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子亨利是腓特烈当政时期德国最强大的诸侯。腓特烈当政后最初将意大利和罗马教廷事务置于首位,因而向国内诸侯特别是向亨利作出很大让步。亨利实力日增,权势日大,他甚至计划将萨克森建成完全由自己控制的一个统一的地区。面对亨利的逼人气势,腓特烈开始反击,双方围绕对戈斯拉尔的争夺展开斗争。12世纪70年代以后,亨利的独立倾向愈加明显,腓特烈则与教会联手要求亨利放弃对萨克森境内教会的控制并归还被他夺取的教产。亨利拒绝这些要求,腓特烈遂要求他到国王法庭受审,亨利拒绝接受审判,腓特烈最终宣布他为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并从他手中剥夺了两处公爵领和大量采邑[3] (P187—189)。在整个事件过程中,封建法成为腓特烈手中对付违规封臣的一件利器,亨利最终因蔑视国王法庭而受到审判,并受到封建法的处罚。
狮子亨利在1180年的垮台,表明腓特烈一世试图建立以国王为首的封建金字塔,这是一种封建秩序,是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一种秩序。按道理,如果腓特烈一世的封建法令能够得到顺利实施,那么在各自的领地内握有司法权的每一级贵族,都可以归入国王的总封臣(史称“总佃户”)或封臣的封臣,国王因而也就真正掌握了国家最高司法权[4] (P244)。但是,除了“亨利事件”之外,腓特烈的那些法令不过都是“原则”而已。德国诸侯拥有强大的物质实力特别是所谓“自主地”,独立意识很强,“自由”或“荣誉”感也十分强烈。德国封建主义发展的不完善使王权在事实上并不能完全按封建法处理王权与诸侯间的关系,王权更多的时候更像是诸侯集团内部关系的一个“调停人”。发生在腓特烈一世统治时期的另一事件,生动地展示了当时德国诸侯的行为准则和国王扮演的角色。
1152年,康布雷主教尼古拉斯与佛兰德伯爵特奥德里克,因康布雷城的统治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腓特烈一世把康布雷城的统治权授予佛兰德伯爵,康布雷主教在科隆、美因茨和特里尔三大主教及其他主教的支持下捍卫教会诸侯对康布雷城的统治权。当国王的令状在教、俗诸侯面前宣读时,康布雷主教公开指责令状内容违反公平和正义。在场的教会诸侯起而支持康布雷主教,世俗诸侯则支持佛兰德伯爵。在场的国王先是保持沉默,后来无奈,只得收回成命。这样做,又引起世俗诸侯的不满,国王一时难以平息事端。最终教会诸侯获胜。康布雷主教在事后为避免佛兰德伯爵的报复,又要求国王劝说伯爵停止争斗,主教的这一要求再次遭到一些世俗诸侯的反对,他们鼓动佛兰德伯爵用行动捍卫荣誉,但是国王经过努力总算满足了康布雷主教的要求[11] (P182—184)。这一事件说明:其一,德国诸侯首先关注的是自己的荣誉和地位,甚至是自己归属的集团的荣誉和地位,而不是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教、俗诸侯两大集团互相斗争是基于同一理由:捍卫集体荣誉和地位。这一事件并非孤证。1155年,腓特烈一世因莱茵的巴拉丁伯爵破坏和平而给予他有损“面子”的羞辱性惩罚:要求伯爵和其10名属员当众牵狗步行一英里,而不是没收其采邑或撤消其职位[11] (P185)。“面子”的原则高于法律的原则,这是德国诸侯集团的一种集体意识,反映了存在于德国贵族阶级中的根深蒂固的独立意识和荣誉感。所以,尽管德国在11世纪以后已经封建化,但这种封建化是深深地打上德国社会固有传统的烙印的封建化,封建法因而也就很难作为王权与诸侯之间和诸侯集团之间的基本法则。有学者针对德国的这一特点指出:“在12和13世纪,德意志人认为存在着一种不同于法兰西或意大利法的德意志法。”[2] (P73)换言之,德国的封建法已经是带有德国社会发展特点的法则,其内容反映着封建关系与非封建关系交融在一起的社会实际。其二,作为一国之君和封建原则下的最高宗主的腓特烈一世,在整个事件中扮演的是一个普通的调停人的角色,而不是最高法官的角色。他的调解不是根据法律而是出于维护“荣誉”的要求。他需要考虑的不只是某个人的权益问题,而是一个集团的荣誉和地位。他所维护的公平和正义,与其说是法律意义上的,不如说是道德意义上的,即他的调解应符合集体意识。据此,这样的结论应是恰当的:“政治公正中的集体因素应有助于解释为什么德国统治者只是在较晚的时候才站到司法等级的最高点上,而且是不完全地站在这一点上。”[11] (P188)
由此不难理解,在德国,即使在封建关系已有较大发展的时代,例如腓特烈一世统治时期,仍存在一系列非封建的制度和惯例。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选王制。德国王位更替过程中选王制的长期存在,充分说明了德国封建主义发展的不足。这一制度的法律根据不是视国王为最高宗主的封建法,而是从德国部落社会延续下来的习惯,其基本理念是,国王是“荣誉”、“自由”和“正义”的捍卫者。腓特烈在康布雷主教与佛兰德伯爵的争执中扮演的角色,正是这种理念的体现。在11世纪以前,由于王权强大,选王制实际上有名无实,不过是为继承制披一件“合法”的外衣。随着11世纪以后王权的衰落,选王制成为封建诸侯制约王权的工具。
三
西欧封建主义的基本内含是封土制和封君封臣制。前者指土地因素,即封臣以向封君履行义务为条件持有封土;后者指人身因素,即贵族伴随土地的分封结成封君封臣关系,彼此互有权利和义务。在典型的封建关系中,土地因素和人身因素应当是平衡的。但在德国的封建关系中,土地因素大于人身因素,封土制重于封君封臣制,这是德国封建主义的又一特殊之处。富尔昆认为:在德国,采邑的“策封仪式被视为是确认封建契约的充足条件”[2] (P74)。1180年的格尔恩豪森宪章首次正式承认“采邑强制”(Leihezwang)条款,根据这一条款,国王必须在一年零一天内把因无直接继承人而暂归王廷的诸侯采邑再次分封出去,以重新确认这些土地的封建地位以及国王与诸侯的封建关系。“采邑强制”的内容表明,诸侯只有从国王那里接受采邑,才能确认国王与诸侯间的封建关系。换句话说,为了得到诸侯的拥护,国王只有再次交出已经收归王室的封地。这样一来,采邑就成为维系封建关系的主要根据。
德国封建法中的“采邑强制”条款,正式形成于腓特烈一世与诸侯狮子亨利进行激烈斗争之际,因而反映了当时王权与诸侯的实力对比。一方面,迫于当时的斗争形势,腓特烈必须,也只有利用其他诸侯的力量,才能消除亨利这一当时最强大的诸侯对王权的威胁,因此王权不得不对其他诸侯的要求作出重大让步。另一方面,其他诸侯并非不愿看到诸侯集团中最强者的垮台,但前提是必须由他们享有亨利曾经得到的那些权利。实施“采邑强制”条款就是诸侯向王权的“要价”。亨利垮台了,王权消除了眼前最大的威胁,但是王权也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国王无法把依封建法没收而来的采邑真正收归己有,从而壮大王室的实力,而是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再次分封出去。1180年1月,腓特烈以亨利不听从传唤为由,在其他诸侯的支持下宣布取消他的封地。在1180年4月的格尔恩豪森帝国议会上,原属亨利的萨克森公国被瓜分给科隆大主教菲利普和安哈尔特伯爵伯恩哈德。1180年9月,原属亨利的巴伐利亚被分给巴拉丁伯爵维特尔斯巴赫的奥托,同时从巴伐利亚公国分离出一个施蒂里亚公国,并授予原藩侯奥托卡尔[7] (P534)。由此可见,在腓特烈一世反对狮子亨利的斗争中,真正的胜者不是王权而是诸侯。巴勒克拉夫认为:腓特烈在处理亨利的领地上的做法“开了一个先例,这使得国王在未来任何时候都难以保有被没收的采邑并用它们建立(在国王官吏的直接管理下的)王室领地”[3] (P194)。
德国封建关系中对不动产方面而非人身方面的强调,对德意志王权发展的影响是深远的。它使德王无法像法王那样利用封建法把没收来的诸侯采邑用于扩充王领,有效增强王权的实力[2] (P74);相反地,封建法却成为德国诸侯的工具。1180年的格尔恩豪森宪章首次以书面形式界定了一个封闭性的诸侯等级,即帝国诸侯等级(Reichsfürstenstand)。只有那些直接从国王手里接受封地的人,才属于这个等级[7] (P535)。“采邑强制”条款满足的正是这个集团的要求,维护的正是这个集团的利益。从此以后,帝国诸侯采邑成为德国政治中的一种恒定因素,既不可改变也不可分割。“采邑强制”条款维系着帝国诸侯领地的完整,捍卫着帝国诸侯的地位。有学者由此指出:“德国封建主义的发展结果造成了离心力,并且为独立的诸侯国的发展开辟了道路。随着对封建主义中不动产方面而不是人身方面的日益强调,这种趋势更加突出。”[4] (P260)
腓特烈一世的国内政策整体上看是比较现实和谨慎的。他的一系列封建政策固然使诸侯受益,但毕竟在王权与诸侯间建立了某种政治平衡,消除了狮子亨利对王权的威胁,恢复了国家秩序。但是腓特烈的封建政策没有延续下来,他建立的某种政治平衡在他身后遭到破坏。1198—1215年是德国的一个空位时代,此时政局混乱,王权危机,德意志的政治天平进一步向诸侯一边倾斜。腓特烈二世是一个首先关注西西里,其次才关心德意志的统治者。他发布了一系列确认或授予诸侯特权的法令[9] (P39—41),这些法令动摇了王权的基础,致使诸侯领地向“国家”的方向发展,他的统治也因此成为德意志王权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霍亨斯陶芬王朝结束时,王领仅相当于勃兰登堡侯爵领地的四分之三,且分布零乱,国王的实力已完全不能与大诸侯相比。1250—1272年德国再次进入空位时代,史称大空位时期。当1273年哈布斯堡家族的鲁道夫登上王位时,中古德意志政治史开始了一个新时代,即诸侯时代。
直观地看,德意志王权是伴随封建主义的不断成长而逐渐衰落下去的,封建主义似乎是导致王权衰落的“祸首”。但进一步思考不禁要问:为什么封建主义在法国王权和英国王权发展过程中表现为政治向心力,在德国却表现为政治离心力呢?其实,封建主义带来何种政治作用并不完全取决于封建主义本身,还取决于封建主义在其中发展的既有的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12] (P100—102)。一国之封建主义的发展有哪些特点,取决于这种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它产生何种政治作用,往往也取决于这种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由于中古德国社会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给德国封建主义造成那些特点,封建主义的政治作用因而也具有自身的特点,这就是德国封建主义的两重性:对于王权它是离心力,对于诸侯它又是向心力。萨克森王朝的统治策略和萨利安王朝初期的政策,随着“主教授职权之争”的爆发和德国社会结构的变化而不可行。王权与教会贵族和世俗贵族的固有关系不复存在,王权需要重新建立自身的统治基础。封建主义赋予王权以权力优势,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要使这种可能成为现实,还必须取决于具体的历史环境。德国封建主义的发展始于德意志王权遭遇罗马教会的严峻挑战的时代,始于贵族阶级对萨利安王朝推行的集权化政策普遍不满的时代,始于拥有深厚社会基础的自由贵族的经济社会力量迅速增长以及诸侯集团日益崛起的时代,结果德国封建主义的发展特点都成为有利于诸侯发展而不利于王权发展的条件,中古时期封建关系所维系的权力天平在德国明显地向诸侯倾斜。
12世纪以后德国社会的一个基本趋势是诸侯越来越强大,王权越来越衰落。不过,也不应把12世纪以后德意志王权的衰落释为“命中注定”。虽不宜用“王朝中兴”形容腓特烈一世的统治,他推行的封建政策还是可行的。他通过一些让步争取其他诸侯和他一道共同反对大诸侯狮子亨利,消除了王权面临的直接威胁,并且在王权与诸侯之间建立了某种政治平衡。就此而言,德国封建主义至少在他统治下对王权也呈现出某种政治向心力。但由于种种历史因素的综合作用,总的说来,封建主义没有使德国王权走向强大。
然而对诸侯来说,封建主义却成为他们巩固领地并建立领地诸侯国的重要工具。他们在领地内建立起相对严密的封建金字塔,自己牢牢控制着领地内的最高权力,进而为诸侯领地的真正统一奠定基础。有学者强调指出:正是德意志诸侯国而非王国或帝国的政治发展,经历着与英、法王权发展相似的过程[4] (P266)。从这个意义上说,德国封建主义又是向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