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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世纪西欧的三等级观念(下)(1)-历史学
来源:  作者:未知  点击:次  时间:2001-07-12 00:00于哲学网发表

    教俗之间的权力之争,尤其是教皇与皇帝或国王之间的最高权之争的公开化,对西欧各国的政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打破了原来各等级之间的相对平等的合作与分工的格局,开始向不平等的格局倾斜;教会内部也开始出现分裂,神学家们逐渐分化为两个阵营,或者支持教皇反对王权,或者支持王权反对教皇,并在理论上形成鲜明的对比。从这个时候起,三等级观念开始成为双方权力斗争的重要工具。

    对于主张教皇权至上的神学家来说,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各等级之间明确的职责分工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但这已非最主要的,肢体间的休戚相关并不意味着完全平等。教士等级之所以区别于其他等级,除了分工的不同外,最根本的在于他们不但在道德上高一等,而且掌握了属灵的救赎权。枢机主教亨伯特(Humbert of Silva Candida, 1000—1061)说:“教士等级是教会里最重要的等级,就像头上的眼睛……世俗权就像胸膛和手臂,要服从并保卫教会。”[8] (P254)圣维克多的休(Hugh of St. Victor, ? —1141)说:教会就是基督的身体,它包括“俗人和教士两个等级,好比一个身子的两半。俗人负责现世生活所需的一切,是身体的左半边。……但教士,因为他们负责分配精神生活的物资,就像基督身体的右半边。……有两种生活,一种是属世的,另一种是属天国的;一种是肉体的,另一种是精神的。一种是肉体从灵魂而得生命,另一种是灵魂从上帝而得生命。……因为精神生活比世俗生活价值更伟大,精神比肉体更伟大,所以精神权力在荣誉与尊严上要胜过属世的或世俗权力[27] (P78—80)。在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马斯·贝克特与英王亨利二世的斗争中支持前者的索尔兹伯里的约翰(John of Salisbury, 1115—1180)认为:整个王国就是一个躯体,头是国王,身体的两侧、双臂、胃是百官,其他人是脚,后者受前者统治但又养活所有人,“那些指导宗教活动的人应当像身体的灵魂一样受到尊崇”。国王虽然是躯体之首,但“要服从上帝和那些在世上代他行事的人,恰如人的肢体受灵魂的激励与统治”[28] (Ⅴ. 2)。

    为了达到超越于世俗之上的目的,拥护教皇的神学家们从教父神学家那里寻找证据,奥古斯丁的灵与肉的对立以及灵魂高于肉体的理论再次成为等级理论强调的新基点。在这个前提下,俗人被等同于肉体,教士则是灵魂,肉体从属于灵魂,灵魂从属于上帝。这样,通过强调等级内涵中的不平等的一面,教会获得了对世俗的优势,并把它以教会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教权至上派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是成功的,他们利用自己的话语霸权把它加给社会的各等级,使社会的各等级接受了教俗有别、教高于俗的等级观点,即便是极端的反教皇派也不否认这一点。在《武士与教士的辩论》中,代表法国王权的武士说:“世俗确实应该以正当的方式为精神服务,因为照顾那些维持上帝崇拜的人被认为是必要的。”[23] (P203)巴黎的约翰(John of Paris, ? —1306)也说:“教士的权力比世俗权力更高贵,这是公认的。”[23] (P209)这种观点还通过布道坛灌输给其他人,成为共识[29] (P23—25),这个时期兴起并逐渐流行的等级文学就是有力的证据。这些讽刺道德的作品都有一个较为固定的模式,基本按照教士、贵族(骑士)、普通人的顺序,对各等级内的各阶层的行为进行道德评判。

    对王权至上派的神学家来说,承认教士等级的优势地位,并不是毫无限制条件的。“说教士本身比君主更伟大,等级也更高贵,并不表示他在所有的方面都伟大。”[23] (P209)在涉及精神的方面,教士的优势地位是毫无疑问的,但在世俗方面,王权的优势是不容置疑的。这些神学家并不认可教皇派的上帝—教皇—世俗君主的权力模式,而主张上帝之下的教俗二种权力并列,反对双方一个来源于另一个,而是来自一个共同的更高的权力——上帝。这种模式把教会与世俗视为两个平等的权力,双方各有分工,各有自己的优势。

    在权力斗争的条件下,两派对等级关系的理解就呈现出非常大的差异。教权至上派在承认职能平行的基础上强调等级间的不平等;而王权至上派则在承认上下等级差异的前提下,突出职能分工的平等,这成为双方斗争的一个基本特征。为了保住教士等级的优势地位,教会在理论上更强调教俗之间的二元对立,把武士与劳作者合为一体,有意忽略职能平等的三等分,这恰好可以说明为什么三等级观念在出现后不久就“几乎消声匿迹了150年,在12世纪末和13世纪才又再次出现”[7] (P288)。从教俗权力斗争的历程来看,三等级观念的活跃或沉寂是与教皇势力的变化密切相关的,其沉寂的时期正是教皇势力臻于鼎盛的时期,教权压倒王权,处于绝对优势。相反,王权至上派则强调职能的三等分,有意忽略宗教层面的教俗区别,把它作为与教皇抗衡的武器。随着教俗权力斗争形势的变化,以王权为代表的世俗权逐渐占据上风,到14世纪初,教会的“阿维农之囚”、随之而来的大分裂和普遍的腐败,严重损害了教会的形象和优势地位。随着民族意识的不断增长,教皇至上派主张的“教会在国家和王国之上”、“世俗之剑是低等的,要受高等的精神之剑领导”[23] (P198)等理论越来越受到以王权为代表的国家的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三等级观念也相应地又逐渐活跃起来,并压倒教会教俗二元对立理论,成为主流的观念,话语的主动权也由教会神学家转到世俗的作者手中,等级之间的分工协作理论逐渐强大起来,并以等级文学的体裁在社会上广为流传。“到1170年,关于所有三个等级的拉丁文和法语的挽歌已经写成,虽然与后来的改写本相比,数量不是那么多,分类也不完备,但它们表明,到12世纪后期,这种文学形式已经很明确了,并开始更加广泛流行。拉丁文和法文的诗作很快就成为德意志改编的范本,也成为其他大陆译本的范本。到14世纪后半期,这种文学形式极为流行,英格兰和欧洲大陆都是如此。”[30] (P20)14世纪晚期的朗兰(William Langland, 1322—1400)的《威廉关于农夫皮尔斯的幻象》和约翰·高尔(John Gower, 1330—1408)的著作是典型。高尔说:“我们承认有三个等级。……没有一个等级会被指责为有过错的,但一旦各等级违背了美德,他们的过错就会反对他们”[31] (P114);“有教士、骑士和农民,三个从事三种不同的事务。一个教导,另一个打仗,第三个耕种土地。”[31] (P116)始终强调等级的神圣起源,强调各等级之间的相互义务[30] (P277—283,316—323),强调只有共同合作,社会才能和谐运转,才能为共同的善服务,这种观点成为共识[29] (P22—53),并一直延续到近代。在15世纪的一篇名为《英格兰王国》的布道辞中就把整个国家比喻为一条船,教士位于前甲板,伯爵位于后甲板,普通人在下层船舱,虽然有等级之分,但三个等级对船的正常运转都是必要的,缺一不可。在16世纪的杜德利(Edmnud Dudley, 1462—1510)的《共和国之树》中,社会分为三个部分,教士、骑士和大众,每个等级有明确的职责分工,相互协作[32] (P114—115)。
    值得注意的是,新出现的著作中的语词也开始变化。从13世纪初起,原来一直通行的ordo逐渐为estate(注:Estates一说起源于古拉丁语status,古法语为estat,本意为“列、站立、状况”,古英语有el一词,中古英语作ethel,意为“祖先的土地或不动产,遗产”(www. etymonline. com)。摩尔则认为,该词的起源与拉丁语status并无直接关系,可能源于古高地德语stal(站立),其中单数形式为estal,复数形式为estaus(Ruth Mohl, The Three Estates in Medieval and Renaissance Literature, pp. 42—43. )。) 所代替。按照摩尔(Ruth Mohl)的说法,这个词在1226年最早出现在法文中[30] (P42—43),后来逐渐传播到其他地方。到14世纪80年代,estates已经具有了“财产”、“等级”之意。这表明,等级区分的标准在悄悄地变化,长期以来由教士等级建构的体现教士等级特权的理论逐渐为新兴的以财产为标准的等级理论所取代。此外,在对国家的整体比喻上,也发生了变化,原先流行的“教会”、“基督教的群体”逐渐被“共和国”所代替,虽然所指代的对象没有变化,但角度和价值取向显然已经有所不同。

    需要指出的是,三等级观点的盛行并不意味着矛盾的消除,罗马教会仍然在坚持自己的理论,不断强调等级间的差别,等级关系的复杂特点仍然存在。罗马教会的理论在16世纪初的宗教改革中遭到来自内部的最后一击。新教改革家尤其是马丁·路德的平信徒皆教士理论和天职观,不但瓦解了教士等级赖以存在的优势地位,而且再次重申职责分工的平等理论,反对垂直的等级制。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教士等级在现实中地位的降低,在国家教会的体制下,教会仍然是一个特权等级,这是由中世纪西欧最根本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所决定的,毕竟在近代社会确立以前,基督教会还没有彻底脱离政治,其所宣扬的以制度化宗教为基础的个人灵魂的得救仍是主流的人生的终极目标,虽然教士不再左右个人的得救,但他仍是直接服务于上帝的仆人。卢瓦瑟说:“在这个最信基督的王国里,我们保留了上帝的仆人(minister)第一等级的荣誉,把教士或教会等级作为法兰西三个等级的第一等,是有充分理由的。”[12] (P48)这句话很能说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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