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时期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它不仅在当时的社会政治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也深刻地影响了近四百年的魏晋南北朝史。正因如此,许多治魏晋南北朝史的学者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考察与思考。特别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批学者对这一问题发表了许多富有价值的论著。(注:陈琳国:《两晋九品中正制与选官制度》,《历史研究》1987年第3期;阎步克:《从任官及乡品看魏晋秀孝察举之地位》,《北京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汪征鲁:《魏晋南北朝选官体制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胡宝国:《魏西晋时代的九品中正制》,《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张旭华:《魏晋时期的上品与起家官品》,《历史研究》1994年第3期。)在此期间,笔者亦发表过两篇拙作,即《魏晋南朝的资品与官品》、《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注:分别见《历史研究》1990年第6期及1995年第6期。)。在这两篇论文中,笔者曾提出一些浅薄的看法。如考察了魏晋南朝时期官品与资品的性质,提出二者具有统一性的问题。认为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应该称之为“九品官人法”,而不是九品中正制等。
这些看法引起了学界同仁的关注。其中张旭华先生于《中国史研究》2001年第2期发表《魏晋九品中正制名例考辨》一文(以下简称《考辨》),对笔者上述看法提出批评。在此,我想试就张先生的批评与质疑做一回应,以就教于张先生与学术界同仁。
一、概念:学者意见是否一致
对于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究竟是应该称之为“九品官人法”,还是应该称之为“九品中正制度”?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张先生与我有根本的分歧。
我在《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一文中曾指出:“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究竟是称作‘九品官人法’,抑或是称作‘九品中正制度’,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古今中外学者的意见似乎就没有统一过”。在此,我所表述的,是该问题学术研究史的一个客观的事实。即概观古今中外,有些学者称陈群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为“九品官人法”,亦有学者称其为“九品中正制”,概念不统一。在该文的初稿中,我曾列举了古今中外采用“九品官人法”与采用“九品中正制”的代表性学者的观点。因为初稿过长,还因为我觉得这是一个学者熟知的问题,故删去了这段文字。然而,张先生提出:“依照传统看法,‘九品中正制’亦称‘九品官人法’,‘九品官人法’亦称‘九品中正制’,对此史学界几成定论,迄无疑义。但是陈文认为(注:陈文,指陈长琦《魏晋九品官人法再探讨》一文。),‘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官吏选拔任用制度,究竟是称作九品官人法,抑或是称作九品中正制度,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古今中外学者的意见似乎就没有统一过。’”
我想我对这一问题的表述是清楚的。即我所提出的概念,一是“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这一概念,界定了我们所讨论与研究的对象;二是“古今中外学者”,这一概念,界定了学术意见不一的群体范围。
那么,笔者的话题是否有误?古今中外学者是否意见一致?
追寻历史,应该说古今中外学者对陈群所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的称谓是不一样的。
回顾该问题的学术史,从曹魏吏部尚书陈群创制这一制度开始至北宋,学者多称之为“九品官人法”;从元朝开始至今,七百余年间,学者多称其为“九品中正制”。如:
陈寿《三国志》卷二二《魏志·陈群传》:“文帝在东宫,深敬器焉,待以交友之礼……及即王位,封群昌武亭侯,徙为尚书。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这是最早明确提到曹魏吏部尚书陈群创制的官员选拔、任用制度为九品官人法的史料。
杜佑《通典》卷一四《选举二》:“魏文帝为魏王时,三方鼎立,士流播迁,四人错杂,详核无所。延康元年,吏部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
司马光《资治通鉴》卷六九《魏纪》黄初元年二月:“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注:黄初元年,即汉延康元年。十月,曹丕篡汉,始改元黄初。)
岳珂《愧郯录》卷七:“珂尝溯源而求所始,本魏延康元年二月,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始立九品官人之法。”
以上是自曹魏至两宋间学者中代表性的观点。
大约自北宋开始,明确出现“九品中正”制的概念。北宋著名文学家苏轼在一篇概述历代选士制度的短文中提到:“三代以上出于学,战国至秦出于客,汉以后出于郡县吏,魏晋以来出于九品中正。”(注:《东坡志林》,见《唐宋史料笔记丛刊》,中华书局1981年版。)认为魏晋以来的士人,出自于中正的选拔。苏轼“九品中正”概念的提出,距陈群于延康元年(公元220年)“制九品官人之法”,已八百余年。而宋代一些严谨的学者,如与苏轼同时代的史学名家司马光、以及南宋学者岳珂等都用九品官人法概念。因此,回顾学术史,对于九品官人法称谓的分歧,即九品中正制概念的出现以及九品中正与九品官人法概念的并立,始于宋代。
从苏轼始,再过两百年,即距延康元年陈群“制九品官人之法”一千余年后的元代初年,在元至正二十二年(公元1285年)出版的《资治通鉴音注》中,学者胡三省为司马光《资治通鉴》之《魏纪》黄初元年二月所记“尚书陈群,以天朝选用不尽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一条做注时,加注曰:“九品中正自此始”。显然,胡三省发展了苏轼的说法,以为九品官人法就是九品中正制。这大约是学者明确采用九品中正制,用以代指九品官人法之始。自元代之后,明清一些有影响的学者如顾炎武、赵翼等皆祖述其说,采用九品中正制概念代替九品官人法。(注:见顾炎武《日知录》卷一三《清议》,《日知录集释》,岳麓书社1994年版,第477页;赵翼《廿二史札记》卷八《九品中正》,北京中国书店影印世界书局1939年版,第100页。)
明清学者的学问,对近代以来的学术有着重大影响。在他们的影响下,近代以来学者在自己的著作中大多采用九品中正制概念,如吕思勉、杨筠如、翦伯赞、唐长孺诸先生(注: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据杨宽先生为该书所写前言说,吕先生的初稿写于20世纪20年代。杨筠如:《九品中正与六朝门阀》,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翦伯赞:《九品中正与西晋的豪门政治》,《时代批评》第5卷,1948年;唐长孺:《九品中正制度试释》,载《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也有学者使用九品官人法,如范文澜等先生(注: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二编,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还有许多学者在自己的论著中既使用九品官人法,同时也使用九品中正制,如王仲荦等先生(注: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在日本史学界,概念的使用也不统一,如宫崎市定、越智重明诸先生用九品官人法(注:宫崎市定:《九品官人法の研究》,东洋史研究会,昭和三十一年。越智重明:《魏晋南朝の贵族制》,研文社,1982年。),冈崎文夫诸先生用九品中正制。(注:冈崎文夫:《九品中正考》,《支那学》第3卷第3号。)
这期间,大部分学者对这两个概念并没有深究,没有注意到他们之间的差别。宫崎市定先生曾注意到使用九品中正制概念的不妥。他认为应该用九品官人法概念代替九品中正制。惜没有对此进行深入论证。
自宋代以来,对于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人才评价、官员选任制度,究竟是称作九品官人法,抑或是称作九品中正制度?古今中外学者的意见确实是没有统一过。
二、“九品之制”、“九品”应是九品官人法的省称
《考辨》一文,不同意曹魏吏部尚书陈群所创制的官员选任制度最早是被称为“九品官人法”的观点。作者提出,“陈群于魏初延康元年(公元220年)创立的选官制度,其最初的名称既不叫‘九品官人法’,也不叫‘九品中正制’,而是称之为‘九品之制’或简称之为‘九品’”。
首先,顺便纠正一下,延康元年是汉献帝的年号,称“魏初延康元年”,似不妥。
《考辨》一文否认九品官人法的论据主要有两点。一是“在有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全部正史(即一志二史和八书)中,竟再也查找不出‘九品官人法’称谓的第二条例证。与此同时,在大量的魏晋南北朝史籍中,我们看到凡是及陈群创立的选官制度时,无一不是将其称之为‘九品之制’,或简称为‘九品’,从未见有称作‘九品官人之法’,或‘九品官人法’者”。二是列举魏晋史料,诸如《太平御览》所引《傅子》、《晋书·石季龙载记》、裴注《三国志》等中有关“九品之制”、“九品”的材料,说明“陈群于魏初延康元年(公元220年)创立的选官制度,其最初的名称既不叫‘九品官人法’,也不叫‘九品中正制’,而是称之为‘九品之制’或简称之为‘九品’”。
以上两点论据,皆有所不妥。
其一,《考辨》一文,用“在大量的魏晋南北朝史籍中,我们看到凡是及陈群创立的选官制度时,无一不是将其称之为‘九品之制’,或简称为‘九品’,从未见有称作‘九品官人之法’,或‘九品官人法’者”,来推导除正史之外,魏晋南北朝史籍中无“九品官人之法”,或“九品官人法”的用法,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个人感知与客观存在是两个概念,“我们”没有认识到或投有看到的史实,不等于是不存在的史实。确如《考辨》一文所说,在现存有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正史中,只有《三国志·陈群传》有:“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但在魏晋南北朝史籍中,它却不是绝无仅有。如果细加搜讨,还是可以检获有关史料。如《北堂书钞》卷六○《设官部》吏部尚书条引曹魏时期的史学名家鱼豢的《魏略》曰:“陈群,字长文。延康元年始建九品官人之法,拜吏部尚书。”又唐代类书《白氏六帖》引《魏略》作“陈群,字长文。群延康元年始建九品官人之法,拜吏部尚书”(注:见《白孔六帖》卷七二,上海古籍《四库类书丛刊》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1992年版,第190页。)。二书所引《魏略》与《三国志》的记述是大体相同的。也就是说,《三国志·陈群传》“制九品官人之法,群所建也”的史料不是孤证,在不同的史籍中,有相同的陈群“延康元年始建九品官人之法”的记载。
从史源学的角度来看,《三国志·陈群传》有关九品官人法的材料,也应是可靠的。陈寿《三国志》大约成书于晋咸宁四年(公元278年)之前。(注:《三国志》成书时间,史无明文。考之《晋书》,《三国志》成书后,陈寿大得张华、杜预等时望赏誉。咸宁四年,杜预出镇前,尚向武帝推荐陈寿,“宜补黄散”。故其成书当在咸宁四年之前。)其《魏书》的史料来源,主要是魏国史《魏书》。魏国史《魏书》,是从曹魏建立伊始的黄初年间草创,后历经韦诞、应璩、阮籍、傅玄等名士续撰,最后成于王沈之手的。(注:见《史通·古今正史》,参见《晋书》王沈、傅玄诸传。)这些作者都是以当代人写当代史,包括陈寿亦是以当代人写当代史。九品官人法就是发生在他们身边的事情。对于作者中的某些人来说,九品官人法就是他们所履行的职责所在,如王沈曾为尚书令、录尚书事,陈寿曾任郡中正,都是九品官人法的具体操作者。(注:《晋书·王沈传》、《晋书·陈寿传》。)同时九品官人法也直接影响着他们及他们身边士人的仕途与前程(注:《通典》卷一四:九品官人法施行之初,“然时有清议,尚能劝俗。陈寿居丧,使女奴丸药,积年沉废;郄诜笃孝,以假葬违常,降品一等”。中华书局点校本,1988年版,第330页。),他们对这一制度应该是非常熟悉的。其次,这一制度的名称具体叫什么?对陈寿、对陈寿同时代的人来说,都无关紧要,因为名称是一个客观的符号,不存在需要回护、曲解的问题,也就是说,不存在影响陈寿等学者做出错误记录的利害关系。
九品官人法在魏晋南北朝盛行三百七十年,在陈寿身后,也有二百九十余年,这其间许多学者的著作都涉及九品官人法,如现存南朝沈约的《宋书》、萧子显的《南齐书》,若陈寿有误,他们不会不予纠正。特别是南朝裴松之注《三国志》,其立意有四:一是“其寿所不载,事宜存录者,则罔不毕取以补其阙”。二是“或同说一事而辞有乖杂,或出事本异,疑不能判,并皆抄内,以备异闻”。三是“若乃纰缪显然,言不附理,则随违矫正以惩其妄”。四是“其时事当否及寿之小失,颇以愚意有所论辩”(注:裴松之:《上三国志表》,见中华书局点校本《三国志》附录,1982年版,第1471页。)。其主旨在为《三国志》拾遗补缺、驳正违失。裴注征引魏晋时人著作二百一十种,号称富赡。这些著作以及裴松之本人均未对陈群制“九品官人法”的史实及概念提出疑问。说明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学者对九品官人法这一概念是没有争议的。
20世纪60年代,有些日本学者对“九品官人法”概念的释读亦曾产生过疑问,但当找到《北堂书钞》所引《魏略》中有关“九品官人法”的史料后,疑问即涣然冰释了。(注:关于日本学者对九品官人法释读的争议,阎步克先生的《品位与职位》(中华书局2002年版)一书,叙之较详,可参阅。)
其二,《考辨》用《太平御览》所引《傅子》、《晋书·石季龙载记》以及裴注《三国志》中有关“九品之制”或简称为“九品”的材料来证“九品之制”或“九品”的概念早于九品官人法,则在方法与逻辑上都是不可靠的。
《考辨》一文言:“九品中正制的最初名称为‘九品之制’,亦简称为‘九品’,对此魏晋史籍所载甚多,灼然可征。例如:《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傅子》:‘魏司空陈群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评次人才之高下,各为辈目,州置都而总其议。’即明言陈群始创的选官制度为‘九品之制’。又《晋书·石季龙载记》载其下书曰:‘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之,虽未尽弘美,亦缙绅之清律,人伦之明镜。从尔以来,遵用无改。’也明确提到魏初始建的即‘九品之制’。至于将‘九品之制’省称为‘九品’的,其例更多。如《三国志·魏书·常林传》注引《魏略·清介吉茂传》:‘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差叙自公卿以下,至于郎吏,功德才行所任。’《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孙楚集奏》:‘九品汉氏本无,班固著《汉书》序先往代贤智,以为九条,此盖记鬼录次第耳,而陈群依之以品生人。又魏武拔奇决于胸臆,收才不问阶次,岂赖九品而后得人’……他们既称九品中正制为‘九品’或‘九品之制’,可知‘九品’或‘九品之制’,才是这一制度最初的名称。”
首先,我们对《考辨》所引史料的时间先后做一考察。《考辨》所引的《傅子》、《晋书》以及裴注所引有关材料,在时间上都晚于《魏略》及《三国志》的史源——魏的国史《魏书》。
《魏略》是曹魏时人鱼豢所撰而未完成的一部纪传体曹魏史。鱼豢当卒于西晋以前。引日唐书·经籍志》著录《魏略》三十八卷,《新唐书·艺文志》著录五十卷。今并佚。《魏略》记事起于魏文帝,至于齐王芳被废、高贵乡公之立。(注:《史通》言《魏略》记事起于文帝,止于明帝。乃误。裴注《三国志·魏书·三少帝传》引《魏略》仍可见立高贵乡公的材料。)在记录曹魏历史方面,《魏略》是一部时间较早、颇有价值的史书。仅裴注《三国志》就引《魏略》材料有192条。唐、宋类书中亦引用、保存了大量《魏略》文字。今有张鹏一《魏略辑本》行世。
《傅子》一书的作者则为西晋司隶校尉傅玄。《隋书·经籍志》:“《傅子》百二十卷。晋司隶校尉傅玄撰。”又《晋书·傅玄传》:“玄少时避难于河内,专心诵学,后虽显贵,而著述不废。撰论经国九流及三史故事,评断得失,各为区例,名为《傅子》,为内、外、中篇,凡有四部、六录,合百四十首,数十万言,并文集百余卷行于世。”傅玄之生卒年,虽史无明文,但据《晋书》玄本传:玄为司隶校尉,羊皇后崩于弘训宫,谒者为百官设丧位,玄不满位次,“对百僚而骂尚书以下。御史中丞庾纯奏玄不敬,玄又自表不以实,免官……寻卒于家,时年六十二,谥曰刚”。可知,傅玄卒于羊皇后去世这年。又据《晋书·羊皇后传》“咸宁四年,太后崩”推算,则傅玄当卒于咸宁四年,即公元278年。以玄卒年六十二逆推,则傅玄当生于汉建安二十二年,即公元217年,陈群于汉延康元年制九品官人法之时,傅玄年仅四岁。又陈群制九品官人法之时官职为魏吏部尚书,而《傅子》则言“魏司空陈群始立九品之制”,明显是以晋人口吻追述曹魏之事。况《傅子》之书晚于《魏略》。
《晋书·石季龙载记》所记史实更晚,已是西晋灭亡之后的十六国时期之事。石氏追述曹魏官吏选拔任用制度之时,距延康元年已有一百余年。因此,用其来证明“九品之制”的提法要早于九品官人法,确实不妥。
关于“九品”概念的两条材料,也存在同样问题。裴注《三国志·魏书·常林传》引《魏略·吉茂传》言:“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各使诸郡选置中正”。此段文字亦出自鱼豢《魏略》,本来在一部书之中出现两种用法,谁早谁晚,是难以判断的。但细研“先时国家始制九品”,可见明显是追述之语。其时间、语意环境及篇卷结构,都应在前揭《魏略》“陈群,字长文。延康元年始建九品官人之法,拜吏部尚书”之后。
《太平御览》卷二六五引《孙楚集》所提有关“九品”的材料,也是晚出的材料。孙楚为西晋人,《晋书》本传言:楚“惠帝初,为冯翊太守。元康三年卒。”因此,《孙楚集》的材料也是晚于《魏略》及《三国志》的。
从逻辑上讲,用这些材料来证明“九品之制”或“九品”,早于“九品官人法”都是难以成立的。
《魏略》是较早的一部曹魏人写的曹魏史,其史料价值具有不可替代性;《三国志》的史源《魏书》,是官修的史书,对官制的记录具有权威性。这两部书都提到陈群“延康元年始建九品官人之法”的史实,而《太平御览》所引《傅子》、《孙楚集》以及《晋书·石季龙载记》的材料都是西晋及以后人的材料,《魏略·吉茂传》虽与《魏略·陈群传》同出一书,但陈群是该制度的开创者,吉茂传是追述,本传当是本证。因此“九品官人法”概念为早,当无误。文献中的“九品之制”或“九品”明显晚于“九品官人法”,则应是九品官人法制度的省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人,对复杂的概念,以至于官名、地名,多喜欢用省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