家塾。这个家塾还不是后来的东佳书堂,它或许就位于陈氏合族居住之地,也没有正式命名,只是当其发展到陈崇主家之时,由于家族经济发展、聚居人口和修业者日益增多及迎合科举考试需要、更好地提高科举成功率等诸方面的原因,陈崇才将这个没有正式命名的家塾搬迁至东佳庄,并在家法上称其为书堂。在此,陈崇只不过是顺应了家族和唐代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扮演了将陈氏的家族教育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角色而已,这也是我们认为东佳书堂的创建时间应为唐代的原因之一。
五 江州陈氏的婚姻关系与东佳书堂创建的必要性
陈崇制定家法时,陈氏已经存殁十一代,子孙众多,有曾玄数百人。要维持这样一个人数众多的聚居大家族繁衍生息,首先要解决的是家族成员的婚姻问题。“婚姻之际,人之大伦也”。古代生民虽然无法在科学上解释近亲通婚的不利之处,但已经注意到近亲婚姻的巨大危害,禁止同姓通婚几乎是所有聚居家族的共同行为。如从五代时期开始聚居的江西乐安流坑董氏在其规定中规定,“生殁葬娶,四者皆重。……婚姻一节,吾宗素严。”对违反同族不能通婚族规的家族成员,董氏将实施在封建宗法社会里最为严重的“黜族”惩罚。据研究,直到民国年间流坑董氏仍对以下三种婚姻情况实施“黜族”的制裁:1)与本村住祠堂中的外姓佃(奴)仆结婚;2)本村同姓男女通婚,尤其是不能与本姓的孝妇结婚;3)未履行请媒、送贴等正规手续而自行婚配者不予承认,且行“黜族”。清末浙江余姚兰风魏氏的宗规规定对族人同姓通婚者或娶同姓醮妇者,本房应从速禁阻。若倔强不遵,则应重办;对事前隐瞒事后发觉者,要予以斥革,不得人谱,对知情的房长也要一体重办。从封建宗法伦理的角度来看,同姓通婚最大的危害在于容易造成长幼辈份秩序的混乱,“同姓的男女,即便绝无血缘关系,要是结婚,也会被视为‘以兄妹为夫妇”’。在一个累世聚居、人口众多的家族中,房系庞杂,不同房系之间可能出现“爷孙同龄”、“姑侄同年”的现象,允许同姓通婚则极有可能出现所谓的“乱伦”情况,这是强调伦理秩序的宗法家族绝对不允许的。因此,对于聚居家族而言,与邻近异姓村落缔结良好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陈崇制定的《陈氏家法》对家族的通婚对象等内容没有较多涉及,但于陈崇之后陈氏所制定的《陈氏推广家法十五条》对此则有较严格的要求,“姻亲不可攀援。若娶妇有所攀援豪门之女,骄奢傲慢难以钳束。嫁女有所攀援豪家之子,纵横侈肆,难以交际,俱非所宜。但于门户相对,嫁娶得称。”封建家族之所以强调“子孙娶妇者,亦须择其相称,方族娶之”,其出发点在于妇道实在是维系家族发展的根本之一,“妇道乃家之所由盛衰,须详访择。……保我宗嗣,成我家业,咸托于妇,可不慎欤?”要得到其他邻近村村落在通婚及通婚对象上的支持,以维持家族的婚姻关系和促进家族稳定发展,江州陈氏认为应给予邻里一定的帮助,“宗族邻里贫富不同,富之济贫古道也。贫者窘迫称贷与我,当即与之,以济贫其急。勿责之以相偿之期,听其自来,即催之亦勿加逼迫,彼岂无敢,则不负我矣。……至于其有疾病也,扶之;有死丧也,济之;有横逆祸患,代之驱逐之;有冤抑莫伸,代为辨白之,此又宽大之仁,王者之教也,子孙不可不知。”在曾元有数百人之多、家族婚姻压力较大的情形下,我们有理由相信陈崇在主家时就兴建了东佳书堂,书堂除主要为本族子弟提供教育外,还“在子弟教育方面向邻村伸出援助之手,以示友好,这种意图富有积极意义。”从《陈氏家法》中规定东佳书堂负有“应宾客寄止修业者并延待与彼,一一出东佳庄供应周旋”的职责来看,书堂的确还负有帮扶邻里的作用,在东佳书堂求学的外来“寄止修业者”大多应该是陈氏家族的邻里姻亲。这是因为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不是所有的家族或村落都有举办为科举服务等高层次教育机构的实力,堂庑楼舍的建设、师资的薪俸、图书的购置、生徒的日常开销等巨额经费不是一般普通村落所能负担的。徐锴在《陈氏书堂记》的结尾部分介绍他为陈氏作记的原因时说,“门生前进士章毂尝从(陈氏书堂)肄业,笔而见告,思为之碣,”章毂可能是在书堂受业的陈氏姻亲中的一个。他也有一篇《东佳书院记》,记中写道“予顾东佳之名而思东佳之义,益信陈氏之长发其祥也,又何喙喙欤?义门之子曰恭、寰、东,三公自南昌来郡,而叙之话,言予心悠悠,契其庭教,想其宗旨,于是不遑乐为之记。”感激之情溢于言表。为解决家族的婚姻问题而努力搞好乡邻关系,向邻里乡族提供包括教育等在内的各种帮助,这是唐代陈崇创办东佳书堂的一个出发点。而“乡邻化其德,狱讼为之衰息”的情形也为陈崇的举措作了最好的注脚。作为维持家族聚居手段之一的书堂实施对姻亲子弟的有限开放,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文化现象,她的存在对于我们认识中国古代家族及其教育等问题提供了新的路向。
六 两个尚待验证的假设
从士绅的作用、科举制度影响和家族婚姻关系等三方面来看,我们认为陈崇为江州陈氏东佳书堂的兴建者。但徐锴在《陈氏书堂记》中言之凿凿,称陈衮“以为族既庶矣,居既睦矣,当礼乐以固之,诗书以文之,遂于居之左二十里曰‘东佳’,因胜居奇,是卜是筑,为书楼、堂庑数十间,聚书数千卷……”。很明显徐锴认为陈衮是东佳书堂的创建者。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徐锴将书堂创建之功记于南唐时期的陈衮名下呢?我们推测有以下两种可能:
1)陈衮是东佳书堂大规模扩建者。据北宋中舍人胡旦于咸平五年(1002)写的《义门记》记载,江州陈氏于北宋(南唐)“开宝之末计口七百四十,咸平三年增至千四百七十八口”,胡旦写的这篇《义门记》是其“过浔阳,登庐阜,因访名家,得诣陈氏。览世谱,阅家法,询事实,具知其状,因为之记”,他的记录应该是比较准确可靠的。由此可知,较之陈崇时期的“曾元二百人”,南唐陈衮主家时的家族人口又有一个较大的增长,家族求学子弟也必然随之增加,陈崇初创的东佳书堂可能出现局狭逼仄、难以容纳的情况。如果再把由于书堂影响逐步扩大从而招至的四方游学之人不断增多的原因也考虑在内的话,书堂扩建是肯定的。于是陈衮子承父业,在其主家时扩建书院堂庑,增购图书至数千卷,并且增加了二十顷的学田作为书堂的固定办学经费,进一步完善了陈崇关于书堂的管理制度。这个推测和《义门陈氏本宗历代世系引》中“(衮)乃于居左二十五里东佳山麓增广书院堂庑数百间,聚书数千卷,割田二十顷,以资四方游学”的记载是相吻合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江州陈氏东佳书堂早期发展的一个初步脉络:早在陈崇之前陈氏已有服务于本族和姻亲子弟的家塾,随着家族聚居人口的不断增多等诸多原因,陈崇于唐大顺元年(890)兴建东佳书堂,并初创书堂学规(包括办学目标、生徒和书籍管理制度等);至南唐陈衮时期,随着家族经济实力、聚居人口的进一步增长和书堂影响不断扩大,陈衮对东佳书堂作了大规模的扩建,并对书堂的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其堂庑、书籍和求学之士达至一定规模,东佳书堂遂于北宋初期发展成为“鼎峙江东”的著名书院。
2)徐锴的《陈氏书堂记》为请托之作,有讹误成份。徐锴的《陈氏书堂记》是在北宋(南唐)开宝二年(969)创作的,距陈崇制定家法,兴办书堂的大顺元年(890)约80余年,加之五代政局动荡、物是人非,而徐锴本人又没有去过江州陈氏家族,对陈氏的情况也不是很熟悉,在追述陈氏历史的时候可能出现笔误;此外,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写作《陈氏书堂记》仍是受前门生、进士章毂所托,“笔而见告,思之为碣”,对于陈氏家族情况的了解主要从章毂那里得到的,极有可能章毂求学于东佳书堂正是在陈衮主家之时,于是在章毂的影响下,徐锴将书堂创建之功记于扩建者陈衮名下。这同时也说明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陈崇对东佳书堂的初建,较之南唐时期陈衮的大规模扩建其影响更小。历史往往就是这样,尤其是对一个一开始尚未表现出强大生命力的新生事物而言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