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当美国人民意识到他们需要组成一个永久性联邦并保证联邦主权的时候,他们才通过了《联邦宪法》,所以说主权先于宪法,并不是《联邦宪法》产生主权。《联邦宪法》只是联邦主权的体现。照此推理,虽然美国各个州也拥有宪法,但并不体现主权,因为一个国家中主权只有一个,人民主权交予联邦,州就不能拥有主权。
三、建国初期州主权和联邦主权之争
1787年宪法虽然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主权的政府,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往往给州主权论者以可乘之机。1798年亚当斯政府通过的《敌侨法》和《煽动叛乱法》等法案,遭到民主共和党人的强烈反对。民主共和党人占优势的肯塔基和弗吉尼亚立法机关通过了一系列决议,即“肯塔基和弗吉尼亚决议”(Kentucky and Virginia Resolutions),认为“联邦政府的权力来自各个州之间的契约”,并提出主权可分论,认为美国的主权分别属于各州和联邦,威胁退出联邦。
1812年美英战争爆发,反战情绪在整个新英格兰地区蔓延,并且与早些时候的反禁运的情结相结合,其结果是,1814年10月,新英格兰五州在哈特福特召开会议讨论新英格兰地区与联邦的关系。哈特福特会议最后形成决议,认为宪法是“全国性契约”,虽然它不应该废除,但如果由于腐败统治不断滥用权力,它可以被废除。如果可能的话,在和平时期经慎重考虑后联邦也可以解散,在各州之间建立新形式的邦联代替联邦,这和当年杰弗逊在肯塔基决议中的论调如出一辙。
从以上言论中可以看出,州主权论者的主要理论依据是主权可分论和契约理论,即认为州政府将自己主权的一部分让渡给联邦,自己仍拥有主权;《联邦宪法》是各个州之间的契约,联邦政府的权力来自各州。州主权论者的观点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首先,主权是否可分,是否可以让渡?虽然邦联政府时期州是主权的拥有者,但认为主权可分从逻辑上是讲不通的,不管通过什么方式建立一个新的国家,必须推翻原有主权,在一个民族国家中不能同时有两个主权政府。著名宪法学家韦斯特尔·威洛比说过,“没有一个国家可以通过其他国家的简单让渡获得主权,一个民族只有完全摆脱旧的国家机器并重新组织起来才能产生一个新的国家”。这种说法看来更适合通过暴力建立国家的方式。其实,通过和平方式建立的政权同样存在这个问题,没有哪个政权心甘情愿交出权力,所以认为各州通过宪法将自己的主权让渡给联邦的观点只是这些州主权论者的一厢情愿。
其次,既然州不能让渡主权,那么州是否可以决定主权归属呢?这取决于各州政权在《联邦宪法》制定批准过程中的作用。州主权论者错误地解释了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主权在民”、“社会契约”思想。“社会契约”是人民之间的契约,而不是各个成员单位的契约,通过契约在人民中间成立的政府行使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而不是该国家中各个成员单位授予的。亨利·李坚持这一点,他说,“在权力方面没有州可以从联邦退出,在政策方面也没有州被允许这样做。”他认为宪法“不是由不同州政府建议的,而是由人民仔细考虑并采纳的,宪法的语言不是各个州的语言……它是由人民在不同州的制宪会议上批准的”。李正确诠释了启蒙思想家们的“社会契约论”,动摇了州主权论的根基。
联邦主权论者对州主权论予以强烈反击。另外,在麦卡洛诉马里兰案(McCulloch v.Maryland)中,最高法院也维护联邦主权,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认为联邦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它起源于人民,从人民中得到权力,最后交予人民,“(联邦政府)直接对人民行使权力,所有人都承认这种政府起源于人民,其权力来自人民的必要性。美国政府在事实上显而易见是人民的政府”。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那个时代很多人都认可联邦政府建立在广泛的人民主权的基础上,事实本身也证明人民建立了一个联邦主权的国家。美国宪法不是各州之间可以随意解散的契约,而是一个永久性有效的文件,它来自全体人民,可以由最高法院解释并执行。
四、围绕主权问题矛盾加剧
19世纪20年代国会采取提高关税的政策,对依赖棉花出口的南方不利,遭到南方的反对,从而在这个问题上形成了东部、中西部和南方的对立,关税问题因而变成了一个政治问题。另外随着三四十年代领土的扩张和奴隶制矛盾的激化,地区分裂倾向不断加深。
南方政治家、副总统卡尔霍恩是著名的州主权理论的代表。卡尔霍恩并不否认人民是主权的最终拥有者,“但人民主权是以州为单位的,州是一个不可分割的集体主权……宪法只是一个契约,它的签订是由拥有主权的州的统一而成。”1833年他又提出著名的“联邦法令废止权”原则(the doctrine ofNullification),他宣称,“当中央政府被认为执行了这个契约未授予的权力,它的法律是无效的;中央政府不能对授予它的权力做最后决定,因为不是宪法而是各州给它选择行使权力时可以采取什么措施的权力。”换句话说,卡尔霍恩认为如果某州人民认为本州权利遭到了联邦法律的侵犯,该州就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留在联邦之内,但他提出的宣布联邦法令无效的要求没有得到其它州的支持。
卡尔霍恩关于宪法的基本概念是霍布斯和卢梭式的社会契约论,比起建国初期认为《联邦宪法》是各州契约的州主权理论是一个进步,因为他承认主权在民原则。但正因为如此,其迷惑性更大,他只承认以州为单位的人民主权,而不是全国人民为主体的人民主权。坚持以州为单位的人民主权,其结果是形成许多个主权实体,美利坚合众国不再是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这有悖于建国时的历史真实。南方州提出它们拥有分离权,就是根据卡尔霍恩的这种理论。
三四十年代联邦政府与州的分离倾向进行了坚决的斗争。1832年12月杰克逊总统发布《关于联邦法律废止权的文告》,明确指出了联邦是永久性的,“在英国皇家政府统治下,我们没有分离特征,我们以联合殖民地的身份开始反抗它的压迫,我们在邦联之下是合众国,这个名字是永久的,联邦政府使我们的联邦更完美……这几种联合方式中最完美的一种(指联邦)怎么能被仅仅看作一个可以随意解散的联盟呢?”虽然杰克逊认为从英王统治开始殖民地就已经是一个整体的观点有些激进,但他肯定联邦政府不可解散是客观事实。退出联邦的权利不是各州保留的宪法权利,因为这样的行为不是打破一个联盟,而是破坏一个国家的统一。
除了在理论上相争以外,在实践上南方也蠢蠢欲动。1832年11月南卡罗来纳州宣布联邦关税政策无效,并以退出联邦相威胁。杰克逊总统派联邦税收人员前往查理斯顿,同时向该地派驻海军。虽然双方最终都做出让步,以妥协解决了这场危机,但南方分裂的倾向继续加深。
综上所述,建国之后到内战之前近70年的时间里,联邦主权和州主权论者一直存在激烈的斗争。尽管《联邦宪法》已在事实上确立联邦主权,但州从自身利益出发,试图否认联邦主权。随着各地区交往的增多和各州之间界限的打破,全国性国家生活渐渐形成,在《联邦宪法》通过70多年以后,应该说美利坚民族已经成熟,作为一个民族的感情已相当厚重,解散联邦、恢复为原来的各个州的观点已经与现实越来越格格不入了。但由于奴隶制的存在,各州之间利益不同,州主权论者仍然有所依托,内战之前联邦主权和州主权的斗争终将不可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