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男女之间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结合,社会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因此,由唐到宋商人联姻阶层的提升本质上源于宋代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也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
第一,宋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商人婚姻变迁的物质基础。自唐中叶开始至宋代,租佃制逐渐代替了徭役制,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劳动者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尽管宋代的商品经济仍摆脱不了封建社会经济发展的畸形性这一痼疾,但较唐代有了长足进步,商业更加兴盛。“宋代工商业收入的绝对数是唐代的三倍多”,并且在全国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超过农业收入,表明宋代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18]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大潮中,商人阶层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其实力在不断增强。北宋都城汴京中资产达“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6](P1956)以致出现“富民巨贾,萃于廛市”[19](P7442)的局面。反映宋代社会生活的笔记小说中关于富商的记载甚多。如淳熙年间,“建康巨商杨二郎,本以牙侩起家,数贩南海,往来十有余年,累赀千万”;[13](P1741)鄱阳商人阎大翁,“以贩盐致富,家赀巨亿”;[13](P1439)“泉州杨客为海贾十余年,致赀二万万”;[13](P588)“宣和末,有巨商舍三万缗,装饰泗州普照塔,焕然一新。”[20](P105)这三万缗必为其资产之一小部分,总数可想而知。宋代富商数量很多,占据了社会大量财富,正如时人所说“今之所谓钱者,富商、巨贾、阉宦、权贵皆盈室以藏之”。[8](P12866)前述与皇室等联姻的商人大都以雄厚的财力为坚实后盾。而唐代巨商不过只有邹凤炽、王元宝、王酒胡等几十人而已。
第二,入宋后阶级关系的变化为商人地位的提高提供了良好契机,从而导致了其婚姻的变迁。唐中期以后,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国家控制的土地减少,均田制渐趋废弛。赵宋王朝建立后,土地所有权的转换更为迅速。到宋神宗元丰六年,私有土地占95%,而国有土地只占5%。[21]土地占有形态的变化使经营方式发生改变,进而引起阶级关系的变化。唐代的门阀士族地主和部曲、奴客等对立的旧阶级结构,逐渐被宋代以官户、坊郭上户、乡村上户为主体的官僚地主与佃农等对立的新阶级格局所代替。在阶级结构的重组中,宋代商人随着自身经济实力的增强必然要求按照新的经济关系规范自己的社会地位,事实上其社会地位较唐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可从舆服制度的演变中窥一豹斑。舆服制度是封建等级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用来“别尊卑,定上下”。[8](P3477)自战国时“百工商贾不得服长鬈貂”[22](P12)后,历代王朝均对商人的服色、乘舆另作低人一等的法令加以限制,如汉代规定“贾人不得衣丝乘车”,[23](P1418)晋令甚至规定商人“一足着黑履,一足着白履”。[24](P3110)在服色方面,隋唐规定“五品已上,通著紫袍,六品已下,兼用绯绿。胥吏以青,庶人以白,屠商以皂,士卒以黄。”[5](P1952)五代后唐时法令已渐趋宽松,至宋太宗至道元年,“许士庶工商服紫”。[8](P98)关于乘舆,唐高宗时规定“禁工商不得乘马”。[25](P572)唐文宗太和三年对商人妻女有所优待:“胥吏及商贾妻,并不得乘奚车及檐子,其老疾者,听乘苇轝车及篼笼,舁不得过二人。”[25](P574)宋代太平兴国七年,进一步放宽规定:“今后富商大贾乘马,漆素鞍者勿禁。……工商、庶人家乘檐子,或用四人、八人,请禁断,听乘车;兜子,舁不得过二人。”[8](P3574)尽管宋代舆服制度的等级性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乘坐的交通工具仍有所用人数限制,但朝廷法令将商人与庶人常常相提并论,并且待遇等同,无疑已暗示了二者社会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的趋同。社会理念中同于庶人的社会地位,实际生活中高于庶人的经济实力,使宋代商人在婚姻方面占据了毋庸置疑的优势。
第三,唐宋之际人们价值观念的嬗变,即门阀观念的衰落与财婚风气的日兴,成为唐宋商人婚姻变迁的意识形态背景。门阀观念与财婚风气在整个唐代经历了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就前者而言,魏晋六朝是它的最盛时期,士庶天隔,绝不通婚。唐初承前代之余绪,多数旧士族仍占有相当高的社会地位,“恃其族望,耻与他姓为婚”,[26](P33)直至唐文宗时,依然是“民间修婚姻,不计官品而上阀阅”。[3](P5206)然而,有唐一代的士族势力始终遭受着经意或不经意的打击,从太宗时修《氏族志》到高宗时订《姓氏录》,从武周政权的风云突变到安史之乱的战火硝烟,士族势力逐步走向没落。最后唐末农民起义的狂潮彻底摧毁了士族势力,门阀观念至五代终于失去了它最后一抹余辉,正如郑樵所说“自五季以来,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27](P439)就财婚来说,亦肇始于魏晋时期,是基于门第之上的买卖婚。唐初沿袭此风,门第高的士族嫁女往往索要“陪门财”,朝廷禁而难止。唐中期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世风逐渐发生变化,所谓“世人结交须黄金,黄金不多交不深”,[28](P400)使得婚姻重财更为漫延,出现富女易嫁、贫女难嫁的现象:“红楼富家女,金缕绣罗襦。见人不敛手,娇痴二八初。母兄未开口,已嫁不须臾。绿窗贫家女,寂寞二十余。荆钗不直钱,衣上无真珠。几回人欲聘,临日又踟蹰。”[29](P4674)宋代“风俗侈靡,日甚一日”,[19](P6561)财婚风气愈演愈烈,上自宗室高官,下至村氓凡夫,嫁娶无不言财为先,婚姻聘财、嫁妆较之前代,数额更大,方建新先生对此已有论述,[30]兹不赘言。时过境迁,财婚存在的根基也在发生变化。魏晋唐初的财婚源于门阀政治,唐末宋代的财婚应是商品经济发展所使然。这就是在宋代门阀已退出历史舞台而财婚非但没有随之消亡反而愈盛的原因。由上可见,唐代门阀观念在人们的婚配意识中仍占相当重要的位置,商人非但无门阀可言,连与庶民同等之地位都难以企及,因而只能与社会下层联姻,唐代后期情况略微好转。而宋代婚姻尤重钱财,为商人发挥金钱的威力铺垫了极大的温床。宋代商人在凭借其殷实的经济实力攀贵门、捉士人的同时,又对财婚风气的盛行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财婚观念作为全社会的思想活动和精神追求,它的发展演变逐渐侵蚀着传统“贵义贱利”的价值取向,成为南宋时期以陈亮和叶适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学派崛起的诱导因素。
第四,科举制度至宋代日趋发展完善,客观上起到了缩小士商鸿沟的作用,有利于士商之间联姻。唐初政府规定应试之人不得有“工贾殊类”,[31](P360)后期商人子弟渐有金榜题名者,但见于记载的仅有毕諴、陈会、顾云、常修、陈咏等几人。宋初依然明文规定参加科举的人“不许有大逆人缌麻以上亲,及诸不孝、不悌、隐匿工商异类、僧道归俗之徒”。[8](P3605)尽管如此,仍可见商人子弟及第者。商人子许骧“太平兴国初,诣贡部,与吕蒙正齐名,……及廷试,擢甲科,解褐将作监丞、通判益州”,[8](P9436)前述宰相富弼的女婿冯京即是另例。到宋英宗治平元年法令开始放宽:“工商杂类有奇才异行者亦听取解。”[19](P4488)许多商人及其子弟由是得以名正言顺地参加科考成为士人。如北宋曹州商人于令仪“择子侄之秀者,起学室,延名儒以掖之。子伋侄杰、倣举进士第,今为曹南令族”;[32](P30)番阳人黄安道本为落第士人,改行“为贾客”,后参加礼部试,终于登第;[13](P70)潞州商人张仲宾,经商致富后,“延四方名士,与子孙讲学。从孙仲容、仲宾同登科,仲安次榜登甲科”;[33](P176)缙云富商潘氏,其子“擢进士第,至郡守”;[13](P98)南宋时,一位福州商人子“少年登科,未娶”,有个湖北宪使听说后,马上“多赍持金帛,就临安聘为婿”。[13](P1497)北宋中期,苏辙上书曰:“凡今农工商贾之家,未有不舍其旧而为士者也。”[34](P465)苏辙之言虽不无夸张,但大量商人及其子弟科举人士应是不争的事实。另一方面,宋代非常重视科举取士以笼络士人,不仅对科举制本身有所变更,如采取锁院、弥封、誊录以及废止唐代铨选等措施,较唐代更为公正严密,扩大了选择面;并且对久试不中者设立特奏名制度或径放“恩榜”,破格授官。这均使宋代科举入仕人数自宋太宗起成倍增加,造成冗官现象。而宋代战事频仍,军费开支巨大,财政长期吃紧,导致官员俸禄水平较低。为改变窘境,大批士人投身于商潮,正如范仲淹所说,由于“俸禄不继,士人家鲜不困窘,男不得婚、女不得嫁、丧不得葬者,比比有之”,致使他们“不耻贾贩,与民争利。”[6](P3438)元丰改制后的官俸并无实质性变化,而南宋更逊于北宋。宋代官员如此的生存状况同时凸显了商人境遇的改善。总之,商人可为士,士人可经商,客观上缩小了士商差距,况且士人与富商联姻可大大改善经济状况,实属何乐而不为之事。另外,唐代崇尚进士之风,至宋代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宋朝统治者十分看重进士,常常“欲求儒生为主婿”,[8](P8820)上行下效,风俗“悉从上之所好”,[6](P1525)商人受其影响加入到“榜下捉婿”的行列中,联姻于未来的官僚,这也不失为提高自身社会地位的捷径之一。
三、结论
综上所述,唐宋商人的联姻阶层在唐宋之际发生了较为显著的变化。唐代商人社会地位低下,只能同与其地位相近的阶层如手工业者、农民等结为婚媾,即便是富商豪贾也难觅通婚于社会上层的踪迹。宋代则不然,商人不仅可以结亲于士人、高官,有的商人之女甚至可以入宫为皇妃,乃至正位中宫。这是宋代政治、经济、阶级关系发生变化的结果。从对唐宋商人婚姻变迁原因的探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其婚姻变迁的征兆萌生于唐代中后期,至宋代呈现出迥异的特色。因此,笔者认为目前史学界关于唐宋变革始于唐中叶、宋代为定型时期的观点确为不刊之论。
然而,唐宋商人婚姻变迁的程度是有限的,前述宋代商人的联姻状况是就与唐代显著不同之处而言的。无论在任何时期,“门当户对,结为姻眷”[17](P134)的婚配观念都在人们头脑中占有相当的地位,宋代也不例外。如北宋时西山巡检郭进要将恩人之女“嫁为大校妻,女辞以世本农亩,进乃择民家子配焉。”[6](P385)尽管宋初采取了一些保护通商的措施,但重农抑商政策没有根本改变,宋代专卖制度的发展、商税名目的增多等因素限制了商品经济向纵深发展;虽然商人与庶民的某些待遇已有所趋同,但贬抑商人的字眼仍可见于宋代史乘。有鉴于此,部分宋代商人尤其是中小商人还是大多与社会下层联姻。如缙云商人潘君初为商时甚贫窭,有一娼妓向他求婚,他竟然“自顾贫甚,力辞至再三,强之不可。”而他凭借此妓财力成为大商人后,便将她娶为妻。[13](P98)又如“项四郎,泰州盐商也,常贩自荆湖归”,一日救了一个落水的贵人家女,“意欲留之为子妇”,遭到妻子的反对:“吾等商贾人家,止可娶农贾之家女。”[35](P4)只要商品经济冲不破自然经济的堡垒,商人社会地位不可能得到真正提高,其婚姻状况不可能得以真正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