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行事”是南朝地方行政制度中一项特殊的设置,产生于东晋末年,在刘宋初年已出现相对固定的称呼。它除“行府州事”之外,还有“行郡事”、“行国事”等类型,与以前的“行某官(事)”及北朝的“行某州事”有明显的区别。“行事”是在南朝出镇宗王普遍年幼的情况下设置的,对出镇幼王兼有辅佐和防范的职能。“行事”的设置,对皇权具有两面性的影响。
[关键词]南朝;“行事”;宗王
“行事”和“典签”是南朝地方行政制度中两项特殊的设置,长期以来,学界研究“典签”较多,对“行事”则很少专门探讨。严耕望先生曾对行事的有关材料作过梳理,并指出行事因幼王出镇或刺史有事而设、多由府之上佐充任、是职而非官、与府主及典签常生矛盾等。另外,陈琳国谈了行事对幼王的限制作用,余行迈、魏向东将行事作为南朝特察制度的一部分作了概述唐春生考证了宋齐部分宗王不必依赖行事的年龄这些研究对了解“行事”颇有参考价值,但或以列举材料为主,或过于简略,故在此作进一步的探讨。
一、南朝“行事”的渊源、初置、类型及任职特点
一般而言,南朝的“行事”即“行府州事”的简称,而“行……事”这一称呼或任职方式并不始于南朝,在史籍中早已出现。如先秦时,传说蚩尤残暴,“万民欲令黄帝行天子事”;舜被尧推举,“年五十摄行天子事”(卷1,五帝本纪);周厉王逃走后,“诸侯奉和以行天子事”(卷4,周本纪正义引鲁连子语);鲁定公时,“孔子行相事”(卷33,鲁周公世家);赵武灵王传位于其子何,“惠王(何)初立,行王事”(卷40,楚世家)。这时,“行”的范围还很狭窄,只限于天子、王、相等少数最高权位。至秦、西汉时,确立了三公九卿制和郡县制,“行”的范围也逐渐广泛。在中央,史书中常见的有行丞相事和行御史大夫事,如张汤“数行丞相事”卷59,张汤传),曹窑、冯敬等曾行御史大夫事,另外,行太常事、行宗正事、行廷尉事、行少傅事、行中尉事等也偶有其例;在地方,也开始出现“行”这一任职方式,如秦末赵佗曾行南海尉事、西汉翟方进曾行南阳太守事、王尊曾先后行美阳令事和京兆尹事。东汉时,“行”的事例进一步增多,明显的变化是出现了许多“行某将军事”,如行大将军事、行车骑将军事、行度辽将军事等,多与临时性的军事活动有关。
三国两晋时期随着州郡县三级制的形成,开始出现“行某州刺史(事)”。建安十五年(公元210年),孙权以步骘行交州刺史,这是史书中关于行刺史的最早记载。此后至西晋末年,时局混乱,范阳王琥曾承制用苟唏行兖州刺史、阎鼎和苟组曾先后行豫州刺史事。东晋时,又有慕容鱿行平州刺史、苏峻任命王舒行扬州刺史事的例子。这时还出现“行(某)州事”或“行州府事”的称呼。如晋惠帝时,交州刺史陶咸死,新昌太守梁硕“迎前刺史修则子湛行州事”(卷89,王谅传);晋明帝时,宁州刺史王逊死,“州人复立逊中子坚行州府事”(卷81,王逊传);晋安帝时,刘裕平洛阳,以毛修之“行司州事”(卷48,毛修之传);徐道期攻陷广州,始兴相刘谦之讨平之,“仍行州事”(卷50,刘康祖传)。这种“行(某)州事”或“行州府事”与“行某州刺史(事)”并无实质的区别,只是中间没有刺史的名号。
南朝也有各种“行某官(事)”,其中的新变化,无疑是地方行政制度中“行事”的设置,而这一设置可上溯至东晋末年。《宋书》卷5《文帝纪》载,晋安帝义熙六年(公元410年),“卢循之难,上(刘义隆)年四岁,高祖(刘裕)使谘议参军刘粹辅上镇京城”。这是一项特殊的任命,京城(即京口,今江苏镇江)是当时徐州刺史的治所、北府兵的根据地,刘裕讨伐桓玄就起兵于此,驱逐恒玄后长期担任徐州刺史。义熙六年,卢循起义军直逼建康,刘裕忙于应付,而根据地不能动摇,所以安排第三子刘义隆坐镇京口。当时刘义隆只有4岁,显然无力担当镇守的重任,刘裕于是安排自己中军府的谘议参军刘粹为辅佐。这一任命实际上开启了一种控制地方的新模式,即当权者(当时是刘裕)任命自己的家族成员担任地方的最高军政长官,而当这些家族成员因为年幼或其它原因不能处理政事时,则只是充当权力的象征,实际权力由僚属掌握。随后,这一模式得到普遍的应用。如义熙十三年(公元417年),刘裕灭姚秦后从长安返还,以第二子刘义真为雍州刺史,以王修为长史,“委以关中之任”(卷61,庐陵王义真传);十四年(公元418年),刘义隆任荆州刺史,西镇江陵,“太祖(刘义隆)未亲政,政事悉委司马张邵”(卷63,王华传);元熙二年(公元420年),刘裕从寿阳到建康登基,以第四子义康为豫州刺史,留镇寿阳,以刘湛为长史,“义康弱年未亲政,府州军事悉委湛”(卷69,刘湛传)。
刘宋建立后,这一模式延续下来,只不过上面所说的当权者变成了皇帝,家族成员变成了宗王,而那些辅佐的僚属则逐渐有了一个新的称呼——“行府州事”,简称“行事”。刘宋时,对辅佐的僚属还偶尔称“众事一以委之”(卷53,庾登之传)、“众务悉委焉”(卷53,庾炳之传)、“行州府之任”(卷60,王准之传)、“总府州之任”(卷72,晋熙王燮传)等。约永初二年(公元421年),荆州刺史刘义隆镇西府谘议参军王华“代(张邵)为司马、南郡太守,行府州事”,这是关于南朝“行府州事”这一称呼的最早记载。元嘉十七年(公元440年),始兴王浚任扬州刺史,范晔以长史“行州事”,文帝对主簿沈璞说:“范晔性疏,……彼虽行事,其实委卿也。”(卷100,自序)这是关于南朝“行事”这一简称的最早记载。此后直到梁陈,就一般用“行府州事”、“行事”等称呼了。
南朝的“行事”只是一种简称,其具体类型和称呼则比较混杂,概括起来,主要有“行府州事”和“行郡事”两类。
行府州事,又有行某州事、行某州府州事、行某州府事、行府事、行州事等称呼,是南朝行事中最主要的类型。其中,“府”即军府,是将军的官署;“州”即州署,是刺史的官署。魏晋南朝军事活动频繁,形成了大大小小的都督区(方镇),是凌驾于州之上的军事区划。一个都督往往都督一州、数州乃至十余州的军事,而且通常兼任本州刺史。出任都督者都有某个军号,如镇西将军、冠军将军、征虏将军等,其官署也随之称镇西府、冠军府、征虏府等。都督兼任本州刺史,则同时又设有州署。有的刺史虽然不任都督,但通常也带军号,置军府。这样,各州一般有两套僚属班子,即府佐和州佐。南朝重要镇、州的都督、刺史,多由宗王担任,所谓“行府州事”,即由府的上佐“总摄州府”(卷45,颜之推传),全面负责府、州事务。如上所列举,史书中又有单称“行州事”、“行府事”的,因为府、州联系紧密,且常常连称,是否单称“行府事”就不行州事,单称“行州事”就不行府事,还不能肯定,所以这里都归入“行府州事”一类。行郡事在南朝也比较常见。南朝除重要的镇、州由宗王担任都督、刺史外,一些重要的郡也往往由宗王担任太守,如吴兴、吴、会稽、丹阳、南琅邪(侨立)、南彭城(侨立)、淮南(侨立)、宣城等,都是南朝经济发达、高门大族聚居之地,其中会稽还是当时一个重要都督区——会稽都督区的首郡。宗王出任太守者通常也带军号,置军府,因此也有府佐和郡佐两套班子,所谓“行郡事”,即由府的上佐全面负责府、郡事务。
此外,还有行石头戍事、行东宫事和行国事。石头戍是保卫京师的军事要地,宋、齐、梁三代都设有领石头戍事,多由宗王兼任。偶尔也由宗王僚属行石头戍事,如南齐江夏王宝玄领石头戍事,曾由长史萧颖胄行石头戍事(卷38,萧颖胄传);梁代南康王绩领石头戍军事,曾由长史司马襞行府国并石头戍军事(卷40同马襞传)。行东宫事仅见于陈代,王通、沈君理、陆缮都曾以太子詹事行东宫事。史书中还屡见行国事的例子,如刘宋张岱行巴陵王府州国事、梁代王泰行南康王府州国事、王筠行湘东王府国郡事、陈代徐陵行晋熙王郡国事等。至于行国事的具体内容如何,史无明文,可能职责较轻,所以一般附于“行府州事”或“行郡事”之后。
这里附带谈一下北朝的“行某州事”。北朝“行某州事”很普遍,但在史书中不简称行事,一般临时由它官兼任或单独担任,而很少由府佐兼任,与刺史无异。北朝“行某州事”大致沿袭两晋,与南朝宗王出镇背景下的“行事”迥然不同。
综观南朝以前的“行某官(事)”,虽然名目繁多,但有一些共同之处,即它们只是一种任职方式,通常是由某一较低职位的官暂时行使某一较高职位的权力,具有临时性、非正式任命的特点。如汉武帝时,“(韩)安国为御史大夫四岁余,丞相田蚧死,安国行丞相事,奉引堕车蹇。天子议置相,欲用安国,使使视之,蹇甚,乃更以平棘侯薛泽为丞相”(卷108,韩长孺传)。丞相田蚧死后,没有另任丞相,而是由职位相对较低的御史大夫韩安国暂时行使丞相的职权,汉武帝本来有意正式任命他,但因为他脚伤严重,最后改任薛泽为丞相。
南朝的“行事”不仅在称呼上套用了以前的“行某官(事)”,而且在任职方式上也继承了“行某官(事)”的上述特点。比如“行事”是由职位相对较低的僚属行使长官的职权,它通常在长官年幼时设置,它也不是一种正式的官职。但南朝的“行事”在任职方式上又与以前的“行某官(事)”有很大的区别,不能将二者混同。
首先,以前的“行某官(事)”之上并没有另外一个长官,而南朝的“行事”之上有都督、刺史等长官存在,且通常是宗王,行事只是行使长官的职权。如汉武帝时韩安国行丞相事,他的上面并没有另外一个丞相。两晋时虽然已出现“行(某)州事”或“行州府事”的称呼,但上面并没有另外一个刺史,与南朝的“行事”根本不同。南朝都督、刺史等加行事的模式是一个创举,有特定的历史原因,这点下文再论。
其次,以前的“行某官(事)”通常由其它机构的官员兼任,而南朝的“行事”通常由所在机构的僚属兼任。如汉武帝时韩安国就是以御史大夫行丞相事,另外如东汉岑彭以廷尉行大将军事、曹魏董昭以卫尉行司徒事等,都是其例。而南朝的“行事”主要由所在军府的上佐——长史、司马、谘议参军担任⑤,其中长史为首佐,司马掌军事,谘议参军主讽议。就“行府州事”而言,笔者从《宋书》、《南齐书》、《梁书》、《陈书》中收集了114个有明确官职记载的例子,其中长史97例、司马9例、谘议参军6例,另外还有属于分职诸曹的录事参军1例、中兵参军1例,基本上是府的上佐。而由州的上佐——别驾、治中从事担任行事的一例也没有,这反映了当时府凌驾于州之上的事实。就“行郡事”而言,笔者收集了22个有明确官职记载的例子,其中长史16例、司马4例、录事参军1例,基本上是府的上佐。而由郡的上佐——丞担任行事的只见到1例:南齐时邵陵王子贞为东中郎将、吴郡太守,由郡丞王思远行郡事,这也是在郡这一地方层级府凌驾于郡之上的反映。另外如前所述,两例“行石头戍事”都是长史,也为府的上佐;三例“行东宫事”都是太子詹事,为东宫僚属。
既然“行事”只是一种任职方式,而非官名,无品级印绶,自然不可能由朝廷“除拜”,那么怎样认定呢?梁初,萧颖达出为信威将军、江州刺史,沈瑀任长史,“璃性屈强,每忤颖达,颖达衔之。天监八年,因入谘事,辞又激厉,颖达作色曰:‘朝廷用君作行事耶?’”(卷53,沈瑀传)沈瑀为长史而非行事,却“每忤颖达”,所以“颖达衔之”,以至勃然大怒。材料从反面说明行事虽然由长史、司马等府佐充任,但有权制约府主,与单纯的长史、司马不同。同时,萧颖达所云“朝廷用君作行事耶”,也说明府佐担任“行事”确实需要朝廷的认定。宋大明五年(公元461年),雍州刺史海陵王休茂杀司马庾深之,僚属曾共推中兵参军刘恭之行府州事(卷79,海陵王休茂传),这是特殊情况,另当别论。梁普通元年(公元520年),晋安王萧纲出为云麾将军、南徐州刺史,孔休源任长史,“别敕专行南徐州事”(卷36,孔休源传),这是通过“别敕”的形式来认定长史的行事职权,恐非通例。按常理,在长史、司马等除身(南朝的委任状)中写明其行事职权,是一种简便、有效的认定方式。南朝各代正史通常将“行府州事”、“行某州事”等加在长史、司马等本官后面,如宋孝武帝时,邓琬“出为晋安王子勋镇军长史、寻阳内史,行江州事”(卷84,邓琬传),这种写法也许就是源自除身,但这一推论还有待证实。
二、南朝“行事”的设置原因及其对皇权的影响
南朝行事的设置实际上是与宗王出镇制相配套的一项措施。既然宗王出镇制在西晋已经形成,为何当时没有设置行事,而南朝要设置呢?其设置对皇权又有何影响呢?对此,《南齐书》卷40“史臣日”有一段评论:
帝王子弟,生长尊贵,……朝出阃闺,暮司方岳,帝子临州,亲民尚小。年序次第,宜屏皇家,防骄剪逸,积代恒典,平允之情,操捶贻虑。故辅以上佐,简自帝心,劳旧左右,用为主帅。州国府第,先令后行,饮食游居,动应闻启。端拱守禄,遵承法度,张弛之要,莫敢厝言。“行事”,执其权,“典签”掣其肘,苟利之义未申,专违之咎已及。处地虽重,行己莫由,威不在身,恩未接下,仓卒一朝,艰难总集,望其释位扶危,不可得矣。
以上所论为宋齐尤其是齐代“行事”和“典签”的设置原因及其对皇权的负面影响。但对理解整个南朝的行事有普遍意义,以下试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