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等级关系的发展
从8世纪中期起,古代教父的“等级”理论开始发生重大的变化,先是“等级”的用法扩展到社会的其他群体,然后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三个等级”的理论。
就在这个时期,等级开始与俗人连用,出现了“教士等级”(clericalis ordo)与“俗人等级”(lacialis ordo)并列的用法。圣伯尼法斯(Boniface, 675—754)说:“教会里只有一个信仰……但不同的职位等级(dignitates)都有自己的职事。因为有一个统治者的等级(ordo),另一个是被统治者的等级;有一个富人等级,另一个是穷人的等级;有一个老人的等级,另一个是年轻人的等级;每个人都遵守各自的规则。正如每个肢体在身子上都有自己的职事(officium)。”[8] (P263)“等级”不再是教士等级的专称,而是用来指代有某种特殊职能的社会群体,并有了较为明确的分工。奥尔良的约拿(Jonas of Orlans, 780—842/843)说:“俗人等级应当为正义服务,并用武器来保卫神圣教会的和平;修士等级应该爱安静并致力于祈祷……主教等级则应该监督所有其他人。”[8] (P264)有学者指出:“作为宗教概念的等级,被加洛林时期的作者们扩展到整个基督教社会,把俗人纳入了教士对世界的想象中”[8] (P263),是非常正确的。
在等级扩大化的同时,等级的理论基础也有所变化,保罗关于肢体与身子的比喻成为权威依据。保罗说:“职事也有分别,主却是一位;功用也有分别,神却是一位,在众人里面运行一切的事”;“就如身子是一个,却有许多肢体;而且肢体虽多,仍是一个身子”;“若一个肢体受苦,所有的肢体就一同受苦;若一个肢体得荣耀,所有的肢体就一同快乐。”(《新约·哥林多前书》,12∶5—6;12∶12;12∶26)经过加洛林时期的理论家阐述与发挥,保罗的比喻被用来解释社会各阶层的关系。这种理论的基本特点是,它把教会、社会等同起来,将它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与基督耶稣相对;社会中的个体或群体,则被视为这个集体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基督徒,共同服务于不可分割的耶稣基督及其在人间的代理机构教会。各个肢体的位置与功能不一样,但在共同维持这个整体正常运转上却是一样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种强调职能分工协作的理论对后来的等级观念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三个等级话语的基本前提之一。
作为教士专利的“等级”为何在这个时候呈现出扩大化,其认识的变化又是为何,这都是非常值得探讨的。其中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从本文的角度来说,有两点是非常关键的:一是封建制度的形成,一是教会全面介入世俗政治。这两点不但对于理解教会等级理论的变化,而且对三等级观念的形成及其关系的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一般认为,西欧的封建制在法兰克王国,尤其是加洛林王朝时期,得到迅速的发展,并随着查理曼帝国的解体在9世纪末彻底形成。按照布洛赫的总结,除了中央政权被私人分割并陷于瓦解,以人身依附关系为特征的领主制普遍确立外,“专职武士等级的优越地位”[22] (P704—705)的确立也是封建制的一个重要特征。专职武士等级的形成是法兰克人社会变化的结果。法兰克人的国家建立后,一直保留着公民兵制的传统,全体成年男子(自由法兰克人)亦兵亦农,要自备装备参加战斗。随着国家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一方面,战争的规模越来越大,持续的时间也越来越长,影响了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公民集体内部的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许多自由民无法负担沉重的战争费用,因而纷纷逃避兵役。虽然国家通过各种办法迫使自由民服役,并禁止领主与国家争夺自由民,但始终无法阻止公民集体的分化。其中大多数人不再从事军事活动,成为专职的劳动者。另外一些人则脱离了农业生产,成为职业的军人,随着封建制的发展及十字军运动的兴起逐渐形成骑士等级。值得注意的是,教会等级理论的变化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各等级分工协作的说法也是在这个时候萌芽的[7] (P281—288)。
等级理论的变化还与教会全面介入世俗政治有密切关系。基督教会在取得合法的地位之前,基本按照“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上帝的物当归给上帝”(《新约·路加福音》,20∶25)的原则,承认世俗政权,但敬而远之。随着基督教国教地位的确立,教会与世俗政治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教俗之间权力关系的潜在矛盾也随之形成。虽然奥古斯丁的上帝之城与尘世之城的区别奠定了教会政治的基础,罗马教皇格拉西乌斯也说世界上有两种权力,“教士的神圣权威(authority)和王权(power),其中教士的责任更重大”[23] (P13),指明教会高于政府,但在实际上,教会是依附于世俗政府的,冲突并没有表面化,罗马教会与东部皇帝的君臣关系一直保持着。7世纪末,随着伦巴德人国家的崛起,教皇在意大利的势力受到威胁,与此同时教皇与东部帝国的关系破裂。为了保持自己的势力,教皇采取与法兰克政权结盟的措施以求庇护,因此,当墨洛温王朝的宫相丕平就篡位一事征询教皇扎卡里亚斯的意见时,后者立即予以认可,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以便等级秩序不被混淆”[8] (P262)。教会与加洛林王朝的结盟使教俗的关系发生重大的变化,一方面,王权成为神的恩典,国王同时具有了宗教职权,多了一层神圣的色彩;另一方面,教会则通过给国王加冕,在理论上超越于王权之上[24] (P268—269)。随着大环境的改变,等级也不可避免地与政治联系起来,不但具有受规则约束的宗教生活的含义,同时还有政治社会秩序的意思。从8世纪中期起,“等级一词就成为西部的政治和教会思想的中心”[8] (P262),对等级观念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教会全面介入世俗社会虽然在物质上有了巨大的收益,但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它不但失掉了传统的教会神职人员的任免权,沦为世俗政权的附庸,而且使教士等级赖以存在的优势——圣洁的道德面临危机,教会内部腐败严重。查理曼去世后,加洛林帝国很快趋于分裂,随着封建化的进一步发展,私人领主势力大增。私人领主把自己封内的教会地产视为个人财产,同时还控制了教会人员的任免。国王在保护教会的同时,自然控制了主教的任免权[23] (P24—25)。作为封建体制的一部分,教会还要按照封君封臣的规定,自费服军役。加洛林王朝时期,教会一直是国家军事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帝国解体后,随着王室力量的式微,教会更是成为其惟一的军事支柱。教会获得了“特免权”,但军役不在其中,它一直是国王没有放弃的权力[25] (P83—105)。随着封建领主之间战争的加剧,兵役成为教会的沉重负担,不但教会、修道院要负担兵役,就连主教或修道院院长本人往往也必须拿起武器,亲赴战场,为国王或领主作战[26] (P203—210)。繁重的兵役引起了教士的普遍反感,他们视兵役为一种罪恶。在这种情况下,从9世纪末起,教会内部兴起一股强大的改革势力,并以新兴的克吕尼修会为中心,希望在彻底整饬教会内部腐败的同时,夺回教会的自主权,免去世俗政权任免主教的权力,同时减少教士等级的俗务,尤其是军役。这种倾向同样反映在教会神学家的理论中,从而成为三个等级理论出现的直接契机。
从阿勒弗里克、乌尔夫斯坦等人的著作来看,三个等级理论的最初功能在于通过强调等级之间的不同分工,达到教会摆脱俗务,实现和平的目的。作为英格兰本笃会复兴的领军人物,阿勒弗里克与乌尔夫斯坦关系密切,前者在给后者的一封信中专门谈到三个等级问题。从阿勒弗里克有关三个等级的言论来分析,其重要的目的可能就是为教士摆脱抗击丹麦人的沉重军役造舆论。他在强调各等级职能分工的同时,还以叛教者朱利安为反面例子,对强迫教士从事世俗战争的行为进行谴责。他明确表示:“世俗的武士不能强迫上帝的仆人离开精神上的战场到世俗的战场,因为对他们来说,击败无形的敌人比有形的敌人会更好些。如果他们抛弃了服务上帝的职责,转向与自己的职责毫不相干的世俗的战争,其危害是巨大的。……上帝的仆人是不能与属世之人并肩作战的。”[5] (P10—11)在这种情况下,三个等级理论一出现,就带有明显的强调各等级之间分工与协作的特点,同时非常强调各等级间的平等作用。阿勒弗里克说:“这三个支撑是王座赖以立足的基础:劳作者、士兵、祈祷者。……如果其中的一个断了,它就会立即坍塌,肯定会损害到其他的支撑。”[2] (P928)乌尔夫斯坦也说:“在一个基督教的国度中,每一个王座都应当正当地站立在这三根柱子上;如果其中的任何一根不牢固了,王座立刻就会动摇,如果其中的任何一根断了,王座就会坍塌,就会完全损害整个国家。”[6] (Ⅳ)这种认识同样体现在战利品的分配中,虽然参加战斗的并非全体人员,但正是全体的合作使得战斗获胜,胜利是分工合作的结果,因而战利品人人有份[4] (P96)。
教会不但要负担繁重的军役,而且深受封建混战之苦。随着王权的衰落与崩溃,原来受王权庇护的教会成为封建主掠夺的对象,教会的利益受到很大的侵害。因此,渴望和平,希望恢复正常的秩序,应对现实的危机,也成为理论家们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除了颁布各种形式的“上帝的休战”法令,禁止封建领主混战外,理论上的探讨也随之出现。迪比在分析三等级功能论的缘起时说:“值得注意的是,125年后的法兰西也面临着同样的形势,当王权似乎处在崩溃的边缘,摇摇欲坠时,沉思家们就应当使用社会的一种形象,把处于其中的王国的臣民视为履行三种功能的群体,而且为了巩固君主的权力,他们也应该这样做。”[4] (P100)
如果说一开始三等级观念强调的是等级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以恢复社会的秩序与和平的话,随着环境的改变,情况很快就发生了变化。从11世纪中后期起,教会内部的改革不断推进,与世俗政权尤其是法兰西、英格兰和神圣罗马帝国的矛盾也全面爆发。改革派并不仅仅满足于在平等的基础上划分各等级之间的职责,或者获得独立自主权,相反,他们还希望超越甚至控制世俗政权。教皇格里高利七世的思想的最忠实的传播者伯诺尔德(Bernold of Constance, 1050—1100)说:教皇“希望教士等级不应当掌握在俗人的手中,而是应该借圣洁的行为和其等级的高贵跃升到他们之上”[8] (P264—265)。以主教叙任权的斗争为契机,教会的优势地位不断上升,并在13世纪初达到最高峰。教会不但恢复了自主权,而且获得对世俗政权的控制权,教皇也成为上帝与人之间的中介,他“低于上帝但高于人,审判所有人而不受任何人的审判”[23] (P132),甚至可以废立皇帝或国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