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东晋都督诸州军事的军事权力
东晋国家设置都督诸州军事的目的,主要是负责军事防卫。因此,都督诸州军事主要是军事职官,其权力主要表现在军事上。当时都督诸州军事的军事权力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一)都督诸州军事可以指挥国家任命的领兵将军和隶属都督。先看都督诸州军事对领兵将军的指挥。众所周知,东晋时期,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将军制度。国家既可以使将军作为称号,象征官员的地位,也能够任命一些将军率军作战。关于东晋将军率军作战的事例多见。如《晋书》卷六《元帝纪》:“石勒将石季龙围谯城,平西将军祖逖击走之。”对于这些率军的将军,都督诸州军事可以在国家的指令下,行使军事指挥权。《晋书》卷六七《郗鉴传》:“及陶侃为盟主,进(郗)鉴都督扬州八郡军事。时抚军将军王舒、辅军将军虞潭皆受鉴节度,率众渡江,与侃会于茄子浦。”就是明显的事例。
东晋都督诸诸州军事对于隶属型都督诸州军事也有军事指挥权。如前所述,东晋国家设置了沔中和益州这类隶属型的都督诸州军事。这些隶属型的都督诸州军事,主要是在军事上接受其上属的都督诸州军事的指挥。例如,都督荆州诸军事庾亮奏请毛宝“为辅国将军、江夏相、督随、义阳二郡,镇上明。又进南中郎。随亮讨郭默”。(注:《晋书》卷八一《毛宝传》。)这是隶属都督随从荆州都督诸州军事出兵作战的一例。又如,为防御苻坚进犯,桓“豁表以梁州刺史毛宪祖监沔北军事,兖州刺史朱序为南中郎将、监沔中军事,镇襄阳,以固北鄙”。(注:《晋书》卷七四《桓彝传附桓豁传》。)可见,隶属型的都督诸州军事在军事行动上,是要完全服从其上属都督诸州军事的号令的。
(二)都督诸州军事对都督府军队和都督区中的州郡兵具有指挥权,同时在都督区中具有征奴为兵的权力。东晋时期,国家在设置都督诸州军事时,就为其规定了都督府的设置。《晋书》卷六《元帝纪》:“以尚书戴若思为征西将军、都督司、兖、豫、并、冀、雍六州诸军事、司州刺史,镇合肥;丹杨尹刘隗为镇北将军、都督青、徐、幽、平四州诸军事、青州刺史,镇淮阴。”这里提到的“合肥”、“淮阴”都是军事重镇,也是都督府所在地。东晋时期的都督府,也称军府。它既是都督诸州军事的指挥中心,同时在都督府所在地也集结都督诸州军事必需的军队。《晋书》卷六七《温峤传》载温峤上疏:“诸外州郡将兵者及都督府非临敌之军,且田且守。”据此可知,在都督府所在地集中的军队,不是州郡兵,而是由都督诸州军事直接指挥的。这些军队与都督诸州军事有特殊的关系。都督诸州军事有这些军队为基础,这正是他们军事指挥权实现的保证。
东晋都督诸州军事不仅拥有必需的都督府军队,而且可以征发州郡兵出征作战,并且,对都督区中各州郡的士兵具有指挥权。东晋国家为保证都督诸州军事所需要的兵员,还赋予都督诸州军事在所辖都督区中有征奴为兵的权力。东晋时期,当时国家依然实行世兵制,来保证士兵的来源。但是由于战争的频繁,世兵制已经很难保证国家对军队士兵的需要,因此必须要有其他的士兵来源作补充,因此,当时国家授予都督诸州军事一些新的集兵方式。其中征奴为兵就是其中重要的方式之一。《晋书》卷七七《何充传》:“于是征(何)充人为都督扬豫徐州之琅邪诸军事、假节,领扬州刺史,将军如故。先是,翼悉发江、荆二州编户奴以充兵役,士庶嗷然。充复欲发扬州奴以均其谤。后以中兴时已发三吴,今不宜复发而止。”可见,都督诸州军事征奴为兵,就是将都督区内国家编户拥有的奴隶,征发为都督诸州军事用来作战的士兵,可以扩大士兵的来源,保证有比较充足的作战土兵。
(三)都督诸州军事具有不同等次的军事惩罚权。东晋都督诸州军事的军事惩罚权,是通过当时国家授“节”体现出来的。《晋书》卷二四《职官志》:“及晋受禅,都督诸军为上,监诸军次之,督诸军为下;使持节为上,持节次之,假节为下。使持节得杀二千石以下;持节杀无官位人,若军事,得与使持节同;假节唯军事得杀犯军令者。”可见,东晋国家是将“节”分为“使持节”、“持节”、“假节”三等次,都督诸州军事持不同的“节”,具有的军事惩罚权也是存在差别的。正因为如此,东晋国家充分注意到在对都督诸州军事授节时的等次区分。下面根据《晋书》记载,将东晋“都督”、“监”、“督”各等级的都督诸州军事持节情况列表如下(见表一):
“都督”等级都督诸州军事持节情况表 (表一)
节的等次 持节状况 史料出处
使持节 (应詹)迁使持节、都督江州诸军事、平南将军、江州刺史。 《晋书》卷七○《应
詹传》
持节 迁都督江荆梁益宁交广七州扬州之义成雍州之京兆司州之河东军 《晋书》卷七四《桓
事、领护南蛮校尉、荆州刺史、持节。 彝传附桓冲传》
假节 迁(庾)亮都督江、荆、豫、益、梁、雍六州诸军事,领江、荆、 《晋书》卷七三《庾
豫三州刺史,进号征西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假节。 亮传》
“监”等级都督诸州军事持节情况表 节的等次 持节状况 史料出处
使持节 以建武将军、吴国内史荀羡为使持节、监徐兖二州诸军事、北中 《晋书》卷七《成帝
郎将、徐州刺史。 纪》
持节 以吴兴太守谢万为西中郎将、持节、监司豫冀并四州诸军事、豫 《晋书》卷八《穆帝
州刺史。 纪》
假节 桓冲监江州荆州之江夏随郡豫州之汝南西阳新蔡颍川六郡诸军事、 《晋书》卷八《哀帝
南中郎将、江州刺史,领南蛮校尉,并假节。 纪》
“督”等级都督诸州军事持节情况表 节的等次 持节状况 史料出处
使持节 (诸葛长民)进位使持节、督青扬二州诸军事、青州刺史,领晋陵 《晋书》卷八五《诸
太守,镇丹徒。 葛长民传》
持节 (何无忌)迁会稽内史、督江东五郡军事,持节、将军如故。 《晋书》卷八五《何
无忌传》
假节 (邓岳)迁督交广二州军事、建武将军、领平越中郎将、广州刺 《晋书》卷八一《邓
史、假节。 岳传》
由以上三表所示可知,在东晋都督诸州军事的“都督”、“监”、“督”各等级中,当时国家都可以授予“使持节”、“持节”、“假节”,也就是说,尽管东晋都督诸州军事等级有差别,可是,国家赋予其军事惩罚权,却没有差别,完全根据军事行动的需要来确定。东晋国家可以授予都督诸州军事“节”,也可以收回所授的“节”。都督诸州军事作战失利,一般都要被国家收回所授的“节”,也就是说,国家可以剥夺其军事惩罚权。
(四)都督诸州军事在都督区内和都督区外,具有军事讨伐权。在东晋,进行军事讨伐,主要由国家设置的征讨都督负责的,而都督诸州军事主要是负责对都督区的军事镇戍。(注:详看拙作:《东晋征讨都督探讨》,载《史学集刊》2003年第1期。)可是,对都督诸州军事来说,镇戍和征讨又不是截然分开的,在国家需要的情况下,都督诸州军事也可以获得军事征讨权。《晋书》卷六七《郗鉴传》:“时贼帅刘征聚众数千,浮海抄东南诸县。(郗)鉴遂城京口,加都督扬州之晋陵吴郡诸军事,率众讨平之。”这些记载,都是都督诸州军事在都督区内所进行的军事讨伐。
除此之外,都督诸州军事可以到都督区外进行征讨作战,但是,国家一般要为其加征讨都督号。不过,在特殊情况下,都督诸州军事也可以参与都督区外的军事征讨。如都督豫州扬州之淮南历阳庐江安丰五郡诸军事、豫州刺史刘毅因“梁州刺史刘雅反,毅遣将讨擒之”。(注:《晋书》卷八五《刘毅传》。)
综上可见,东晋都督诸州军事可以以都督府为指挥中心,行使对参与作战的将军和隶属都督的指挥权,对都督府军队和都督区中的州郡兵具有统领权,国家赋予他们具有不同等次的军事惩罚权,还有在都督区内和都督区外的军事讨伐权。
三、东晋都督诸州军事的行政权力
在东晋,都督诸州军事不仅具有军事权力,而且,还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都督诸州军事具有的行政权力是通过他们兼任刺史或郡太守职体现出来的,因此,考察东晋都督诸州军事的行政权力问题,就必须讨论都督诸州军事与刺史和郡太守的关系。
东晋都督诸州军事的任职与刺史或郡太守有密切的关系。当时国家在任命都督诸州军事时,一般就使其兼任刺史职或郡太守职。《晋书》卷八五《刘毅传》:“诏以毅为都督豫州扬州之淮南历阳庐江安丰五郡诸军事、豫州刺史,持节、将军、常侍如故,本府文武悉令西属。”由此诏令可知,当时国家在任命刘毅为都督诸州军事时,就同时任命了所担任的刺史。正因为如此,在《晋书》的记载中,是将都督诸州军事与其兼任的刺史或郡太守并提的。因此,可以说都督诸州军事兼任刺史或郡太守职,当是东晋国家的定制。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东晋都督诸州军事分为“都督”、“监”、“督”三等级的。不同等级的都督诸州军事,在兼任行政职上是否存在差异?对这一问题需要作一些说明。“都督”等级的都督诸州军事的兼职情况,前面已作说明,兹不赘述。关于“监”等级的都督诸州军事,《晋书》卷七四《桓彝传附桓豁传》:“(桓)温既内镇,以豁监荆扬雍州军事、领护南蛮校尉、荆州刺史、假节,将军如故。”很明显,“监”等级的都督诸州军事是可以兼任刺史职的。“督”等级的都督诸州军事也是如此。如《晋书》卷七九《谢尚传》:“(谢)尚为政清简……会庾冰薨,复以本号督豫州四郡,领江州刺史。俄而复转西中郎将、督扬州之六郡诸军事、豫州刺史、假节,镇历阳。”由此可见,都督诸州军事兼任行政职是不受其等级的限制的,“都督”、“监”、“督”等级的都督诸州军事都可以兼任在地方上的最高行政长官刺史。
如前所述,东晋都督诸州军事所领的州、郡是不同的,有很大的差别。由于都督诸州军事所领州、郡的不同,就使其兼领刺史和郡守的情况受到影响。在《晋书》记载中,大多数都督诸州军事兼任一州刺史。如辅国将军、徐州刺史桓温“为安西将军、持节、都督荆司雍益梁宁六州诸军事,领护南蛮校尉、荆州刺史。”(注:《晋书》卷八《穆帝纪》。)又如,会稽内史郗愔“为都督徐兖青幽四州诸军事、平北将军、徐州刺史。”(注:《晋书》卷八《废帝纪》。)这些事例在有关东晋的文献记载中多见,因此,以都督诸州军事兼任一州刺史,这当是东晋国家通常的兼职方式。
除此之外,还有都督诸州军事兼任二州刺史的。如,镇军将军范汪“为都督徐兖青冀幽五州诸军事、安北将军、徐兖二州刺史。”(注:《晋书》卷八《穆帝纪》。)又如中书令王恭“为都督青兖幽并冀五州诸军事、前将军、青兖二州刺史。”(注:《晋书》卷九《简文帝纪》。)当然,东晋国家有时也使都督诸州军事兼任三州刺史。《晋书》卷七三《庾亮传》:“陶侃薨,迁(庾)亮都督江、荆、豫、益、梁、雍六州诸军事,领江、荆、豫三州刺史,进号征西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假节。亮固让开府,乃迁镇武昌。”就是一例。都督诸州军事兼任二、三州刺史的事例在东晋并不多见,应该属于特殊的情况。
在东晋,一些都督诸州军事所领的都督区,是由州和零郡组成的。这就使都督诸州军事所兼行政职,与单纯领州的都督诸州军事的兼职情况不同。《晋书》卷八一《朱序传》:“(朱)序乃得归。拜龙骧将军、琅邪内史,转扬州豫州五郡军事、豫州刺史,屯洛阳。”《晋书》卷八五《诸葛长民传》:“(刘)裕不听,令长民与刘毅屯于北陵,以备石头。事平,转督豫州扬州之六郡诸军事、豫州刺史,领淮南太守。”这些事例说明,都督诸州军事领州和零郡时,有时可以既兼刺史,又兼郡太守。
东晋国家,使领郡的都督诸州军事多兼郡太守职。如,桓伊“以绥御有方,进督豫州之十二郡扬州之江西五郡军事、建威将军、历阳太守。”(注:《晋书》卷八一《桓宣传附桓伊传》。)不过,在特殊情况下,当时国家也使领郡的都督诸州军事兼任刺史。如前引《晋书》卷七九《谢尚传》:“(谢)尚为政清简,……会庾冰薨,复以本号督豫州四郡,领江州刺史。俄而复转西中郎将、督扬州之六郡诸军事、豫州刺史、假节,镇历阳。”只是这种情况,在当时并不多见,似不为东晋国家的常制。
都督诸州军事兼任郡太守,与刺史的情况一样,也是多少不一。一般说来,主要使其兼任一郡,但是国家有时也使其兼任两郡。如,桓冲“从温征伐有功,迁督荆州之南阳襄阳新野义阳顺阳雍州之京兆扬州之义成七郡军事、宁朔将军、义成新野二郡太守,镇襄阳。”(注:《晋书》卷七四《桓彝传附桓冲传》。)显然,东晋国家使都督诸州军事兼领郡太守职,也要依据形势的需要,而使其兼领数量不同的郡太守职。
由上述可知,由于东晋都督诸州军事领州和郡情况不同,因此,他们对刺史和郡太守的兼任也存在差异。不过,一般说来,都督诸州军事兼一州刺史,或者一郡太守,应该是国家规定的常制。
不仅如此,东晋都督诸州军事所领的都督区在州、郡的数量以及州、郡的组合上都存在着差异,这就使都督诸州军事在都督区中行使行政权力的范围也是不相同的。都督诸州军事可以在都督区中行使全部行政权力的情况,在当时并不多见。大多数都督诸州军事兼任的刺史,只是一州,最多不过三州,而兼任郡太守的,最多不过二郡,并不能兼任全部的都督区中的刺史或郡太守。这就使都督诸州军事在都督区中的军事权力和行政权力很难保持一致。这就是说,他们只能够在其兼任刺史或郡太守的州、郡中,具有行政权力。
总而言之,自西晋平吴以后,晋武帝为了实现其军政分离的目的,开始使都督诸州军事不兼任刺史。晋惠帝后期,国家又使都督诸州军事可以兼任刺史职。东晋国家继续沿袭西晋后期的制度,使都督诸州军事能够兼任刺史,而且,还能够兼任郡太守,都督诸州军事与行政长官结合的方式明显增多了。尽管东晋国家可以使都督诸州军事兼任刺史或郡太守职,但是,实际上,很少有都督诸州军事可以兼任都督区中全部的刺史或郡太守职的。因而,从这方面来看,东晋都督诸州军事在都督区中,只是做到了部分的军政合一。实际上,都督诸州军事在权力行使上,主要还是表现为以镇戍都督区的军事权力为主体,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东晋都督诸州军事所辖都督区也就不可能是完全的地方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