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封建主义确认国王为最高封建宗主,因而封建关系的成长逻辑上不会不利于王权的强化。德国学者基米尼希指出:“在英国和法国,封建制度使王权得到加强。其实这是合乎逻辑的发展,因为位于封建金字塔之顶的正是国王,封建法绝非包含会导致权力分散化的固有的发展趋向。”[1] (P84)然而事实上,德意志王权却是伴随封建主义的发展而不断走向衰落的。10—11世纪的德意志王权是当时西欧最强大的王权,贵族与王权的密切合作是这一强大王权的支柱。但德国封建主义的发展改变了王权与贵族的原有关系,使王权不断面临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并走上一条不同于英法的“特殊之路”(Sonderweg)。这自然就提出一个问题:封建主义与德意志王权的关系究竟怎样?探讨这个问题首先应关注德国封建主义的发展特点。法国史家富尔昆曾把德国封建主义的特点归纳为三项:一是发展相对迟缓;二是封建关系不完善;三是封建关系中的土地因素大于人身因素[2] (P72—74)。富尔昆的归纳简明扼要,对于我们认识德国封建主义与王权发展的关系是有启发意义的。本文拟从德国封建主义的这几个特点入手,系统地探讨封建主义与德意志王权发展的关系(注:封建主义与德意志王权发展的关系,曾是西方中世纪史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就笔者所见,国内学者对此问题的认识比较零散,尚未见到系统的研究。)。
一
法兰克国家封建主义的发展经历了从西南逐步向东北扩展的过程,因此相对于西部的法国来说,东部的德国接触封建主义的时间较晚。德国各地并入法兰克国家的时间早晚不一,与法兰克的关系亲疏有别,所以封建主义在德国各地的发展也有着时间上的显著差异。曾经并入德国的洛林公国在10世纪已经充分封建化,在士瓦本、法兰克尼亚,封建主义在10世纪也有所发展。在矮子丕平时代,法兰克的封建因素就已进入巴伐利亚。但在萨克森、弗里西亚等地,封建主义在11世纪中叶以前还远未发展起来[2] (P72—73)。可以说,11世纪以前的德国整体上还是一个封建因素相当薄弱的国家。
那么11世纪以前的德意志王权是否为封建王权呢?这是西方史家多年来众说纷纭的一个问题。其实,若按西方学界关于封建主义的基本定义,11世纪以前的德意志王权显然还不能完全视为封土制与封臣制意义上的“封建王权”。这个时期王权的统治基础在于国王对世俗大贵族和教会的有效控制,因此判断这个时期的王权是否为封建王权,应看王权与世俗大贵族和教会贵族间的关系是否为封建关系。在当时的德意志,封建主义因素还相当薄弱,萨克森更是一个以自主地产为主导的地区,这一事实对于认识王权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10世纪的德意志国王是萨克森人,其政治根基在萨克森,萨克森人还不可能按封建原则组建政权[3] (P85)。有学者曾认为:德意志立国之初就存在如下的事实:部族公爵首先交出了自己的土地,然后再从萨克森王朝的国王们手中接受这些土地作为采邑[4] (P237)。还有论者强调:当时封建法与公法结合在一起,“部族公爵既是国王的一个可以被免职的官员,也是一个可以世袭的封臣”[5] (P12)。按照这些说法,国王与公爵间已经是封建关系了。然而更新的有关资料表明,萨克森王朝与各公国之间最初与其说是封建关系,不如说是联盟关系,10世纪的德意志王国具有明显的联盟性质[4] (P236)。当时一些公国的独立性很强,例如巴伐利亚公爵阿尔努夫曾被立为整个德意志王国(Regnum Teutonicorum)的国王,与萨克森王朝对抗,他推行独立的意大利政策,完全控制着公爵职位的继承权。虽然10世纪的公爵们与萨克森王朝间在整体上保持政治合作关系,但这种关系完全以现实的利益为转移,并不受所谓“封建”关系的约束,奥托一世时期公爵们的几次叛乱活动就说明了这一点。即使在康拉德二世统治时期的11世纪前半叶,德国贵族集团内部的封建金字塔仍未真正建立起来。1027年士瓦本公爵进行反叛活动,当争取士瓦本伯爵们的支持时,伯爵们却强调自己是自由的,并认为国王就是这种自由的最高捍卫者,因而拒绝支持已经威胁到自己自由的公爵而支持国王。这说明,公爵与伯爵之间尚无封建关系即封君封臣关系。伯爵与国王之间也没有这种关系,在伯爵的心目中,国王只是其自由的最高捍卫者,而不是封建等级之首[3] (P79—80)。
奥托一世的政策是通过使教会紧密依附于王权来建立集中化的政府。在这种政府构建中,奥托视公国和伯爵领为国家行政区而非采邑,视公爵和伯爵为国家公共职位而非封臣。他努力维护的是加洛林王朝时期的非封建政府的概念,这种政府依靠国家行政原则而不是封建等级契约进行管理和统治。因此布洛赫认为:“在‘封建化’远不像法国那样深入和均衡的德国,王权在比法国王权长久得多的时间内一直遵循着加洛林模式。”[6] (P426)11世纪以前,德意志王权与教会间只有行政控制关系。国王把大量财产和特权赐与教会,进而将各级教会机构作为国王直接控制下的国家管理机器,大量高级教士成为国王的高级官吏,这一时期的德国教会制度遂有“帝国教会体制”之称。
当然,11世纪以前,德意志王权也开始具有某些“封建”的外观,这也是事实。亨利一世经过与公爵的有节制的斗争,赢得了一些公爵对王权的臣服与效忠。在奥托一世的就职典礼上,几大公爵共同向国王表示臣服与效忠。特别是萨利安王朝的康拉德二世开始有意识地将封建法引入国家管理,有论者认为:“他是第一个并且长期以来也是惟一一个我们可以视作自觉地推行封建政策的德意志国王。”[4] (P239)康拉德试图在王权与中小贵族之间建立封建联系,为此他于1037年颁布法律,保障所有采邑拥有者的地产和采邑继承权[7] (P395)。但他的封建政策并没有延续下来。
萨克森王朝和萨利安王朝初期的统治者通过帝国教会体制和对世俗大贵族的有效控制,建立起当时西欧最强大的王权。他们在政治上是成功的,但成功中也潜伏着严重隐患,其中主要是:
1. 11世纪以前的德国王权整体上并无制度创建。奥托政府主要通过个人权威和家族政治以及大量恩赐维系教会贵族和世俗大贵族对王权的忠诚。教、俗贵族对王权的臣服和忠诚往往以自我利益的得失为转移,并不受某种原则的约束。这就是为什么在雄才大略的奥托一世时期竟接连发生公爵叛乱的缘故。建立在个人权威和家族政治以及王室恩惠基础上的权力平衡,显然是脆弱的。
2. 王权与公爵、伯爵以下的所谓自由贵族相脱节。11世纪以前的德国是以自主地产为主导的社会,拥有广大的自主地产的贵族,与国王、公爵和伯爵之间不存在“封建”的约束关系,他们是所谓自由贵族。不仅国王没有在王国范围内建立封建宗主权,公爵、伯爵在各自统辖的区域内也未建立封建宗主权,自由贵族有较大的空间扩充实力。萨克森王朝在整个10世纪都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如何解决公爵对国王的威胁上,结果公爵的权势受到有力打击。萨克森王朝基本消除了公爵对王权的威胁,但公爵权势的衰退也为大量自由贵族的成长开辟了更宽广的道路。随着经济社会的逐步发展,这些自由贵族的利益、特权和实力也随之日渐增长。这些贵族的经济社会活动并不是依托王权或某一级大贵族,而是独立进行的,所以他们的独立意识很强。
3. “帝国教会体制”一语,也只是表明教会贵族对王权的直接依附,这种依附关系是加洛林王朝时期教会依附王权的进一步发展。从制度上看,教会依旧自成一体,并未真正融入政府框架。一旦王权与教会间的关系重新界定,教会不仅会脱离王权的控制,而且其强大的物质实力为自身的独立提供了重要基础。
德国封建主义的显著发展是在11世纪中后期,具体地讲,是在德皇亨利四世与教皇格里高利七世之间爆发所谓“主教授职权之争”的时代。诚如巴勒克拉夫指出的那样:“作为授职权之争的产物,德意志沿着通向封建主义的道路迅速迈进。9世纪发生在法兰西的、使法兰西社会成为封建社会的那些变化,在德国因发生在亨利四世统治期间的那些内战而告完成。”[3] (P136)
11世纪后期德国封建化的重要表现之一是城堡的普遍出现。11世纪以前的德国城堡很少,城堡的建筑简单粗陋,只是普通的设防居所,并非真正意义的城堡。当时王权强大,国王牢固地控制着构筑军事要塞的权力,贵族私自建造的城堡被视作非法之物。11世纪后期开始,真正意义的城堡首先出现在萨克森,当时萨克森的自由贵族与亨利四世间爆发了激烈冲突,萨克森贵族为了对抗王权构筑了大量城堡,所以汤普逊指出:“德国真正的城堡时代始于亨利四世统治时期。”[8] (P308)而且由萨克森开始,城堡很快遍布全国各地。真正意义的城堡不仅仅是军事体系的基地,还成为实际生活中的权力中心[2] (P91—92)。可以说,城堡的普遍修建意味着以城堡为中心的地方政治单元的普遍形成。这个时期,德意志王权外有罗马教廷的挑战,内有试图摆脱国王控制的教会贵族的反叛,而且萨利安王朝推行的旨在实现权力集中化的政策也遭到世俗贵族的强烈反抗。内外交困的王权已经失去了对建造城堡的控制权。这种权力落入地方伯爵手中,他们是城堡的真正主人。地方伯爵将一些城堡分封给自己的下属,跟他们结成封君封臣关系,同时继续保有对这些城堡的控制权。结果,随着城堡的普遍兴起,德国各地开始形成以城堡为中心的、比较集中的封建伯爵权。
11世纪后期德国封建化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教会的封建化。旷日持久的“主教授职权之争”带来的一个结果是《沃尔姆斯宗教和约》的签订,这是罗马教廷与德意志王廷互相妥协的产物[9] (P36—38)。和约使德国王权对教会的直接管辖转变成以封建关系为根据的某种控制。也就是说,《沃尔姆斯宗教和约》已经在理论上将王权与教会的关系视作封建关系。
相对迟缓的德国封建化给王权的发展带来了哪些影响呢?这就需要分析封建关系显著成长之际王权面临的形势。旨在实现教会自治,教、俗分离甚至教权至上的教会改革运动,在11世纪中后期达到高潮,德国自身也出现了改革派教会机构和教会贵族[4] (P131)。这场运动势必挑战德国王权,“主教授职权之争”就是这种趋势的集中体现。封建化的发生有深刻的经济社会根源,但在一定意义上讲,正是授职权之争催生了德国的封建化。萨克森王朝的权威政治和萨利安王朝的某种集权化的高压政策,阻碍着封建等级金字塔的形成。授职权之争使王权面临空前挑战,王室一方面无暇顾及贵族的日益坐大,另一方面为全力对抗教廷不得不作些妥协。因此王权所处的被动局面客观上促成了贵族权势的扩张和贵族内部等级关系的形成。有学者曾指出:“授职权之争在德意志政治权力的平衡中导致了一场根本变化。”[3] (P135)德国封建主义的显著发展正是出现在德意志的政治天平开始倾斜之际,这是一种不利于王权的倾斜。由贵族而非国王主导的封建化当然不会加重国王的权力砝码。不仅如此,授职权之争和德国内部的封建化开始改变王权与教、俗贵族的固有关系,使王权面临着重新界定与教、俗贵族的关系这一新问题。
还需强调的是,德国封建关系的迅速发展始于贵族的物质实力已有显著增强之际。11世纪以后德国的经济取得重大进步,耕地拓展、农业发展、人口增加,这一过程在德国历史上称作内部的殖民和开发。这是一个“静悄悄的”过程,贵族是这一过程的主导者,也就是这一过程的最大受益者,他们中的一些人成为强大的诸侯。这批人从12世纪起已经能够凭借强大的物质实力建立独立的地方权力中心,通过封建关系控制中小贵族,这为后来的诸侯领地国家奠定了基础。典型的就是策林根公爵家族在黑森林一带建立的“国家”[4] (P202)。《沃尔姆斯宗教和约》中有很多使诸侯受益的内容,这说明诸侯集团当时已经崛起。对此史学家评论道:授职权之争的“真正的胜利者既非国王也非教皇,而是诸侯集团”[3] (P135)。其实,这段评论本身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伴随授职权之争而发展起来的德国封建主义对王权和诸侯的不同作用。
二
相对于法国封建主义而言,德国封建主义只能说是一种未完成形态或非典型形态。作为西欧封建主义非核心区的德意志,其封建主义是打了很多折扣的。富尔昆认为:“领主制和封建主义并非像一张严密的网罩在德国身上。”[2] (P73—74)封建主义发展的不完善意味着封建化开始以后的德国社会仍存在大量的“太阳领”(Sonnenlehen),也就是自由地产,存在大量的自由贵族。他们是自己的土地的所有者或自认为是土地的所有者,而不是或不仅仅是采邑的持有者。即使在封建因素产生较早的巴伐利亚,很多贵族一方面持有公爵分封的采邑,另一方面仍保有完全属于自己的自主地。11世纪中后期德国封建主义发展起来以后,很多中、小贵族成为大贵族的封臣,但是大量的自主地仍然完好无损。这些地产没有伴随封建主义的发展而完全转变成采邑,很多贵族在持有采邑的同时仍然对自己原来的土地拥有完全的所有权[10] (P104—105)。特别是在德意志北部,不仅很多贵族拥有自主地产,而且保有一小块自主地的自由农民也不少见。直至13世纪初期,在德王奥托四世的军队中仍可找到很多服军役的萨克森自由民[8] (P313)。
自主地产和自由贵族的存在,意味着国王和各级贵族间不能按封建关系形成比较严密的等级金字塔。德国封建主义的这一特点,使王权很难完全按封建法处理与诸侯的关系,进而约束诸侯集团,封建主义所具有的社会控制力和约束力也就很难得到充分实现。这一点在腓特烈一世的国内政策中表现得十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