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从墨敕斜封、墨敕除官到墨制授官
(一)中村裕一对“墨敕斜封”的再检讨
以往学界对墨敕的印象主要是基于对“墨敕斜封”的认识,后来的一些学者凡是遇到墨敕、墨制,一律与墨敕斜封联系起来,(49) 中村裕一对此已经进行了很细致的检讨,驳正了传统观点的片面之处。(50) 他的基本观点是:开元以前六品以下官员由吏部注拟,再上报皇帝批准,而不是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宗睿宗时期皇帝不通过宰相,直接以墨敕斜封的形式任命官员是对这项制度的破坏;尽管如此,墨敕还是必须“斜封付中书”执行,经由中书、门下发出正式告身,也就是说墨敕不等于告身,它是告身式的制、敕词部分,墨敕斜封并没有完全偏离三省颁诏程序。
(二)“墨敕除官”及其文书形态
中村裕一还考察了唐末“墨敕除官”的现象,认为这与唐初官员“便宜行事”、“便宜从事”不一样,与中宗朝的墨敕斜封也不一样,唐朝皇帝把官员的任命权力交给了藩镇,最终走向灭亡。(51) 在他之前,中国学者谢元鲁从地方决策权力膨胀的角度已经注意到这个现象了,(52) 俞鹿年完全承袭了谢元鲁的看法,但没有展开讨论。(53) 三位先生的观点都很有启发性,但如前所述,中村裕一的研究偏重于文书的具体形态,俞鹿年只是给出一个结论,二者都缺乏对墨敕除官的政治史考察。
在隋唐五代关于官员任命的史料中,我们会看到“承制”两个字。隋初尉迟迥与杨坚对峙,“乃自称大总管,承制署官司”;(54) 唐初,皇甫无逸持节巡抚益州,“承制除授”;(55) 安史之乱中,李忠臣杀敌有功,“防河招讨使李铣承制以忠臣为德州刺史”。(56) 显然,“承制”是承受制旨的简称,是承皇帝的旨意授官。这种承制除官的情况一般出现在非常时期,一旦中央政权稳固,必然将官员的任命权收回。唐末五代时期,承制授官重新出现,愈演愈烈,最终导致唐朝廷用人权的丧失。
广明元年(880),黄巢大军攻入长安,僖宗仓皇出逃成都,次年二月九日下诏:诸州有功刺史及大将军等,如要劝奖者,从监察御史至常侍,便可墨敕授讫,分析闻奏。(57) 僖宗寄希望于淮南节度使高骈,但高骈始终不出兵。三月,以郑畋为京城四面诸军行营都统,赐畋诏:“凡蕃、汉将士赴难有功者,并听以墨敕除官。”(58) 当时长安周围还有几万散兵,郑畋“承制招谕,诸镇将校皆萃岐阳。畋分财以结其心,与之盟誓,期匡王室”。(59) 这是唐末墨敕除官的开始,是非常时期下唐朝皇帝给予藩镇的特权,希望以官爵来激发藩镇及其将士的斗志。
崔致远曾为高骈写过一封上僖宗的《谢诏止行墨敕状》,包含了墨敕除官的许多重要信息,略引如下:
右。臣伏奉诏旨,去春权降诏命,许诸道承制除官,已两度降敕止绝,自今后,凡有要甄奖者,并于急递奏闻,不得更议承制者。……伏遇陛下远事宸游,虑防爵赏,遂降无私之泽,遍资诸道之权。不料人人而兢弄笔端,处处而皆夸墨敕……臣前年虽奉诏旨,未欲施行,却缘亲率军兵,远期征讨,此时久屯南浦,将泛西江,忽被镇海节度使周宝,欲感军情,潜施巧计,便以无功将吏,悉皆超授官荣。臣所领士卒既多,将校不少,彼安座者犹为甄奖,此远行者岂免怨嗟。迩口声传,从头愤激。臣若不依周宝,必恐事生,遂准诏书得行军赏,已曾一一具事由申奏讫。自奉前年十一月一日敕旨,仰遵成命,静守常规,至于近日所招贼徒,只与往时先赐官告,曾无僭越,岂可隐藏。(60)
首先要确定这件状的写作年代。文中既有“去春”,又有“前年”,造成了年代上的混乱,以至于中村裕一对把时间定在中和二年(882)不敢肯定。(61) 其实“去春”是僖宗诏旨上的话,“前年”是崔致远代拟高骈的口气。文集中虽然没有署上文章的写作时间,但一般是按照时间先后顺序编排,这件状之后是《谢除钟传充江西观察使状》,钟传于中和二年五月逐江西观察使高茂卿,高骈为之请节钺,七月诏以钟传为江西观察使。(62)《谢除钟传充江西观察使状》是在接到任命钟传的诏书后写的,应该是在中和二年,则这件状的时间下限是中和二年。状上说“臣前年虽奉诏旨,意未欲施行”,根据上下文可以知道指的是“去春权降诏命,许诸道承制除官”事,这应该就是广明二年二月九日僖宗许藩镇墨敕除官的诏书;状上所说前年与周宝的冲突,发生在广明二年五月到九月间。(63) 据此推断,这件状的写作时间是中和二年。由此可以得出几点认识:第一,承制除官也就是墨敕除官,即朝廷赋予藩镇任命属官的权利,藩镇除官前无须上报朝廷同意,等授官之后再报告,然后朝廷发给正式告身(有时可能是事先发给空白告身);第二,各藩镇纷纷承制除官,滥授私恩,僖宗曾两次下敕收回权力,其中有一次是在中和元年(881)十一月一日,到中和二年第三次下诏“不得更议承制者”;第三,接到十一月一日的诏书后,高骈还在除官,给予“往时先赐官告”。可见,朝廷虽然努力想把官员的任命权控制在手中,但形势和唐前期已经有了天壤之别,中央已经显得力不从心。
其实唐朝廷想彻底消除墨敕除官的决心并不是很强。为了争取藩镇的支持,借用他们的力量,承制除官成为唐朝廷经常使用的一种办法。中和元年十一月一日已经有敕旨禁止承制除官,但中和二年僖宗以王铎为诸道行营都统时,却“听王铎自辟将佐”(64)(《旧唐书》卷19下《僖宗本纪》作“许王铎以便宜从事”)。在这之后,王铎承制授予了不少官职。如孟方立,王铎“墨制假方立检校左散骑常侍兼御史大夫知邢州事”。(65) 如沙陀李克用,王铎先是“以墨敕召李克用”,后“承制以克用为东北面行营都统”,又“承制授武皇雁门节度使、检校尚书左仆射”。(66) 还有朱温、王敬武等人。(67) 天复中为了对抗朱全忠,昭宗“书御札赐杨行密,拜行密东面行营都统、中书令、吴王,以讨朱全忠。……淮南、宣歙、湖南等道立功将士,听用都统牒承制迁补,然后表闻”。(68) 其他如李克用、王审知等,昭宗都曾许其承制除官。(69) 然而此时的唐朝廷已经是风雨飘摇,承制除官的缺口一旦打开便无法收拢,各地不管是有没有朝廷的授权都在自行任命官吏,所谓“纷纷墨敕除官日,处处红旗打贼时”,(70) 到光启元年(885),藩镇“皆自擅兵赋,迭相吞噬,朝廷不能制”,以至史臣慨叹“大约郡将自擅,常赋殆绝,藩侯废置,不自朝廷,王业于是荡然”。(71)
关于墨敕除官的文书形态,中村裕一检索出了实物史料,(72) 但没有复原一般形式,也没有指出它与其他的授官有何区别。现根据他检索的实物史料,复原如下:
敕某藩镇 牒
某某
[右。可某官。]
牒。奉月日诏(敕):云云(许行墨敕)。授某官。仍具[事]申奏,并牒如右(牒知者,牒举者)。故牒。
年月日 [牒]
藩镇具官 [某押]
这种文书式不同于制授和敕授告身式。首先是文书的起草与签署。中村裕一检索出的实物史料里,文书都是由藩镇的幕僚起草,由藩镇签署,与三省和中书门下毫无关系。其次,是文书下发的责任人。刘后滨把敕授告身份为发日敕和敕旨两种,结句是“可依前件”的告身是敕旨告身,是对奏状的批准;结句是“可某官”的应是发日敕,是出自皇帝自己的旨意。(73) 参照这个标准,墨敕除官文书下发的责任人应是皇帝,但实际上却是藩镇。为了协调这个矛盾并且保证皇帝的权威,文书使用了“敕某藩镇”的词语,而且要“具[事]申奏”,这样即使是藩镇授官,也是因为皇帝赐予的权利,藩镇授官后必须上报朝廷。最后,文书的定性。中村裕一复原了敕牒文书的一般形式:(74)
某某之事
右。某奏,云云。
中书门下牒 某
牒。奉敕:云云(宜依,依奏,余依)。牒至准 敕。故牒。
年月日 牒
宰相具官姓名
比较墨敕除官文书与敕牒文书,会发现二者很相近。上引天复年间的材料中,昭宗给予杨行密的任官权利是“听用都统牒承制迁补”,可见墨敕除官文书也是一种牒。因为墨敕除官不是通过三省程序进行的,所以不能用敕书形式;但藩镇是承制而授官,因此文书中又有皇帝的制敕。据此,墨敕除官文书是一定历史条件下敕和牒的特殊糅合。
(三)五代的“墨制”授官
中央和藩镇共享官员的任命权后,“墨制”、“承制”就成为除官的一个专有词语了,迄五代不改。当天祐四年(907)朱全忠代唐自立,建立起后梁政权时,“墨制”、“承制”的使用就更具有政治意味了。几处割据势力如蜀王王建、吴王杨行密杨渥父子、秦王李茂贞、晋王李克用等都不承认后梁政权,还在使用唐天祐年号,如岑仲勉所论:“此非唐之犹有遗爱也,彼辈既不愿低首下心于梁,乃求所以抵抗及藉口之术,否则自视基础未固,暂取观望态度而已”。(75) 唐朝已灭,自己还没有称帝,又不愿臣服于后梁,那么管内的官员任命该以什么名义?这几处的割据者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墨制”。所谓墨制,孟知祥在向后唐明宗的上表中有一个解释:“亦自朝廷之成命,委藩翰以奉宣,凡有施行,后当闻奏”,(76) 可见,墨制与承制其实是一样的,只不过墨制在文体上更为庄重正式一些。
五代割据北方,自命为正朔,新朝一旦建立,就止行墨制、承制,期以将官员任命权收归中央。而南方各种割据势力,表面上奉事北方诸政权,在官员任命上依旧自行承制拜授。朱全忠建立后梁时,与晋王李克用、李存勖父子的战争持续不断,李氏父子既不承认后梁的统治,乃自行墨制授官。等到后唐建立,李存勖父子也开始整顿铨选。同光二年(924)三月,中书门下奏:
纠辖之任,时谓外台,宰字之官,古称列爵,如非朝命,是废国章。近日诸道多是各列官御,便指州县,请朝廷之正授,树藩镇之私恩,颇乱规程,宜加条制。自今后,大镇节度使管参(三)州已上者,每年许奏管内官三人,如管参(三)州已下者,许管内官二人,仍须有课绩尤异方得上闻。(77)
长兴元年(930)五月又下制勘覆各种授官文书,重新确认资格。(78) 但这种努力却受到了强有力的挑战。五代十国的统治者大多数出身行伍,通过武力上台,他们虽然时刻防范自己辖境内的方镇坐大,甚至不惜以武力清洗,但还是阻止不了雄藩骄帅的出现。(79) 方镇一旦坐大,他们也会要求墨制的权力,“墨制除官已经成为部分方镇军阀——节度使取代皇帝行使除授官吏权力的手段,这就意味着执行墨制除官的节度使已经与众不同了”,(80) 最典型的便是孟知祥的例子。
孟知祥原是李克用之弟李克让的女婿,李存勖灭前蜀后以之为成都尹、剑南西川节度副大使。李存勖死后,他扩充军队至七万多,不向后唐输赋税,又灭董璋,兼有两川之地,部下遂请知祥称王,“以墨制行事”。(81) 此时后唐明宗在位,孟知祥上表请“部内刺史令录官员,乞许行墨制”,(82) 明宗一味姑息,封他为蜀王,诏许墨制:“自今已后,剑南诸道应节度使刺史并州县官军府文武将吏等,或升或降,贤愚或黜陟功过,一切委卿,遂使选择差署施行讫奏,朝廷更不除人。”(83) 这样,孟知祥在两川的地位得到巩固,俨然一个独立王国,后唐对其无可奈何。等到明宗去世,孟知祥很快就自立为帝,建立后蜀政权。
由孟知祥的例子不难看出,墨制在五代十国之所以不能禁止,在于分裂格局下,所谓的“朝廷”权威不振,只能与方镇共同分享着对官员的任命权,既没有力量彻底解除方镇的权力,也不可能消除方镇、重建朝廷的权威。在没有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权威出现之前,墨制是各方都愿意接受的一种过渡。
通过以上的讨论可以确认,墨诏、墨敕是“王言之制”以外的一类王言,(84) 它的特性包括四方面。第一,发布者只能是皇帝,墨敕除官的文书虽然实质上是由藩镇下发,但名义上仍然是皇帝。第二,不经过三省的颁诏程序,由禁中直接发出。墨敕在门阙制度中虽然也要经过中书、门下,但那并不是执行颁诏程序,而是中书、门下在执行墨敕的旨意。第三,形式多样,非常灵活。墨诏、墨敕是一类没有纳入程式化的文书形态,除了墨敕除官有固定的文书形式外,其他根据内容的不同,可以借用慰劳制书、论事敕书、发日敕、敕旨等的文书形式,只是在日期之后省去官员的签署。第四,具有同“王言之制”相同的效力和权威。今人常常引用贞元三年(787)陆贽的上疏来质疑墨诏、墨敕的合法性:“伏详令式及国朝典故,凡有诏令,合由于中书,如或墨制施行,所司不须承受,盖所以示王者无私之义,为国家不易之规。”(85) 按照陆贽的说法,似乎唐代的律令早有规定,墨制所出者非正式诏令,有司“不须承受”。但这是一份被李肇指为“征据错谬”的奏疏,已有学者指出了陆贽上疏的背景是他与吴通玄兄弟的政争,意在通过撤销翰林学士之职而使吴氏兄弟和德宗自然疏远,(86) 这就降低了奏疏所引“令式及国朝典故”的可靠性,至多可以说明有司有权对墨诏、墨敕表示怀疑,这一点在门阙制度中已有反映,在敦煌文书里也可以找到例子:(87)
S. 2703V/1《唐天宝八载(749)十二月敦煌郡典王隐牒为分付合郡应遣上使文解总玖道事》
4 一牒上中书门下为勘修功德使 墨敕并驿家事(88) S. 2703V/3《敦煌郡典王隐为诸司上使封牒事目事牒(天宝年间)》