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以前,安妮·哈钦森一直在美国被冠以“唯信仰论”的宗教异端(The Antinomian Heresy)之名,人们几乎不注意她的女权意识。一些人认为,安妮是拥有荒谬观点的最恶劣和最危险的异教徒[1] (p. 37),另一些人则认为,安妮是一个具有感召力和流利演说才能的巫医[1] (p. 37),或者是另一个圣女贞德[1] (p. 37)。不可否认,安妮·哈钦森是一个坚定的清教正统派反对者,并以她唯信仰论的宗教观而闻名。但是,她提出其宗教主张的目的,就是不甘于清教社会中妇女传统的屈从地位。换言之,如果她像当时大多数英格兰妇女一样,以顺从、屈服作为她的行为准则的话,她自然不会有反抗意识,也自然不会以殖民地女界第一人的角色去倡导宗教改革。从20世纪70年代起,随着美国学者研究安妮·哈钦森的视角由纯宗教领域转向社会领域,他们开始注意到安妮·哈钦森的女性反抗意识。以学者莱尔·科赫勒为代表,就指出:“正是由于许多妇女被安妮·哈钦森的事业所吸引,以至‘唯信仰论’才成为她们广泛表达不满和忧虑的诱因。”并明确说安妮·哈钦森“通过含糊其词的申明和攻击保罗关于女教徒应该无智识、保持沉默的教条的合理性,表达了一种早期的女权主义”[1] (p. 37,47)。到20世纪90年代,肯定安妮女权意识的观点日益明确和增多。理查·布肯汉姆在他的文章中说:“虽然安妮·哈钦森在历史上被文件证明是作为一个宗教反对者而被放逐,但迫害她的真正动机是,她通过表达她的宗教信仰向清教社会中传统的妇女屈从地位挑战。”[2] (p. 1)国内学者也认为,“在殖民地时期第一个提出男女平等要求的女性是安妮·哈钦森。她宣传妇女应与统治马萨诸塞生活和思想的男子平等。她是美国女权运动的先驱”[3] (60页)。但总的来说,我国对安妮·哈钦森的女权意识几乎没有研究。因此,研究安妮·哈钦森的女权意识,一方面可以填补这一领域的研究空白,另一方面可以探究美国女权主义的渊源,从而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研究美国女权主义思想及女权运动。
一、安妮·哈钦森及其宗教活动
安妮·哈钦森于1591年出生在英格兰林肯郡阿尔弗德城一个牧师家庭。当时英格兰正处于清教与国教(又名安立甘教)斗争的动荡年代。安妮的父亲弗兰西斯·马伯里是一个毕业于剑桥大学的清教牧师,一直反对国教的腐朽。这种家庭环境成为培植安妮女性宗教反叛思想的土壤。安妮从小就受到其父精心教育,阅读了《圣经》和她父亲的许多宗教著作,从而成为一个知识丰富、能诗善辩的女性。随着年龄的增长和对其父神学观理解的加深,安妮日益关注清教的发展。
1612年安妮与商人威廉·哈钦森结婚后,其宗教思想和女权意识开始形成。一方面,阿尔弗德城周围几位不合法的女传教士的活动,激发了安妮对女性地位的思考,产生了妇女为什么不能像男子一样传教的疑问。另一方面,青年牧师约翰·科顿的清教思想极大地影响了安妮,为安妮女权意识的最终形成提供了思想内容和神学理论形式。约翰·科顿是林肯郡波士顿伯托菲教区牧师,他同安妮的父亲一样,由于崇信加尔文教并受过良好教育,也反对安立甘教。科顿的宗教观主要认为,道德行为不应该作为“可见的圣洁”的最初资格;有罪的人们只能通过完全信仰上帝来获得拯救,他们的信仰比他们的行为更重要。这种观点来自于神恩契约(the Covenant of Grace)。神恩契约认为,人们可以自己判断自己,因此一个人的行为取决于他(她)自身,而不是取决于教会的要求。这与安立甘教主张的行为之约(注:教会的行为之约强调根据神恩的外部信号来支配人的需要。据此,要为人们确定一系列行为准则,如果有人破坏了这些准则,就要根据其行为进行裁判,只有好的行为才能获得拯救。)(the Covenant of Works)相对立。神恩契约是清教神学理论的重要内容,正是这一思想深深吸引了安妮。为了聆听科顿的布道,她与丈夫不辞辛劳,每周日都要远行24英里去波士顿。在日益着迷于科顿的布道之时,安妮逐渐形成了以科顿讲道为源泉的、以研究《圣经》为基础的、接近浸礼派(注:浸礼派发源于17世纪的英格兰清教运动,初为公理宗的一支,反对儿童受洗礼,主张成年人方能接受洗礼。1639年,罗杰·威廉斯在罗得岛创建北美第一个浸礼派教会。)的宗教观,并在以后近20年的宗教活动中日趋完善。可以说,当安妮来到北美殖民地时,她的宗教观已经成熟。安妮的宗教观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 个人可以感觉自己的灵魂得救,而不必通过熟读《圣经》或牧师撰写的经典来获得拯救。2. 内心的圣灵是灵魂得救的保证。3. 灵魂拯救的一切职责属于救世主。4. 不应该只将星期日作为主日。5. “预定论”无事实依据。6. 圣灵寓于每个基督徒体内,并与个体融合。7. 教会律法应根据个人的良心要求进行阐释。8. 不应该对孩子施洗礼。这些思想的核心就是强调信仰本身可以使人获得拯救,人可以与上帝直接交流。这就等于弱化了教会作为交流的工具,降低了牧师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这自然要被安立甘教斥为非正统观念。
1634年,安妮与丈夫及13个子女,为了寻找宗教自由和追寻她最敬重的导师科顿的足迹,来到北美马萨诸塞殖民地。然而,安妮并没有在这里找到宗教自由。马萨诸塞虽然是英格兰清教徒为躲避宗教迫害于1630年创建,但它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清教分离派公理宗(注:清教从不统一,分长老派(主张废除大主教和主教的教阶制,改行长老制)和分离派(又名独立派,要求彻底脱离国教而独立)。分离派属激进派,因主张政教分离,信徒有权决定本教堂的教义、礼仪、礼拜程序、并民主选举牧师而遭镇压。其中有的分离派主张在教会组织上实行公理制,而称公理宗(Congregational Church)。1620年分离派在新英格兰建立了普利茅斯殖民地,而马萨诸塞则以公理会为主流,称公理宗。公理宗与分离派有相通之处,但无后者激进,在组织原则上更倾向长老派。)的活动场所。马萨诸塞公理宗一方面强调教会管理体制民主化,全体信徒有平等权力管理教会事务;另一方面它又要求秩序,以纯洁信仰为确立高度统一社会的保障,以致在宗教上实行强烈的封闭和排挤;同时,它还奉行行为之约。所以在马萨诸塞早期,清教教会要参与政治生活,他们通过为全体社会成员制定行为准则、过问各种刑事犯罪和任何过失来获得控制人们行为的权力。据此,17世纪的马萨诸塞殖民地形成了一种偏狭、严酷的宗教环境,这必然埋下清教内部分裂与斗争的祸根。事实上,先于安妮来到马萨诸塞的著名分离派罗杰·威廉斯,在1634年就与公理宗发生了冲突。安妮·哈钦森激进的宗教信仰表明,她与公理宗的冲突也不可避免。不过,初期她并不清楚当地的环境,再基于清教徒在英格兰受迫害的经历,因而她对马萨诸塞抱有宗教自由的希望。在抵达波士顿时,她就向波士顿第一教会提出了入会申请。此后,她作为教会正式成员,积极参加各种宗教活动。但后来安妮发现,她越来越无法赞同牧师们的清教观点。当时只有牧师有布道、施教、主持宗教仪式、召集一般宗教聚会和解释《圣经》等权力。安妮为了表示女性的意见和维护自己的信仰,又不违反清教的规定,便采取了家庭私人聚会的方式表达她的看法。起初,聚会主要讨论上星期日牧师们的布道,后来逐渐转向讨论《圣经》。在这一过程中,安妮发表了自己的宗教观。她的观点新颖、合理、宽容,再加上她流利的口才、对《圣经》的娴熟、聪明的才智、高雅的气质,使她的聚会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与此同时,安妮一直从事为产妇接生的活动,也获得了当地人们的普遍赞誉,于是,很快她的家庭聚会便发生了变化:从一周一次发展到一周两次,从纯粹的妇女聚会发展到男子加入,从吸引普通平民发展到吸引绅士、学者和官员等有影响的人物,从十几人发展到60—80人的规模。至1636年,安妮得到科顿、殖民地官员亨利·文、其姐夫约翰·惠尔莱特牧师及许多教众和波士顿人的支持,在殖民地逐渐形成新反对派,引起正统派代表人物约翰·温斯罗普的警觉。温斯罗普是一个狂热的清教徒,马萨诸塞殖民地创建者之一,首任总督。他一直企图建立一个信仰统一、稳定与和谐的清教社会。因而对各种宗教异端极为反感,遂联合约翰·威尔森(被安妮批评的波士顿第一教会牧师)反对安妮,他们得到波士顿外许多教会牧师的支持。温斯罗普等人将安妮的思想定名为“唯信仰论”(注:“唯信仰论”,又称“道德律废弃论”。“唯信仰论”早在宗教改革期间就已形成,后来通称主张基督徒不受道德法律约束的一种信仰,被行为之约论者视为异端。),把安妮的追随者称之为“唯信仰论者”。事实上,安妮他们并不相信内心圣灵能免除他们遵从道德法律之义务。他们只是反对按行为之约布道,而主张遵从神恩契约。
1637年5月温斯罗普击败亨利·文,当选为马萨诸塞新一任总督后,随即颁布法令,阻止新的“唯信仰论者”移居波士顿,其中包括安妮的兄弟及许多朋友。当年8月,又召开宗教会议,宣称“唯信仰论者”犯有82个异端错误,并禁止所有私人聚会。在遭到安妮的抵制后,温斯罗普便在11月,组成以他为司法长、陪审长和首席大法官的大法庭对安妮和惠尔来特进行审判。他们指控安妮的主要的罪名是:1. 安妮因为不尊重她的父母官(指殖民地官员)而破坏了第五条戒律。2. 安妮妄称可以直接与上帝交流,并从上帝那里接受启示。3. 安妮召集私人聚会,将她的异端思想传染给别人。4. 安妮诋毁牧师和他们的职位。最后安妮被判决逐出马萨诸塞。由于怀孕,冬季无法出行,殖民当局才将她暂时软禁以待来年春天的第二次审判。1638年3月15日,波士顿宗教会议的长老们对安妮进行了近9个小时的审问,他们再次指责安妮犯有29个错误。这次,她最敬重的导师科顿完全转变态度,攻击安妮。安妮毫不退缩,她说:“你们的裁判并不等于上帝的裁判,宁愿被逐出教会也不愿否认基督。”[4] (p. 312)
安妮被放逐后,和丈夫、孩子以及60个追随者来到纳拉甘西特湾,建立了阿奎勒克定居点,1639年发展成朴茨茅斯小镇,以后成为罗得岛殖民地的一部分。在这里,他们不仅实行宗教自由,而且签订契约,组建自治政府。1642年威廉·哈钦森去世后,安妮移居到荷兰殖民地纽约。次年她和5个年幼孩子被印第安人所杀。
二、安妮·哈钦森的女权意识
安妮作为一个教会成员和接生婆,其女权意识体现在一系列宗教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因此,她的女权意识具有明显的宗教特征和个人化特征,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要求女性在宗教与世俗事务中的参与权和发言权。安妮从离开英格兰起,就有了对宗教事务发言的意识。在乘坐“格利芬”号船前往马萨诸塞的途中,安妮便对该船引导牧师泽查理·西蒙斯的布道表示异议。此后,安妮要求妇女发言权与参与权的意识日益强烈。
家庭私人聚会形式本身就体现了安妮的女权意识。安妮是受男人们召开各种会议的启发而采取这种形式的,这说明安妮并不满意教会禁止妇女举办宗教会议的规定,这正如安妮在第一次审判中,回答温斯罗普的质问时所说,“对我来说,它(家庭私人聚会)是合法的,召开宗教会议是你惯常所为,对此,你为什么可以为自己找根据而来谴责我呢?……在我来到这里以前,(清教徒)召集会议(在英格兰)普遍存在,我并非第一个”[4] (p. 314)。这明确表现了安妮内心深处的男女平等意识。不过,她深知这种心理与当时社会歧视妇女的状况相悖,所以,她的聚会形式是有限的。从私人家庭聚会的内容来看,安妮是以《圣经》为依据,通过引用经典来分析和评价牧师们的布道,进而阐述《圣经》,这不仅使她的聚会内容新颖独特,而且向与会者展现了她不同于波士顿牧师的神学理论观,这对长期接受牧师布道的波士顿民众来说,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例如,安妮指出,“大多数波士顿牧师都是(不依据《圣经》)随意布道。而上帝说,一个誓约的产生就是所有争论(指牧师不同的布道)的结束。虽然现在有大量证据证明他们并没有按照上帝的话做,但是他们仍然如此,因此我希望他们遵从誓约”[4] (p. 327)。因为马萨诸塞就是清教徒依据《圣经》签订的契约建立的,所以安妮认为波士顿牧师就应该依据《圣经》来布道。又如,安妮指出,牧师强调个人只能通过教会这个媒介才能与上帝沟通,但事实上,她可以直接与上帝交流,并从上帝那里获得启示,进而宣称,她曾经正确地预示了到达马萨诸塞的日期。由此安妮证明,多数牧师宣讲的教义不是《圣经》的真正内容。因此,许多制约人们思想行为的教规是不合理的。她说,宗教法规不是神圣、虔诚的信号,真正的虔诚来自内心对圣灵的体验,并进一步宣称,在波士顿只有二个牧师被上帝选中和获得拯救,即约翰·科顿和惠尔莱特。安妮的神学观得到了聚会者认可,这实际上也是对女性在宗教活动中应有地位与作用的肯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安妮的自信心。在这个基础上,安妮家庭私人聚会的内容又转为鼓励和参与马萨诸塞正在进行的宗教改革运动。如,安妮在聚会上引用《圣经》赞同威廉斯、科顿和惠尔莱特的教义,指出,只有他们宣讲的教义才是正确的,当权牧师约翰·威尔森派的教义是错误的,并反对波士顿当局驱逐威廉斯和打击惠尔莱特派。从家庭私人聚会的效果来看,安妮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充当了“女牧师”的角色。因为家庭私人聚会规模的扩大、层次的增加和单一性别结构的改变,就是安妮宣讲其教义的结果。另外,安妮由聚会召集人变为聚会的主要发言人之后,常常要站在高凳上向众多的听众演说,并且还主持一系列祈祷仪式,与上帝进行内心的交流,并接受启示,这些都表示安妮在进行有限的传教活动。而且,安妮的布道还通过聚会者传播到外界,在社会上广为流传,影响了许多人,尤其是妇女追随安妮,以至在马萨诸塞一度出现了妇女攻击牧师,仿效安妮布道和进行预言等现象。安妮的同代人爱德华·约翰逊说,柔弱的女性将安妮树立为一个“牧师”,然后蜂拥尾随[1] (p. 39)。安妮的反对者和审判者之一,牧师休·彼特嘲讽安妮选择作一个“女传道士”来树立她行为的榜样,“你宁愿作一个女传道士而不愿作一个女听众”,目的是为了“迷惑”更多妇女[4] (p. 383)。莱尔·科赫勒认为,“安妮选择作……‘女传道士’,是为了树立女英雄的形象”,“一个坚强女英雄的榜样是认可个人力量所必须的”[1] (p.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