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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盛世:《大唐开元礼》的撰作缘起(下)(1)-历史学
来源:  作者:未知  点击:次  时间:2001-07-11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四、“改撰”与“折衷”的调和——《开元礼》的最后取舍

    唐人曾经指出,“《开元礼》,其源太宗创之,高宗述之,玄宗纂之曰《开元礼》”(53)。《开元礼》公认是吸收和“折衷”贞观、《显庆礼》内容而成。但本文业已说明,对于《开元礼》曾经有“改撰”和“折衷”的两种意见。“改撰”之旨代表着玄宗取法周天子,试图用代表唐朝礼法的《开元礼》和《唐六典》作为盛世礼典的意图,因而对于现有礼制加以“折衷”的具体做法与“改撰”古《礼记》思想之间其实并不是完全对立的。问题只是在于,对贞观、显庆二礼中因礼学依据不同所产生的矛盾如何折衷?折衷之后的《开元礼》又如何体现“改撰”?这里,有必要谈一下《开元礼》最后阶段的创作。
   前揭《旧唐书·礼仪志》说:“初令学士右散骑常侍徐坚及左拾遗李锐、太常博士施敬本等检撰,历年不就。说卒后,萧嵩代为集贤院学士,始奏起居舍人王仲丘撰成一百五十卷,名曰《大唐开元礼》。二十年九月,颁所司行用焉。”给人的印象是,似乎《大唐开元礼》一百五十卷是完全由王仲丘完成的。由于张说卒官是在开元十八年十二月,因此萧嵩真正接替张说应当是开元十九年初以后的事。(54) 从这时到《开元礼》成书不过一年多,虽然迅速成书可能出于玄宗的催促,但王仲丘在这样短的时间内,是否能独自完成这样的一部巨制是很令人怀疑的。且从今所见《开元礼》对上述开元十至十四年郊祀等礼仪改革内容的吸收,特别是玄宗令张说、徐坚、康子元等参定封禅仪注的情况,我们知道至少并不完全是如此,另外还有很多内容其实是直接抄撮《贞观礼》和《显庆礼》,所以对于其中的大部分,王仲丘以前的作者们已有撰作,或者已作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
    不过,史料证明确实还遗留有一些重要的问题是由萧嵩和王仲丘决定的。例如史载张说开元十一年曾对郊天礼诸星的配祀作了一些调整。据《册府元龟》卷五八九《掌礼部·奏议》一七载他与贺知章奏议,称按祠令规定坛中祀“五星已下内官五十三座,中官一百六十座,外官一百四座,众星三百六十座”,但“今奉墨敕授尊卑升降,又新加降等座总三百一十九(八?)座,并众星三百六十九座,凡六百八十七座”;但据今本(洪氏公善堂本)《开元礼》和《通典》卷一○九《开元礼纂类四》有内官55座,中官159座,外官105座,众星360座。外官众星合为465座。仍近似于《祠令》(应为开元七年)(55),而与张说所定有不同。除此外更多地是涉及一些有争议的内容,如祭天礼中冬至祀圆丘和祈谷、大雩、明堂都是郊天最重要的仪目。其中除冬至祀昊天上帝已因张说作郊礼图可不论外,其他三仪都有依从《贞观礼》六天说(即郊天主祭除昊天并有五方帝、五人帝等)、抑或《显庆礼》独奉昊天的问题。《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记乾封初,高宗诏依旧祀感帝与神州。司礼少常伯郝处俊等奏曰:“显庆新礼,废感帝之祀,改为祈谷,昊天上帝,以高祖太武皇帝配。检旧礼,感帝以世祖元皇帝配。今既奉敕依旧复祈谷为感帝,以高祖太武皇帝配神州,又高祖依新礼见配圆丘昊天上帝及方丘皇地祗,若更配感帝神州,便恐有乖古礼。”而接下来证明“有乖古礼”,就是引《礼记·祭法》和郑玄注、《三礼义宗》、《礼记·大传》等为据,说明其不合礼经与先儒所论。明堂、雩祀当然也是如此。所以同志又记:
    仪凤二年(公元677年)七月,太常少卿韦万石奏曰:“明堂大享,准古礼郑玄义,祀五天帝,王肃义,祀五行帝。《贞观礼》依郑玄义祀五天帝,显庆已来新修礼祀昊天上帝。奉乾封二年敕祀五帝,又奉制兼祀昊天上帝。伏奉上元三年三月敕,五礼并依贞观年礼为定。又奉去年敕,并依周礼行事。今用乐须定所祀之神,未审依古礼及《贞观礼》,为复依见行之礼?”时高宗及宰臣并不能断,依违久而不决。寻又诏尚书省及学者详议,事仍不定。自此明堂大事,兼用贞观、显庆二礼。
    可见一直以来使朝廷在用礼方面犹疑不定的正是这些内容。但是萧嵩和王仲丘使之得到了解决。史称萧嵩“一门尽贵”,“恩顾莫比”,与玄宗且为儿女亲家,“每启事必顺旨”(56),对于玄宗的要求应当十分理解。《资治通鉴》卷二一三开元二十年八月条记曰:
    初,上命张说与诸学士刊定五礼,说薨,萧嵩继之。起居舍人王仲丘,请依明(显,避讳改)庆礼,祈谷、大雩、明堂,皆祀昊天上帝。嵩又请依上元敕父在为母齐衰三年,皆从之。
    《通鉴》所记甚简,但据《新唐书》卷二○○《王仲丘传》,说明祈谷、大雩、明堂三者本来在贞观、《显庆礼》祭祀的对象和依据都有不同,但王仲丘却根据“有其举之,莫可废之”的原则,“欲合贞观、显庆二礼”。即一方面认为《显庆礼》独祀昊天上帝比较“合于经”而主要继承《显庆礼》,以昊天为主祭;另一方面则以《贞观礼》曾祭五方帝,也以之为配祀,这样与原来的冬至主祭昊天统一,就达到了所谓“二礼并行,六神咸祀”的效果。
    祈谷、大雩、明堂此前没有定夺,应当是史料所说《开元礼》“历年不就”的一个原因。王仲丘的做法是在突出昊天的原则下,能够尽量调和贞观、《显庆礼》的不同,从而将二礼兼收并蓄,解决了一直以来的矛盾。此外《通典》卷八九《齐衰杖周》也说到开元二十年“中书令萧嵩与学士改修五礼,又议请依上元敕父在为母齐衰三年为定,遂为成典”,卷九二《嫂叔服》说到“中书令萧嵩奏依《贞观礼》为定”。这证明,当时凶礼中五服制度的问题在张说时期也没有解决。而从《开元礼》内容来看,萧嵩不但接受贞观后期和《显庆礼》的全部改革内容(包括曾祖服、舅甥服、嫂叔服等),也增加了《显庆礼》没有,由武则天所提出的父在为母服三年制。所以,应当说王仲丘和萧嵩才是最终实现张说“折衷”原则的人。
    那么,既然一样是“折衷”,为什么这些问题在张说主持的时期竟定不下来呢?这一点最值得深思。严耕望先生分析《唐六典》曾指出,其书“盖欲全部摹仿《周礼》,即不能牵就现行官制,欲牵就现行官制,即不能全部摹仿《周礼》,此两原则绝对不能兼顾也。后来学士于莫可奈何中,乃毅然放弃全部《周礼》之原则,一以现行职员令之官制为纲领,详其组织”,《唐六典》是放弃《周礼》原则成就的。《开元礼》也同样有必须放弃《礼记》原来篇目形式,而以唐五礼为纲,详其内容,详其制度的问题。
    但笔者认为,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开元礼》要改变《礼记》的许多内容思想。问题是张说虽然与礼官撰东封仪注,并定高祖配天等有所改革;但既然认为《礼记》是不刊之典,原则上就要奉之为准绳为圭臬,不能动辄“改撰”,这是张说和王喦的分歧所在。因而其所主张的折衷,也是要从贞观、《显庆礼》中择善而从。但他无法解决贞观、《显庆礼》明显的矛盾,也无法完全不顾及古礼原则,不考虑学术正误和前贤传释。遇到《礼记》或前儒说中明显有矛盾而与唐制冲突的问题,就难免使学士们陷入困惑,无所决断。特别如昊天独祭与五帝合祭的不同主张影响到祈谷、大雩、明堂祭祀,更毋庸说贞观、显庆以来的服制改革都与《仪礼》作为经文、《礼记》作为仪注的原则相去太远。按照古礼经文、仪注和前儒注疏,这些改革就不能接受。学者们若在这些问题上各执己见,莫衷一是,就必然会旷日持久,徒劳无功。而萧嵩和王仲丘的“折衷”却是以唐朝新制度为着眼点,不强调礼经,不非议郑王,不一味在学术上作纠缠。虽然《开元礼》是以继承《显庆礼》为主体,但对于无论是贞观、显庆还是这之后的改革,也无论是否合乎古礼或前儒之说,几乎都以“有其举之,莫可废之”的态度心平静气地接受。当《贞观》、《显庆礼》有矛盾时,只是采取略加变通的办法加以调和,用这样的方法肯定唐朝自己的创造,这说明他们在实际上已经不唯古礼和先儒马首是瞻,而是建立了新的取舍标准。惟其如此,他们的“折衷”才能不受牵制,更加彻底;惟其如此,才能实现《开元礼》对《礼记》从内容到精神上的改撰。
    总之,彻底的“折衷”其实就是实现了对古礼原则、内容上的“改撰”,而萧嵩和王仲丘的作法也说明,“折衷”本来就与变革分不开。不过对他们,已经不能完全用“郑王择从”来涵盖,也不能仅以学术取向去作解释。这样说当然并不是认为《开元礼》毫无学术根底,没有吸收汉魏南北朝礼学变化作为依据,而是所谓“郑王择从”,充其量只是在贞观、《显庆礼》已经“考取郑王”的基础上再加择从,或者再加扩大而已,并不是《开元礼》自身创建的惟一特色和依据。如前所述,唐初以后,唐人从疑注到改经的倾向已经愈来愈明显,并且这种“改经”在很大程度上常常已经不是学术观点的选择而是配合着时代维新的需要,是对帝王意旨的认同和屈从。玄宗的“诏可”就表明了皇帝在背后对他们的支持。既然萧嵩被任命时,已明确要建造唐朝的“不刊之典”,《开元礼》又是要体现唐朝特色,他们的选择,就只能是直接针对唐礼和唐制(而不完全是前儒学说)已有内容的选择;他们的折衷,也只能是前后改革基础上的折衷。事实上,萧嵩主持期间,不仅确定了以上重大内容,而且通过吸收开元二十年以前的格式制敕入礼,对于礼仪作了其他许多修改,对此,我们将在另文阐述。因此,所谓“网罗遗逸,芟翦奇邪”,是萧嵩和王仲丘不同于张说、徐坚之处,也正是由于这一点,《大唐开元礼》才可能最终成就于他们之手。而他们在建构唐朝新制,显示盛世独创精神的同时,与其说是继承了张说的“折衷”意图,不如说是实现了玄宗的“改撰”和取代之旨更符合实际。
    昔人对《开元礼》有极高的评价。欧阳修曾谓《开元礼》使“唐之五礼之文始备,而后世用之,虽时小有损益,不能过也”(57)。《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称赞说:“其讨论古今,斟酌损益,首末完备,粲然勒一代典制,诚考礼者之圭臬—也。”近代学者章太炎也以为“择善而从,宜取其稍完美者,则莫尚于《开元礼》矣”(58)。当今研究者论述《开元礼》,更提出具有总结性、全面性、系统性的三大特点(59)。但是综观上述,笔者认为《开元礼》不过是唐玄宗努力营造大唐盛世,以新代旧、以“今”化古的产物。因此一方面,《开元礼》继贞观、《显庆礼》之后,使唐前期五礼更加定型化,从而确立了中古礼制的框架,实现了国家强盛、经济繁荣之际的礼仪辉煌;但另一方面,《开元礼》吸收贞观、《显庆礼》和开元时代的变革成果,本身也必然充斥着许多离经叛道的新内容,表现了唐国家礼仪完全不同于上古礼的时代特色,这是《开元礼》所以“粲然勒一代典制”,成为时代发展进步之里程碑的中心所在。虽然,就唐国家礼制而言,《开元礼》并不是变革的结束,但它肯定了南北朝和唐初以来的变化,突破了古礼经的内容与思想格局,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新兴官僚和士人的理想和追求,其创新精神,也必然为唐中后期的礼制改革奠定了基础。中古时代的礼制就是按照《贞观礼》→《显庆礼》→《开元礼》开辟的途径不断变化,从而适应时代需要,体现国家和皇帝权威,指导朝廷政治和社会生活。总之,作为上层建筑的礼,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步,它的产生既有着极强的目的性,也有着极为鲜明的现实性。这是《开元礼》所给予的启示,而关于这一点,还有待我们在未来的研究中继续予以证明。
附记:本文在历史所学术沙龙报告后,得到不少同仁的批评指正,特别是楼劲先生在《开元礼》的学术背景等方面提出许多具体建议与帮助。特此说明并致谢。

    注释:
    ①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八二《开元礼》,商务印书馆1959年重印版,第892页。
    ②见《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礼仪篇》,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61页。
    ③《唐令拾遗》,东方文化学院东京研究所1933年版;《唐令拾遗补》,东京大学出版会1997年版。此前泷川政次郎有《唐礼与日本令》,法学协会杂志,第47卷9期,1929年;此外1972年池田温担任解题的《大唐开元礼》一书刊行,也为研究者提供了方便。
    ④见池田温编《中国礼法と日本律令制》并书中氏著《唐令と日本令——〈唐令拾遗补〉编纂にょせて——》一文,东方书店1992年版。并参池田温《大唐开元礼〈附大唐郊寺录〉》初版序言和二版附记。代表作又如渡边信一郎《天空の玉座——中国古代帝国の朝政ヒ仪礼》,柏书房1996年版。金子修一《古代中国朝政ヒ皇帝祭祀》,汲古书院2000年版。此外专题论文又有西岗市佑《“大唐开元礼”“荐新于太庙”之仪》(《国学院中国学会报》40,1994年)和《“大唐开元礼”中之七祀》(《国学院杂志》97,1996年11月)等。
    ⑤如丘衍文《唐代开元礼中丧礼之研究》,台北郁氏印书及奖学基金会1984年版;张长台《唐代丧礼研究》;甘怀真《〈大唐开元礼〉中天神观》,台湾《第五届唐代文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嘉义中正大学2001年版,第447—449页;高明士也有关于《开元礼》版本的研究,见氏著《战后日本的中国史研究》(修订版),台北明文书局1996年版,第292—295页。
    ⑥陈戍国:《中国礼制史·隋唐五代》,湖南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任爽:《唐代礼制研究》,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⑦姜伯勤:《敦煌艺术宗教与礼乐文明·礼乐篇》上编《敦煌礼论》“唐礼与敦煌发现的书仪”、“唐贞元、元和间礼的变迁”,中国礼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25—458页(后者先收入黄约瑟、刘建民合编《隋唐史论集》,香港大学亚洲研究中心1993年版)。另外周一良《敦煌写本书仪中所见的唐代婚丧礼俗》(《文物》1985年第7期,收入《唐五代书仪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85—301页)涉及礼俗也值得注意。
    ⑧赵澜:《〈大唐开元礼〉初探》,刊《复旦大学学报》1994年第5期;杨华:《论〈开元礼〉对郑玄和王肃礼学的择从》,刊《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1期。
    ⑨《文苑英华》卷六四四,中华书局影印本,第3306页;并见《吕和叔文集》卷五,《四部丛刊》本。按郑相公为郑,见内藤乾吉《唐六典の行用につぃて》,1936年,《东方学报》7,京都,1936年,第118—120页;收入氏著《中国法制史考证》,有斐阁1963年版。笔者曾在以往的文章中误为郑余庆,特此纠正并感谢武汉大学刘安志先生指正。
    ⑩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三《职官》,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98—99页。
    (11)严耕望:《略论唐六典之性质与施行问题》,《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24,1953年,第69—76页,语见第73页。
    (12)见内藤乾吉《关于唐六典の行用につぃて》。奥村郁三《中国法制史基本资料的研究》,东方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本文转引自《二十世纪唐研究》第四章《法制六·唐六典》,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6—158页。
    (13)关于《贞观礼》制定时间,《唐会要》记作贞观七年,但高明士《论武德到贞观礼的成立——唐朝立国政策的研究之一》考证为贞观十一年。文见台湾《第二届国际唐代学会议论文集》,台北文津出版社1993年版,第1159—1214页。
    (14)以上参见《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一,第818页;《新唐书》卷一一《礼乐志》一,第308页。
    (15)《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一,第818页。
    (16)参见《旧唐书》卷二一《礼仪志》一,第818页;《新唐书》卷一一《礼乐志》一,第308页。
    (17)陆德明《经典释文》卷一《序录·次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页。
    (18)陆德明三《礼》中“《周》为本,《仪》为末”的说法,与前论《礼记》在二礼之后似有矛盾,与本书实际排列次序亦不符。王素先生亦解陆意是说《礼记》在末(见《唐代文化》第五编第二章第三节,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21页),此处疑有阙文,或“仪”为“记”之误。
    (19)《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第1266页。
    (20)《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第1160页。
    (21)《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本,第1222页。
    (22)《新唐书》卷二○○《儒学下·元行冲传》,第5692页。《旧唐书》卷一○二本传“一人而已”下有“莫不宗焉”语。
    (23)金子修一:《关于魏晋到隋唐的郊祀、宗庙制度》,《日本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六朝隋唐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345—352页。
    (24)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第四章《唐代学术思想的变化》第一节《经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59—462页。
    (25)《旧唐书》卷七三《孔颖达传》,第2602页。
    (26)金子修一:《关于魏晋到隋唐的郊祀、宗庙制度》,载《日本青年学者论中国史·六朝隋唐卷》,第345—370页。
    (27)《唐会要》卷三七《服纪下》,《国学基本丛书》本,第672—674页。
    (28)《旧唐书》卷二七《礼仪志》七,标点本,第1019—1021页。
    (29)参见《新唐书》卷二○○、《旧唐书》卷一○二《元行冲传》,分见第5691—5692页,3178—3181页。以《新唐书》文简,故引文从焉。
    (30)《新唐书》卷五七《艺文志》一,第1428、1434、1441页。
    (31)《新唐书》卷一九九《王元感传》,第5666页。
    (32)《史通通释》卷一四《外篇·惑经第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398页。
    (33)《唐会要》卷二六《读时令》,第491页。
    (34)《全唐文》卷三四五,李林甫《进御刊定〈礼记·月令〉表》,中华书局影印本,第3508页。事并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五载宋大中祥符八年九月己未龙图阁待制孙奭上言,指出:“洎唐李林甫作相,乃抉擿微瑕,蔑弃先典。明皇因附益时事,改易旧文,谓之《御删定月令》,林甫等为注解,仍升其篇卷,冠于《礼记》,诚非古也。”中华书局标点本,第1950页。
    (35)王重民《敦煌古籍叙录》卷一《经部》,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49页。录文见郝春文《英藏敦煌社会历史文献释录》第三卷,斯621《御刊删定〈礼记·月令〉并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451—452页。
    (36)见皮日休《补大戴礼祭法文》,《皮子文薮》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44页。雷闻《论隋唐国家祭祀的神祠色彩》指出,皮日休建议将咎繇、伯益、周公、仲尼四人的祭祀直接补入《礼记》原文,也就是将唐代已经行用的祭祀实践补充进儒经,这一点值得重视。参见台湾《汉学研究》第21卷2期,第114页注9。
    (37)《旧唐书》卷二五《礼仪志》五,第952—953页。
    (38)《唐大诏令集》卷六六《祀后土赏赐行事官等制》,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72页。
    (39)《唐大诏令集》卷六八张九龄《开元十一年南郊赦》,第380页。
    (40)金子修一:《古代中国と皇帝祭祀》第七章之三《开元十一年の亲祭の特质》,第230—238页。
    (41)分见《唐大诏令集》卷一○三开元十年五月十一日《处分朝集使敕》,卷一一一开元十二年五月《置劝农使安抚户口诏》,第527、576—577页。按前敕据《册府元龟》卷一五八《帝王部·诫励三》当作“正月”,第1906—1907页。
    (42)《尚书正义》卷一二,《十三经注疏》,第189页。
    (43)杨华:《论〈开元礼〉对郑玄和王肃礼学的择从》,第55—56页。
    (44)《册府元龟》卷五八九《奏议一七》,第7038页。
    (45)参见任爽《唐代礼制研究》,第78—80页。
    (46)黎斡进状事见《旧唐书》卷二一《礼仪》一,第836—842页。
    (47)《通典》卷四五《方丘》开元二十年萧嵩上言,中华书局标点本,第1262页。
    (48)《唐大诏令集》卷六六,第370页。
    (49)《册府元龟》卷三六《帝王部·封禅二》,中华书局影印明版,第396页。
    (50)《旧唐书》卷二三《礼仪志》三,第900—904页。
    (51)《旧唐书》卷二三《礼仪志》三,第892—893、899—900页。
    (52)雷闻:《唐代道教与国家礼仪——以高宗封禅活动为中心》,《中华文史论丛》第68辑。
    (53)《唐会要》卷五七《尚书仆射》,第992页。
    (54)据《旧唐书》卷九七《张说传》及同书卷八《玄宗纪上》,张说开元十五年曾解免宰相,诏令致仕,“仍令在家修史”;但开元十七年二月复拜尚书左丞相、集贤院学士,直至十八年十二月病率。因此萧嵩代张说应是在开元十九年以后。
    (55)参见李锦绣《俄藏Д[,x]3558唐〈格式律令事类〉残卷试考》,《文史》2002年第3辑,第152页。
    (56)《旧唐书》卷九九《萧嵩传》、《新唐书》卷一二六《韩休传》,分见标点本第3093—3094、4433页。
    (57)《新唐书》卷一一《礼乐志》一,第309页。
    (58)《章太炎全集》第五册第一卷《丧服依〈开元礼〉议》,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5—36页。
    (59)赵澜:《〈大唐开元礼〉初探》,第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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