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县级官员的选任方式除了正常途径如科举、门荫及正常迁转外,荐举也是一个重要途径。唐代州级虽然无权除授县级主要官员,但规定州级官员可以荐举县级官员,从而使州级官员参与到县级主要官员的选任环节中来。
唐代规定,具有荐举县级官员资格的州级官员只有刺史,而刺史可以荐举的县级官员主要是县令,此外,还可以荐举县丞,如《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大历029《唐故殿中监张(光祚)君墓志》:张光祚“妙年以纵横术干二千石,奏补易州满城县丞”。府尹还可以荐举本府县尉,如《唐代墓志汇编》贞元026《孙(成)府君墓志铭》:孙成“居累月,刘晏为京兆,采掇后来,以佐畿剧,遂奏授京兆府云阳县尉。邑中庶务,刘并委达,一境决遣而生风,诸曹仆邀而何数”。又如《唐代墓志汇编》元和065《李(虚中)府君墓志铭》:李虚中“河南尹奏疏授伊阙尉,佐水陆运事”。在唐代,像丞、簿、尉这类的职官,仅仅作为县令的佐官,而且品阶不高,所以唐廷对于这些职官的人选并不是十分重视。而县令是“亲民之官”、“政教之首”,与刺史拥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因此中央在选择县令方面十分慎重,随之便产生了其他官员荐举县令的方式。下面具体分析一下刺史荐举县令的问题。
早在太宗时,便十分重视县令的人选,曾“诏京官五品已上,各举一人”(注:[宋]王溥:《唐会要》卷六八《刺史上》,中华书局1955年版,第1197页。),但是当时并没有让州级官员参与到县令的选任环节中来。此后,唐代中央曾不止一次下诏,令内外举荐县令,令刺史参与县令的举荐始于中宗景龙三年(公元709年)。(注:《册府元龟》卷六七《帝王部·求贤》载中宗景龙三年三月:“令内外五品以上举堪任刺史县令者。”刺史属于三、四品外官,应当属于内外五品以上官员的范围。)玄宗开元九年(公元721年)四月的诏书在规定诸州刺史举荐县令方面具有一定意义。
《册府元龟》卷六八《帝王部·求贤二》载玄宗开元九年(公元721年)四月敕曰:
户口安存,在于抚育,移风易俗,莫先令长。知人不易,此选良难,专委吏曹,或未精审。宜令在京五品以上清官,及诸州刺史,及四府上佐,各举县令一人,并限敕到十日内,京官封状进,外官附状奏。所举人得官以来,一任之中,能有善政,及不称所举,其举主应须褒贬。
玄宗令内外臣僚各举县令的原因来自“知人不易,此选良难,专委吏曹,或未精审”,也就是说仅仅靠吏部的选官程序选任县令,无法达到知人善用的结果。。而靠多方的推荐,可以广纳贤才。而由刺史推荐县令的人选,“连职同官,见其踪迹”(注:[宋]王钦若等:《册府元龟》卷六九《帝王部·审官》天宝十载(公元751年)诏,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778页。)对于地方上的人才了解得更为深入,让刺史举荐县令,有利于人才的选拔。同时还可以防止吏部在官员选任环节中的徇私。这种做法的初衷是好的,不过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它的弊端也暴露了出来。
一个人有才能是应该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的,即所谓“社会舆论”。在九品中正制盛行的魏晋南北朝,中正具有品评人物的特殊作用,对于被荐举人的选举入仕关系甚大,他们对于一个人的评价以及推荐对于这个人社会地位的升降往往具有重大意义。这种将选官之权赋予中正一人之手,无视社会舆论的作法,往往会造成人才的埋没和政治的退步。而玄宗的一纸敕文,同样将县令的荐举权赋予刺史一人的身上,其荐举的民主性便被剥夺了,这种单凭荐举人的个人好恶便能决定被荐举人的前途的做法,使得被荐举人的才能大打折扣。
唐中央似乎也意识到了这种做法背后所隐藏的危险,所以同时规定“所举人得官以来,一任之中,能有善政,及不称所举,其举主应须褒贬”,这种将被荐举人与荐举人的命运直接关联起来的规定,在此后的历任皇帝诏书中也频频出现,而且惩罚的力度也有逐渐加强之势。(注:《册府元龟》卷六九《帝王部·审官》玄宗天宝十载诏:“宜令天下太守各举堪任县令一人,善恶赏罚,必及所举。所司仍明作条例。”《全唐文》卷四六代宗《令举堪任刺史县令判司丞尉诏》:“其或任非称职,举不当才,顾多附下之心,非无不适之罚。其所举人授官后,如政能尤异,清白著闻,三两考后,仰本道观察使具状奏闻,其举主及所举官人,并量加进改。如懦弱不举,及暴政处置乖宜,并冒犯赃私等,议罪论刑,当亦连坐。宣示中外,知朕意焉。”《唐会要》卷六九《县令)载宪宗元和三年(公元808年)四月敕:“到任后,有罪犯,其所举主,准前敕贬罚。”武宗会昌六年(公元846年)五月敕:“如后犯赃违法,即连坐所举人及判官,重加惩贬。”)这样看来,似乎可以保证被举荐人货真价实了,不过,中央却忽视了另一个环节。
我们先来看一下这种刺史荐举县令的做法在唐代的具体执行情况,可见以下几例。
《旧唐书》卷一一七《崔宁传》:约天宝中,“崔宁,卫州人,本名旰。虽儒家子,喜纵横之术。卫州刺史茹璋授旰符离(符离属徐州)令……”《新唐书》卷二○○《儒学下·林蕴传》:“林蕴,字复梦,泉州莆田人。父披,字茂彦,以临汀多山鬼淫祠,民厌苦之,撰《无鬼论》。刺史樊晃奏署临汀令,以治行迁别驾。”《唐代墓志汇编》大历051《大唐故卫州新乡县令王府君(希晏)墓志铭》:王希晏“转饶阳县丞,迁朝散大夫,试鄂州司马……州牧杨公择不羁之才,访询谋之士,举公为新乡(新乡属卫州,不属鄂州)县令。”《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会昌012《(上泐)朝散大夫行成都府司录参军上柱国徐公墓志铭》:“夏州刺史田公仰公完缉之才,表公为朔方县(朔方县属夏州)令。”
从这些例子可以看出,各州刺史对县令的荐举范围很广,既可以荐举本州县令,也可以荐举它州县令。其中,刺史可以荐举本州县令的做法,便是问题的关键所在。由于刺史和被推荐的本州县令同处一州,再加上州、县之间的上下级行政关系,荐举人和被荐举人之间的关系便变得十分密切。中央规定如果被荐举人的政绩优良或是恶劣,荐举人会随之得到相应的褒奖和惩罚。而县级的政绩无论优劣,是要先上报统辖该县的州一级的。所以荐举人刺史为了让自己得到褒奖,往往十分重视被荐举人县令的政绩。好的政绩他会将它修饰得更好,不好的政绩,也会被刺史所掩盖,修改成优良的政绩。荐举人可以不分贤愚地向中央推荐县令的人选,而不会担心被荐举人上任后的政绩优劣对自己的影响。这样,在地方上,荐举人与被荐举人互相勾结,完全违背了中央选拔人才的初衷,中央吏部的徇私之路被堵上了,而地方上刺史与县令之间的徇私之门却被打开了。
清人王夫之曾对这种做法有过辩证的评论:“玄宗敕在京官五品以上、外官刺史、四府上佐各举县令,诚重之也。重之于举之之始,必将以保任分功罪,其得也,但得文饰治具之士,葸弱免咎,而无以利民;其失也,举主畏连坐之罚,而互相掩蔽以盖其奸;则保举之法,不足以肃官常、泽民生,固已。重之者,岂徒在选举之日乎?……开元之制,乍行之以昭示上意之所重,可也;据以为法,而弊即在焉。重者,用之重也,非一选举而可毕任贤养民之道也,用之重而治可几矣。”(注:《读通鉴论》卷二二《玄宗》,第660-661页。)可谓一语中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做法的弊端开始暴露,德宗贞元初,“诏天下举可任刺史、县令者,殆有百人。有诏令(司农卿薛珏)与群官询考,及延问人间疾苦,及胥吏得失,取其有侧隐、通达事理者条举,什才一二”(注:《旧唐书》卷一八五下《良吏下·薛珏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4828页。)。这种现象唐代中央也不会意识不到,所以宪宗在元和三年(公元808年)四月又下达了一道敕书。《册府元龟》卷六三一《铨选部·条制第三》载元和三年四月诏:
所举县令,皆直言其事,不得妄有文饰,吏部举其事状,随事检勘者,令主司略勘资历,未究人材。 自今已后,宜委吏部精加考核,必使详实,不得同早选人例酧官。所冀举不妄施,官无虚授,仍令四时注拟。其观察使、刺史所举人,不得授以本州府县令。到任后,有罪犯,其所举主,准前敕贬罚。
这显然是针对所荐举的县令名不符实的情况而下达的,“其观察使、刺史所举人,不得授以本州府县令”更是为了防止州县间的勾结掩饰,看来这两个问题已经成了刺史荐举县令的重大弊端,与玄宗的初衷已经南辕北辙。为此,元和四年(公元809年)正月,朝廷又对这种荐举制度进行了改革。《唐会要》卷六九《县令》载中书门下奏:
伏准元和二年制书,举荐县令等,前后敕文非一,有司难于遵守。今请中外所举县令,并随表状,十月三十日到省。省司精加磨勘,依平选人例,分入三铨注拟。平选人中,有资序、事迹、人才,与前举县令相类,即先注拟,时集望停。
本来想通过荐举县令的方式来广纳人才,以弥补循资格制度的不足,现在,却又用循资格的办法对这种荐举加以限制,历史的发展有时就是这么富有戏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