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唐代江州陈氏东佳书堂被誉为中国书院发展史的第一个里程碑,但相关史料的抵牾让人怀疑东佳书堂在唐代创建的真实性。从新兴士绅阶层在地方事务的作用、科举制度对聚居家族的影响、陈氏家族聚居的婚姻关系等方面来看,陈崇在唐大顺元年(890)创建东佳书堂有其历史的必然性。
[关键词]陈崇;东佳书堂;绅士;科举;家族婚姻
一 关于东佳书堂的几种讨论
在中国书院史研究尤其是关于书院起源的研究中,江州陈氏东佳书堂是一个无法绕开的话题。诸多史家根据有关史志的记载将东佳书堂作为中国书院初创时期的代表,如毛礼锐等先生据《同治九江府志》“唐义门陈衮即居左建立,聚书千卷,以资学才,子弟弱冠,皆令就学”的记述,提出“根据这些记载,可以认为在唐代私人创建的书院中已有聚书授徒的讲学活动了,虽然还不甚普遍,规模也较小,尚未形成制度,但作为教育机构的书院已经诞生了。”《中国古代的书院制度》《中国教育通史》《中国书院制度考略》《中国教育制度通史》《中国教育史》等著作中的意见大致相同;在1994年出版的《中国书院史》中,李才栋先生第一次用较大篇幅介绍了东佳书堂的办学情况,他指出:“从事教学活动,又具有学校性质的书院始于唐代……。唐代不但有前述的若干所后人比较简略记述的书院,还有当时人比较详细的记述,并保留了有关规章制度的书院。江西德安东佳书堂(亦称义门书院、陈氏书堂,唐代归江州浔阳县管辖),即是一例。”李先生确认东佳书堂出现在唐代的史料除地方志外还有陈氏的谱牒。据江西、湖南、湖北等地陈氏后裔保留下来的族谱记载,江州陈氏七世长陈崇于唐大顺元年(890)制定了一份《陈氏家法》,家法共三十三条,其中一条规定在陈氏的东佳庄设立书堂一所,以教育弟侄子姓以应科中举,期取青紫。根据这份“既非后人追述,亦非口耳相传,已被陈氏后裔世代承继刊于陈氏宗谱卷首的文献资料,足以证明在唐代已经出现了由私家举办、既藏书复教学的不同于隋唐的中央和地方官学、高于蒙学程度的新型教育机构——书院。”由此,以东佳书堂为代表,书院起源于唐代成为书院史学界得到广泛认同的一个基本观点。作为具有教学功能的书院兴起于唐代的标志之一,东佳书堂被誉为中国书院发展史的第一个里程碑。
近年来,随着文化学、社会学、人类学等相关学科的加入,中国书院研究的视野得到拓宽,研究视角也在不断转换,关于东佳书堂的讨论也间或有新观点出现,如徐梓先生在《元代书院研究》中指出,“书院的名义最早出现在唐代,这在学术界已经有一致的认识,但书院是不是已有讲学活动,是否是教育机构,也就是说唐代是否已有名实相符的书院,现在还很难判定。”“即以声名最为显赫的义门书院(即东佳书堂——作者注)而论,现有的记载不仅不能印证地方志中的说法,相反只是说明书院这一名称的向壁虚造。”徐晓望先生在《唐五代书院考略》中更认为今人引用的陈氏宗谱是有疑问的,“唐代陈崇所建的最多是书堂,而不是书院。进一步说,陈崇是否建有书堂还是可以探讨的。”“由此看来,有些学者根据不可靠的族谱史料,将东佳书院的历史上溯至唐代是有问题的。……所谓石鼓书院、东佳书院起源于唐代的说法都经不起考证。”
如果加以细致的比较亦不难发现,陈氏谱牒与地方志书记载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相关文献在书堂的创建人及其创建时代上多有抵牾,东佳书堂兴建于唐代的真实性让人怀疑。
二 江州陈氏聚居史实与《陈氏家法》的宗旨
江州陈氏始祖陈旺(生卒不详),字天相,于唐玄宗开元十九年(731)年因官置产,古籍于九江郡蒲塘场太平乡常乐里永清村(今九江市德安县车桥镇义门陈村),“子孙因此居住,恪承祖训屡世同居,自是家益昌,族益盛。”陈氏聚居的特点是“合族共处,室无异财,厨无异馔。长幼男女以属会食,日出从事,不畜仆夫隶焉,”是一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宗法制度为保障的同姓义居的大家庭。陈氏的聚居符合封建王朝以“孝道”治国,以伦理秩序为乡村治理手段的统治思想,因而多次受到封建政府的旌表。唐僖宗乾符年间(874—876)诏旌其门,南唐升元元年(937)诏立陈氏为“义门”,入宋后包括宋太宗、仁宗等封建君王对其亦多有旌赐,江州陈氏成为唐至北宋时期较有影响的聚居大家族。值得注意的是,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情况下,陈氏的聚居虽对于稳定地方秩序有一定的作用,但田畴不广、供给不足,“聚族益众,家道贫困”,地方政府在给予陈氏属于奖励性质的经常性免杂差科徭、盐曲线绢外,在荒歉之岁还要拨付一定的赋贷。沉重的经济负担让地方政府无力承担,于是在权臣文彦博、范师道等人的建议下,宋仁宗嘉祜七年(1062),北宋政府以人口过于集中、朝野太盛为由,将陈氏分析为291庄,依派拈阉分迁江南、两直、川、浙、广、闽等地的路、州、镇,义居323年的江州陈氏经分析遍布各地,一时有“天下陈氏出义门”之说。
江州陈氏在第七世陈崇主家时已初具规模,有“曾元数百人”,成为当时人口较多的同姓聚居村落。陈崇出于对家族“将来昆云渐众,愚智不同,苟无敦睦之方,虑乖负荷之理”的忧虑,于唐大顺元年(890)主持制定了《陈氏家法》,家法对陈氏聚居的各项事务作了详细的规划,“设之以局务,垂之以规程,推功任能,惩恶劝善。公私出纳之式,男女婚嫁之仪;蚕事衣妆,货财饮食,须令均等,务求和同,令子子孙孙无间言而守义范也。”通过家法的规制和导向,使家族所有子孙世守义范,从而敦亲睦族,形成陈氏义居的宗法秩序和伦理环境,维护一个“务求和同”的乌托邦社会是陈崇制定家法的初衷。家法所列示的全部三十三条无一不是为实现这个宗旨服务的。除前文所引家法对设立东佳书堂的规定外,家法还对家族的童蒙教育定有详规:
“立书屋一所于住宅之西,训教童蒙。每月正月,择吉日起馆,至冬月解散。童子年七岁,令入学,至十五岁出学。有能者令入东佳。逐年于书堂内次第抽二人归训,一人为先生,一人为副。其纸笔墨砚,并出宅库,管事收买应付。”
陈氏的书屋与书堂渐次递进,形成了一个颇具特色的家族教育体系。但有没有这样一种可能,即陈崇只是在家法中对陈氏家族的教育作出了规划而没有实施,东佳书堂只是陈崇在家法中的一种设想,直到陈崇之子陈衮时期书堂才由陈崇的规划和设想而变成现实?我们试着从唐代社会文化发展的角度来予以分析。
三 绅士在地方事务中的作用与东佳书堂建置的必然性
江州陈氏从始祖陈旺定居到陈崇制定《陈氏家法》不到200年的时间,在这段时间里陈氏已经发展成一个经济上颇具实力的大家族。从《陈氏家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唐大顺年间的陈氏家族已有多个庄田及道院、筮法、都蚕院等庞大的族产。而在陈崇之前,陈氏的谱牒上并没有其他重要人物的真实功名及实际官职任用情况的记载,江州陈氏的资产可能更多的是依靠族人对土地的长期经营获得的,陈崇之前的家族管理者的身份类似于唐宋时期的“富民”阶层。“富民”虽然“富”,但其本质依然是“民”,社会地位依然不高,他们只可能勤劳致富,而不能凭特权在短期内攫取大量社会财富。据研究,唐宋时期的“富民”延聘饱学之士、兴办私塾的现象较为普遍,培养子弟科举入仕、赢得乡村社会的地位与声誉、免除身家力役等都是“富民”兴办教育的出发点,“唐宋社会乡村教育文化热潮的兴起,实则与富民阶层的崛起有着很大的内在联系。也可以说,富民是推动唐宋社会文化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对江州陈氏而言,这种情况在陈崇时期发生了改变,陈崇可能是陈氏自聚居以来首位获得重要官职的“富民”,“富民”的称谓可能不再合适了,以陈崇为代表的士绅阶层已经取代富民登上了江州陈氏的历史舞台。
“乡绅”一词早在宋代即已出现,后来的研究者对乡绅、绅士和士绅等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无论是乡绅还是绅士、士绅均有一定的功名或者官职,“将本籍的官员(无论退职与现任)与科举功名获得者视作乡绅的观点成为一个主流意见”、“中国的绅士阶层实质就是‘一个以非正规权利方式控制地方事务的权力层’,即地方精英。”
绅士在国家控制和地方治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连接政权与乡民的桥梁,由于其特殊的身份使其发展成为同时肩负治化与教化的双重角色。张仲礼先生在其研究中指出,绅士主要通过出任政府官职、处理各种地方事务(包括宗族事务)、担任幕僚和教职等来获取收入,处理各种地方事务被认为是“绅士功能”,“绅士通常认为自己理所当然地负有造福家乡的责任,具有完善、维持地方和宗族组织的责任,而旁人对他们也有这样的期待。”具体到陈崇而言,他是否考取功名无从查考,但被唐中央政府授予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右散骑兼御史大夫,享有赐紫金鱼袋的待遇,且担任江州长史一职,官阶为从三品,确是事实。对于这个累世聚居、义不析财的大家族而言,陈崇通过家法规划了诸如蚕事衣、货财饮食的均等、和同等系列问题,为陈氏的长远发展奠定基。敦宗睦族,教化乡民,正是士绅经理地方和宗族事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中又尤以兴办教育为要务。作为家族中较早获取高级官职的绅士来说,陈崇比谁都更清楚地知道“中国绅士的地位不是来自地产,而出自对教育的垄断。由功名作为凭证的教育使绅士有资格向国家和社会提供重要的服务。”
兴办为科举业服务的东佳书堂,是陈崇——陈氏家族中的绅士——服务宗族(地方)事务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绅士这一新兴的社会阶层提高其自身社会地位,扩大其社会影响的重要途径之一,这是因为兴办书堂,培养本族子弟科举人仕出入官场不但能给本人带来利益,更能给家族带来荣耀,“官宦生涯不仅对官员本人是利益所在,对其家乡也同样有好处。如果某一地方的绅士中有人出仕,就会对这一地方带来很大的利益;官职越高,当地就会得到更高的声誉和更大的实际利益。如果地方或宗族对应试的考生提供过经济资助,并为他们赶考出了路费,此时就可以得到更多的回报。这种投资可以得到比任何其他投资更高的收益。”兴办东佳书堂是新兴士绅阶层的代表——陈崇对陈氏历史上“富民”阶层职能的继承与提升的具体表征。
从管理家族事务的角度来看,促使陈崇兴办东佳书堂可能还有以下两种因素:一是陈崇时期陈氏家族人口的迅速增长,本族及邻里姻亲求学生徒人数也不断增多,原来依家族聚居所在地而建的家塾无法满足这种需要,故需于东佳庄择别墅建书堂,这种因为教学场馆无法满足教育需要而择地新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另外还需要关注的是,陈氏家族是一个累世聚居的家族,为保持家族聚居的纯洁性,避免家族成员受外界不良影响干扰,其家法对于出入家族的人员、宾客都有较为严格的管理要求。江州陈氏的情况并不是个别现象,被明太祖朱元璋称为“江南第一家”的浦江“义门”郑氏,亦是一个合族同居的大家族,郑氏制定的《浦江郑氏义门规范》对此外来宾客等也有严格规定:“亲宾往来,掌宾客者禀于家长。当以诚意延款,务合其宜。虽至亲亦宜宿于外馆”。陈氏之所以要于居之左二十里的东佳庄建书堂可能是担心外地寄止修业者与本族族人杂居一处,既不易管理,更容易生出事端,从而影响本族聚居。至于自中唐以来,进士科地位的上升,社会对诗赋在科举考试中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为提高家族子弟的诗赋水平和科举成功率,陈崇选择远离人口稠密的聚居村庄而在风景绝佳的东佳庄建书堂可能性的论证笔者已有专门的论述,不再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