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与州级发生关系的行政单位除了向上的中央朝廷、总管府、都督府、都护府、道之外,还有向下的县级。唐代在地方行政区划上,前期实行州县二级制,后期演变为道州县三级制,但无论是前期还是后期,以州统县的地方行政区划是始终不变的。唐史学界在地方行政制度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果甚丰,而对于州县关系问题的研究却略显不足,故本文将对涉及唐代州县关系的几个主要问题,略抒己见,以求教于方家。
一、引言
唐代州县之间最明确的关系是以州统县,虽然有唐一代,地方行政区划的级别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无论是前期的州县二级制,还是后期的道州县三级制,(注:参见郭锋《唐代道制改革与三级制地方行政体制的形成》,《历史研究》2002年第6期。)而且州还曾经在玄宗天宝年间一度改为郡,而以州统县的这一行政关系却是始终没有改变的。
如果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这种以州统县的关系应该包含两层涵义。其一是从地域的角度讲,以一州统属数县,由数县而组成一州;其二是从行政的角度讲,即州与县之间是上级与下级的行政统属关系。韩愈《送许郢州序》曰:“县之于州,犹州之于府也。有以事乎上,有以临乎下,同则成,异则败者皆然也。”(注:[唐]韩愈撰:《韩昌黎文集校注》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237页。)韩愈之语,明确地阐明了唐代州与县之间的行政关系是上下级的行政统属关系。
唐代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中央政府为了便于对地方进行管理,赋予了州级对县级的领导权,州级可以秉承中央的旨意对县级的施政实施领导,而县级行政机关必须接受它的上级行政机关州级的领导,不仅要对它所辖行政区域负责,同时还必须对它的上级行政机关州级负责。县级行政机关必须执行上级州级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办理州级交办的相应事宜,并接受州级的监督。
由中央下达到地方的各种诏令,也都要通过州级下达到县级,再由县级通过各个下级机构传达到百姓。唐代公文运作的方式多样,《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凡上之所以逮下,其制有六,曰:制、敕、册、令、教、符。注:天子曰制,曰敕,曰册。皇太子曰令。亲王、公主曰教。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皆曰符。”可知,州下到县的公文称“符”,体现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关系。
关于“符”的格式,《唐开元公式令》保留了尚书省下诸寺的符式,州下到县的符式亦当按此格式。(注:P.2819,图版见上海古籍出版社、法国国家图书馆编:《法藏敦煌西域文献》(18),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363-365页。录文见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21-228页。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公式令》,东京大学出版会1933年版,第558-559页。)虽然目前还没有发现唐代州下县的符式,但宋人谢深甫等撰的《庆元条法事类》卷一六《文书门一》中却保留有州下到县符式的具体格式。
符
某州
某事云云
某处主者云云符到奉行
年月 日下
吏人姓名
具官(止书差遣帖式准此)书字
州下属县用此式本判官壹员书字(注:[宋]谢深甫等:《庆元条法事类》,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版,第235页。)
这一符式,当为沿袭唐代符式而来,可以视为唐代州下县符式的模板。
同时,县级的各种事务和情报,也都要先上报统辖它的州级,进而再经过其他途径上达中央。《唐六典》卷一《尚书都省》:“凡下之所以达上,其制亦有六,曰:表、状、笺、启、牒、辞。注:表上于天子,其近臣亦为状。笺、启于皇太子,然于其长亦为之,非公文所施。九品已上公文皆曰牒。庶人言曰辞。”可知,县上到州的公文称“状”或“牒”(注:卢向前先生通过对敦煌文书的考察,认为“上施下”、“下达上”都可以使用“牒”的形式。见卢向前:《牒式及其处理程式的探讨——唐公式文研究》,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 《敦煌吐鲁番文献研究论集》第3辑,中华书局1986年版。),这又体现出一种自下而上的关系。
唐代州县间就是通过各种自上而下的“符”(注:州下县“符”的例子,如《朝野佥载》卷四:“唐贞观中,桂阳令阮嵩妻阎氏,极妒。嵩在厅会客饮,召女奴歌。阎被发跣足袒臂,拔刀至席。诸客惊散,嵩伏床下,女奴狼狈而奔。刺史崔邈为嵩作考词云:‘妇强夫弱,内刚外柔。一妻不能禁止,百姓如何整肃?妻既礼教不修,夫又精神何在?考下。’省符,解见任。”这段史料的最后一句“省符,解见任”,即为中央(主要是尚书省吏部)根据州级对县令所做的考状,做出了对现任县令免职的决定,并通过这种“符”的形式,将解任令下达到州级,再由州级下达到县级,从而完成了诏令的下达程序。)和自下而上的“状”(注:县上州“状”的例子,见《全唐文》卷二二二张说《为留守奏瑞禾杏表》:“臣今月三日得所部万年县令郑国忠状,言县界内霸陵乡新出庆山南之醴泉,北岸有瑞杏三树,再叶重花;嘉禾三本,同茎合穗。”亦见《全唐文》卷五四五王颜《进黄帝玉佩表》:“去月二十八日,本县令房朝静、县镇遏将常宪、专知官军将杜晏等,同于原上,选地对窟,穿深四尺,得玉石□□是一片。穿时为土工所折,今作四段,有悬佩孔子二。其日县令所由等状送到州,臣送观察使,使牒却令州司自进。”)或“牒”(注:关于县上州“牒”,在出土的吐鲁番文书中,保存了大量西州诸县上达西州都督府的牒文,李方先生通过对大量出土文献和传世文献的考证,认为:“显庆三年西州置都督府后,都督府与西州政府也应是一种合署办公的关系。”(李方:《唐西州行政体制考论》,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3页。)既然西州都督府与西州政府具有合署办公的关系,那么西州诸县上达西州都督府的牒文,便可以被认为是上达西州政府的牒文,通过这些牒文可以反映县级与州级的这种自下达上的行政关系。),将州与县的行政事务联系起来。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虽然唐代州县间的行政关系是“以州统县”,但县作为地方的一级行政单位,与州一样都是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要同时服从于中央政府,对中央政府负责,中央政府对州、县拥有完全绝对的领导关系。而且县作为地方行政实体,并不是州级的僚属机构,有县令、丞、簿、尉及其下的各级官员设置,可独立地对所辖区域的各种事务进行管理并行使相应的权力。清人王夫之曾曰:“唐、宋以降,虽有府州以统县,有禀承稽核之任,而诛赏废置之权不得而专,县令皆可自行其意以令其民,于是天下之治乱,生民之生死,惟县令之仁暴贪廉是视,而县令之重也甚矣。”(注:[清]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660页。)明确指出了以州统县的相对性。
州级上承中央的旨意对所属县级行政机关实施领导,而其下的县级必须服从州级对它的领导和监督,在这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之中,中央的精神通过州下达到县乃至最基层,最基层的情报又通过县级上达州级从至中央,州县间的这种上下级行政关系构成了联结中央与地方的纽带。
与此同时,唐代中央政府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赋予了州级对县级官员的部分管理权力,主要体现在州级可以参与县级官员的选任、考课和监察,这种制度对行政体制的运作有重要影响。
二、州级参与对县级官员的选任
唐代县级官员,长官为县令,主要佐官有丞、主簿、尉,并为流内品官。县令作为“亲民之官”,与刺史一样,特别受到中央的重视。关于县令的除授,《文苑英华》卷八○四梁肃《吴县令厅壁记》:“大历十一年(公元776年),天官精选可以长民者,于是范阳卢公由太原府祁县令为之(吴县令)。”说明县令的选任权归中央。(注:关于唐代县令的选授,参见刘后滨《论唐代县令的选授》,《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97年第2期。)丞、簿、尉在武德、贞观时还是流外官,高宗以后始改为品官,亦由吏部除授。(注:[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六三《职官考十七·县丞附主簿县尉》,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除此四官外,县级还包括诸多胥吏和职役。这些吏职的设置因县的不同等级而有不同,那么,这些吏职是否也是经过中央亲自除授呢?
《唐六典》卷三○《三府督护州县官吏》:
功曹、司功参军掌官吏……选举……凡州、县及镇仓督,县博士、助教,中、下州市令及县市令,岳、渎祝史,并州选,各四周而代。(州、镇仓督,州、县市令,取勋官五品已上及职资九品者;若无,通取勋官六品已下,仓督取家口重大者为之。州市令不得用本市内人,县市令不得用当县人。博士、助教部内无者,得于旁州通取。县录事通取部内勋官五品已上;若无堪任者,并佐、史通取六品已下子及白丁充之。)
这说明州级对县级部分官员拥有选任的权力,同时规定了州级参与县级官员选任的范围。州与县虽然存在着上下级行政关系,但并不是县级的所有官员都可以由州级选任,只有县级的仓督、博士、助教、市令等流外官,归州级选任。此外,根据上引史料中的注,似乎县录事也由州级除授。选任的具体工作由州府的司功、功曹参军事负责。州级确定人选后,上报中央即可。关于州级选任县级官员的例子,史载不多,仅举一例,《唐代墓志汇编续集》万岁通天011《大周故陕州桃林县博土杨(政)君墓志铭》:“至麟德二年(公元665年),被本州刺史卢承业追召补桃林县博士。”可见,州级选任县级官员的制度在唐代的确实行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