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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唐代的州县关系(下)(1)-历史学
来源:  作者:未知  点击:次  时间:2001-07-12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三、州级参与对县级官员的考课

    在唐代,州级与县级之间的一个重要关系还表现在州级官员参与对县级官员的考课。
    根据仁井田陞先生复原的唐开元七年(公元719年)和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的《考课令》:“县令已下及关镇戍官岳渎令,并州考,津非隶监者,亦州考。”(注:仁井田陞:《唐令拾遗·考课令》,第327页。此条《考课令》亦见《五代会要》卷一五《考功》:“后唐天成元年(公元926年)十月三日,尚书考功条奏格例……”及《册府元龟》卷六三六《铨选部·考课一》后唐明宗天成元年十月。)按照唐令的规定,县级官员中,自行政长官县令到其余的流内、流外官员以及吏职的考课工作统统归它的上一级州级负责。关于这种制度实施的时间可见以下四段史料。
    《朝野佥载》卷四:
    唐贞观中,桂阳令阮嵩妻阎氏极妒。嵩在厅会客饮,召女奴歌,阎被发跣足袒臂,拔刀至席,诸客惊散。嵩伏床下,女奴狼狈而奔。刺史崔邈为嵩作考词云: “妇强夫弱,内刚外柔。一妻不能禁止,百姓如何整肃?妻既礼教不修,夫又精神何在?考下。”省符,解见任。
    这是唐初刺史对所属县令进行考课的情况。
    《太平广记》卷八二《异人二·郑相如》引《广异记》:
    其年(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果进士及第,辞(郑)虔归乡,及期而选,见虔京师,为吏部一注信安尉,相如有喜色,于是辞虔赴任。初一考,问衢州考吏曰:“郑相如何?”曰:“甚善。”问其政,曰:“如古人。”二考又考之,曰:“无恙。”三考又问之,考吏曰:“相如校考后,暴疾不起。”(注:《太平广记》卷一四八《定数三·郑虔》引《前定录》略同,记郑相如任衢州信安尉在天宝四载。)
    这是唐中期衢州考吏对信安县尉进行考课的情况。
    《五代会要》卷一五《考功》:
    后唐天成元年十月三日,尚书考功条奏格例……县令已下及关镇庶官、岳渎令并州考。津非隶监者亦州考。
    《全唐文》卷一○九后唐明宗《令州府长吏每年考课县令敕》:
    县令化洽一同,位居百里,在专劝课,抚育疲羸。苟或因循,是孤委任。宜令随处州府长吏,逐县每年考课,如增添得户税最多者,具名申奏,与加章服酬奖。如稍酷虐,辄恣诛求,减落税额者,并具奏闻,当行朝典。
    以上两条史料是五代后唐时对州级主持县级官员考课的规定。可见,这种由州级主持县级官员考课的制度,从唐初便开始实行,一直延续到五代而没有发生变化。
    唐代的考课程序,采取的是级级上报的形式。关于县级官员的考课程序,我们先看下面这件吐鲁番文书。73TAM206∶42/5《唐高昌县勘申应入考人状》:(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5册,文物出版社1983年版,第268页。)
    (前缺)
    1 送曹司依例支配,应入考者令早装束。今年函使县
    2 未申牒举请裁者。入考函使准状下高昌县,速勘申
    3 者,县已准状付司户检,得报。依检案内令注如前者,今以状。
 4 □令方  给事郎行丞元泰
    据李方先生考证,这是一件高昌县向西州申报应入考人状,这里的考人是指参加考课的官吏。(注:李方:《唐代考课制度拾遗——敦煌吐鲁番考课文书考释》,韩金科主编:《'98法门寺唐文化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562页。)县级官员的考课一般为应考者本人具录当年功过行能,称为“考簿”、 “考状”或“考解”(注:黄清连:《唐代的文官考课制度》,《唐代研究论集》第一辑,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394页。)。然后交县级主持考课的司功佐审核汇总,即所谓“送曹司依例支配”,再由县令上报州级。州级还要派遣所谓“入考函使”下县,对县级官员的考课工作进行监督。唐制,京畿县有司功佐,诸州各县不设司功。在这种情况下,县属应考官由县令注考后,要经县司户检核,再由县令向州申报,并要赴州参加考课。即诸州各县可能由县司户兼掌一定的考课事。(注:宿志丕:《唐代官吏考课制度》,《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1期,第62页。)县令在汇总了县级官员的考状后,按规定是呈送它的上级州级继续检核,那么州级具体是由哪些官员负责县级官员的考课工作呢?
    《唐六典》卷三○《三府督护州县官吏》:
    京兆、河南、太原牧及都督、刺史掌……考核官吏……其吏在官公廉正己清直守节者,必察之;其贪秽谄谀求名徇私者,亦谨而察之,皆附于考课,以为褒贬。
    明确记载州刺史具有考课职能,其所考课官员的范围应为州级及其属县级官员。关于刺史主持县级官员考课的例子,可见以下两段史料。
    《唐代墓志汇编》开元363《大唐故毫州谯县令梁(玙)府君之墓志》:
    其年放选,郑部雄藩,原武大邑,公(梁玙)牵丝作尉,道德安人,草偃风行,成加恩布,统军粮数万,涉大海三千,足履波涛,躬巡委积,不□时□,克济军须。州将嘉之,超升考课。扶风右辅,石柱当衢,人士殷繁,物产众夥,改授公兹邑尉。
    《大唐新语》卷六《友悌》:
    裴景升为尉氏尉,以无异效,不居最课。考满,刺史皇甫亮曰:“裴尉苦节若是,岂可使无上考,选司何以甄录也。俗号考终为迷路考,省校无一成者。然敢竭愚思,仰申清德,当冀中也。”为之词曰:“考秩已终,言归有日。千里无代步之马,三月乏聚粮之资。食唯半菽,室如悬磬。苦心清节,从此可知。不旌此人,无以激动。”时人咸称亮之推贤。景升之考,省知左最,官至青刺。
    可见,刺史是总领县级官员考课的官员。但是刺史在对县级官员考课方面所做的具体工作还不十分明了。我们先来看看下面的敕文。
    《唐会要》卷六九《县令》载大中元年(公元847年)正月敕:
    守宰亲民,职当抚字,三载考职,著在格言。贞元之中,频有明诏,县令五考,方得改移。近者因循,都不遵守。诸州县令得三考,两府畿亦罕及二年,以此字民,望成其化,簿书案牍,宁免奸欺。道路有迎送之劳,乡里无苏息之望。自今已后,刺史、县令除授后,一例满三十六个月,方得更换。其责受迁擢,即不在此限。其替后,量其课绩,作等闻奏。其在第一等,中书门下及吏部优与处分。第二等,依资改转。第三等,量加降黜。其授替后,委刺史录事参军比量等第,申观察使,便与本判官勘覆,诣实申奏。以后因事考核,有不如所奏,观察判官、录事参军,据人数节级惩罚,观察使奏听进止。
    可知负责县级官员考课的州级官员除刺史外,还有录事参军事,那么他们二者的具体分工是什么呢?《大唐新语》卷二《刚正第四》:
    (李)祥解褐监亭尉,因校考为录事参军所挤排。祥趋入,谓刺史曰:“录事恃纠曹之权,祥当要居之地,为其妄褒贬耳。使祥秉笔,颇亦有词。”刺史曰:“公试论录事状。”遂援笔曰:“怯断大案,好勾小稽。隐自不清,疑他总浊。阶前两竞,斗困方休。狱里囚徒,非赦不出。”天下以为谭笑之最矣。(注:“监亭”,误。当为“盐亭”。此事亦见《太平广记》卷四九三《杂录一·李详》引《御史台记》,与《大唐新语》所记略同。《朝野佥载》卷四亦记此事,但有出入:“周李详,河内人,气侠刚劲。初为梓州监示尉,主书考日,刺史问:‘平已否?’详独曰:‘不平。’刺史曰:‘小平,君把笔考。’详曰:‘请考使君。’即下笔曰:‘怯断大事,好勾小稽。自隐不清,疑人总浊。考中下。’刺史默然而罢。”此段记载从字面上看,似乎李详是给刺史下考词。按李详所下的考词中有“好勾小稽”一句,“勾稽”乃勾官录事参军事之职掌,所以李详所指的“使君”当为录事参军,而且县尉对刺史如此不敬,也不符合历史事实,故不取。)
    可见,录事参军应该是州级具体负责县级官员考课的官员,由录事参军将县级上呈的县级官员的考状进行检核,拟定考词,最后再呈交刺史。《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考功郎中条》:“凡应考之官,皆具录当年功过、行能,本司及本州长官对众读,议其优劣,定为九等考第,各于其所由司准额校定,然后送省。”上引《大唐新语》一事,就是应考者盐亭县尉李祥在刺史对众宣读他的考词时,因不满于录事参军所校订的考词,而提出异议的事例。
    这里还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唐六典》卷三○《三府督护州县官吏》所记“功曹、司功参军掌官吏考课……”上州、中州设司功参军,下州不设司功,由司仓参军事兼掌司功事。这里记载的各州府的司功、功曹参军事是负责考课工作的官员。不过,司功、功曹参军事具体负责的是州级官员的考课,而与县级官员的考课无涉。此外,亦有州长史涉及县级官员考课的记载。如《唐会要》卷六九《县令》载元和七年(公元812年)四月敕:“诸道州府有田户无桑处,每约一亩,种桑两根,勒县令专勾当。每年终,委所在长史检察。量其功课,具殿最闻奏。”这里的州长史仅仅是具有对县级具体事务的检查职能,而无考课职能。
    以上我们考察了州级对县级官员的考课过程。由县级汇总应考县级官员的考状,上呈州级,由录事参军具体负责对县级官员考状的检核,然后由刺史当众宣读,议其优劣,核定考第。这就是州级对县级官员的考课的全过程,在此过程中,县级官员的考状要经过县司功佐(或司户佐)、县令、州录事参军、刺史四层的检核,才能初步定出考第,然后,再由刺史或主要次官作为朝集使将层层检核过的“考状”解送至京,呈尚书省吏部继续检核。这种层层上报,层层检核的考课过程从理论上讲是相当科学严密的,但也无法避免人为的主观因素的干扰。而且属县官员为了能够得到优良的考绩,往往会贿赂州级长官,助长送礼之风。《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008《杨汉墓志铭》:“复授同州刺史。到郡计日受俸,生生之具,不取于官。岁时伏腊,属邑之馈献者,虽鱼雉之微不复受。”这段史料记载了杨汉不受属邑馈献的故事,恰恰反证了按惯例,属县是要对州级官有所馈献的,这种作风是不利于行政体制的正常运转的。
    此外,唐中后期藩镇崛起后,这种由州级负责县级官员考课的制度也受到一定的冲击,《册府元龟》卷六三五《铨选部·考课一》载永泰元年(公元765年)正月诏曰:
    刺史、县令与朕分忧,凋瘵之人,切须抚字,一夫不获,情甚纳隍。有能招缉逃亡,平均赋税,增多户口,广辟田畴,清节有闻,课效尤著者,宜委所在节度、观察具名闻奏。即令按核,超资擢授。其有理无能政,迹涉赃私,必当重加贬夺,永为殿最。
    大历元年(公元766年)十一月诏:
    国以人为本,人以农为业。顷由师旅,征税殷繁,编户流离,田畴荒废。永言牧宰,政切亲人。其刺史、县令宜以招缉户口、垦田多少,用为殿最。每年终,委本道观察、节度等使按核奏闻。如课绩尤异,当加超擢,或政理无闻,必寘科贬。
    各道的观察使、节度使参与到州县官员的考课中来,大大扰乱了正常的考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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