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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九品官人法释疑(1)-历史学
来源:  作者:未知  点击:次  时间:2001-07-11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例如,中书省的属吏中书通事舍人,省称作“中书舍人”。对此,清代学者李慈铭有所辨正。他针对《宋书·百官志》中书舍人条说:“六朝止有中书通事舍人,无单称中书舍人者。晋、宋两志所叙甚明。史有径曰中书舍人者,省文耳。”(注:李慈铭:《宋书札记》,《二十五史三编》第五册,岳麓书社1994版,第480页。)
    公府、军府属吏参军事,习惯省称作“参军”。《宋书·百官志》:“参军,后汉官。孙坚为车骑参军事是也。”又如,州府属吏治中从事史,习惯省称作“治中”;别驾从事史,省称作“别驾”(注:《宋书·百官志》叙州吏曰:“今有别驾从事史、治中从事史、主簿、西曹书佐、祭酒从事史、议曹从事史、部郡从事史,自主簿以下,置人多少,各随州,旧无定制也……别驾、西曹主吏及选举事,治中主众曹文书事。西曹,即汉之功曹书佐也。”《宋书》卷四○,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版,第1257页。),此皆为学者所熟知。
    清人钱大昕对此早有关注并有所评论。他说:“六朝人称黄门侍郎、散骑常侍为‘黄散’,《晋书》陈寿、王敦传;秘书、著作郎为‘秘著’,《南史》郭原平传;骁骑、游击将军为‘骁游’,《南史》何戢传;中书、秘书为‘中秘’,《北史》伊馥传;中军、镇军、抚军将军为‘中镇抚’,领军、护军为‘领护’,《南齐书·百官志》。此官名之割裂而无义者也。称庐江、九江为‘庐九’,《晋书》伏滔《正淮论》、《宋书》《志》序。零陵、桂阳为‘零桂’,《吴志》步骘、吕蒙、朱治传、《宋书》《志》序。棘门、霸上为‘棘霸’,潘岳《西征赋》。犍为、牂柯为‘犍牂’,左思《蜀都赋》。犍为、广汉为‘犍广’,常璩《华阳国志》。建安、晋安为‘建晋’,《陈书·萧乾传》。会稽、山阴为‘稽阴’,《陈书·褚玠传》。河间、东平为‘间平’,《南史·梁宗室传论》。定襄侯祗、衡山侯恭为‘衡定’,《南史·张缵传》此地名之割裂而无义者也。”(注: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六《官名地名从省》,《钱大昕全集》第七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第170页。)
    其实,省称复杂的概念,将较复杂、冗长的名词简略化,不始自于六朝。秦汉乃至于先秦的文献中都是常见的。在纸张未发明以及纸张发明后未全面普及的时期,珍惜书写材料、精练书面语言,是一种社会风尚和相沿而成的习惯。如汉代,可以将孝者、廉吏省称为孝廉。《汉书·武帝纪》:“元光元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举孝廉各一人,即举孝者、廉吏各一人之意。(注:对此古今学者认识不一。参俞樾《湖楼笔谈》四,《茶香室丛钞》,中华书局1995年版;劳干《汉代察举制度考》,《史语所集刊》第17册;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又武帝元朔元年诏曰:“令二千石举孝廉,所以化元元,移风易俗也。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注:《汉书·武帝纪》。)
    从文献中“九品官人法”产生于前,“九品之制”产生于后的史实来看,九品之制应是九品官人法的省称;从前揭《魏略》之中“九品官人法”与“九品”并出,且“九品官人法”在前,“九品”在后的用法亦可知,九品是九品官人法的省略。从孙楚的话,我们也可以看出,他用的“九品”,亦是“九品官人法”的省称。他说“九品,汉氏本无”,不是说汉代没有九品这种形式,而是说汉代没有九品官人法。(注:汉代已有九品论人的形式,参《汉书·古今人表》。)
 从《通典》的行文,我们亦可以看出,杜佑是把“九品之制”、“九品”作为“九品官人法”的省称来使用的。《通典》卷一四《选举二》叙“九品官人法”曰:“魏文帝为魏王时,三方鼎立,士流播迁,四人错杂,详核无所。延康元年,吏部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选,择州郡之贤有识鉴者为之,区别人物,第其高下。”接下来,杜佑进一步解释说:“按,九品之制,初因后汉建安中天下兵兴,衣冠士族多离本土,欲征源流,虑难委悉,魏氏革命,州郡县俱制大小中正,各取本处人任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为之,区别所管人物,定为九等。其有言行修著,则升进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义亏阙,则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而九品及中正至开皇中方罢。讨其根本,陈寿《魏志》言之太略,故详辨之也。”很明显,这里杜佑所用的“九品之制”、“九品”,都是“九品官人法”的省称。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这种省略,有时还源自于一些学者、文人对时尚文体的追求。六朝骈文盛行,为文者仿效成风。讲究对仗的骈文,在政论中亦屡见不鲜。如《晋书·刘毅传》抨击九品官人法说:“职名中正,实为奸府;事名九品,而有八损”。又如骈文高手沈约在其《宋书》中,叙九品官人法之起源:“汉末丧乱,魏武始基,军中仓卒,权立九品。”所用的句子,都是修辞严谨、对仗工整、优美的骈文。
    在汉语中,名词的省略,是一个普遍性问题。不仅古代汉语,现代汉语中这样的例证也不胜枚举。例如,我们所熟知的,1966年毛泽东发动和领导的那场史无前例的大革命,在该年8月8日中共八届十一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决定》(注:《人民日报》1966年8月9日。),正式将其定名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但1966年至今,无论是在官方文献、私人著述还是大众口语中,将其省称作“文化大革命”、“文化革命”、“文革”都是非常普遍的(注:如邓小平就常用“文化大革命”、“文化革命”,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而使用其正式名称“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反而是很难看到了。以古况今,事理为一。

        三、九品官人法还是九品中正制合适

    《考辨》认为,把陈群创立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称之为“九品中正制”,“在文字表述上更为准确,内涵更为明晰,堪称是对这一制度最为简洁和最为完整的表述”。其“称谓简洁、内涵明确,更具有科学性……而‘九品官人法’一语,则是陈寿对‘九品之制’作出的一种带有解释和说明性质的文字,从严格意义上讲,它既不是九品中正制最初的正式名称,也不是一种科学的和规范的称谓。”又说:“‘官人’在这里作动词,是对‘九品’称谓的进一步阐释与说明。后人不了解‘九品’即‘九品之制’才是九品中正制的最初名称,而误将‘九品官人法’作为九品中正制的正式名称。”
    首先,如前述考证所言,在文献中“九品官人法”概念产生于先,而“九品中正制”概念则比“九品官人法”要晚出八百余年。因此,以后出的概念为主,来论证先出的概念是否为后出概念的正式名称,这是有悖于历史逻辑的。
    其次,将“官人”一词,简单地理解为是陈寿对“九品”的解释和说明性文字,乃误。“官人”一语,典出自《尚书》。《尚书·皋陶谟》:“皋陶曰,都,在知人,在安民。禹曰,吁,咸若时。惟帝其难之。知人则哲,能官人。安民则惠。”又《尚书·泰誓上》:“今商王受。弗敬上天。降灾下民。沉湎冒色。敢行暴虐。罪人以族。官人以世。”先秦文献多有用之,如《左传·襄公十五年》:“君子谓楚於是乎能官人。官人。国之急也。能官人。则民无觎心。诗云。嗟我怀人。寘彼周行。能官人也。”至秦汉,“官人”一语,已为熟典。董仲舒《春秋繁露》卷一一:“官人必以其能,天之数也。”又《汉书》卷二七《五行志》:“贤佞分别,官人有序,帅由旧章。”又《后汉书·李固传》:“昔馆陶公主为子求郎,明帝不许,赐钱千万。所以轻厚赐,重薄位者,为官人失才,害及百姓也。”魏晋南北朝时期,“官人”一语,更是人们常用的熟典。如《三国志·魏书·杜恕传》:“诚使今朝任职之臣皆天下之选,而不能尽其力,不可谓能使人;若非天下之选,亦不可谓能官人。”又《晋书·应詹传》:“弘济兹务,在乎官人。”山涛任吏部尚书,以任人公允著称。晋武帝给予褒奖,“太康元年诏曰:山涛自典官人之任,志在澄清风俗,其以为左仆射。”(注:《北堂书钞》卷五九引刘道荟《晋起居注》,中国书店影印光绪十四年南海孔氏刊本,1989年版,第199页。)又惠帝永康元年任王戎为吏部尚书诏:“夫兴治成务,要在官人。”(注:《北堂书钞》卷六○引刘道荟《晋起居注》,第200页。)“能官人”元典之意,即选任贤能者为官。亦即《礼记·礼运》所言,“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任能”。“九品官人法”之意,即“九品选用官员法”。其隐含之意是“九品选用贤能任官之法”。对此,杜佑理解最为准确。《通典》卷一四《选举二》叙九品官人法之时说:“吏部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可知九品官人法是选用之法,是陈群创立的“九品选用人才为官之法”。
    概念应该是事物本质的概括,应该反映事物的本质与主要特点。判断一个概念准确与否,关键在于看“名”是否符于“实”。抛开争议,我们具体考察一下“九品官人法”与“九品中正制”,看究竟是哪一个概念更符合历史之实。这样,也许可以有助于我们对二者的取舍。如果“九品中正制”更合适的话,即便它出现得晚,我们也可以采用。如果“九品官人法”不合适的话,虽然它出现得早,我们也可以放弃它。
    循名求实。从语法角度分析,“九品官人法”与“九品中正制”二者的结构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偏正结构的词组,都有一个共同的修饰词——“九品”。不同的是,前者的中心词是“官人法”,而后者的中心词则是“中正制”。前者强调的是这一制度为“官人制度”,即官员任用制度;后者强调的是这一制度为“中正制度”,即中正所掌握的人才评价制度。那么,究竟是“官人法”名副其实呢,还是“中正制”名副其实?显而易见,陈群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的关键在于“官人”,是官人之法,即官员的选和用之法。它不仅仅是一种选举人才的办法,而是选举人才和任用人才的综合方法。它的出发点是九品选人,落脚点则是九品任人。九品选人是手段,九品任人才是目的。因此,从实质上来说,它是一种“官人”制度,即政府掌握的官员选用制度。而不仅仅是“中正”制度,即中正掌握的人才评价制度。
    “九品中正制”,这一概念的中心词是“中正”。我们知道,在九品官人法下,中正的作用在于评判人才,不管中正在人才评价上起了多么重要的作用,他都没有直接任用人才的权力,所以,我们只能够把“九品中正制”意译为“中正掌握的九品论人制度”,不能将它理解为“中正掌握的官员任用制度”。
    由此看来,将陈群创立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称之为“九品官人法”,比称之为“九品中正制”,显然要准确。
    在“九品官人法”下,一个官员的诞生,遵循着一条既定的、复杂的程序。个人获品、司徒府核准、吏部任用,是其中三个重要的环节。
    《通典》卷一四:“晋依魏氏九品之制,内官吏部尚书、司徒左长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国有小中正,皆掌选举。”杜佑的这段话,对九品官人法做了清晰而准确的注解。吏部尚书、司徒左长史、州郡大小中正,三者“皆掌选举”。但他们都只是具体分别掌握着九品官人法的某一个部分的职能。即州郡大小中正掌握着个人获品环节中的人才品评权;司徒左长史掌握着人才品第的确定权;吏部尚书则掌握着人才的任用权。三者形成了一种相互合作与制约的关系,从而构成九品官人法的完整运行机制。其运行程序,略如赵翼所言:“郡邑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由小中正品第人才,以上大中正,大中正核实,以上司徒,司徒再核,然后付尚书选用。”(注:赵翼:《廿二史札记》卷八《九品中正》。)
    在九品官人法的运行机制中,中正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即“个人获品”这一环节的参与者。据笔者考察,魏晋时期“个人获品”的途径是多样的。除中正品评之外,察举考试、太学生考试、锡官(赐官)、赐爵袭爵等(注:参见拙著《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历史研究》1995年第6期。),甚至军功,都是士人获品的重要渠道。中正论人,并不是个人获品的惟一途径。对此笔者已有讨论,此不赘述。中正在诸途径中,究竟占什么样的位置,是可以深入研究的,但从有据可考的文献中可以明确,中正品评在“个人获品”途径中,并不是惟一的。
    中正对人才的评判,不仅不具惟一性,而且也不具有确定性。即中正不具有对人才评判品第的最终确定权。魏晋时期,对人才品第的最终确定权在于司徒府。我们知道,魏晋时期虽司徒不常有,但司徒府则常设。与太尉、司空等其他公府,有公则置,无则省的局面大相径庭。《宋书·百官志》:“司徒若无公,唯省舍人,其府常置。其职僚异于余府,有左、右长史、左西曹掾、属各一人,余则同矣。余府有公则置,无则省。”其原因在于虽司徒和其他诸公一样属荣誉性职务,一般可用于尊养勋老旧臣,可以随时而已,时置时省。但司徒府则与其他公府不一样,它是一个常务工作机构,不可或缺。其重要工作之一,就是掌握全国的人才品第的确定。司徒府主持全国人才品第确定之事的是司徒左长史及司徒左西曹掾、属。
    《北堂书钞》注引东晋史学名家干宝《司徒仪》云:“左长史之职,掌差次九品,铨衡人伦。”(注:《北堂书钞》卷六八,“长史”条注引,第244页。)干宝对司徒左长史的职能做了明确说明。干宝《晋纪》又云:“王导为司徒,置西属一人,佐长史参定九品。”(注:《北堂书钞》卷六八,“属”条注引,第248页。)此言东晋初年情况,而西晋时期,司徒已置左西曹掾、属并在全国人才品第确定中起重要作用。《晋书·周馥传》:馥“累迁司徒左西属。司徒王浑表‘馥理识清正,兼有才干,主定九品,检括精详。臣委任责成,褒贬允当,请补尚书郎’。许之。稍迁司徒左长史、吏部郎,选举精密,论望益美。”
    对于各地中正评判的人才品第,司徒府具有审核与最终确定权。只有经司徒府确定的,才能送吏部备用,否则会退还州郡重新认定。西晋时期,有关燕国霍原品第的确定问题所引起的一场朝臣论争,就是一典型事例。
《晋书·李重传》:“时燕国中正刘沈举霍原为寒素,司徒府不从。”寒素为当时选人之科目,其对应的人才品第为二品。又《晋书·霍原传》:“刘沈为国大中正,元康中,进原为二品,司徒不过。”
    司徒府不仅掌握着全国各地人才品第的审核与确定权,而且也掌握着对全国各州及郡国大、小中正任免的审核权。
    《晋书·傅咸传》:傅咸为司徒左长史。“咸在位多所执正。豫州大中正夏侯俊上言,鲁国小中正、司空司马孔毓,四移病所,不能接宾,求以尚书郎曹馥代毓,旬日复上毓为中正。司徒三却,俊故据正。咸以俊与夺惟意,乃奏免俊大中正。”可见司徒府在人才评价机制中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
    制度史的研究应具有整体的、通识的眼界。只有把握整体,才能更准确地认识局部。正如宫崎市定先生所说:“一个个术语的意义,仅仅孤立地加以理解,是无济于事的。倘不能理解整个体系,便无法充分理解它的某一部分。”(注: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序》,第1页。)九品中正制,即中正所掌握的人才评价体制是包涵在九品官人法之中的,是九品官人法中人才评价、选拔程序的一个部分。因此,不管它定位如何,重要到什么程度,都不能以偏概全,以点代面,那种把魏晋时期整个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统称之为九品中正制的看法是不妥当的。
    《考辨》认为,“九品中正”说的缘起者是杜佑。因为杜佑在《通典》中讲,“九品及中正开皇中罢”。所以《考辨》认为,“杜佑始将‘九品’与‘中正’顺序连称,由此开启了‘九品中正制’这一称谓的先河”。然而,正如我们在上述考证中所言,杜佑在《通典》中所说的“九品”是九品官人法的省称,“九品及中正开皇中罢”的意义,是指九品官人法以及中正制度在隋开皇年中被废除。杜佑行文将九品与中正并提,明显是将九品官人法与中正制度看作两种制度。因此,不好将其视为“九品中正”说的缘起。
    一般学者认为,“九品中正”说的发明者是苏轼。苏轼对所谓历代选士制度的概括,大约是受了北魏人刘景安的影响。北魏吏部尚书崔亮改革官员选任办法,采用“停年格”。刘景安与崔亮书,表示反对。《魏书·崔亮传》:“亮外甥司空谘议刘景安书规亮曰:‘殷、周以乡塾贡士,两汉由州郡荐才,魏晋因循,又置中正。谛观在昔,莫不审举。虽未尽美,足应十收六、七。’”
    苏轼以文成名,而其文又以其名得以广泛传播。苏轼是从选士的角度,来定义九品中正制度的。其实他只是对历代选士制度作了一个大体的判断,不具严格意义上的学术价值。除了“隋、唐至今出于科举”这句话之外,其余几句都是可以商榷的。例如“三代以上出于学”,只是战国成书的《周礼》对人才选拔的设想。在三代即夏、商、西周时期,尚不可能形成选士于学的美好制度。而“客”也不可能成为战国至秦的选士主流。因为任何时候“客”都是相对于“主”而言的,都不是一个国家的主体,战国至秦虽然许多国家都任用了一些著名的“客卿”,但相对于每个国家的士来说,他们都是少数,不是主流。苏轼所说的“九品中正”制度,实质是“中正”制度,即中正所掌握的人才评价制度。而不是我们所定义的“魏晋时期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即九品官人法制度。
    其实,推本溯源,“九品中正”说更早可能缘起于西晋。笔者在《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一文中,曾推测,在《晋书·刘毅传》中,刘毅抨击九品官人法的《九品八损疏》说:“至于中正九品,上圣古贤皆所不为,岂蔽于此事而有不周哉,将以政化之宜无取于此也。”《晋书·卫瓘传》也说:“尽除中正九品之制,使举善进才,各由乡论。”这里所用的中正九品,大约是宋代九品中正说的真正来源,“九品中正”与“中正九品”互为倒文,在古代汉语的语法中是允许的,这类现象也是常见的。值得注意的是,西晋人抨击的是中正九品论人制度,没有攻击九品官人制度。如卫瓘明确说,废除中正九品论人之制,可以“使举善进才,各由乡论”。从西晋开始,人们批评九品官人法时,大多都是集中批评九品官人法下的中正九品论人制度。这无疑给后来的研究者一引导,使他们也多去注意中正在九品官人法中的作用,多去研究中正怎样操纵选举,研究被中正所操纵的选举如何丧失了人才选拔的意义。这固然是研究九品官人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其忽略了九品官人法作为选拔、任用官员制度的总体,还有其他重要的方面与部分。这就是我在《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一文中所提到的:“旧有的研究主要存在两大缺点:一是把九品官人法下为官员职位规定的人才品级要求——官品,误认作是区别官员职位高低贵贱的官阶;二是把士人自身的品第——资品,误认为完全是由中正所评定。由此,完全分割了官品与九品官人法的联系,割断了察举、试经、赐官、赐爵、袭爵等与九品官人法的联系,进而误把乡品等同于资品,把九品中正制度误作为九品官人法的全部。”许多学者都把目光集中于中正九品制度,从人才选拔的角度来研究其功能,从而忽略了对九品官人法的整体认识与把握。
    马端临的《文献通考》,也是从人才选拔的角度来定义九品中正制度的。《文献通考》卷二八《选举考一》:“按魏晋以来,虽立九品中正之法,然仕进之门,则与两汉一而已。或公府辟召,或郡国荐举,或由曹掾积累而升,或由世胄承袭而用,大率不外此三、四途辙。”在此,马端临用九品中正之法代换了九品官人法,并明确将九品中正制定义为人才选拔制度,与任用制度区分开来。他认为九品中正之法是选举人才之法,而公府辟召、郡国荐举、曹掾积累而升、世胄承袭而用,才是仕进之途,即官员任用之法。但实质上,魏晋的中正之法与任用之途,都是九品官人法的一部分。
    自宋、元而后,学者多从选举角度定义九品中正制度。
    顾炎武认为,中正有掌清议之功能。他说:“降及魏晋,而九品中正之设,虽多失实,遗意未亡。凡被纠弹付清议者,即废弃终身,同之禁锢。”(注:顾炎武:《日知录》卷一三《清议》。)
    赵翼论及九品中正说:“魏文帝初定九品中正之法,郡邑设小中正,州设大中正,由小中正品第人才,以上大中正,大中正核实,以上司徒,司徒再核,然后付尚书选用。此陈群所建白也。”(注:赵翼:《廿二史札记》卷八。)
    近代以来,学者也多从选举角度定义九品中正制度。
    唐长孺先生的《九品中正制度试释》是这方面的代表性著作,他对这一制度做了深刻的阐释。唐先生亦看到九品中正制度只是人才选拔制度,不包含任用制度。他曾明确说过:“九品中正制只是保证清浊分流,并不等于选举制度的全部,各项选举必须依据中正品第,但出身授职还得通过各条人仕道路。”(注:唐长孺:《南北朝后期科举制度的萌芽》,见《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三联书店1959年版。)
    周一良先生说:“自从曹魏设立九品中正后,中正寻访乡论清议,以品评升降人才,再由吏部录用。”(注:周一良:《两晋南朝的清议》,见《魏晋南北朝史论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前辈学者们把九品中正制度定义为人才选拔制度,无疑是准确的。因为中正制度在九品官人法制度中的作用,确实仅限于人才选拔的层面,而官员的任用,即官人的层面,是由尚书吏部来把握的。
    张先生大约没有留意到,我把陈群创立的九品官人法定义为“选拔、任用制度”,并论证了九品中正制度与九品官人法的联系与区别。盖言之,九品官人法制度是人才选拔、任用制度;九品中正制度只是人才选拔(评价)制度。二者的内涵是不同的。如果我们只是在人才选拔的角度来讨论问题,那么,将中正掌握的九品论人制度称之为“中正九品制度”或“九品中正制度”都是可以的。但如果我们是在一起探讨“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即从选拔与任用结合的整体来考察这一制度,那么,合适的概念,应该还是“九品官人法”。
    因此,不能用九品中正制概念替代九品官人法。“‘九品中正制’亦称‘九品官人法’,‘九品官人法’亦称‘九品中正制’”的认识,似应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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